2、渣土清运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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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ZZ-4.4.6-02
渣土清运作业指导书
控制范围:
施工现场渣土清运及其操作人员作业
引用文件: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7年12
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的35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控制措施:
1、渣土管理要求
(1) 土方分包单位进场前,与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方承包渣土清运以及与市渣土管理部办理各类相关申报处置手续的要求。
(2) 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与环境
部门签订垃圾清运协议。
(3) 现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渣土进出现场和建筑垃圾清运的记录。
(4) 要求施工分包方在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将各自分包工程的剩余材料和建筑垃圾以及工程渣土处理干净,或委托总包方处理。
2、场内堆放措施
(1) 渣土堆放
a) 临时堆放:设立渣土临时堆放区域,四周应当设置1.2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由绿网覆盖防尘措施和防泥浆外泄等防污染措施。
b) 长期堆放:现场回填土较长时期堆放除需按临时堆放要求外还需作硬化、防尘措施。
(2) 建筑垃圾堆放
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域,四周设置1.2米以上不低于堆垃圾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等防污染措施。
(3) 生活垃圾堆放
设计配备生活垃圾箱,并有防扬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应在施工现场平面图中动态标出,以上三个垃圾临时堆放区域。
3、渣土委托外运控制措施
(1) 使用密闭机械化车辆
从事工程渣土清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规定的土方汽车生产、改装加盖要求。加盖改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密闭机械化要求,并接受上海市路上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改装合格后到市公安局叫交巡警总队车过量管理所办理车辆照片变更手续。
(2) 运输过程路线控制
a) 运输车辆应当按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b) 承运操作人员应运卸至指定的收纳场地或卸点,装卸操作应轻装轻卸。
c) 项目部在组织渣土外运时,应对分包方施加以上要求的影响,明确具体要求。
(3) 渣土外运控制
a) 渣土外运应对车辆进行保洁清理,一般采用清水冲洗严防车辆轮胎粘土和渣土散落。
b) 应加强车辆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
c) 若在渣土外运过程中遇到渣土散落泄露情况,应及时派专人对路面和周围环境,进行清理,并与相关方及时沟通免除不利影响的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