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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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图表整理

法理学  图表整理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法律调节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1,法律是规范。“规范”,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2,法作为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其所调整对象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行为关系)或交互关系,即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3。法律的规范性,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4,法律的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5,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人们可以为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6,法律规范性的效力:适用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且是反复适用。 7,法律具有规范性的原因:A,法律具有概括性;B,法律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C,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区别于其他规范的特征)
1,强制性,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2,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3,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4,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原因:首先,法律不能始终为人们自觉的遵守;其次,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5,法律强制力的特征:A,不等于纯粹的社会暴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B,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力并非法律实 施的唯一保证;D,现代社会,强制力出现弱化的趋势。
法 学
法 理 学
研究法理学的方法: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包括辨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一般的科学方法,包括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和系统论、控制 论。信息论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儒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法硕-法理结构图

法硕-法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⑴法学是一门科学1.法学的定义: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⑵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⑴从认识对象上看2.研究对象(很广)⑵从任务上看一、法学概论⑶从层次上看3.⑴产生条件:首先,其次4.法学的产生和发展⑵1.产生二、马克思主义法学 2.地位1.法理学的定义⑴研究对象的内容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⑵研究对象的特点三、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地位⑴与部门法的关系⑵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3.地位⑶与理论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的关系⑷在整个法学体系中1.方法论原则——坚持唯物辩证法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2.基本方法3.应注意的问题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⑴经济因素:金属工具的制造和使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出现社会大分工—出现私有制—阶级分化……1.起源因素⑵政治因素:①阶级斗争的需要②社会公务的需要一、法的起源⑶其他因素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⑴……⑵……⑶……(一)奴隶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封建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法律的演进(三)资本主义法:1.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2.特点(四)社会主义法:1.特点⑴概念⑵分类1.英美法系⑶英美法系的范围⑷英美法系的特点三、法系⑴概念⑵分类2.大陆法系⑶范围⑷大陆法系的特点3.⑴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1.法的阶级意志性⑵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⑶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相关性,非单一性⑴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2.法的物质制约性⑵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统治阶级对客观历史条件、客观规律的反映程度⑶制约性的相对性。

1.规范性:含义、表现和其他规范的区别2.权利义务性:含义、表现、特点和意义三、法的特性 3.国家意志性:关系、产生途径和特点4.国家强制性:含义、原因和相对性5.程序性:含义和原因一、法的作用的含义和实质(一) 规范作用: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维护阶级统治:……(二)社会作用: 2.执行社会公务:……1.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联系和区别三、法律各作用间的相互关系 2.3.法的两种社会作用之间的关系:区别和联系(一)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四、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⑴调整对象的有限性:……五、法律作用的局限性⑵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⑶受影响性:……1.含义:……(一)法律规则的含义、特点、地位 2.特点⑴与其他法律要素相比……⑵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3.地位:……按规则的内容规定的不同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三种分类: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二)种类按照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2.1.(三)法律规则的机构 2.三要素间的关系第一部分法律要素⑴含义1.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⑵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⑴联系二、法律原则⑵⑴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作用3.法律原则的作用⑵法律原则对裁判的作用三、法律概念:含义和种类1.概念(一)法律体系的概念、特点 2.特点:⑴⑵⑶⑷3.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立法体系、法系、法学体系1.概念一、法的部门系统(从部门法上所作的分类)(二)法律部门 2.与相关概念的关系3.划分标准和原则:⑴划分标准:首要标准、次要标准(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2.特点(调整对象)3.主要法律规范文件(一)法律渊源的含义、研究法律渊源的目的1.分类第二部分法律系统(分类)(二)分类和主要类型正式法律渊源:四种二、法的渊源系统 2.主要类型:非正式法律渊源:法律(三)当代中国的法规规章国际条约1.含义一、法律解释的含义、特点 2.特点:①②③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①②③④⑤1.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三、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方法 2.解释尺度不同:……3.解释方法不同:……当代中国的正式解释体制;立法解释是解释的核心,这一点表现在三方面:①②③第三部分法律解释和推理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1.立法解释:概念、主要任务、方式、地位解释的分类:2.司法解释:概念、基本作用、3.行政解释:概念、情况、4.地方政权机关所作的法律解释:情况、特点1.含义五、法律推理 2.特征①3.方法②实质推理:含义、特点:⑴⑵⑶⑷③1.含义:……一、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⑴……;含义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体现国家的意志性,因为……;2.特征⑵……;在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作用的:两方面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在:其一、其二、其三⑶……;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规定在现实生活关系中的体现。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讲解学习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讲解学习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
一级企业
10年/高级职称
(总工程师)10年+高级职称
一级建造师12人以上
二级企业
8年/中级职称
8年+高级职称
二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三级企业
5年
5年+中级职称
三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2.4技术装备
企业级别
技术装备
特级企业
·企业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
部门
调整关系
包括的主要法律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宪法、6个相关法
民法商法
■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 公民间
☆ 法人间
☆ 公民与法人间
■ 两类关系
☆ 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
■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公司法
■ 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
■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律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六、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法理学
七、立法
立法概述 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
立法概念与特征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科学原则
民主原则
立法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草案的提出
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
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神意论
理性论
命令说
意志论 自由论
含义和各种学说
法的本质
民族精神论
社会关系论
社会控制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法的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
社会主义法
概念
法的演进
中华法系 法系
法律上的自由 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
平等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的平等价值
平等
法的价值
人权的概念与特点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重要意义
人权
法的主要价值
人权的法律分类
正义的概念与分类
正义的特点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
正义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效率、法的效率的概念 法对效率的保障和促进方式
效率
内涵
原因
法的价值冲突
体现
价值阶位原则
英美法系 西方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概念
特点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的内容 概念与趋势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思维导图

适用范围
与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不同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法官进行权衡
适用方式
穷尽法律原则,方得适用原则
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规则与原则的适用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法的要素
如著作权保护
即法的约束力
含义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分类
空间、时间效力
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
3
法的渊源(中国)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效力原则
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
习惯 政策 判例 不同位阶法
同一位阶
位阶交叉时
宪法至上 法律高于法规 法规高于规章 级别高的法律优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实体法优先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规章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种类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必须有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报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方法
从法的客观目的角度 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社会伦理道德一致
比较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一元多级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明确使用法律依据的
情形
一元
国务院、军委、最高法、检、人大专门委员会和 省级常委会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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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本质图1: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
图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法的特征图3:法的特征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图4、法的规范作用
第3页,共10页
图4、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人的因素、社会因素、法的自身因素)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四节法的价值
第5页,共10页
图5、秩序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图6、自由价值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图7、正义价值
图7、法的价值冲突
第7页,共10页
图8、价值冲突的平衡原则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第一阶段——《法理学》
第五节法的要素
图9、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
图10、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9页,共10页
图10、法律原则的分类
图1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法理学知识结构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思维导图

依主体地位
法律关系的种类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享有义务 单向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
特定双方主体间, 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法律关系
按数量
复合法律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的本体
如违约+侵权的竞合
对行为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应承受某种不理的法律后果
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 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冲突,只能追究其一
基本价值是自由、正义和秩序,其他价值为一般价值
价值位阶原则
自由代表了人的不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正义是自由的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法的价值冲突
个案平衡原则
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须受自 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主体之间特定的 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坚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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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の框架

法理学原理の框架

框架第一编法概念论一、法的概念1.法和道德的关系【自然法〔有关系〕;法律实证主义〔无必然联系〕】〔司法裁判,实践〕影响【法律对裁判是否起决定性作用——先形成观念还是先寻找法律】【民意】【法律形式主义〔其决定作用〕;法律现实主义〔不起决定作用〕】二、自然法理论【本质法】〔实在法之外还有一种法〕;2.实在法之外的法可以被感知;3.实在法违反自然法是无效的。

三、自然法中本质的转变〔古典自然法——美德论〕 1.哲学自然法【理论、哲学】柏拉图〔理论〕亚里士多德〔经验〕2.神学自然法【上帝】奥古斯丁阿奎那〔近代自然法——反美德论〕3.理性自然法【理性】社会契约论的两端——霍布斯〔国家至上〕——洛克〔有限政府〕p.s. 美德论使每个人在完美人格面前不平等四、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现代争论1.别离命题〔法律与道德是否相同〕〔自然法——法律是发现的,非人造的;实证主义——法律是创造的,是人造的,就是一个社会事实〕第二编法律标准及标准性表现法律内容上是标准;标准〔即法律〕和实践理由的关系【重点研究规则对实践理由的影响】内容标准语词——标准语句2.标准的分类——规则和原则3法律是体系化的,要把它们合并——标准体系4.实践推理影响实践〔行动〕和理论〔信念〕的对立1.为信念提供理由——理论理由2.为行动提供理由——实践理由第三编法学方法论/法律推理〔德国传统〕区别与其他方法的区别不疑心有效性,讨论法律如何在实践中落实〔教义学方法——与宗教有关——对某些主张不质疑【不疑心现行法有效性】〕任务 1.落实现行法的拘束效果【内部证成〔不讨论理由的正当性〕】——取消或限制自由裁量【概念法学】〔纳粹事件——价值判断进入——如何〕2.价值问题的客观化【外部证成〔讨论理由的适当性〕】p.s. 证成:理由对行动的支持〔除去喜好问题〕第四编法价值论外部价值工具性价值〔每个人赋予不同意义,无法统一〕——法律重要性可替代内在价值不依赖满足的条件第一编法概念论一、法律是什么,它的重要性满足的标准是什么?/ 附加法律效果的标准——划定法律范围〔受到多种标准的拘束〕二、法律和其他标准的区别〔辨析相关联的问题〕1.法律&命令【附加惩罚或强制效果】——霍布斯注意到这点〔原来是认为是建议,他认为法律是命令——是不是附加强制效果;是否为命令发出者好;被指向者是否感到拘束;处于的结构不同,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哈特【区分命令和法律:被迫做某事和有义务做某事〔正当化基础〕;是正当化基础解释法律而不是拥有正当化基础的命令】2.法律&道德【有义务的效果】【命令——正当化基础——引入道德】3.法律&规则【受拘束的效果】〔命令、道德和法律都提供受拘束的效果【规则——反复性、持续性——提供拘束效果】〕三、给法律下定义的重要性四、形式主义、现实主义的争论【争论焦点:法律是否有决定性】1.形式主义【兰德尔】:概念体系没有问题〔可通过推理——演绎完成〕;出现问题是实践出现的问题,只要把新问题纳入概念体系,或是查找或是演绎,就可以找到答案;相同案件应当有着相同的判决结果〔承认法律决定性〕2.现实主义【霍布斯】:判决与实践的落差〔法律——中间影响因素——判决结果〕;法律决定性淡化,法律非决定性——规则疑心论〔反对法律决定性,但承认法律外因素的决定性——如经济、社会因素〕——事实疑心论〔反对法律决定性,也反对其他的决定性〕五、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一〕自然法【苏格拉底理论:理性主义;智者理论:非理性主义】〔1〕柏拉图——理念自然法【洞穴理论——理念和现实的不同;理念世界和经验世界的映射关系】【理念才是美德,才是本质】——每个人头脑中有理念片段;哲学家具有最正确的综合能力,能把理念片段综合起来——理念的自然法大于经验的实践法【严格反对经验,理念和实践的对立;每个人有各自的层次,按理念来行动】〔2〕亚里士多德——城邦[目标]自然法将知识分为三类:理论理性【一般性对象——物理学、形而上学】;实践理性【与人有关——政治学、伦理学】;技艺【地理学】目的论〔四因论——形式因[各式各样的体制]、质料因[人]、动力因[善]、目的因[城邦]——证明“人从自然上是说城邦的生物”〕:逐渐接近目标亚里士多德:——将经验与理论联系起来,人[经验]与城邦[理论]没有截然分开,将“是”与“应当”联系起来。

法理学原理重要理论框架

法理学原理重要理论框架

法理学原理重要理论框架法理学原理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p 11、划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2、能否给法律下定义决定了能否解释某些边缘或疑难情况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基本立场1、法和命令A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p 4B三个联系p 5一个区别p 6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A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含义和关系p 9B实践意义与纠纷的解决p 11C拉徳布鲁赫公式(调和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p 12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确定性)vs 现实主义(法律不确定性)A自然法:德沃金-伦理客观主义&政治道德-公共性-确定性p 14法律实证主义:哈特-承认规则-确定性p 15B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预测论p 16“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p 17C对现实主义的批评:权力分立p 18 法适用与法制定p 18 内在矛盾p 1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大纲)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自然法)理论基础:本质与自然p 221、柏拉图的理念论理念为本质p 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p 253、古罗马时期的发展-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西塞罗——首次提出永恒法)p 26自然法的普遍性永恒法自然法多元论二、经院自然法(神学自然法)理论基础:神谕与自然p 28 两种关于自然含义的基本观念:理想与行动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永恒法、自然法、世俗法p 29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p 30三、近代自然法(理性)理论基础:“上帝不存在”;自然-理性的要求基本特点: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p 341、霍布斯(全能政府):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政治社会)自然法(不变性)p 362、洛克(有限政府):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缔结自由与法律(实在法限制)p 383、卢梭(社会契约论)四、自然法非神秘化趋势及其意义p 42——催生了实证法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知识基础)(哲学基础)A休谟定律p 45-笔记B两个方面沉重打击自然法p 452、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政治因素)p 46(政治基础——即民族国家的崛起,各国法律的差异性显著)王权、主权的兴起 -宗教的没落-实证法兴起3、自然科学的发展:欧几里得证明法和分析综合法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大纲)1、被认为是基本立场的五种观念p 482、两种基本立场-分离命题&社会事实命题A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效力不可通过实践反驳p 50 分离命题不等于可谬性命题p 51,52B社会事实命题(法律属于社会现象或人类的创造物)(1)奥斯丁支持-法律命令理论p 52(2)凯尔森支持-纯粹理论p 54社会科学、规范科学基本规范p 56(3)哈特支持-法律规则理论p 56(承认规则)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德沃金与哈特等人的论战)通过原则理论和对社会规则理论的批判,瓦解分离命题的效力,核心是通过原则与政治道德之间的链接,使得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归于消灭。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政治性基本特征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党的事业至上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一、社会主义实践基础法治地位和作用理念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治统一、体系完备)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其他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法的局限性3种类:秩序自由正义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结构上数量上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价值上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法理学-宪法-刑法-体系图

法理学-宪法-刑法-体系图

法律常识体系图法理学体系图宪法体系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实施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政的要素→制宪、民主、法治、人权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实现过程或状态;2.宪法侧重静态、宪政侧重动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3.宪法是规范形态;宪政史现实形态;4.宪法规则是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1.成文宪法1与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2(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宪法的分类 3.钦定宪法3、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4.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4、附则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与条约关系→我国无明确规定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我国)提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的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制度议案通过: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公布方式: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全面修改→1975、1978、1982年宪法修改方式部分修改→对1982年宪法宪法的解释:我国正式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始于英国,我国也是保障体制司法机关:始于美国专门机关:始于法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保障方式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政治保障我国的法律保障机关:立法机关保障机制制度保障方式:采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群众保障1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首部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31908年中国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属于钦定宪法。

4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体、国家性质)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特色 2.爱国统一战线(政体)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形式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全国、省级、地级→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主持选举乡级、县级→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的机构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辖区县以下选举国家的基本制度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 2.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受托人是其他选民,接受委托≤3人;委托投票的条件 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基层代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广泛性 2.妇女代表3. 归侨代表(全国和归侨人数较多地方人大)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选举制度选举所投票数>投票人数的无效;选举的有效性选举所有票数≤投票人数的有效;直接选举时,≥1/2选区选民参投才有效提出:原选区选民30(乡)或50(县)人以上接受罢免要求的机关: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县乡级罢免县乡级代表须经≥1/2原选区选民通过的罢免罢免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代地级以上罢免案提出5人大代表的特权→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 1.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暂停执行职务 2. 被依法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人大代表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地级以上: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5罢免案的提出主体:1.直接选举的情况:由原选区选民(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

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
名称法律形式制订单位
宪法宪法全国人大
XX法法律(民法通则除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XX地方XX条例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般规定建设工程领域
行政处罚(6类)■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
■ 责令停止施工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6类)■ 警告
■ 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分类】
主刑附加刑
■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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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确定性程度: 2)准用性规范:准许用其他法规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已有法规)

3)委任性规范:委托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没有法规)

1)生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公布之日起

2)失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新法实施旧法失效;国家宣布终止 时间效力:
实体法-从旧原则:过去行为现在审理用旧法
内容(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产生:主体事实形成产生的权义关系;因合同双方的权义关系(如婚姻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
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要素变化,法律关系就变更。
的条件
消灭:主体间权义终止。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1 法律的组成成分:法律规范(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法律技术。 2 法律规范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 法律规范结构:三个要素 假定(前提)、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后果(奖励性和惩罚性)。
按调整中的不 同职能:
1)调整性规范 2)保护性规范
1)权力性规范:能做的行为。(可以做或不做,权利可放弃)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中性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属于道德范畴)
我国的立法体制:见表格
1 法律议案提出
我国的立法程序:
2 法律草案讨论 3 法律的通过
4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创制
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如民法典的编纂), 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院,若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直接用地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方法规;若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 提请全国 规章
人大常委会裁决。 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 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中部门规章)制定权。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行政直属机构。如办公室、法制办等对内服务机构无权制定,必须为对外管理的部委。
依法治国
主体:人民群众 客体: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 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 目标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制-法律制度,法治-法律的统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
有法治一定有法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1

法律的实施
法的执行: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主体-司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 社会性的监督: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共产党、党内纪律监察部门。
4 法律规范种类: 按调整方式和 行为方式:
2)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必须去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禁止性:不能去做(父母不得遗弃子女)
法的规范
3)复合规范:兼具授权和义务。主要存在于国家机关授权(如税务机关有税收征收的职权);
个人的主要体现在宪法里(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确定性规范:权利义务很确定。
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是主体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 2 是主体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务关系。 3 是思想的社会关系。 4 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如 3 岁小孩和 2 岁小孩冲突已形成法律关系,大学 同学间无法律关系,动物不是法律主体。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1
第七章 法律 第一节 法学理论基础
法的特征
1 意志性: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意志。 2 国家性:一定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认可 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形式。 3 规范性:权力和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 4 强制性:以国家强制为后盾
法的分类
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创制方式、表达形式。 2 实体法和程序法:按内容。 3 根本法和普通法:按内容、效力、程序、地位。根本法是宪法。 4 一般法和特别法:按适应范围。 5 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创制主体、适用主体。 6 公法和私法: 按维护利益的个体。
正式渊源:
法律
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二级大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三级(承上启下)
法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
省自直人大、省会市人大及 常委会、较大市人大
行政 规章
省自直及省会市的人大及常 地方政府规章
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冲突:上报国务 不超出行政区域
5 法律规范的效力 空间效力: 3)溯及力: 程序法-从新原则:过去行为现在审理用新法
(即适用范围)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 旧事件行为是否适用。
对人效力: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国人、外国人
非正式渊源:政策、判例、习惯、法理学说。
制定主体
制定程序
效力高低
效力冲突
宪法
全国人大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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