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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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XXX自2009-1-1起执行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基本要求4巷道与配风5车辆的使用6车辆的维护、保养及修理7井下柴油的运输、储存和加油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XXX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和参加起草单位:XXX、国家安全生产XXX、XXX、XXX。

本标准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首次发布。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爆炸性气体情况用电气设备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T 989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手艺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基本要求3.1车辆的布局设计、根本参数、手艺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吻合MT/T 989的有关划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 990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

3.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煤矿井下用设备或车辆柴油机的防爆要求

煤矿井下用设备或车辆柴油机的防爆要求

煤矿井下⽤设备或车辆柴油机的防爆要求煤矿井下⽤设备或车辆柴油机的防爆要求防爆装载机的配套柴油机必须是防爆柴油机,符合《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通⽤技术》的规定,并取得检验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准⽤证。

其中《矿⽤防爆柴油机通⽤技术条件》中对煤矿井下⽤设备或车辆配备的柴油机做出了以下防爆要求:启动⽅式防爆柴油机可以使⽤弹簧启动器、液压启动器、压缩空⽓启动器或防爆启动电机,对启动过程中有可能产⽣⽕花的元部件应采⽤隔爆结构。

使⽤压缩空⽓启动器时,选⽤的空⽓压缩机的内部温度和压⼒不应成为点燃源。

使⽤防爆电启动机时,与其配套的蓄电池应使⽤低氢蓄电池并置于隔爆型电池箱内,蓄电池在整个⼯作(充电和放电)过程中,隔爆型电池箱内氢⽓含量应不⼤于0.3%。

隔爆型电池箱顶端应装有隔爆透⽓栅栏,并连续五次启动后,表⾯温度不得超过150℃。

阻⽕器防爆柴油机的进⽓⼝和排⽓⼝应设置阻⽕器(俗称防爆栅栏),阻⽕器应由阻⽕器外壳和阻⽕元件组成,且易于装配、检验和清洗,并应有准确的安装定位。

1)阻⽕器框架隔爆接合⾯的有效宽度不⼩于25mm,不允许在阻⽕器框架隔爆接合⾯内钻孔。

2)阻⽕器应使⽤耐⾼温、防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造。

3)阻⽕器栅栏板的厚度应不⼩于1mm,平⾯度不⼤于0.15mm,⽓流⽅向的宽度不⼩于50mm,相邻两栅栏板之间的间隙不⼤于0.5mm。

4)珠型阻⽕器采⽤直径为5mm的球形体时,⽓流⽅向的填充厚度应不⼩于60mm,采⽤直径为6mm的球形体时,⽓流⽅向的填充厚度应不⼩于90mm,且装配完整后的珠型阻⽕器,内部球形体不得有松动。

冷却净化⽔箱(冷却净化⽔箱)防爆柴油机废⽓排出前,应通过冷却净化⽔箱,冷却净化⽔箱可安装在阻⽕器前,冷却净化⽔箱与阻⽕器的固定板应使⽤耐腐蚀材料制造。

冷却净化⽔箱安装在阻⽕器前的应为隔爆结构,与阻⽕器相连接的隔爆接合⾯宽度不⼩于25mm,其他隔爆接合⾯的宽度应不⼩于13mm,箱体内边沿到螺孔边沿的宽度应不⼩于9mm。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单位,包括独立开采和附属开采矿井。

第三条煤矿防爆设备包括所有与防止煤与瓦斯爆炸有关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第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工作应与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六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防爆设备台账,对煤矿单位的防爆设备进行登记、核实和管理。

第二章防爆设备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煤矿防爆设备应按照其防爆性能和使用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煤矿防爆设备应分为A、B、C三类,其中:1. A类防爆设备适用于采矿工作面、回风巷道等甲瓦斯环境和煤尘爆炸危险区域。

2. B类防爆设备适用于局部通风巷道、运输巷道等乙瓦斯环境和存在煤尘积聚区域。

3. C类防爆设备适用于瓦斯等非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九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选用、采购、验收和日常维护等方面。

第十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矿井条件和作业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并在设备标识上注明设备类别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采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质量、性能和使用范围等方面。

第十三条煤矿防爆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内容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修理和更换等方面。

第十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的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二次危害发生。

第三章防爆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操作和使用防爆设备。

第十六条煤矿防爆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操作程序,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检测。

山西文件关于胶轮车规定2004

山西文件关于胶轮车规定2004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煤字[2004]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柴油机车)在我省地方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生产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生产厂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下列矿井不得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一)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二)有煤与瓦斯喷出或突出的矿井;(三)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四)通风能力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运行所需风量的矿井;(五)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安全运行要求的矿井。

第四条各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在矿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无证驾驶等有权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煤矿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

必须由矿方统一采购。

煤矿企业购置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 5.8m;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是指对煤矿中使用的防爆设备进行检验、维修、更新等管理工作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煤矿,其中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外资煤矿以及合作煤矿。

第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应执行“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制度到底”的原则,确保煤矿防爆设备的安全运营。

第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重点进行防爆设备的预防性维护和故障排除。

第二章煤矿防爆设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煤矿所有人(经营者)是煤矿防爆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煤矿防爆设备的安全运行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煤矿所有人(经营者)应当成立专职或兼职的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八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维修人员,确保防爆设备的有效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在每个班次开始前,应当进行手动预警装置的测试和检验,并记录测试结果,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在每个月底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爆设备检查,并填写相应的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煤矿中的每一台防爆设备进行档案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防爆设备的选用与更新第十二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用防爆设备,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和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选择要考虑到煤矿实际情况和矿井条件,确保防爆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防爆设备的更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更新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验。

第十五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应当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十六条配备防爆设备的矿井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故障排除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在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第五条、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

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巷道高度不得低于,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七)防爆柴油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

第八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数量按照以风定量的原则确定,按以下要求配风:(一)使用单台车辆时,其巷道配风量应不小于4立方米/min.kw。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防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防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防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是一套规范和管理企业防爆设备使用的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防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1. 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管理防爆设备的使用。

-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所有涉及防爆设备的部门和岗位。

2. 防爆设备的选用和购买- 根据作业环境和需求,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防爆设备。

- 购买防爆设备时,应优选具有认证和检测报告的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3. 防爆设备的存放和保管- 防爆设备应存放在指定的防爆设备存放区域,禁止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 防爆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磨损过大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更换。

4. 防爆设备的使用规定- 严禁超出防爆设备的使用范围和工作条件使用设备。

- 使用防爆设备的员工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且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

5. 防爆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定期对防爆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 维护和检修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6. 防爆设备的报废和更新- 防爆设备达到使用寿命、存在安全隐患或无法维修时,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7. 防爆设备事故的处理- 如发生防爆设备事故,应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和报告。

8. 责任和监督- 防爆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使用设备,对设备的安全和维护负责。

- 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制度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以上是一个常见的防爆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同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企业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检查,加强防爆设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煤矿防爆设备的选择、购买、安装、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条煤矿防爆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2.适用于煤矿的特殊工作环境和工艺要求;3.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和防爆性能;4.便于维修和保养。

第三条煤矿防爆设备的购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需购买的防爆设备种类和数量;2.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报价,选择合格的供应商;3.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明确交付时间、质量标准和价格等事项;4.验收购买的防爆设备,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煤矿防爆设备的安装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编制安装方案,明确安装位置和方式;2.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3.确保设备与电源、通风系统等设施连接的可靠性;4.进行安装验收,确保设备安装符合要求。

第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设备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2.使用时应按照设备说明书操作;3.禁止私自改动、拆卸设备;4.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5.发现设备问题应及时报修并停止使用。

第六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维修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责任和流程;2.设立专门的维修人员和维修工区;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维修记录应详细完整,包括维修时间、内容和维修人员等信息;5.对维修后的设备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防爆设备台账,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2.购买时间及供应商;3.安装时间及位置;4.维修记录和检修情况;5.设备使用记录和事故情况。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造成事故或者引发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使用防爆设备的意识和技能。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矿工人身资产安全,规范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包含矿场、矿井、采矿设备、矿工等。

第三条防爆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机械设备、防爆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防爆设备选用第四条企业应依据煤矿生产情况、矿井条件和防爆设备相关标准,科学合理选用防爆设备,并与设备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五条选用的防爆设备必需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和防护本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六条防爆电气设备选用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合格的防爆产品,确保防爆性能稳定可靠;2.依据现场分类,选择适用的防爆等级和专业;3.选用符合要求的耐高温、耐腐蚀、抗震动和防尘等特性的电气设备。

防爆机械设备选用应满足以下要求:1.依据现场条件和作业需求,选择具备防爆设计和安全措施的机械设备;2.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经过合格的检测和认证;3.设备具备安全可靠的启动、停止和紧急停机装置。

第八条防爆仪器仪表选用应满足以下要求:1.仪器仪表必需具备防爆性能,如防爆外壳、防漏气等;2.选用应依据现场环境、要求和准确度进行评估,确保仪表能满足生产需求;3.仪表使用前必需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准确可靠。

第三章防爆设备管理第九条企业应订立认真的防爆设备管理制度,并负责其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防爆设备采购、验收和入库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防爆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依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和标准操作。

第十二条防爆设备必需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台账,记录防爆设备的采购、领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情况,确保设备的可追溯性和管理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防爆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巡检、保养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发现和排出隐患。

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在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第五条、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

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巷道高度不得低于,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2024年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爆设备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集体所有煤矿和其他所有制煤矿。

第三条煤矿防爆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并在使用前经过检验合格。

第四条煤矿防爆设备应具有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煤矿防爆设备档案,做好设备的登记、购置、使用和报废工作。

第二章煤矿防爆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六条煤矿企业购置煤矿防爆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选择性能先进、品质可靠、使用安全的设备。

第七条新购置的煤矿防爆设备,应由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第八条购置后的煤矿防爆设备应密切关注相关技术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设备,并进行相应的测试和检测。

第三章煤矿防爆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九条煤矿防爆设备的使用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测试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防爆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用,并报告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并及时进行维修。

第四章煤矿防爆设备的报废和更新第十三条煤矿防爆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废更新。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煤矿防爆设备报废和更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第五章煤矿防爆设备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煤矿防爆设备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煤矿防爆设备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十六条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自身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鉴定。

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煤矿防爆设备,煤矿防爆设备管理部门应要求煤矿企业立即停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1]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1]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煤矿防爆设备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防爆设备的购买、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防爆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防爆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防爆设备:指用于防范和控制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可燃性气体、灰尘、可燃液体等引发的爆炸的设备。

2.管理人员:指企业中负责煤矿防爆设备购买、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防爆设备采购1.在购买防爆设备前,企业应制定防爆设备采购方案,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确保所购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需求。

2.防爆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所有相关文件以及采购合同需进行有效保管。

第五条防爆设备登记1.企业应建立防爆设备登记台账,记录防爆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产地、购买日期、保养情况等。

2.防爆设备登记台账应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条防爆设备使用管理1.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防爆设备使用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防爆设备使用水平和安全意识。

2.企业应建立防爆设备使用记录,记录设备的每次使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和使用人员等。

3.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防爆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处理。

第七条防爆设备维护管理1.煤矿企业应建立防爆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每台设备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

2.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依据设备的使用频率和特性进行相应的维护周期和维护内容的确定。

3.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应留有相应的维护记录,包括维修时间、内容和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防爆设备报废管理1.煤矿企业应定期对防爆设备进行报废检验,判断设备是否达到报废标准。

2.报废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和记录,严禁继续使用和销售,企业应及时报废并将设备报废情况进行记录。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防爆设备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的防爆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爆设备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风险控制,科学规划、有效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防爆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防爆设备管理的目标是优化防爆设备的配置,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完善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推广应用先进的防爆技术和设备,保障煤矿的生产安全。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爆设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防爆设备的选型和配置管理第六条防爆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矿井的工艺特点、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性程度、生产技术要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确保设备的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矿井在新建、扩建、改造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进行防爆设备的配置规划,设备的型号、数量、位置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防爆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第九条高瓦斯矿井或有重大火灾、爆炸隐患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爆设备区域或安全生产区域,设备的配置要满足井下作业的需要和安全防范的要求。

第十条防爆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工作经验,熟悉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设备。

第三章防爆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制定防爆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制度,明确使用和维护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防爆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第十三条防爆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及时报告和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四条防爆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和规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防爆设备的维修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设备的维修保养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范煤矿爆炸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爆设备的管理,特订立本规定。

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的防爆设备管理工作。

2.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防爆设备的管理责任。

3.煤矿应定期开展防爆设备检查,确保设备运行牢靠,工作人员必需有有效的操作许可证。

二、防爆设备管理措施1.防爆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问,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担负职务。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尽可能配置、安装各类合格防爆安全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监测运行期间的检修维护。

3.防爆设备简单显现问题的地方,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灯,以便适时发觉和解决问题。

4.工作人员享有举报、申诉和揭发保护的权利。

管理者应为他们供给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严厉追究责任。

5.防爆设备应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如有问题,应适时上报反馈并布置专技人员进行检修。

三、防爆设备的质量要求1.防爆设备应具有防爆、防火、防水、防污染等特性。

2.防爆设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防爆标准,具有防爆合格证明。

3.防爆设备应采纳优质、零部件严格检测、合格的耐磨材料生产,从而保证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防爆设备的检测和维护1.煤矿应设立相应防爆设备检测和维护机构,专责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测和维护。

2.防爆设备运行期间必需有专业人员进行检修、维护。

检修、维护人员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并具有相应的工作阅历。

3.防爆设备经过维护或更换部件后,应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防爆设备的保养应遵从规定的操作流程,防止操作人员不当而損坏设备。

五、防爆设备的报废处理1.防爆设备在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彻底损坏或无法修复时,应适时予以报废处理。

2.设备报废处理应遵从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带来环境污染和人员损害。

六、防爆设备使用安全1.操作人员必需具有相关的职业资质和操作证,未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操作。

2.使用防爆设备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把握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方法。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相关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

三、防爆设备分类及要求3.煤矿防爆设备分为防爆型和非防爆型两类,以下分别列出其具体要求:3.1 防爆型设备要求:(1) 防爆型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获得相关安全认证;(2) 防爆型设备应在稳定可靠的电气供电环境下工作;(3) 防爆型设备使用者应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做好记录;(4) 防爆型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3.2 非防爆型设备要求:(1) 非防爆型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获得相关安全认证;(2) 非防爆型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工作稳定;(3) 非防爆型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四、防爆设备的使用与维护4.煤矿应制定详细的设备使用与维护计划,并对职工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5.煤矿应定期对防爆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煤矿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修记录和设备报废处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管理与处置。

五、责任与义务7.煤矿管理层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及防爆设备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8.防爆设备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使用和维护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9.设备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和检测工作。

如发现设备无法恢复正常工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0.煤矿应定期开展防爆设备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11.煤矿应组织实施紧急救援演练,让职工熟悉应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七、监督与检查12.煤矿应定期组织对防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13.相关部门应对煤矿的防爆设备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一、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的背景和重要性煤矿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活动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风险。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安全事故中较为常见和危险的一种,给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和实施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在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中,安全第一是最基本的原则。

无论是设备的购买、安装、使用还是维护,都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设备在安全的条件下正常运行。

2. 预防为主原则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稳定。

3. 综合治理原则在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过程中,应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制度手段和管理手段,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设备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4. 法律依据原则煤矿防爆设备的管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设备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设备的选型和购买在选型和购买煤矿防爆设备时,必须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选择适合煤矿特点和工作条件的设备。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设备的安全性能、质量和维修情况等因素,确保选购的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2.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安装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术和操作能力,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并设置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维护人员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和隐患时,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和报告。

4. 设备的检测和验收煤矿防爆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设备在安全的状态下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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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柴油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在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第五条、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

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巷道高度不得低于,转
弯处巷道半径大于;坡道不大于8度
(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
(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
(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
(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
(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七)防爆柴油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

第八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数量按照以风定量的原则确定,按以下要求配风:
(一)使用单台车辆时,其巷道配风量应不小于4立方米/min.kw。

超过两台时,第二台按第一台配风量的75%配风;第三台及三台以上时,每增加一台均按第一台配风量的50%配风;
(二)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巷道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九条严禁防爆柴油机车进入微风或无风的巷道和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等回风巷道
第十条对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车运行巷道的空气,应定期进行检测,空气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之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设计限载量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运送人员;
(二)配备自动灭火器或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
(三)配置车载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四)蒸发式水箱、废气清洗箱水量充足,水量不足时严禁开车;
(五)不得在井下进行机车维修作业;
(六)机车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摄氏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摄氏度;
(七)机车用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摄氏度,禁止在井下存放燃油;
(八)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小时的用油量;
(九)照明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十)必须配备防爆柴油机车自动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解释。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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