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docx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 1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
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
一、风险分级管控机制
1.风险分级评估:在施工前阶段,对施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施
工难度、工作环境、人员操作技能等因素,将施工工程划分为不同等级,
确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2.管理责任分工:明确各相关方的管理责任,将施工团队、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个管理主体的责任职责明确化,确保各方主体共同参与风险
管控。
4.风险监控与反馈:建立风险监控和随时反馈机制,对施工现场进行
实时监控,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风险管控的
有效性。
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隐患排查: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每周或每月对
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记录并进行登记,确保问题的全面
收集。
2.隐患治理: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和
紧急程度进行优先处理。
建立隐患整治档案,记录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
问题的及时解决。
3.定期复查:对已经整改的隐患进行定期复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
性和可持续性。
对超过整改期限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督促整改。
4.隐患通报:对重大隐患和整改不力的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给相关管理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要求整改并追究责任,以儆效尤。
综上所述,实施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可以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施工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管理办法
1.1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管控能力,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生产单位。
各级子企业安委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包含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内容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理制度,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各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各层级管控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时段及关键环节(简称五重点一关键),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行风险监测警示,加强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3.1 风险点确定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者以上两者的组合。
各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常态化开展风险点辨识。
2.3.2 危险源辨识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对各风险点中的危险源逐一辨识。
全面辨识每年开展一次,由企业/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本单位管理体系、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分包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项目实施前,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专项辨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分析阶段性、临时性或者特定专业的风险。
专项辨识由企业/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
日常辨识根据每日工作计划开展,凡有作业活动必开展辨识,重点分析个体防护、工程措施、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作业行为等方面的风险。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构建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制定本办法。
1.2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有关文件制定。
1.3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各单位及项目。
1.4术语定义集团公司——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委会——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总部各部门——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生产单位——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1.5原则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2管理细则2.1公司2.1.1对生产单位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将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范围内。
北京市安全员-B证理论考试题及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理论考试题及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OO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BCD)A、同时计划B、同时设计C、同时施工D、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O,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ABCD)A、违章指挥B、强令工人冒险作业C、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D、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职业危害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
(ABCD)A、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B、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C、维护建筑市场秩序D、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应按照O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ABCD)A、政府统一领导B、单位全面负责C、部门依法监管D、公民积极参与5、【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ACD)A、建筑构件B、机械设备C、建筑材料D、室内装修、装饰材料6、【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Oo(AC)A、安全距离B、安全告知措施C、安全防护措施D、封闭隔离措施7、【多选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O的原则进行管理。
(ABCD)A、企业提取B、政府监管C、确保需要D、规范使用8、【多选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O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BD)A、地下管线B、工程地质C、地面设施D、水文地质9、【多选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O,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构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快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托“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为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分别成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研究、统筹、协调、落实工作。
具体承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以及《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工作导则》等有关制度、规范,提供的方法与标准,开展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和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牵头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成立工程项目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确保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覆盖工程项目的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全过程。
北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学习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计划暂行办法.docx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建筑施工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四川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四川路桥集团《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进行风险全面排查辨识、科学评估,并按照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自辨自控、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行业、省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五条公司负责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清单,重点负责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的管控。
指导、督查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并对管辖范围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消除事故隐患。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负责本单位的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建档工作;(二)负责汇总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审核、校正并统筹确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及防范措施合理性;(三)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明确管控和监管责任单位,组织、监督、落实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动态管控措施;(三)组织开展双重预防机制相关知识培训;(四)组织、监督、绘制本单位风险点分布图、告知等;(五)负责对项目部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重点对本单位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建档工作。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2011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事故概况;(三)督办事项;(四)办理期限;(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办法施工安全是施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只有做好安全控制和隐患排查管理,才能有效保障工人和工地的安全。
因此,针对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我们需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首先,对施工现场的风险进行分级管控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可以将风险分为常见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等不同等级。
常见风险指日常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隐患,如摔倒、碰撞、火灾等。
较大风险则指可能造成轻伤或中等伤害的风险源,如高处作业、电气作业等。
而重大风险则是指可能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甚至生命危险的风险源,如起重机械操作、爆破作业等。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风险源,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其次,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源,我们需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于常见风险,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员工安全培训、设置标识提示、提供安全防护装备等方式加以控制。
对于较大风险,除了常见风险的控制方法外,还需增加监督检查频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强化施工安全监管等。
而对于重大风险,则需要形成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案,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操作,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另外,在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中,隐患排查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隐患排查是指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一切潜在危险和不安全因素的过程。
隐患排查工作需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每日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除了日常巡查外,还可以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为了提高隐患排查的效果,我们还可以借助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使用安全监控摄像头、无人机巡查、安全监管App等,提高隐患排查效率和精准度。
同时,还可以组织安全演练活动,提升员工在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时的应变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安全处置措施。
总的来说,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房屋建筑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pptx
副组长:XX(生产经理)XX(总工程师)
成员:XX各分包单位管理人员
各成员负责项目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推进。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冯光宗兼任 办公室主任。
(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小组职责
1、传达学习和贯彻关于双重预防体系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 2、制定符合项目实际运行状况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3、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适时指导和调度,全面开展体系建设工作。 4、组织、监督、指导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的开展及各项措施的落实。 5、按照“一岗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风险分级评价过程控制,组织排查风险点、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四色图、岗位风险明白卡、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等。 (三)组长职责 .负责组织项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 .督促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组织开展对项目的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掌握本项目的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风险级别和控制措施 等; .组织并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保障项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 .定期组织对项目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或更新,并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4、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从工程管理、管理措施、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四个方面制定管 控措施。
5、确定风险管控层级:根据风险级别和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管控层级。对于风险级别较高的风险,应进行重点管 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4个等级,并分别采用红、橙、黄、蓝四 种颜色标示。
表A.4
风险等级判定表
注: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确定红、橙、黄、蓝风险等级风险值数值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 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
治理指导手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是一本指导手册,旨在帮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该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方法:介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的原则和方法,包括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分类和评估的方法。
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提供针对不同级别的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建议。
3. 隐患排查治理方法:介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隐患排查的方法和步骤,包括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排查方法和常见隐患的治理措施等。
4. 监督检查和评估要求:指导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包括监督检查的频率和方法、评估指标和评估结果的处理等。
5. 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提醒相关人员注意类似事故的可能性,并提供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该手册旨在帮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人员提高安全意识,正确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和治理,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同时,手册还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引用,以便相关人员参考和遵循。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施工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且能够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工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选用协会组织、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条本市将建立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通过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消除情况等内容。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事故概况;(三)督办事项;(四)办理期限;(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二〇一八年九月目录1 总则12 编制依据13 术语2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34.1 一般规定34.2 建设单位职责34.3 施工单位职责34.4 监理单位职责4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45 风险识别55.1风险识别方法55.2风险识别范围55.3风险识别程序7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86 风险分析106.1发生可能性分析116.2后果严重性分析147 风险评价定级17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177.2风险等级矩阵法177.3风险评价方法18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18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18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18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198.4监督检查208.5持续改进208.6文件与记录21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22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23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24附录D风险评估技术251 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1.0.5施工安全风险应分级、分类、分层、分专业进行管控,明确风险的严重程度、管控对象、管控责任、管控主体。
1.0.6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企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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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施工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通过建立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双控平台”),实现风险与隐患的清单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构建风险管理“一库一表一图”(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施工安全风险电子地图),全过程记录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全面分析、预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双控平台”建立本企业的施工安全风险库和事故隐患清单库,如实填报识别的施工安全风险、风险等级、管控层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人员等,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鼓励施工单位开发建设本企业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其数据应与“双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其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巡查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首要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不具备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提前识别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的需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议,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足额及时支付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提前组织辨识因工期调整导致风险增大或新增风险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施工单位职责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将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施工安全双重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安全、技术、生产、成本等部门及岗位的工作职责;制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督促指导施工单位项目部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管控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重点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持续改进和完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管控施工安全风险,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具体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企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方案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章监理单位职责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工作制度,将相应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监理单位项目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查、旁站监督、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风险识别、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联合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风险识别、分析、评价不合理,管控措施不当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因风险管控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潜在风险增大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停工整改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
第五章风险识别处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本企业的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后发布,供施工单位项目部开展风险源识别时使用。
第二十条在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部应组织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施工安全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应采取科学、合理、适用的评估技术,可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进行。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汇总形成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全面掌握所属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状况,及时编制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动态更新,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识别出的施工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
第二十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级别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于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应进行重点管控,原则上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应由企业负责管控,同时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具体管控并逐级落实管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施工单位应定期通过现场巡查、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方式跟踪风险状况,督促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及时处理风险管控过程中存在问题,把各类安全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层级、不同频次组织针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并跟踪整改情况,形成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各级风险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核。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动态更新机制,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施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开展风险的动态更新工作,重新调整制定管控措施的,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风险区域设置施工安全风险公告牌,公告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别、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施工班前会等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本岗位存在的施工安全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管控措施。
第六章隐患排查处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管理责任;(二)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隐患清单库;(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及处理措施;(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障措施;(五)相关部门、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要求;(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培训要求;(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程、劳务、物资等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进行审查,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
定期统计、分析、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每日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