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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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珠海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规则为规范珠海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一章基金产品销售决策流程第一条基金产品的选择流程1. 选择销售基金产品时, 由公司基金研究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慎调查, 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 形成书面调查报告;2. 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决策审核小组根据上述调查报告以及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实际需要, 做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决定;3. 基金研究部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第二条基金研究部建立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将风险评价结果作为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司应将基金产品的评级结果、评级方法及其说明在公司网站向投资者公示。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定期进行更新, 过往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二章基金账户开立、销户、资料修改操作流程第三条投资者从事基金交易需事先开立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每个投资者在每家基金管理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四条开立基金账户业务流程:1.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流程如下:(1) 投资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入本人有效身份证号和姓名、银行卡号,进行绑定银行卡操作,系统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银行卡验卡接口,验证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银行卡号的一致性来验证客户身份。

绑卡成功后设定交易密码;(2)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需在线阅读《投资人权益须知》;(3) 完成风险评估测试, 确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1 / 32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附件8: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行为,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保证我行基金代销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我行各代销网点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第三条我行的基金代销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由总行负责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基金代销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者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要求基金投资者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基金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各机构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销售渠道。

各代销网点应当参照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产品适用性问题导致的风险。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设置基金代销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系统参数,确保电子销售渠道同样符合销售适用性原则。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适用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我行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应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和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一)各代销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按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执行。

(二)我行根据相关评级机构标准和调查评价流程,客观准确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对基金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以总行统一设置的基金产品风险类型作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基本流程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基本流程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基本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证我行基金业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目前我行基金代销业务只针对个人投资客户。

第三条我行基金代销业务范围包括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申请和委托所做的开户、基金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代销业务由各网点专职营销经理接受投资人开户、基金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交易申请、基金产品咨询、基金投资人持仓信息查询等。

第四条我行基金代销业务交易时间为:工作日9:30—15:00。

第二章基金交易账户开户流程第五条开户条件开户:由基金销售专柜负责,核对个人投资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他人开户须提交开户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投资人开户时记录以下信息:必填栏位:投资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资金卡号、住宅地址、住宅邮编、联系电话、手机、账单寄送方式、寄送地址类型。

选填栏位:婚姻状况、E-mail、单位名称、单位部门、单位电话、单位地址、单位邮编、学历、职业类型。

第六条开户程序(一) 投资人向基金销售专柜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我行借记卡,填写《代理基金业务功能开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联)、《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二)交易人员审核投资人开户证件有效性,留存开户证件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文件以备存档核查;(三)交易人员根据投资人填写的《代理基金业务功能开通/变更申请表》录入投资人信息及风险测试结果;(四)刷取投资人提交的我行银行卡,主系统验证银行卡的有效性并自动带出银行卡资金账号,作为投资人指定的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号;(五)主管依据交易人员录入的投资人开户信息及风控结果与投资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原件进行资料复核;(六)经主管核对确认后,基金交易账号自动生成,由投资人两次设定基金交易账号密码;(七)交易人员在《代理基金业务功能开通/变更申请表》上加盖银行业务章第二联交投资人留存,并发放《投资人权益须知》,第一联我行留存,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完成;(八)当天日终,由总行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传送基金账户开户信息;(九)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验证和处理,并将信息返回总行进行确认;(十)如开户不成功,我行将在T+2日通知投资人。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该业务可能会给我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促进我行代理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xx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行政法规、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销行为是指我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活动。

代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开展营销宣传、推介,办理开户、销户等帐户业务,购买(参与)、赎回(退出)等交易业务,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按实现形式划分,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包括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及其它形式。

从产品起点上是指上述形式中起点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代销金融产品。

第四条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

法律上,我行对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的责任,对因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信用、市场等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形态,在银行营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账户管理,落实风险管理责任,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并保护机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职责,细化账户管理流程和操作步骤,确保严格执行。

二、账户管理职责1.总行领导审批:负责制定、审核、修订本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主管责任:负责对本部门承担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3.账户管理人员责任:负责实际落实本制度,确保各项操作及管理工作满足规定的要求并能够有效执行。

三、账户管理流程1.账户开立(1) 基本条件1)开户人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经法定授权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2)身份证件完整、有效且与开户人的主体身份一致。

3)客户的基本信息已经填写齐全、准确。

(2) 手续1)客户自行来到柜台办理,同时提供个人证件和其他开户资料。

(除银行基金外的其他金融产品,还需要提交风险评估表格)2)客户将已经填写好的开户申请表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完成开户手续。

(3) 账户开立客户经与银行签订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编号账户协议书》开立账户,由银行开立并授权验证。

2.账户管理(1)账户余额根据规定,银行应实时掌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余额情况,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账户余额正确无误。

(2)日常管理对账户在银行的交易、划款、资金调动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管控,保证账户资产安全完整。

(3)账户变更客户需要变更账户信息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等证件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银行进行实名认证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确保账户变更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账户注销账户注销需客户亲自前往银行办理,银行工作人员将核实客户身份证件和相关业务手续,确保符合银行规定后对账户进行注销。

3.账户离岸管理(1)离岸账户开立客户需提供有关资金来源、出入境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后,再由总部审批确定是否开办离岸账户。

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

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

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一、基金操作目标1.基金操作的根本目标是保障银行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在保障基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收益。

二、基金投资范围1.银行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

2.基金投资以稳健为主,控制投资风险,避免过度投机。

三、基金投资比例1.政府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

2.企业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0%。

3.股票、基金: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4.货币市场工具: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

四、基金交易1.基金交易以资金流动性和风险控制为优先考虑。

2.应当谨慎选择交易对手,避免跨期交易风险。

3.应当遵循国家和监管部门对交易的规定。

五、基金风险管理1.银行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

2.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

六、基金会计和报告1.银行保险基金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基金持有人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运作情况。

2.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便于监管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运作情况。

七、违规处罚1.银行保险基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操作。

2.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八、其他1.银行保险基金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谨慎从事、合法经营的原则进行操作。

2.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基金操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以上规程是银行保险基金操作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有助于保障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运作,保证我行托管的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行,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基金托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会计核算业务、基金资金清算、基金投资监督、财务报表审核和基金公开信息披露复核等业务操作。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公开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基金月报、制作和审核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定期信息,以及基金销售材料、基金分配投资收益、更改有关申购赎回方式或召开持有人大会等公开信息的复核工作。

第二章会计核算业务操作第一节基金管理人指令的发送与执行第四条基金管理人指令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书预先用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注明授权代表权限和生效时间,并预留授权代表的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在一周内送达授权书书面正本。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变更或终止授权代表的权限,应立即用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变更或终止自前述授权书传真给托管人并通过录音电话确认次日或变更或终止授权书注明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1周内送达授权书的正本。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发送任命、变更或终止授权代表的通知须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七条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投资运作时向托管人发送的用于股票、债券买卖、清算等资金划拨的书面文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下称“场内交易”)交易数据以托管人获取的数据为准,无需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

除场内交易外,其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下达指令给托管人。

投资指令的格式由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约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采用传真或其它约定方式。

传真指令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通过录音电话确认是否收妥。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是指银行通过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来获得收益的业务。

该业务需要资金的清算流程,本文就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金清算流程银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认购申请银行的客户在进行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时,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将认购金额转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中。

2.资金划拨根据客户填写的认购申请表格,银行将客户认购的资金划转到基金托管账户中。

3.基金份额确认基金公司收到银行的资金后,将根据基金净值计算出客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额,并通过基金托管银行向银行客户的账户发放基金份额。

4.资金清算基金份额确认后,银行需要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步骤如下:(1)计算银行的认购金额总额,与基金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总额。

(2)将基金份额总额乘以基金最新净值,得到银行持有的基金资产总额。

(3)计算银行认购资金总额与基金资产总额之差,以此确认银行是否需要向基金公司追加资金或提取资金。

(4)若需要追加资金,则银行将相应资金划至基金托管账户中;若需要提取资金,则银行通过基金托管银行进行提取。

(5)若银行持有的基金资产出现净值下跌,银行还需通过认购或赎回来进行资产调整,确保资金的盈利或减少亏损。

二、注意事项在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基金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均需与银行建立正式合作关系,方可进行资金转账和份额确认。

2.银行需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3.在基金份额确认过程中,银行需确保客户认购基金份额与实际划款金额一致。

4.资金清算过程中,银行需注视基金净值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以保持资产盈利。

5.资金清算过程中,银行需关注基金份额赎回情况,确保资金流动性。

总之,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清算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资金流程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操作流程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操作流程模版

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第一章基金产品销售决策流程第一条基金产品的选择流程1. 选择销售首发基金产品时,由产品部对项目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实地拜访项目公司,充分了解项目方的综合素质、项目风险、产品投后管理等等,形成书面调查报告;2. 产品部根据上述调查报告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综合定位和实际需要,做出是否向公司提交项目立项申请的决定;3. 基金产品的立项申请需由风控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流程第一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为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针对自然人投资者,目前本公司仅接受第二代身份证作为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针对机构投资者,可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它部门颁发的法人注册登记证书作为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将拒绝办理。

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违法洗钱行为,对违法主体进行严密监控。

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在为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前,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合格性进行判别,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2. 具备相应风险承担能力;3.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4. 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5. 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诚信、合法、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第三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公司基金销售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应遵循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包括公司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二章内部环境控制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六条公司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诚信、合法、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第三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公司基金销售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基金销售内部控制应遵循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包括公司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二章内部环境控制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六条公司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及《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系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本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利用本行营业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收取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手续费,含货币型基金、类余额宝等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科目设置第四条科目设置(一)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在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代理负债业务”下增设“代理认、申购证券投资基金款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代理认购、申购基金所形成的资金往来。

客户认购、申购基金产品时,贷记本科目;认购、申购资金归集时,借记本科目;科目余额在贷方。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二)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在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代理负债业务”下增设“代理兑付证券投资基金款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基金赎回、分红、清盘所形成的资金往来。

划入基金赎回、分红、清盘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向投资人兑付上述款项时,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控制方向在贷方。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三)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手续费收入在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收入”科目增设“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手续费收入”二级科目,核算本行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发生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手续费收入时,贷记本科目;期末科目余额结转损益。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五条基金代销业务专用账户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账户、资金账户。

(一)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系指本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节选)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时间(9:30-
15:00),或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时间。

15:00之后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第六条基金交易采用“未知价法”。

“未知价法”是指将交易当天(T日)收市后计算出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当天申购、
赎回计算基准的交易行为。

按金额认购和申购,按份额赎回。

第六章基金账户开户、销户
第十九条投资人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其基金账户内应无基金份额、无权益、无冻结、无在途交易,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五章基金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十四条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认/申购时,货币型市场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非货币型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可以申请变更默认的分红方式,但:
(一)基金权益登记日当天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对分红无效。

(二)货币型市场基金不允许修改分红方式。

(三)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后需要重新设置分红方式。

(四)投资人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状态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第二十一章业务档案管理
(四)对于客户身份资料,档案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对于交易记录,档案资料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15年。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 (2)第三章基本规定 (5)第四章开办条件 (6)第五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6)第六章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12)第七章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13)第八章基金自助交易管理 (13)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基金代理销售系统后台,外联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内联各分支行代销网点基金销售前台的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行、分支行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分级管理。

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1. 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联系,开展并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

关于基金怎么买卖应该怎么操作呢?

关于基金怎么买卖应该怎么操作呢?

关于基金怎么买卖应该怎么操作呢?基金怎么买卖怎么操作1.投资者在基金公司官网开户,然后进入网上交易;2网上基金菜单中,选择【基金交易】,点击【基金购买】;3.然后点击【我想买】;4.输入购买金额,点击【确认】。

基金销售有以下渠道:1.如果投资者通过银行购买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银行柜台赎回或通过手机银行出售基金;2.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购买的基金,必须登录公司官网,找到赎回渠道出售;3.如果投资者通过第三方购买,则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上出售。

可以直接购买基金吗首先,关于如何购买基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银行柜台:目前许多银行都提供基金购买服务,只要拥有银行卡就能到银行柜台现场购买。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交易平台也能购买基金,同时也具备交易的功能,方便投资者及时跟进基金的涨跌情况。

3.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也提供基金直接购买服务,一般来说,基金公司购买的费用会比银行和证券公司低。

无论是哪一种购买方式,都需要注意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例如基金的购买费率、基金的清盘时间等。

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到基金投资的风险。

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会根据基金的类型、投资方向而选择特定的投资品种。

每种投资品种本身就具有风险,因此基金的表现也会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1.市场风险:股票、债券等种类的基金受到市场影响较为显著,需要了解市场情况。

2.基金经理风险:每一只基金都有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的个人管理能力直接影响基金的收益。

3.基金规模风险:基金的规模会直接对投资者的收益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小的基金更容易受到内部流动的影响。

最后,基金投资的风险较大,需要在投资前了解投资的风险水平,不能盲目投资。

务必认真声明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

购买基金的流程是怎样的?开放式基金买卖一般流程介绍一、准备过程投资人购买基金前,需要认真阅读有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及开户程序、交易规则等文件,各基金销售网点应备有上述文件,以备投资人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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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xx总发〔xx〕413号附件2,xx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证监会有关规定、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在本流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二)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三)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四)基金管理公司:本流程特指委托我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五)注册登记机构:本流程特指办理我行代销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指定的其他代办机构。

(六)资金账户:投资人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结算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单位结算账户,也即基金交易账户。

(七)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由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我行代销基金的基金账户由我行代办。

(八)开放日: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网络由总、分、支行营业网点共同组成。

总行个金部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各营业网点负责证券投资基金的代理销售。

第二章销售适用性检查、签约、开户
第四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前,须先向我行各基金销售网点提出书面申请,仔细阅读《xx银行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并接受本行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方可办理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

销售适用性检查流程及步骤:
(一)告知客户基金投资风险并请客户填写《xx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二)销售人员根据客户填写的《xx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相关内容逐一录入系统。

(三)系统对录入的内容自动进行打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评级。

(四)根据客户风险评级结果和拟销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适用性匹配,避免出现错误销售的情况。

第五条我行各基金销售网点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有关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开立资金账户。

按本行结算账户开户规定程序,个人投资者办妥兰花卡,机构投资者办妥单位结算账户存款账号。

若之前投资者已开立了我行结算账户可以选择原先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资金账户。

(二)交易账户签约。

个人投资者要求投资人本人持兰花卡及身份证到我行任意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签约。

机构投资者要求被授权人持企业法人代码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法人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原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我行原开户网点办理签约。

具体步骤为:
1、申请人填写一式三联《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在系统中选择“个人账户签约”(或“机构账户签约”)交易。

根据交易界面提示个人签约先划卡并要求投资者输入交易密码,机构签约则录入银行账号。

系统自动返回姓名(或机构名称)、证件号码等资金账户开户时已录入的基本信息,然后录入其他相关信息,确认后提交。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基金业务受理单》,提交客户签章确认。

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机构公章并要求被授权人签名确认。

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或被授权人)说明原因。

4、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签章确认后的《基金业务受理单》上逐联加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员名章。

将第二联及相关材料交客户,第一联银行留存。

5、签约交易完成之后,投资者即可通过“客户签约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查询签约情况。

6、录入客户申请时认真检查录入内容与客户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流水号抄录于申请表上,以便于撤单和查询。

(三)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要求本人持兰花卡及身份证到我行任意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

机构投资者要求被授权人持企业法人代码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法人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原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我行原开户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人填写一式三联《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账户开户”(或“机构基金账户开户”)交易,根据交易界面提示个人开户先划卡并要求投资者输入交易密码,机构开户则录入银行账号。

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TA代码、客户经理编号,确认后提交。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基金业务受理单》,提交客户签章确认。

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机构公章并要求被授权人签名确认。

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4、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签章确认后的《基金业务受理单》上逐联加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员名章。

将第二联及相关材料交客户,第一联银行留存。

5、基金账户开户交易完成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通过“客户基金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

6、录入客户申请时认真检查录入内容与客户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流水号抄录于申请表上,以便于撤单和查询。

第六条《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由我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统一制作。

第七条对于已在其他基金销售商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则不能在本系统开立基金账户,但可以通过基金账户登记交易将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登记到本行的基金销售系统。

第三章基金账户销户
第八条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必须在基金账户余额为零且该客户所有交易已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个人投资者持兰花卡以及本人身份证,机构投资者由被授权人持企业法人代码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法人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原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开办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申请办理。

第九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一式三联《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账户销户”(或“机构基金账户销户”)交易,根据交易界面提示个人销户先划卡(折)并要求投资者输入交易密码,机构销户则录入银行账号。

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TA代码、客户经理编号,确认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基金业务受理单》,提交客户签章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并要求被授权人签名确认。

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签章确认后的《基金业务受理单》上逐联加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员名章。

将第二联及相关材料交客户,第一联银行留存。

(五)基金账户销户交易完成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通过“客户基金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查询基金账户状态。

(六)录入客户申请时认真检查录入内容与客户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流水号抄录于申请表上,以便于撤单和查询。

第十条凡在我行基金销售网点开立了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以申请注销其基金账户。

第四章交易账户解约
第十一条个人投资者持兰花卡以及本人身份证,机构投资者由被授权人持企业法人代码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法人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原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身份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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