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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2013―2014年)”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2013―2014年)”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2013―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卫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2013-2014年)”的通知(卫办〔2013〕27号)厅机关各处室,各挂靠单位:最近,省财政厅公布了2013-2014年党政机关出差、中央直属机关会议、省直会议定点饭店目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厅机关、各挂靠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执行新公布的定点饭店名单和协议价格(可在厅网站-机关财务下载)。

二、公布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为住宿和会议综合报价的最高限价,各处室、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定点饭店签订接待协议,但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招标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厅机关及挂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内、外出差以及接待中直部门的会议,可到财政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查询,网址为:http://,并可在网上预订。

省直会议定点饭店在“安徽省财政厅信息网”(重点专题栏)查询,网址为: http://四、新一轮定点饭店将悬挂统一制发的标牌,标牌上除注明定点饭店外,还公布了各市定点管理员投诉电话。

对不履行协议的定点饭店,可书面投诉至省财政厅(联系人电话 65100262 65100455,书面投诉书到厅网站-机关财务下载)。

省财政厅将依据与定点饭店签订的协议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各处室、各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按厅批准计划及会期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会议费标准不得超出三类会定额标准(240元/人.天)。

出差人员应尽量到定点宾馆住宿,严格按规定住宿费标准结算。

六、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现金提取的通知》(财库〔2013〕96号)要求,会议费一律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差旅费中凡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或可以通过公务卡结算的一律通过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卫察秘[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察秘〔2014〕13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倾听民声,服务民生,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省卫生厅决定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现将《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2014年1月6日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倾听民声,服务民生,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省卫生厅决定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为做好该项调查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了解病人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看病期间对医院提供本次服务的总体满意程度,整理汇总病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作为向社会公布群众满意度和改进医疗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调查范围及对象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的调查范围为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调查对象为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看病的门诊和出院病人。

三、调查方式卫生厅将建立安徽“卫生民声”短信平台,依托该平台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调查方式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卫生厅将根据各家医院近年来平均每月门诊量和出院数,确定调查数量。

各家医院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卫生厅通过短信方式进行调查,对调查数据统一收集、整理、汇总、向社会公布。

各医院每次调查2000人,门诊、出院病人各1000人(安徽中医药大学附属针灸医院因住院病人不多,每次调查出院病人100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8•【字号】皖政办[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3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八日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贯彻实施国家药政法规,拟定地方性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4)初审或批准新的药品及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医疗保险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有关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及业务需求,将卫生信息化工作纳入正常议事日程,并建立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卫生信息化工作,以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厅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发展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卫生行业现代化,促进卫生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卫生部、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保障,不断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卫生的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卫生医疗质量、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集成建设;“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原则,努力贯彻建设“数字安徽”、打造“信息卫生”的指导思想,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卫生管理方法、优化卫生业务流程,提高卫生服务效能。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卫党秘[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通知(卫党秘〔2013〕147号)各市卫生局、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省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单位:鉴于有关同志工作岗位变动,现对安徽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如下:组长:于德志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徐恒秋省卫生厅党组成员、省食安办主任、省卫生厅副厅长杜昌智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劲风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超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敦武省卫生厅党组成员、驻省卫生厅纪检组长武琼宇省卫生厅副厅长董明培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宇铭省卫生厅副巡视员成员:周建民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王卉晓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牛丽娟省卫生厅规财处处长谢瑞谨省卫生厅政法处处长陈湄省卫生厅应急办主任罗要武省卫生厅疾控局局长江文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沈敏祥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费勤福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管处处长崔礼军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处长周涛省卫生厅药政处处长陈建中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肖峰省中医药局副局长王锐省卫生厅外事处处长、援外办主任冯林省卫生厅保健处处长史晓群省爱卫办主任韩永忠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调研员宋向东省卫生厅离退休处处长吴革非省卫生厅机关党委副书记金国文省卫生厅监察室主任马旭升省食安办综合协调处副处长唐斌省食安办事故查处处处长夏北海省合作医疗办主任孙道华省离审办副主任冯书礼省血液管理中心主任张为民省卫生厅信息中心主任胡风平省药品采购中心主任储新生省卫生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3月31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卫医秘[2008]908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秘〔2008〕90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现将《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医德考评工作制度,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考评办法和措施,在开展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省纪委监察厅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安徽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医德考评一年为一个周期。

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每年ll月至次年2月组织考评。

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护士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秘[2013]13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秘[2013]13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秘〔2013〕13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我省性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以《办法》施行为契机,加大性病防治宣传力度,致力普及防治知识,消除社会歧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要围绕性病防治知识和法规政策内容,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工作,倡导安全性行为,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力争到2015年底,梅毒预防、诊疗服务和孕产期保健人员等专业人员相关知识技术培训合格率达到90%。

确保到2020年底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80%,流动人口达到85%;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5%的目标。

二、加大对重点人群宣传干预和主动筛查的力度各地要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干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性病、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提供咨询等服务。

性病诊疗机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当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确保到2020年底全省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患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5%,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5%。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卫监督秘[2013]16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07
【实施日期】201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3〕165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省卫生厅网站首页文件通知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卫生部文件精神,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

二、各市要认真落实《安徽省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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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安徽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65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安徽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65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安徽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安徽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655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为依法加强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管理,提高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统一使用“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安徽省儿童保健手册”(以下简称“两个手册”)。

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地区,保健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应与“两个手册”相一致,不得随意删减;因管理工作需要增加内容的,须报我厅备案。

为确保两个手册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厅确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为“两个手册”的试用阶段,各地要注意收集各单位使用过程中的意见,随时反馈给我厅妇社处。

二、各市卫生局应要求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两个手册”的印制、发放工作,负责按计划免费发放给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县(市、区)卫生局应要求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免费向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发放两个手册,并要求负责手册发放(建册)单位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

为充分体现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自发文之日起,首次建立两个手册一律免收工本费。

三、《安徽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由孕产妇自行保管,在全省范围内代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病志使用。

孕产妇首次建立保健手册、孕早期保健服务以及产后访视服务由居住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承担;孕中、晚期保健服务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卫科秘[2013]549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科秘〔2013〕549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家卫计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践技能考核大纲》要求,制定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9月起执行,适用于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乡镇卫生院新招聘人员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请通知有关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对转岗/岗位在培学员加强有针对性培训。

二、请各市尽快落实全科医生临床技能考核定点基地和考官人员名单,并于2013年10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办公室(地址: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632号,邮编:230601;E-mail:****************。

联系人:胡凤琴于先清;联系电话:*************。

附件:1.《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1.1.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综合笔试考试大纲1.2.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临床技能考核大纲2.卫生部办公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践技能考核大纲》(略)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9月13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21
•【字号】皖价医[2013]81号
•【施行日期】2013.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的通知
(皖价医〔2013〕81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县、宿松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印发我省病房床位最高指导价格及设施标准,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及设施标准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1日
附件
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及设施标准。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卫监督秘[2013]16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65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省卫生厅网站首页文件通知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卫生部文件精神,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工作。

二、各市要认真落实《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和《安徽省卫生厅贯彻<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实施意见》(卫监督秘〔2010〕455号),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和督促有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我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以满足放射防护工作需要。

到2015年底,每个市至少有1家具有资质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或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机构和1家个人剂量监测机构。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由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受理。

我厅指定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资料审查、现场考核、评审意见汇总上报,组织技术审查和技术考核。

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认王艳等89名同志为安徽省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认王艳等89名同志为安徽省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认王艳等89名同志为安徽省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卫监督秘[2013]399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认王艳等89名同志为安徽省市级首席卫
生监督员候选人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3〕39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推荐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的通知》(卫监督秘〔2012〕896号)要求,经各单位申报推荐、专家审查投票、网站公示等程序,现确认王艳等89名同志为安徽省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

请各市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珍惜机会、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积极承担起辖区内本专业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社会咨询、宣传教育等任务,并力争通过首席卫生监督员培训考核,为促进我省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安徽省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名单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7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卫中医药秘[2013]48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卫中医药秘[2013]48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卫中医药秘〔2013〕488号)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表彰和宣传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能够代表我省中医医疗水平和医德医风形象的中医技术人才,激励和引导广大中医药人员更好地为全省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9〕87号)和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工程实施方案》(皖卫中医药〔2011〕8号)规定,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数量(一)评选范围: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评选数量:共200名,其中:安徽省国医名师20名、安徽省名中医80名、安徽省基层名中医100名。

安徽省国医名师申报指标不受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申报;安徽省名中医、安徽省基层名中医各地分配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除安徽省中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附属针灸医院外,其余省直医疗机构每个单位可以推荐一名安徽省名中医人选。

二、申报条件申报者应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相应类别专业技术条件(专业技术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一)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获得社会广泛赞誉,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专业技术条件A、安徽省国医名师1.从事中医临床工作40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上,具有中医主任医师职称,现仍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3.近3年每周从事临床工作1.5天以上,中医特色明显,临床经验丰富,临床疗效好,学术思想独特,学术成就突出,为某一学科(专科)学术带头人,诊治病人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公认度高,对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杂症有独特治疗效果。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全省疟原虫镜检技能竞赛结果的通报-卫疾控秘[2013]806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全省疟原虫镜检技能竞赛结果的通报-卫疾控秘[2013]806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全省疟原虫镜检技能竞赛结果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全省疟原虫镜检技能竞赛结果的通报(卫疾控秘〔2013〕806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增强各地的疟疾防治能力,提高全省疟原虫镜检技能,为全省消除疟疾目标打下坚实基础,我厅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11月18日至11月23日举办了安徽省疟原虫镜检技能竞赛,全省16个市、107个县(市、区)均选派选手参加了竞赛。

经过疟原虫镜检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验室血涂片制作、镜检操作技能等现场测试比赛,根据各市平均分(详见附件1),滁州市等6个代表队分别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根据个人总分评分,朱磊等9人分别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芜湖市地病站等2个单位获优秀组织奖(详见附件2)。

为鼓励先进,现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县机构和个人给予全省通报表扬,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刻苦钻研,再接再厉,不断提升疟原虫镜检技能,为我省全面实现消除疟疾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安徽省疟原虫镜检技能竞赛各市成绩2.安徽省疟原虫镜检技能竞赛获奖名单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12月31日附件1安徽省疟原虫镜检技能竞赛各市成绩总分参加单位数平均分名次滁州市772.9985.881铜陵市409.4581.882淮北市398.5579.703六安市708.6978.734宿州市467.9677.985385.7 577.14 6马鞍山市533.0 776.14 7亳州市379.8 575.96 8合肥市728.1 1072.81 9安庆市797.7 1172.52 10宣城市503.2 771.89 11569.3 8 71.16 12蚌埠市566.3 8 70.79 13阜阳市633.3 9 70.37 14芜湖市622.4 9 69.16 15淮南市550.0 8 68.75 16宿松县57.8 1 57.80 1748.5148.5018附件2安徽省疟原虫镜检技能竞赛获奖名单一、团体奖一等奖:滁州市代表队二等奖:铜陵市代表队淮北市代表队三等奖:六安市代表队宿州市代表队池州市代表队二、个人奖一等奖: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磊二等奖:枞阳县人民医院朱晓夏来安县人民医院刘敏屯溪区地方病防治站程银玲三等奖:凤阳县西泉镇卫生院张学荣琅琊区南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李广田蒙城县双涧镇卫生院孙乔雷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洪颖肥东县桥头集乡卫生院薛冰三、优秀组织奖芜湖市地病站黄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束——。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卫妇社秘[2013]12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129号)各市、广德、宿松县卫生局、财政局: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落实,提升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民生工程考核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办法,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3月18日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落实,提升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省卫生厅、财政厅决定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了解各市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推动服务项目任务落实,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证群众受益。

二、考核依据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改相关政策要求,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2011〕38号)(二)《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秘〔2011〕411号)(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四)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六)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村医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819号)》三、考核对象考核以市为单位,包括市、县(区)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关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1.29•【字号】皖价费[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费[2002]22号)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省临床检验中心:你中心《关于要求参照国家计委[1998]134号文件核准安徽临床检验中心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报告》(皖检中字第[2001]14号)悉。

按照国家计委计司价格函[1998]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为:1、化学部分:常规化学600元/每年;酸碱平衡及血气600元/每年;肿瘤标记物600元/每年;血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150元/每年。

2、微生物学部分:需氧细菌分类、鉴定,定性药敏试验500元/每年;结核菌涂片、培养500元/每年。

3、临床免疫部分:肝炎类600元/每年;免疫类550元/每年;病原体核酸PCR检测类700元每年;传染性指标类450元/每年。

4、血液、体液部分:血常规类500元/每年;凝血试验500元/每年;尿液测定500元/每年;血站血红蛋白100元/每年。

5、血液浓度500元/每年。

二、以上收费标准已包含包装、邮寄等费用,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不行再向被评价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你单位接此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试行期满经审价后,重新审批。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领导分工的通知(2013)-卫人秘[2013]453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领导分工的通知(2013)-卫人秘[2013]453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领导分工的通知(2013)
正文:
----------------------------------------------------------------------------------------------------------------------------------------------------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卫人秘〔2013〕453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省卫生厅领导工作分工如下:
厅长于德志同志主持省卫生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工作;
副厅长杜昌智同志协助分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地方病防治、机关党委工作;
副厅长李劲风同志协助分管卫生监督(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医疗保健、科技教育、离退休工作,联系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补助经费审核办公室、省血液管理中心;
副厅长高超同志协助分管规划财务、政策法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联系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卫生厅纪检组长吴敦武同志协助分管纪检监察、卫生行风工作;
副厅长武琼宇同志协助分管农村卫生、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外事工作,联系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厅援外办公室;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董明培同志协助分管中医药工作;
副巡视员王宇铭同志协助分管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联系厅信息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

特此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8月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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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科医学类: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能正确地指导下级医师对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抢救与监护;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较强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对社区调查、社区诊断、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的制定、实施与评价的全部程序能熟练地组织操作。
(7)妇幼保健: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能组织完成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评价。
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申报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
1.医学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2.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安徽省卫生厅文件
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皖卫人(2004 ) 2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5例。
(3)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疾病、综合性危急重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处理。熟练掌握并完成本专业常规及急诊手术,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掌握本专业一些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任期内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100台(例)次,其中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工作每年不少于5台(例)。
(4)妇产科:掌握妇产科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能独立处理妇产科门急诊、病房的常见疾病和危急重症,能独立完成接生、胎吸引术与产钳术、会阴侧切术与缝合术。作为术者完成如子宫切除、剖宫产术等妇产科中型手术。
(6)预防医学: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一定的专长。
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和本地区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并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
(7)妇幼保健: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一定的专长。具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专业某方面发展长期和中期规划能力,能完成本专业计划制定和评价全过程的组织工作,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掌握本地区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健康的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能组织并指导完成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5例。
(6)预防医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能力和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具有处理传染病疫情及中毒事件的业务技术能力;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并能按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处理各种事宜。
(8)药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能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10)医技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能吸收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2.业务技术能力
有较丰富的农村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重症抢救;能解决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能规范书写有关的医学文书等资料。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1)全科医学类: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抢救与转诊;通过对病例的筛查,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常见慢性病病人,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随访;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操作,并对全过程进行评价。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8)药学: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本专业的学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熟悉药事法规,根据所从事岗位特点,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全面掌握药剂科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程与技术,能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和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能力,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
任期内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100例(台)次,其中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难病症咎理每年不少于5台(例)。
(5)中医: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危急重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
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9)护理: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掌握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掌握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5次。
(5)中医: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进展。熟练运用仔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准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
任期内每年系统诊治病人至少150例,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5例。
(4)妇产科:掌握妇产科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正确、熟练地诊断和处理难产以及妊娠、分娩期的并发症;能处理复杂疑难的妇产科疾病和妇产科危急重症的抢救工作。
任期内作为术者或指导完成手术或危急重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50台(例)次,其中作为术者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难病症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5台(例)。
任期内平均每年至少对300例次病人提供防治与保健服务,有相对稳定的个人和家庭保健对象;其医疗保健技术达到本省先进水平。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2)内科系统:具有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地抢救危急重症,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及技术难题,承担院内、外会诊,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至少100例,主持、指导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平均每年不少于5例。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
(卞)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申报晋并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之一:
1.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3)外科系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有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复杂疑难手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
任期内作为术者或指导完成手术或危急重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50台(例)次,其中作为术者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难病症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5台(例)。
安徽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热爱卫生事业和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承担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须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
2.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3.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在掌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临床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相关学科国内外的新进展,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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