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违法解除的权利维护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员工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企业或个别雇主在解雇员工时绕过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将以十大非法解雇案例为例,分析员工在面临违法解雇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
案例一:李某的合同解除李某是一名优秀的销售员工,但由于与上级不和,遭到解雇。
然而,在雇佣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协议,且没有事先通知李某。
李某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成功维持了正当解雇的权利。
案例二:张某遭遇违法解雇张某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经理多年,但因公司经营不善而裁员。
然而,公司私自解雇张某,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张某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赢得了赔偿。
案例三:王某因降薪解雇王某所在的公司近期面临经营困难,为解决资金问题,公司要求员工降薪。
拒绝降薪的王某遭到解雇。
尽管公司借口经营困难解雇员工,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是违法的。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降薪解雇的情形,因此王某通过诉讼赢得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胜诉。
案例四:吴某的合同解除吴某在就职期间多次因为与上级产生矛盾而遭遇诸多不公对待。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通过调解及诉讼的方式成功终止了与公司的合同,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五:陈某因工伤被解雇陈某在完成一项重要工作时受伤,但公司却以工期延误为由解雇了陈某。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解雇由于工伤的员工的情形,因此陈某通过劳动仲裁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案例六:刘某面临性别歧视刘某在某公司担任高级职位多年,但因其上级对女性不满而解雇了刘某。
刘某通过法庭起诉,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公司最终支付了一定的违法解雇赔偿。
案例七:杨某被雇主辞退杨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为了自己的工作利益不符合上级要求,遭到辞退。
然而,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由于工作利益差异而解除合同。
杨某通过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解析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劳动争议仲裁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_____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一直表现良好。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调整,需要裁减人员,_____不幸被列入了裁员名单。
公司在未提前与_____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
但_____认为公司的裁员程序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仲裁委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审查了公司的裁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而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_____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同时,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加班工资争议_____在一家工厂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足额的加班工资。
_____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仲裁委在处理此案时,首先要求_____提供加班的证据,如加班申请单、考勤记录等。
同时,仲裁委也对公司的工资支付记录进行了审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本案中,_____提供了部分加班的证据,而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明细。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分析pptx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01劳动合同解除张三和李四因公司业务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结双方协商一致案例分析王五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公司依法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总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前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案例分析赵六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公司。
总结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者单方解除02劳动合同终止小明与A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未能在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则劳动合同终止。
分析期限届满终止案例小明在A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小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现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
如果约定的事由出现,劳动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事由出现终止B公司在进行清算后,宣布解散并注销,其员工小李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在B公司清算解散并注销后,小李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但是,在此之前,小李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分析用人单位主体消亡终止03案例分析上海某公司解除不合格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案例一北京某公司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二广州某公司解除欠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三案例二重庆某公司终止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案案例一深圳某公司终止到期劳动合同案案例三厦门某公司终止破产清算员工劳动合同案劳动合同终止案例分析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任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录用乙员工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如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员工因工作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使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解除与乙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乙员工并请其立即离职,未提前提供书面通知。
乙员工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有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乙员工。
案例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雇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丙公司在无故解雇丁员工时,只给了对方三天的书面通知。
丁员工因此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公司只提供了三天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丁员工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违约赔偿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甲公司三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乙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未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员工只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甲公司,未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员工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经过内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
双方均认识到妥善处理此事的重要性,愿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事项1.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方面的争议。
2.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违纪处理等方面的争议。
三、分析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
3.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4. 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
四、解决方案1. 针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1)双方重新核实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
(2)对于试用期等敏感问题,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定,确保合法合规。
2. 针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公司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2)绩效考核、违纪处理应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确保公平公正。
(3)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将按照上述解决方案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2. 双方同意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进行重新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4.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纠纷的案例、解决方案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案例: 2008 年 4 月,冯某与 s 律所上海代表处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冯某在该代表处担任法律顾问。
2008 年 6 月,冯某与 w 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 w 公司派遣冯某至 s 律所上海代表处工作。
2009 年 3 月,s 律所上海代表处告知冯某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已减少员工以维持经营,通知冯某聘用关系将于一个月后终止。
2009 年 4 月, s 律所上海代表处告知w 公司已将冯某退回, w 公司遂为冯某开具退工证明,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 w 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 s 律所上海代表处为用工单位。
案件争议焦点为 w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劳动者有过错,具体又有 6 种情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种,劳动者无过错,具体有 3 种,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种,经济性裁员,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本案中w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冯某的情况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种情形。
本案中, w 公司损害了冯某的合法权益,那冯某又该如何维权呢?冯某可以将 s 律所上海代表处和 w 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调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冯某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到原岗位,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w 公司支付赔偿金。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无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合同解除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员工工作不当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纠纷。
员工在雇主公司任职期间,因为工作不力和职责失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雇主最终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事件经过:2005年1月1日,李明与某互联网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李明将担任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负责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
合同约定为期三年,并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极为详细地描述了李明的工作职责、工资和考核标准。
2008年5月,公司发现李明在过去几个月的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工作不当行为。
以下是几个关键事件:1.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李明未能完成市场部门所制定的销售目标,其销售业绩明显下降。
2. 2008年2月,公司接到多起客户投诉,称李明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省略和扭曲产品信息的行为。
3. 2008年3月,公司内部调查发现,李明私自负责处理某个大客户的合同,但在签署合同时违反了公司的合同约定,造成公司与客户的纠纷。
考虑到上述事件,公司与李明进行了反复沟通和警告,敦促李明改进工作。
然而,李明对这些警告和建议置之不理,工作态度和业绩均未有明显改善。
2008年6月,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决定以李明的工作不当为由解雇他,并向其发出解雇通知书。
解雇通知书明确列举了李明工作不当的具体事实和公司因之遭受的经济损失。
李明对公司的解雇决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要求恢复工作、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可以解雇对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
在本案中,李明的工作不当行为导致公司业绩下降、客户投诉和合同纠纷等问题,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公司有权解除李明的劳动合同。
律师的点评:在这起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公司解雇李明是合法合规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可以解雇员工,前提是遵循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程序和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劳动合同的解除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XX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参考答案:(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XX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
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董某是⼀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收⼊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作满怀热情,不辞⾟苦,但头⼀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作,董某更加努⼒,甚⾄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季度的销售业绩⽐头⼀季度有所提⾼,但⽐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续。
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付经济补偿⾦。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不能胜任⼯作,且事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付经济补偿⾦的要求,双⽅遂发⽣争议。
案例2:化⼯专业的杨⼩姐⼤学毕业后应聘到⼀家事业单位⼯作,与其签订了⼀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期为3个⽉。
为了防⽌职⼯随意跳槽,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意与杨⼩姐等新员⼯约定了关于违约的赔偿内容,即:若职⼯提前辞职,每提前1年,需要⽀付违约⾦1万元;赔付各种教育培训费;赔偿给单位的⽣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费。
3个⽉试⽤期满后,杨⼩姐觉得在这家事业单位条件不理想,没有⼤的发展前途,同时另⼀家化⼯研究机构表⽰愿意接受她,杨⼩姐经过思考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
单位同意了杨⼩姐的辞职,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付违约⾦2.7万元,1万元上岗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
杨⼩姐则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是在试⽤期刚刚结束时辞职,不应⽀付违约⾦,单位的上岗培训只是简单的作业指导,没有什么成本,⽽她不过刚刚参加⼯作,并⾮业务⾻⼲,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产造成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公司要求的以上费⽤。
劳动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合同还约定,张某在试用期内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试用期为6个月。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同时,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离职法律风险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行业的公司,员工小李(以下简称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在任职期间,小李积极参与公司项目研发,为公司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甲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甲公司未依法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甲公司是否应依法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 案件事实分析(1)甲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在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但甲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2)小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小李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公司项目研发,为公司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3. 法律依据分析(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①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②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依法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4. 案件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甲公司未依法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赔偿金。
三、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概况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但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没有明确规定。
小李认为公司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解雇等行为,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和解雇赔偿金。
二、案件事实1. 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
2. 公司在未正式解雇小李的情况下,曾多次无故拖欠小李工资,导致小李生活困难。
3. 公司最终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了小李,但未支付解雇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1. 小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员工权益。
2. 公司未按时支付小李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小李生活受到影响。
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小李,但并未支付解雇赔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支付解雇赔偿金,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处理1. 小李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工资拖欠证据、解雇通知书等。
2.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小李的诉讼请求,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和裁决。
3.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此案,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工资、解雇赔偿金等。
五、结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保障员工的权益。
同时,员工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约定工资待遇、五险一金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才能得到有效处理,保障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篇2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甲公司与乙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先生担任销售主管,工资为每月8000元。
劳动合同解除最新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最新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案例一:张某,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员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在试用期满后,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张某所在部门撤销,遂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例二:李某,某大型制造业公司员工,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因家庭原因,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李某不同意,认为公司无权要求违约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在本案例中,公司因业务调整,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经济补偿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张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张某支付。
3.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
(二)案例二分析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在本案例中,李某因家庭原因提前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3. 然而,公司认为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一个月的工资。
4. 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违约金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
三、总结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解除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解除案例分析案例⼀:试⽤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的试⽤期。
2个半⽉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上班了。
⼩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表⽰其不符合岗位的要求。
到后来,公司⼲脆说:“你在试⽤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落了笔。
⼩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他向仲裁庭提供了⼏份有⼒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2个半⽉中完成⼯作的质量与公司岗位要求的对⽐等。
⼩建提供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期为名解除合同。
相反,公司在这些有⼒的证据⾯前显得苍⽩⽆⼒,⽆法证明⼩建不符合录⽤条件。
结果当⼩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分析:劳动者在试⽤期内地位很脆弱,不少⽤⼈单位利⽤试⽤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试⽤合同”、随便决定试⽤期期限、有意拉长试⽤期、在试⽤期随意解除合同等。
在这些违法违规的⾏为中,对于前四种⾏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检察、劳动仲裁等⽅法来维护⾃⼰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在试⽤期随意解除合同的⾏为,更多的⼈是⾃认倒霉。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在试⽤期内,⽤⼈单位要解除合同并⾮是⽆条件的,必须证明对⽅不符合条件录⽤。
劳动者要想在试⽤期不被随便炒鱿鱼,就必须证明⾃⼰符合录⽤条件,可以从以下⼏个⽅⾯搜集证据:其⼀,⽤⼈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开媒体的⼴告,可以将它拷贝下来;如果是现场招聘,可以抄录下来)。
这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劳动合同对岗位的要求,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应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把岗位描述写得详细些,⽽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岗位名称。
劳动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的典型案例分析一、引言在职场中,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雇主或员工可能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来探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和常见实践。
二、雇员辞职的情形1. 案例一:张先生辞去工作张先生在ABC公司工作多年后,出于个人原因决定寻求其他就业机会。
他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申请期限为30天。
根据《劳动法》,员工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所以张先生符合法定程序。
分析与启示:对于雇员来说,遵守约定的通知期限至关重要。
提前30天通知公司可以保护雇员的权益,并给公司足够时间进行人员调整。
2. 案例二:李女士离岗就医李女士因突发身体不适,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无法上班。
她立即联系了她的上级并提交了病假证明,说明她的离岗原因和预计回岗时间。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扣除了她的病假工资,并同意她暂时离职以获得恢复期。
分析与启示:在面对临时无法上班的情况下,雇员应及时与上级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同时,公司也需要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处理这种情况,并给予员工适当的支持。
三、雇主解雇员工的情形1. 案例三:王先生被解雇王先生在XYZ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已有一年。
然而,由于他多次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并未能履行他的职责,公司决定解雇他。
分析与启示:雇主可以根据员工违反合同或公司规定等原因来解雇员工。
然而,在采取此类行动之前,公司必须确保遵守劳动法律相关条款,并给予员工机会进行辩护和改正错误行为。
2. 案例四:刘女士的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雇刘女士在ABC酒店任职服务员期间经常迟到早退,且多次拒绝执行经理的合理工作安排。
公司对其进行了多次警告和纪律处分,然而刘女士依然未做出改变,最终被公司解雇。
分析与启示:当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表现不佳时,公司有权利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利益。
然而,在解雇之前,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并尽可能提供警告、培训机会等给予员工改正错误行为的机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标题: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首先,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条件。
随后,以实际案例为依据,论述了不同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行性和法律后果。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最后总结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限制和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合法性、条件、法律后果、限制、建议一、概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未得到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法性和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雇主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2. 雇主未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未提供合法的社会保险待遇;3. 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 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5. 确诊患有与所从事的工作明显不适应的疾病;6. 劳动者原因不能与雇主达成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劳动报酬未按时支付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每月5日发放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拖延,导致员工经常收到推迟支付的工资。
受到工资拖欠的影响,一位员工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单方解除是合法的,因为雇主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 案例二: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合格某工厂长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多次发生工伤事故。
一名工人认为工作环境存在严重问题,无法继续工作,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的单方解除是合法的,因为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导致工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 案例三:确诊患有与工作不适应的疾病一名清洁工在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有毒物质,最终确诊患有相关疾病。
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的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的案例
1. 案例一:张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高管,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经公司调查,发现张某长期在业务拓展中行贿,伪造合同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并且涉嫌违法犯罪。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 案例二:刘某因性格不合适被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但常常与同事发生争吵,并且不服从上级的管理,出现了较大的管理问题。
公司经过多次谈话和纪律处分,发现刘某依然存在职业操守、工作积极性差、很难融入团队等问题,因此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3. 案例三:张某因单位倒闭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但由于公司业绩不佳,最终被清盘,因此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均被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依法予以关闭、破产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也在此基础上被解除。
4. 案例四:赵某因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被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设计师,其雇佣合同已经到期,公司对其进行了续约谈判,但由于各种原因谈判失败,因此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没有再对其进行续约,自然产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合同期满,公司不需要向赵某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
员工不胜任解除合同典型案例
员工不胜任解除合同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公司,是做创意广告设计的,叫创意无限广告公司。
公司里有个员工叫小李,他来公司的时候,简历那是写得相当漂亮,说自己在设计方面有诸多经验,各种软件用得贼溜,还拿过一些小奖呢。
二、初期表现与问题出现。
刚开始的时候,小李做一些简单的设计任务还马马虎虎。
可是,随着业务越来越复杂,他就开始露馅了。
比如说,有个大客户要求做一个汽车广告的设计方案,要那种特别酷炫,能在车展上惊艳全场的。
小李交上去的初稿,那简直就是灾难。
色彩搭配得乱七八糟,就像把颜料桶打翻了随便抹上去的一样,汽车的造型都被他画得歪歪扭扭,感觉像是被撞过好几回的破车。
老板就找他谈话了,说:“小李啊,你这方案可不行啊,这和我们想要的效果差得十万八千里呢。
你得好好改改,多参考参考那些优秀的汽车广告设计。
”小李呢,拍着胸脯保证:“老板,您放心,我肯定改好。
”结果改了一版又一版,每次都还是有各种各样的问题。
不是创意太老套,就是没有体现出汽车的独特卖点。
这时候,公司里其他同事都有点看不下去了,因为这个项目因为小李的原因,已经严重拖后腿了。
三、公司的努力与员工的持续不胜任。
公司觉得可能小李是刚来,还没适应公司的风格和要求,就给他安排了一些培训课程,还让公司里的设计大神带他。
这大神那可是公司的顶梁柱,设计出来的广告获奖无数。
大神带着小李做了几个小项目,一边做一边给他讲设计的思路、色彩的搭配、如何抓住客户的需求等等。
可谁知道呢,小李就像个榆木脑袋,怎么教都教不会。
有一次,他们一起做一个化妆品广告的设计,大神都把草图给他画好了,就差他按照大神的思路把细节完善一下。
结果小李把好好的一个优雅女性形象,设计成了浓妆艳抹的“妖怪”,那广告词写得也是让人哭笑不得,什么“用了我们的化妆品,你就能变成外星人”。
这可把大神气得够呛,也让公司对小李彻底失望了。
四、解除合同的过程。
公司决定要和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了。
按照规定,公司可不能随随便便就把人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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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甲于20xx年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20xx年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
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
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 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
20xx年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甲自20xx 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20xx.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
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xx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
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甲就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上述聘用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其请求调动的理由完全系因个人原因,A学校在此后的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甲的调动申请,在此情况下,甲应按照聘甩全同的约定继续坚持工作,工作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
现甲未经A学校的批准自20xx年2月开学之后未再到岗工作,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学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课教师的费用。
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综上,判决:(1)驳回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诉讼请求;(2)甲与A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继续履行;(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
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20xx.40元;(4)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代课教师的费用3475元。
A学校与甲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A学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撤销第(3)、(4)项,改判甲赔偿A学校71238.65元;甲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
上诉理由是:甲应当按照合同第3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应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到20xx年6月30日,共计5883元;甲应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所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上述合计71238.65元。
鉴于甲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合同的效力,已经失去了一名区级骨干教师的资格,其借用A学校的电脑应立即交回。
甲则上诉请求解除甲与A学校于20xx年7月10日签订的聘用合同。
理由是: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
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且甲于20xx年1月12日向A学校递交书面辞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6个月过去了,按照合同第18条约定,甲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并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
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均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维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故二审法院认为,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已没有履行的可能。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故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
甲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现甲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甲应自其实际违反约定之日起给付违约金。
鉴于甲已支付违约金,A学校向代课教师支付的代课费不宜再由甲赔偿。
A学校上诉要求甲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及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因其未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原判;(2)解除甲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36331.2元。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聘用合同中对解除聘用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强制履行及其责任问题:
一、甲第一次提出解约后未到单位上班的行为评价
本案中,双方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合同而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的,甲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实际上属于双方对甲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及后果的约定。
众所周知,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给付具有高度的人格意义,强制履行显然不符合实际,但是否意味着双方约定某种条件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条款即为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双方建立合同的初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合同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得强制履行”的原则并非否定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劳动合同、聘用合
同主体及劳动给付本身特殊性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履行合同的限制,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原则,应当撤销。
但解除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并不能实际限制劳动者的解除行为。
因此,本案中双方上述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即甲第一次提出解约未能与A学校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即可行使其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而在本案中,20xx年1月12日甲虽然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该请调报告实际上属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载体,甲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并非法律规定可以据以解除的正当事由,完全属个人原因,该行为并非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在A学校并未同意其该要求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坚持到学校上班,继续履行双方的聘用合同,但甲自20xx年2月开始即未再到学校上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
二、甲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从上述约定看,双方合同中不但没有排除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而且还对该情形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
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一审判决在未认定甲系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驳回甲要求解除的请求、甲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又判决甲按照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及代课教师的费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本案中,鉴于甲提出解除合同时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给付违约金,法院不应有异议。
该违约金约定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约束甲的违约行为,属于解约违约金的性质,而A学校在甲未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请他人代课所付出的费用属于A学校因甲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之一,但因甲已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高于代课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无需再向A学校赔偿该费用。
三、审理结果的效果评价
正如甲上诉理由中所称,聘用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
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
而对于学校来说,在甲坚决不同意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没有实际意义。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根据甲自身的意见判决其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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