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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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陕卫药政发〔2016〕29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为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提高配送效率、明晰配送责任,保障配送质量,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了《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16日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

第三条参与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的生产、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财政、人社、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送相关工作。

第五条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和结算等平台服务,开展价格监测和统计分析,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第六条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配送工作。

第三章配送企业网上注册

第七条为陕西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医用耗材的企业,均须在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上注册。具体注册时间、程序以及资质要求以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通知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省采购中心对申报资质材料完备的配送企业予以挂网;配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注册的,不能参与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

第九条配送企业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提供资质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的,经省采购中心查证,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其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接受其注册申请。配送企业资质材料将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全程接受申诉投诉。

第十条配送企业网上注册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四章配送关系确立

第十一条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是医用耗材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理顺流通环节,实现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可将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经过平台注册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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