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签署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等同意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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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签署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等同意书的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精神,从2002年9月1日起,是否手术要由本人签字同意才符合法定手续,因此,医院对签署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等同意书签字规定如下:
1.凡需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必须取得患者和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关系人或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2.签署同意书:所有同意书均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若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因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3.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可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或者医院可以事先请患者签署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家属处理其疾病的有关事宜。
4.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⑵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配偶和直系亲属,如:父母亲、子女。
4.近亲属是指旁系亲属,如:兄弟姐妹、叔叔、侄子、侄女、姑姑舅父等。
5.关系人是指有用人关系或合同的负责人,如:单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