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园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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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园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的办园行为,维护幼儿园的招生和保教秩序,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第二条、各乡(镇)中心校和各幼儿园(班)要指定一名工作认真,业务熟悉,相对稳定的人员为园籍管理人。各乡(镇)要创建中心幼儿园,带动和指导来乡(镇)幼儿教育工作。
第三条、各中心校、各园(含村幼儿班)要建立本乡(镇)和本园(班)的园籍档案;各中心校将辖区内的有关数据上报县教育局幼教股(县实幼单独建立园籍档案,直接上报县教育局幼教股);县教育局幼教股依据各乡(镇)上报的各园园籍数据建立全县幼儿园的园籍档案。
第四条、园籍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1、把握政策。认真学习《政和县幼儿园园籍管理暂行办法》,熟悉并准确把握园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做好宣传。
2、熟悉业务。园籍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园籍管理工作会议和相关的培训,乡(镇)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各园(班)的园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3、规范建档。每学年的年初要认真做好新生的基本信息采集、
登记和整理工作,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全面,并据此按时建立本园的园籍档案。各乡(镇)中心校负责审核汇总后将各园(班)的园籍数据上报县教育局幼教股,同时做好每学期全乡(镇)在籍幼儿的园籍统计和园籍变更汇总工作,及时将本乡(镇)的园籍档案资料存档。
4、上报数据。在规定时间逐级上报本园(班)、本乡(镇)的园籍数据和相关统计资料,上报应及时、准确。
二、幼儿入园
第五条、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幼儿数。各乡(镇)中心校应在每年的6至7月份组织一次学前人口调查,编制0至6周岁人口花名册,具体了解适龄幼儿数及分布情况。
第六条、按规定招收幼儿。
1、我县幼儿园以公民个人办园为主体,其招生范围可由举办者和幼教机构自主确定。幼儿入园不受区域限制,家长可以从家庭实际出发,自愿选择学前教育机构。
2、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小班招收当年8月31日前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中班、大班若有空额,可招收4周岁、5周岁的适龄幼儿插班,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未满入小学年龄的在园幼儿也可继续留园复读。未满3周岁的幼儿,只能招入托儿班,不进入小班,不建立园籍。
3、幼儿园(班)组织招生时须认真验核幼儿户籍证明(或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体检卡、接种卡。核准和登记幼儿
年龄、家庭住址、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填写《政和县幼儿基本信息登记表》,确保幼儿信息准确。
4、智力、视力、听力等有轻度障碍的适龄幼儿,可到有条件的幼儿园随班就读。
第七条、按规定编班。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按年龄分别编班(若园所规模小的可混合编班)。幼儿园每班年龄和人数是:小班3至4周岁每班25至30人;中班4至5周岁每班30至35人;大班5至6周岁每班35至40人。托儿班3周岁以下每班不超过25人,村级学前班每班不超过40人。
第八条、保证适龄幼儿入园。积极发展村级幼儿教育,可依托村完小教学点办校中园或校中学前班,创造条件解决村幼儿入园难的问题。各辖区内适龄幼儿如未按时入园、应查明原因、动员入园。若已到辖区外入园的幼儿,应了解具体去向后备案。各中心校要对不在辖区内入园的幼儿进行登记、造册。
三、幼儿转园
第九条、县内转园。
1、各幼儿园不得随意接收本县外园幼儿转园,幼儿因特殊原因需转园的须向所在园提出申请,填写转园联系单、带上幼儿成长档案(政和县在园幼儿基本信息表、健康证明、接种证明等)方可办理转园手续。
2、接收幼儿园应审核有关材料并在转园联系单意见栏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3、班额已满的幼儿园,不得再接收幼儿转进。
4、幼儿园转园办理的时间为每年的7、8月份,无特殊情况,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园。
第十条、县际转园。
1、本县幼儿转到外县,转出幼儿园要准确了解幼儿去向后造册,并逐级上报备案。
2、外县幼儿转入本县,幼儿园须对幼儿的户口簿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给予接收,幼儿园应及时登记、造册,并报乡镇园籍管理人员备案。
四、幼儿毕业离园
第十一条、幼儿完成了幼儿园的学习,年满6周岁的办理毕业离园证后离园升入小学学习。
第十二条、毕业离园证须经本园严格审核,完整填写内容,上报教育局幼教股审核盖章(未经教育部门许可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或幼儿班教育局不给予办理毕业离园的确认)。
第十三条、毕业离园证审核所需材料: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政和县在园幼儿基本信息登记表、健康证明、接种证明。
五、幼儿园园籍的编号
第十四条、各乡(镇)、各园(班)必须在学年初一个月内做好园籍数据的建立和更新,保证幼儿基本信息的准确无误,应避
免非法园籍号、一人多号、数人同号、重复记录、信息不全、数据不准、漏号等错误。幼儿园有开办托儿班的,托儿班的幼儿可不建立园籍,但必须单独造册,托儿班幼儿花名册必须报县教育局幼教股备案。
第十五条、各中心校、各园(班)数据上报后,未经教育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园籍编号方法。
1、园籍编号代码数字为11位。第1、2位数为乡(镇)编号,由县局定;第3、4位数为幼儿园编号,由各乡(镇)中心校定;第5、6、7、8位数为幼儿的出生年和月,由所在的幼儿园(班)根据幼儿实际定;第9、10、11位数的编号为幼儿的序号,由所在的幼儿园(班)根据实际定。县实幼单独编号。
2、各中心校编号。县实幼:YE0001×××××××;
3、非法举办的幼儿园不进行园籍编号。
六、园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各幼儿园要做好五册、三表、一单的归档工作。
“五册”即适龄幼儿文化户口册、在园幼儿花名册、幼儿毕业离园花名册、流动幼儿花名册、特殊幼儿花名册。
“三表”即政和县在园幼儿基本信息登记表、园籍统计表、园籍变更汇总表。
“一单”即政和县幼儿转园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