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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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所属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根据本局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局机关、服务中心、车队和保安队的临时聘用人员。

二、考核及计分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纪等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依据月度考核结果,每年年底对全体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一)月度考核。

每月25日至30日,先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分别召集所在处室(单位)一定范围的干部职工进行评议,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纪等情况作简要分析,同时根据奖扣分情况,提出考核分值及初评意见,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考核组。

考核组召开成员会议,在听取了解各处室(单位)考核评定意见及奖扣分情况基础上最终确定考核等次,由局办公室将奖扣分与考核结果在次月2日前(重大节假日外)分别在机关、安保处、服务中心、会议中心、车队予以公示两天。

(二)年度考核。

先由被考核对象对自己一年来德、能、勤、绩、纪等情况进行书面或会议总结,并在本处室(单位)一定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中进行测评,被考核对象所在处室(单位)根据年终测评情况,并参考月度考核结果及日常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分值及初评意见;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考核组。

考核组召开成员会议,在听取了解各处室(单位)考核评定基础上,根据年终测评情况及全年奖扣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报局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予以公示(两天)。

(三)考核总分为100分。

在测评分基础上按照奖扣分办法进行加减后得出考核综合分。

(四)考核结果与聘用制度及工资奖金挂钩。

三、考核等次:月度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月度考核综合分95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1-95分为“称职”等次,81分以下为“不称职”等次;月度考核综合分分别下降5分为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等次控制在20%以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与审查第三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章附则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文体。

第五条起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按时报送公布工作,特殊情况的,还需组织实施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路宝2021年5月12日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政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绿色低碳、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服务和保障效率。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深圳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深圳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为加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出台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新形势下机关事务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众在关注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同时,也在更多地关注政府自身的行为边界、基本结构、行政成本以及行为效益等以机关事务为核心的内部行政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及陆续出台的有关配套制度,大部分与机关事务工作息息相关,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角度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二)是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客观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探索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创新成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近期,我市又提出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标志着我市法治城市建设驶入“快车道”.相对于政务来说,机关事务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步伐,亟需制定出台《办法》,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依法保障。

(三)是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迫切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9日曲靖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二)负责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利用的使用管理;(三)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接待工作;(六)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机关事务管理机制,协调机关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章丘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龙泉大厦安全有序运转,按照章丘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机关后勤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以《安全生产法》为指导,以确保安全发展为目标,全面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隐患排查,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龙泉大厦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通过深入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活动,促进我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进一步增强、事故隐患整改取得进一步成效,确保龙泉大厦人、机、物处于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坚决避免大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局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辛宝春局长副组长:潘应福副局长车永胜副局长毕东海副局长成员:何凯办公室主任部先好物业管理科科长董忠保卫科科长易明军物业公司经理康诵钧物业公司副经理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认真对我局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和修订,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

通过建章立制,确保我局各项安全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违章必纠,不留盲点,不出漏洞,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严格落实安全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

通过层层签定目标责任状,分层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要狠抓责任落实,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全身心的做好各项安保工作。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

在大厦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定期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2021)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2021)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2021)各处(室)、直属单位:《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3月1日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使用管理办法根据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绍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岗工作人员。

二、使用范围1.保障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等正常进行。

2.接待中央部委、省级机关和外省(市、区)组织的来绍重要公务活动,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处理突发情况、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

3.按规定举办或组织10人以上(含)参加集体性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4.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局级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5.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6.市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市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地方,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派车程序申请用车处(室)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向公务租车平台预约,特殊情况用车的,需经中心主任批准。

一般公务用车提前1天预约,若需顺延或变更,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重新进行预约或取消。

四、工作要求1.各处(室)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2.办公室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把握派车情形,既保证公务活动需要,又履行节约,做好公车使用台帐记录工作。

3.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信息的核对工作,结果报计财处;计财处核对无误后,予以结算支付。

关于对《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对《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公众的参与,进一步拓宽听取意见渠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将市政府拟制定的《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14年12月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联系人:殷明传真:0523-86882153电子邮箱:**************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1月20日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目的】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包括各机关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政府集中采购等经费运用方面的事务,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及办公设备设施等资产使用方面的事务,物业服务、会议管理、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承市政办字〔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8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4日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承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各级财政资金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称统一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市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全面指导县(区)的机关事务工作。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全面指导乡镇(街道)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机关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标准,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降低服务成本,并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及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理 、 服务 保 障水 平 和效率 。 政 府 各 部 门 对信息 系 统 中 相 关数据 及 时进 行更新 和 维 护 。
第 二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九 条 本办 法 所称经 费是指 机关运 行 经费 是 为保 障 机关正 常 运 行用 于 购 买 ,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各 项 资 金 。
市 、 区 人 民 政府 和 江北 新 区 管 理机 构 及 其 部 门 加 强 机 关 运 行经 费 管 理 , 提 高 资
金 使用 效益 。
第 十 条 机关事务 主管 部 门 根据机关正 常 运行基本需 求 制 定 本 级机关 实物 定 ,
额 和 服务 标 准 。
财政部 门 根据实 物定 额和 服 务标 准 参考 有 关 货 物 和 服 务 市 场 价 格 组 织 制 定

《 杳 京 申 人 民 政 省 公 枝 》 20 1 9 . 4
机关事 务 管 理 职 能 。 发 展 和改 革 、 财政 、 规划 和 自 然 资 源 、 审 计 等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工 共 同 做 好

本 级机关事 务 的 管 理 、 监 督 和 检查 工作 。 第 六 条 市 、 区人 民 政府 和 江北 新 区 管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机关事 务 管 理 工 作 纳 入本
效 、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和 江北 新 区 管 理 机构 对 本 级机关 事 务 实 行 统一 管 理 ,
明 确 机关事务 主管 部 门 ( 以 下 称 机 关事 务 主 管 部 门 ) , 科 学 设置 管 理 职能 , 建 立 健 全 管 理制 度 和标 准 统 筹 配 置 资源 。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20年1月20日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与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相关的经费、资产、后勤服务等事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机关事务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行政活动。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承担机关事务管理相关职能的机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该项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人员配备,统筹资源配置,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开展管理效益测算与评估,优化工作流程和决策运行机制。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后勤服务等信息共享,推进机关事务治理法治化、服务规范化、保障标准化、手段信息化。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一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障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全体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介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义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而言,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可以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提升机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可以规范和规范机关工作中的各项安全操作和管理流程,减少因事故而导致的工作中断和质量问题,提升机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可以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管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方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制度和规章,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层层压实。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大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意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等,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宜府办函〔2014〕25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7月10日公布,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办法》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后勤服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办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机关事务规范化管理、机关事务改革发展以及机关事务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贯彻落实《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体现,是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有效途径。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法制部门,有计划地对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二、准确把握主要内容,抓实重点工作《办法》对管理体制、制度标准、改革方向、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了具体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推进统一集中管理。

要加强机关事务组织机构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办法》规定,在年内明确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

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或专门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机关事务工作。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包括经费运用、资产使用、资源配置、基本建设以及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廉洁高效、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配置服务保障资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承担市政府授权的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管理,以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四)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绿色生态办公环境建设和机关事务工作可持续发展;(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含新区机关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区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和集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事务管理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节能管理及其他后勤保障服务,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沪府机管[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146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局国资处为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责任制度)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协作,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产权登记)各事业单位应依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申请办证材料应经局国资处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其中,办理首次占有产权登记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产权注销登记时,须递交相应事项的批复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35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35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8日达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行、资产使用、资源配置以及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机关事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对机关事务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主要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财政性资金。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企事业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7月5日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总体要求(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2.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措施;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3.局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局属单位机构、人员调整事项;4.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点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5.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6.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7.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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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包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以及资源节约管理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机关事务工作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统一集中管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明确和规范岗位设置,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制度规范,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事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服务以及资源节约等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运行经费标准制定)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结合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市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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