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合集下载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第八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窗户,在建设后日照状况不恶化的前提下,可不再分析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
(六)《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报告及附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印章。
(七)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计算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上海太阳全年照射角度计算

上海太阳全年照射角度计算

太阳的位置在天空中的角度取决于地球的纬度和日期。

上海位于北纬31度,因此我们可以使用简化的方法来计算太阳在上海全年的照射角度。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太阳在上午和下午的照射角度。

一天中的不同时间,太阳位于不同的高度角。

在上午,太阳逐渐升起,高度角逐渐增加。

在中午,太阳处于最高点,高度角最大。

下午,太阳逐渐下降,高度角逐渐减小。

这些信息对于计算上海全年的照射角度非常重要。

在上午,太阳的高度角可以通过以下简化公式计算:sza = 90 - latitude + declination其中,sza是太阳高度角,latitude是观测地点的纬度,declination是太阳赤纬。

赤纬是一个与日期相关的数值,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declination = 23.45 * sin(360/365 * (284 + n))其中,n是自年初以来的天数。

通过这个公式计算太阳赤纬可以得到每一天太阳在上海的高度角。

在中午,太阳的高度角最大,等于上午太阳高度角的最大值。

在上海地区,夏至时的赤纬产生最大高度角。

夏至在每年的6月21日或22日。

在下午,太阳高度角可以通过以下简化公式计算:sza = 90 - latitude - declination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每一天太阳在下午的高度角。

根据给定的日期范围,在每个日期上计算太阳在上午和下午的高度角,可以得到上海全年的太阳照射角度。

由于字数限制,我无法逐一列出每一天的计算结果,但你可以根据上述公式自行计算。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地球的斜率会影响太阳的照射角度。

地球的轴倾斜度约为23.5度,这意味着在一年中,太阳的照射角度会有一些变化。

然而,在本文中,为了简化计算,我们假设地球的轴倾斜度恒定不变。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2-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A.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六)略第四章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第四章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

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

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

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是一种衡量城市日照条件的重要指标,表征了
城市在空间尺度上对日照的利用水平。

它的计算方法是:以面积为
1000平方公里、日照等高线把城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部分的日照时
数等于该部分的日照面积除以1000。

以上海为例,根据国家天气中心
最新的日照长度数据,整个上海的平均日照间距系数约为 2.32 h/m2。

说明上海的日照条件还是比较好的,极大的利于绿色建筑的普及。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也反映了上海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日照间距
系数可以计算出一天内的日照总量,从而确定上海最适合安装太阳能
系统的地区,以及最有利于采光的部位,以此来控制集中供暖地区的
日照量。

此外,日照间距系数还可以分析城市内部,区域之间的空间差异,划分不同日照条件的分布情况,掌握上海耕地贫困地区的日照分布,
参考日照间距系数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制定有力的日照调控政策。

总的来说,上海日照间距系数为2.32 h/m2,反映出上海的日照条
件良好,充足,对城市绿化、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的发展都提供了
有力的支持,也为制定有效的日照调控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上海太阳全年照射角度计算

上海太阳全年照射角度计算

上海位于北纬31度,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

这里的夏季相对较热,冬季相对较冷。

全年的太阳照射角度随着四季的变化而变化,下面将分别对上海全年的照射角度进行详细说明。

春季(3月-5月):在春季,太阳的照射角度逐渐增大。

从三月初到五月末,太阳从东方升起,高度逐渐升高,照射角度逐渐增大。

在春分日(3月21日左右),太阳直射点位于赤道,上海的太阳高度角约为45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照射角度逐渐增加,直到夏至日。

夏季(6月-8月):夏季是照射角度最高的季节。

在夏至日(6月21日左右),太阳直射点位于北回归线上,此时上海的太阳高度角约为68.5度,即太阳直射地面。

夏季太阳高度角较大,太阳直射时间较长,照射强度较强。

秋季(9月-11月):在秋季,太阳的照射角度逐渐减小。

从九月初到十一月末,太阳从东方升起,高度逐渐降低,照射角度逐渐减小。

在秋分日(9月21日左右),太阳直射点再次位于赤道,上海的太阳高度角约为45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照射角度逐渐减小,直到冬至日。

冬季(12月-2月):冬季是照射角度最低的季节。

在冬至日(12月21日左右),太阳直射点位于南回归线上,此时上海的太阳高度角约为25.5度,较夏季低很多。

冬季太阳高度角较小,太阳直射时间较短,照射强度较弱。

除了季节的影响,每天的时间也会对太阳照射角度产生影响。

在清晨和傍晚时分,太阳的照射角度较低;而在中午时分,太阳的照射角度较高。

总体而言,上海的太阳全年照射角度呈现出春季逐渐增加、夏季最高、秋季逐渐减小、冬季最低的特点。

这一特点对于太阳能利用、建筑设计以及农业生产等领域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在设计和规划中需要考虑太阳照射角度的变化,以便最大程度地利用太阳能资源。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上海市住宅日照标准

上海市住宅日照标准

上海市的住宅日照标准主要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以及上海市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

具体标准如下: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
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此外,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也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
日照标准。

3.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
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此外,对于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其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如果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

上海日照间距系数1. 什么是日照间距系数?日照间距系数是一个地理学概念,用于描述城市或地区阳光照射的情况。

它反映了一个地区或城市内部建筑之间的空间布局对阳光照射的影响程度。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过程中,考虑到城市内部的日照情况非常重要。

因为良好的日照环境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创造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 如何计算日照间距系数?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涉及三个主要因素:建筑物高度、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以及太阳高度角。

以下是具体的计算公式:日照间距系数= ∑(H^2/2) / (N * A)其中,H代表建筑物的高度,N代表建筑物的数量,A代表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这个公式基于以下假设:每栋建筑物对阳光的遮挡效果相同,都是一个矩形的建筑体量。

实际上,在复杂的城市环境中,建筑物形状和高度都各不相同,所以这个公式只是一个粗略的估算方法。

3. 上海的日照间距系数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一个国际大都市。

虽然上海拥有高密度的建筑群,但城市规划师和建筑设计师一直在努力改善上海的日照环境。

根据相关研究,上海的日照间距系数约为0.3至0.5。

这意味着在上海的某些地区,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相对较小,阳光照射的区域相对较小。

但也有一些开发区域,如浦东新区,拥有较大的开放空间,提供更好的日照环境。

4. 影响上海日照间距系数的因素上海的日照间距系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因素:4.1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在决定建筑物布局和日照环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规划的城市布局能够增加建筑物之间的间隔,提高日照间距系数。

4.2 建筑高度建筑的高度是影响日照间距系数的重要因素。

高层建筑会增加阴影的投射范围,降低周围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4.3 建筑形状建筑物的形状也会对日照环境产生影响。

离散的建筑形状,例如方形或长方形,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阴影,减少阳光的照射。

4.4 地理位置上海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并且毗邻长江。

地理位置会影响太阳高度角和阳光的照射时间。

[整理版]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整理版]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2.2 上海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2.2.1沪规法[2003]482号日照计算规则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 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1)A B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B 、A 以:米L<2.4为原窗户中点)O (为满窗日照计算点D 、C 以:米L>2.4图3-1 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AB 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图3-2 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上海日照计算规则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附件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附件

附表日照有效时间日照的有效时间根据建筑物朝向确定(见下表)。

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有效时间表注:朝向角度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

附件1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章)设计单位:(章)设计负责人:(签名)日照分析单位:(章)分析:(签名)校对:(签名)审核:(签名)日照分析负责人:(签名)计算软件:软件版本号:计算时间:年月日XXXX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结论(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经我单位分析,基地外客体建筑楼(XX区XX路XX弄XX号...)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日照规定要求。

日照分析单位:(章)XXXX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三、日照分析单位(受托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设计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四、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项目对其基地外客体建筑范围内确定的客体建筑楼的日照影响以及基地内拟建客体建筑楼的日照状况,委托我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四至范围)注:1、上表中的标高为建筑最高部位的绝对高程(吴淞高程系统)。

2、具体进行日照分析时建筑标高以日照分析附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建筑为平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女儿墙(包括栏杆)或屋面附属设施(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顶部的绝对高程;建筑为坡屋面时,该标高系指建筑屋面檐口或屋脊的绝对高程。

3、主体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等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各建筑标高如附图所示。

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指的是建筑物内部在一天中能够获得的日照量,它对建
筑物的照明、人员舒适性和维持室内温度具有重要意义。

住宅日照标准一
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住宅的日照度,指的是建筑物内部一天内可以获得的日照量,一
般住宅的日照度要求不少于3%;。

二是住宅的日照面积,指的是住宅内可获得的日照面积,一般按照住
宅面积的1/4进行计算;
三是住宅屋顶的太阳辐射度,指的是屋顶上可以获得的太阳辐射量,
一般要求不低于3:2;
四是住宅外墙的太阳辐射度,指的是住宅外墙可以获得的太阳辐射量,一般要求不低于4.5:1;
五是住宅各室外墙绝对最低照度,指的是在一天中,每个外墙的最低
照度,一般不得超过10 lux。

总之,住宅日照标准以上海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中规定的日照标
准为准,不少于100lux,才能真正为居民提供舒适明媚的室内环境。

上海日照间距的图示

上海日照间距的图示

123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本条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19项“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在公共设施用地其中C3文化娱乐用地中,应属于“√ 允许设置”;而在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属于“×不允许设置”。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难以确定“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可按照“较高建筑高度”计算。

(见图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按规定计算出的垂直布置的间距,如大于平行布置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见图示)第二十六条低层独立式住宅是指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带有独立使用庭院的住宅。

沪规法_2003_482与沪规法_2004_302主要差异

沪规法_2003_482与沪规法_2004_302主要差异

沪规法[2003]482与沪规法[2004]302主要差异
沪规法[2003]482沪规法[2004]302
简况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日照报告的完整过程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
“幼儿园、托儿所”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
室、卧室
“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大中小学的教室
“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为日照计算窗
“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
日照有效时间规定”
客体建筑范围 拟建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的,
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
象;
拟建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
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
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不得小于
100米扇形阴影范围,不超过300
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0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其他地区,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
影范围确定
主体建筑范围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
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以240米为半径
作出扇形图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
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
析报告》。

上海楼层采光计算公式

上海楼层采光计算公式

上海楼层采光计算公式
楼层采光计算公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楼层的净高、窗户面积、窗户朝向和窗户高度等参数,计算出楼层正常工作时间段内室内的平均光照度,并通过一系列的修正因素来综合考虑楼层的采光效果。

在上海的楼层采光计算中,常用的采光计算公式包括:
1.日照系数法
日照系数法是根据楼层的窗户面积和窗户朝向,确定窗户开窗边缘所接受到的太阳光的面积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
日照系数=窗户面积×窗户朝向的太阳高度角因子
当楼层的窗户形状为矩形时,采用矩形窗户采光计算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面积=矩形窗户面积×日照系数
3.高度修正系数法
高度修正系数法是通过计算窗户所在楼层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高度之比来修正采光量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量修正系数=1+0.4×(窗户所在楼层高度/周围建筑物高度)
4.面积修正系数法
面积修正系数法是通过计算窗户面积与空间总面积之比来修正采光量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量修正系数=1+0.5×(采光面积/空间总面积)
5.单位深度修正系数法
单位深度修正系数法是通过计算窗户的高度与室内空间的深度之比来
修正采光量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采光量修正系数=1+0.075×(窗户高度/室内空间深度)
上述的楼层采光计算公式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和实验数据分析得出的,
并且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楼层设计。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建筑、材料和设计要求等因素进行修正和调整,以获得更准确的楼层采光计算结果。

上海日照

上海日照

一、上海地区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上海地处东经121°26′,北纬31°12′,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划分为Ⅲ类建筑气候区,该规范根据不同气候带规定冬至日一小时和大寒日二小时两种住宅日照标准,日照有效时间带分别对应为9时至15时和8时至16时两档(根据日照强度和日照效果,大寒日8时与冬至日9时相接近,大寒日16时与冬至日15时相接近)。

上海地区现行标准是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有关条款及相关解释,采用冬至日一小时作为住宅日照标准,日照有效时间带为9时至15时(与建设部规定的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相符)。

二、日照有效时间的涵义及其影响因素日照有效时间是指在日照标准日(上海地区采用冬至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时间中符合有效条件的时间段。

这个有效条件主要指两个方面:(一)太阳照射的质和量。

太阳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时间(包括累计日照时数、最长连续日照时数)计算的,通常日照时数越多所得到的太阳辐射能量就越多,此外,为有效增加冬季室温和达到良好杀菌卫生效力,还需阳光有一定时间的持续照射。

太阳照射的“质”主要指太阳辐射强度。

上海地区冬至日日出时间为7:01,日落时间为16:59,理论上全天可照时数近10小时。

一天当中正午太阳高度角最大,太阳直接辐射最强,紫外线杀菌力也最强;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阳高度角很最低,太阳直接辐射最弱,紫外线能量很少,达不到日照要求。

因此,《技术规定》将正午12时前、后各3小时(即9时至15时)作为日照有效时间带,其余时间则视为无效时间,并要求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连续1小时,目的是为取得有效日照,从而满足基本的日照需要。

(二)建筑及窗位的朝向。

日照有效时间除了与太阳质量有关,还与建筑朝向以及太阳入射角密切相关。

同样是9时至15时,在不受其他建筑遮挡的情况下,对于正南向建筑来说,日照有效时间是6小时;对于正东或正西向建筑而言,由于自身遮挡,有效时间最多3小时(即9时至12时或12时至15时),实际上有的时段(如中午12时前后1小时),由于太阳入射角太大,与建筑接近平行,能照射到室内的真正有效时间几乎没有,因此东、西向建筑有效时间不是3小时,而是不足2小时甚至更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沪规法【2003】482号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一)日照标准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范围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作为计算范围。

(如图3-1)L<2.4 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L>2.4米:以C,D为满窗日照计算(O为原窗户中点)图3-1普通满窗日照的计算点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图3-2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与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3)图3-3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3.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三)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

2.日照分析前应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

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如3-4)图3-4客体范围计算规则3.上述阴影范围内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建筑物朝向日照有效时间正南向南偏东1º~15º南偏东16º~30º南偏东31º~45º南偏东46º~60º南偏东61º~75º南偏东76º~90º9:00~15:009:00~15:009:00~14:309:00~13:109:00~12:309:00~11:309:00~10:30南偏西1º~15º南偏西16º~30º南偏西31º~45º南偏西46º~60º南偏西61º~75º南偏西76º~90º9:00~15:009:30~15:0010:30~15:0011:30~15:0012:30~15:0013:30~15:00卫生建筑,也必须纳入客体建筑范围。

(四)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1.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如图3-5图3-5主体范围计算规则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3.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4.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要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附有详细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正在建或已批准未建的建筑资料。

6.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一)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五十四条有关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书附送材料的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有关日照时间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附送的“有关文件,图纸”除其他文件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拟建建筑对周边建筑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附送。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门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报送重新编制。

日照分析的报告应符合《技术规定》以及《技术规定》的有关解释,文件的规定。

(二)日照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三)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四)日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高度,位置等);(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队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4.日照分析结论(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2)明确在拟建建筑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及户数。

5.附图(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日照分析图(1:500~1:1000)。

(五)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附送以下材料:1.日照分析报告全文一份(含附图);2.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清单一份。

三,建设单位要求报送所有有关文件和图纸后,规划管理部门才予受理审批。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1.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2.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本文规定的报送要求;五,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

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的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划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的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第八条(朝向和有效建筑)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朝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第九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居住建筑的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6)。

图3-6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一般窗户以外的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7)图3-7异形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