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施工安全和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安全管理,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加强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同时,对于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也应进行强化培训。
建立健全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起重机械的操作技能,并能够在工作中切实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2.完善起重机械的检修和维护制度。
起重机械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建立健全的维护记录和备案制度,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排除隐患。
同时,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管理,鼓励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增加设备使用寿命,提高维修保养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和操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经常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和操作过程进行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完善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设施。
在起重机械使用的场所,应建立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对于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安全使用事项、操作规程等应进行清晰明确的标识,确保人员操作起重机械符合规定,并具备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建筑起重机械作为重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可以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来提高其使用安全性能。
推动高科技信息技术与建筑起重机械的结合,可以实现对起重机械的全过程精准监控,并通过监控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进行故障预警和隐患排查,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6.加强对事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对于发生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相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杭建工发〔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监督站,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与使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严格落实机械设备的安装要求1.1确保机械设备的牢固安全在机械设备安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牢固安全。
设立专门的安装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机械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对安装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1.2加强设备调试和检验工作在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调试和检验工作。
对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同时,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和档案,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二、完善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2.1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制定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人员和维护时间,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存在的问题。
2.2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对设备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
要求他们掌握设备的维修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监管3.1建立机械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机械设备进行台账管理,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品牌、出厂日期、购买渠道等信息,实现全程追溯。
并要求设备的使用方及时更新设备台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健全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报备制度建立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报备制度,要求设备使用方在使用前进行登记和报备,包括设备的位置、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信息,确保设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3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要求设备使用方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设备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设备使用人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四、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4.1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在发生事故后,设备使用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详细记录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并提出改善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或吊笼坠落等引起的施工安全事故,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在原杭建监总〔2010〕33号文的基础上,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总站将在8月1日后,设立专门窗口和人员集中受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除告知等备案资料,具体办事程序可至市总站外网通知公告栏内()查看《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出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对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使用单位应同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修合同。
2、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3、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塔帽、驾驶室和基础节及以上三节标准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对重上涂上黄黑警告标识;评估合格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规定执行。
三、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起重机械的管理,使用单位(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专(兼)职机械管理员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C证)。
2、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除按规定需办理进杭手续外,尚应到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部门办理安装资格登记手续(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外,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具体负责产权备案登记工作),未进行资格登记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措施: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确保其得到有效的执行。
制度应包括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检修、操作、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方法等。
3. 定期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特别要关注起重机械的电气系统、制动系统、防爆系统等关键部位。
4. 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建立现场安全监管制度,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监管人员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5. 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警示教育、实际案例分析等方式,让人员充分认识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6. 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同时,要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总结以往事故案例,寻找事故的共性和规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7.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与相关执法、检测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加强合作与交流。
借助外部力量,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管和检测,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总之,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要从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现场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监总[2010]33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
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下提出若干意见:1.强化起重机械的检查和维护:建筑起重机械每年至少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包括各部件的润滑、紧固和安全性能的检测等。
同时,必须确保起重机械的装载限制在额定范围内,并进行相关记录。
2.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参加定期的培训课程,了解最新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
只有熟练掌握机械的操作技巧,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流程:针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建立完善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流程,包括事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操作中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的应对等。
同时,制定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识,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事项。
4.加强现场监测和管理:在建筑工地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测人员,确保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
监测人员需要随时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维护情况和实际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并将问题及时上报。
5.建立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机制:针对起重机械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置流程、救援措施和相关责任人的安排。
同时,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施的完备。
6.加强协作与沟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方与使用方之间需要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和协作,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共同制定施工计划和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
7.完善安全培训和教育机制:建筑行业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相关单位可以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演练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工人对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工人的人身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昆山【VIP专享】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昆住建〔2011〕260号昆山开发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建设局,各镇建管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166号)、《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DGJ32/J66-2008)、《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昆建管办〔2008〕367号)等规范和文件要求,强化我市各参建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重大危险过程的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行为,预防重大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安全职责,加强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1.加强对企业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
完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公司设备科和项目部两级设备管理体制,建立以公司级设备科为核心的设备性能评审机制。
加强对进场设备的管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配备与本单位重大起重机械管理相适应的各类专职机管员,每个机管员同时管理的在用起重机械宜在10台之内。
2.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管理。
投入现场使用的每一台设备都必须有明确的维修保养责任单位。
在与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必须含有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等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要求内容。
不得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直接发包给出租单位或无资质的其他单位。
3.完善塔吊基础定位与周边环境影响状况的审核机制。
在塔吊基础定位前,必须将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塔吊平面布置、周边环境、现场施工条件等相关资料送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备案登记。
4.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墙、加节等重大危险过程的管理。
规范履行告知、使用登记程序,严格执行安装(拆卸)企业资质及上岗人员资格等条件审核制度、安装(拆卸)令制度、重大危险源实施前及完毕告知制度等各项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10]17号浏览次数:1465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
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1、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3、经改造或大修的;4、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5、高度每增加60米的;6、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三、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详见附件),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
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检测。
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必须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必须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
六、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监总[2010]33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频率也日益增加。
然而,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给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的管理,以下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
首先,建立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对于从事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该设立一套合理的资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技术能力。
同时,建立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者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加强监管,并暂停其资质证书的使用。
其次,在起重机械租赁过程中,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机械设备检查和维护制度,对每一台机械设备进行定时检查,并做好相应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同时,在设备交付租赁之前,对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对于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其具备合格的操作能力。
并在每个工地上设立专门的操作员考核制度,对操作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监管和管理。
另外,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规范。
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方式和操作流程。
同时,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执法。
对于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此外,加强对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监管。
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存在违规操作或安全风险的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租赁市场的有序和安全。
总之,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对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监管,才能有效提升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性,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机械设备的质量,我提出以下几个意见:1.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危险源的识别与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制度要做到具体、实施可行,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岗位安全教育针对每个员工的不同岗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应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危险源的识别与避免、应急处理等方面。
3.定期检查和维护机械设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应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检查内容可以包括机械设备的各项关键部件、润滑系统、电气线路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不能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4.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监管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检查和维护等工作,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6.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对于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推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的标准化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是保障员工和机械设备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与教育、定期检查和维护机械设备、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以及强化监督执法力度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推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吉建安〔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辖区内一建筑工地发生吊车倾覆事故,导致场外途经的钦州市第二中学初中部两名学生一死一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处于社会面清零攻坚收尾阶段,部分项目将集中开工建设,又值我省春季大风天气,相比往年风险隐患显著增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8〕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运用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行安装、拆卸的,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分包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各方应明确义务和责任,不得另行转包。
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三、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四、从事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1—3名,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
日常检查应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保、一保、二保、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七、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
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3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
加强对二手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的审查,禁止对不符合规定、落后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产权备案,严把设备入口关,严格执行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有关规定。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拆告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顶格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企业主体要各负其责,严格做好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安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期间现场带班;要及时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施工进行联合验收,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吉建安〔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0〕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今年以来,多个省份相继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近期长春市、辽源市也相继发生了塔吊倒塌和塔吊事故,给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监管程序。
起重机械的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等监管程序。
二、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进场验收。
使用单位应组织监理、租赁、安拆等单位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构配件及辅助安拆的汽车吊等进行进场验收,并做好记录;禁止无备案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超过使用期限、安全装置有缺陷的建筑起重机械和构配件及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进入施工现场。
三、严格审查相关资质。
安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专业安拆队伍进行安拆作业,严禁无特种作业证人员操作上岗作业。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必须对安拆、加节顶升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旁站,留存现场的影像资料备查。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格审核。
在起重机械安拆前和使用前,安拆单位必须对安拆人员、司机、司索信号工进行逐级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书面告知相关要求,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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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
若干意见
闽建建[2008]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行安装、拆卸的,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分包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各方应明确义务和责任,不得另行转包。
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三、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四、从事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
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 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
日常检查应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保、一保、二保、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七、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
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八、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标准节主弦杆、焊接发现裂缝、地脚螺栓断裂、紧固螺栓松脱等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发现人为损坏安全装置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
位要认真按规程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
受检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检测报告有疑义的,有权按规程要求对原始记录进行核查。
十、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杆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
严禁随意加工制作, 禁止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