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
1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1工作目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按照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的专项规划。
通过规划的编制及复垦项目的实施,能够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积极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2工作目标及任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任务如下:1、收集省厅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二调数据;2、收集项目拟复垦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文件;3、采集复垦地块现状照片;4、依据收集资料初步确定地块。
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调查上图;5、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台账。
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基础情况;6、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拟定复垦计划安排,制定建新用地计划安排,做好效益评价,制定保障措施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7、编制工矿废弃地现状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图等上报评审所需的各种图件资料;8、各种报件权属资料的整理、编制,影像资料整理;9、协助国土资源局上报规划,组织专家评审、修改、验收;10、复垦地块等基础信息按要求在线备案。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
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区县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1、质量标准耕地具体质量标准为:(1)耕种土层厚度自然沉实土不小于0.6m,废弃石渣清理干净;(2)覆土层内不含障碍层,0.5m土体内砾石含量不大于5%;(3)耕作层土壤无污染,有机质含量不低于0.8%或保持耕地原有有机质含量,pH值在7~8之间或保持耕地原有pH值,含盐量不高于0.3%;(4)场地平整(含修筑梯田)后田面坡度不超过5°,田坎采用浆砌石砌筑;(5)表层容重不大于1.3g/cm3;(6)整修加固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减少水土流失;(7)复垦地块道路通达度为100%。
林地具体质量标准为:(1)土层厚度自然沉实土0.4m,栽植灌木、播撒草籽,陡峭裸露岩石种植爬山虎;(2)灌木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的柏木林,株行距为2.0×2.0m,选择生长健壮、根系丰满的植株;(3)草籽选择高羊茅和狼牙根(一级种),分别按照300kg/公顷、和80 kg/公顷标准播种,混种比例为1:1;(4)3年后成活率在85%以上,及时追肥、防病,除害,及时补种,植草绿化工程的养护期为1年,灌木的养护期为3年,养护期间,灌木损失如超过20%,需进行补栽。
2、土地利用布局根据复垦区适宜性评价,复垦区通过工程措施、化学措施及生物措施后可全部整理为农用地,符合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复垦后耕地面积56.3538公顷,占总面积的91.62%,其他道路、坑塘水面和沟渠面积为3.6619公顷,占总面积的5.95%。
3、复垦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化学措施。
(1)工程措施1)土壤重构工程主要包括:清理工程:包括房屋、围墙、水泥地面、浆砌石平台的拆除、渣土清运工程,复垦地块堆砌的石渣、煤渣等废弃物的清运;平整工程:田间土石方平整调配工程;坡面工程:挡土墙、田坎修筑工程,坡面夯实碾压工程;覆土工程:规划耕地、林地区客土工程。
2)植被重构工程主要包括在林地区和取土场种植柏木林、撒播高羊茅(草籽)、狼牙根(草籽),陡峭的裸露岩石坡面种植爬山虎。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鹤政办〔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规范顺利实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绩效指标按期完成,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各生态修复单元涉及的单位工程及监测评估项目。
第三条项目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编制的《河南鹤壁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第四条项目实施要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项目涉及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行业的,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实施方案
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的大量开采,许多矿山在历史上被开采过,但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修复和治理,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我们制定了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实施方案,以期实现对这些矿山的全面修复和治理,恢复其原有的生态环境,保护周边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
首先,我们将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和监测,了解其
对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为后续的修复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在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将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包括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我们将组织专业团队进行矿山的治理和修复工作,包括清理
废弃物、修复矿山坑口、植被恢复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充
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特点,采取合适的修复措施,确
保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历史遗留矿山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的长期
监测机制,定期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修复工作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最后,我们将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历史遗留矿山
修复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和配合。
同时,我
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工
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以科学
的态度和务实的行动,全力推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1号)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基础制度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基础制度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矿山。
这些矿山的废弃后,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推出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而为了保证这一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基础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探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基础制度的建立。
一、法律制度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中,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需要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次,应建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长效机制,确保矿山修复工作的可持续性。
同时,相关法律还应加强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出现违法行为。
二、政策支持政策是推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重要力量。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出台激励政策和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态修复工作。
政府还应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于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资金保障资金是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经费投入,并制定明确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专款专用。
同时,可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私合作等方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四、技术支持技术是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核心。
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加大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力度,提高修复技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同时,可以促进各地之间的经验分享和技术合作,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推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
此外,还可以调动相关企业和专业人才的积极性,鼓励其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高技术支持的力度和质量。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基础制度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基础制度一、政策法规1.1 遵守国家有关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要求。
1.2 制定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专项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修复工作。
二、规划编制2.1 编制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修复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2.2 规划编制应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政策要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三、资金保障3.1 建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经费保障机制,包括政府投入、社会捐赠、项目开发等多元化筹资渠道。
3.2 设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
四、技术支持4.1 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等的合作,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修复效果。
4.2 建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技术标准体系,指导修复工程的实施。
五、监督检查5.1 建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修复工程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5.2 对不按规划实施、达不到质量标准、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信息公示6.1 建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开修复工程的实施情况、进度和质量等信息。
6.2 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修复工程的监督和评价。
七、培训宣传7.1 加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7.2 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修复的认识和意识,加强社会对生态修复的支持和参与。
7.3 定期举办有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交流和分享实践经验和技术成果。
八、考核评估8.1 建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考核评估机制,对修复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8.2 结合考核评估结果,对生态修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国王资源厅: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义好又快发展,部次定开展工矿玻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长,是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管控。
二要坚持封闭运行、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要坚持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川自然资发〔2020〕47号
•【施行日期】2020.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的通知
川自然资发〔2020〕47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相关直属单位:《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已经2020年第2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3日。
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模板】
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技术指引(2020年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目录第一部分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2020版) (1)第二部分实施方案编制要点(2020版) (35)第三部分复垦利用规模核定工作规则 (61)第四部分规划调整修改工作规则 (84)第一部分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2020版)为加强四川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阐明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原则、程序、内容以及成果要求等,适用于我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
(二)编制主体市(州)级专项规划编制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具体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县(市、区)级专项规划编制主体,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实施。
(三)规划目的应从落实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等方面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四)规划范围纳入试点范围的复垦地块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全国土地调查(国土资源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任务,且符合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条件的地块,可纳入复垦范围。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
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废弃矿山复垦实施方案
废弃矿山复垦实施方案废弃矿山是指在矿山开采结束后,由于资源枯竭、经济效益不佳或其他原因而被废弃的矿山。
废弃矿山的复垦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推进废弃矿山复垦工作,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复垦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废弃矿山复垦的必要性。
废弃矿山的存在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开展废弃矿山复垦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复垦后的矿山可以成为生态公园、农业用地、旅游景区等,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二、废弃矿山复垦的原则。
1. 生态优先原则,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首要目标,实施复垦工作应当尊重自然规律,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发展。
2.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复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复垦后的土地实现多功能利用,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3. 社会参与原则,废弃矿山复垦工作需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与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局面。
三、废弃矿山复垦的实施方案。
1. 调查评估,对废弃矿山的地质、水文、生态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明确复垦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复垦目标。
2. 制定规划,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废弃矿山复垦的详细规划,包括复垦的时间表、工作步骤、投资预算等内容。
3. 生态修复,通过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手段,促进矿山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修复。
4. 土地再利用,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土地的再利用方式,将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林业、旅游等产业。
5. 安全治理,对废弃矿山的安全隐患进行治理,保障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安全。
6. 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的复垦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对复垦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复垦工作方案。
四、废弃矿山复垦的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加大对废弃矿山复垦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
**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大纲一、指导思想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工矿废弃地进行治理及调整利用,逐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空间,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简言之,就是以挂钩方式,将工矿废弃地复垦与城市建设区建新组成项目区,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原则,将复垦区复垦新增耕地置换城市建设区建设用地,以突破年度计划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指标。
二、规划原则1、封闭实施原则:复垦区与建新区点对点挂钩,封闭实施,到期归还。
2、用地结构平衡原则:封闭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
3、综合利用原则:针对全市工矿废弃地,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宜耕则耕,宜水则水。
4、不突破行政区域原则:复垦潜力与建新区在县内平衡,不突破行政区域。
5、分步实施原则:根据治理迫切性和治理难度,合理安排复垦区复垦时序安排。
三、规划依据1、**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市城市总体规划3、**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资料4、**市土地二次大调查数据四、规划编制技术路线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基础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新,包括文本、图件电子版);2、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图件)3、**市2010年二调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4、**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5、**市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情况(在二调图上标注,并列表注明图斑号及拟复垦地类);6、建新地块分布(二调图上标注);7、最新统计年鉴;8、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作时间安排1、资料收集阶段:2、规划报告编制及规划图件制作:3、专家论证:4、材料打印与上报:六、工作成果要求1、**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文本;2、专题图件;3、听证与论证材料。
附件1:各科室职责规划科:提供标注建新地块位置的最新土地利用规划图(建新地块必须符合规划,为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并填写附表2);要求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大于复垦区规模。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晋国土资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752号)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市及所属有关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为规范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现就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及时在线备案在线备案是国土资源部在线实时监督检查与认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复垦区、建新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各试点县要在工矿废弃地试点审批、复垦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复垦项目实施、复垦项目验收及建新区报批后,分五个阶段,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及时做好在线备案工作。
凡未按五个阶段在线备案的项目,省厅将暂停受理下一个阶段的工作,直到完成在线备案。
二、抓紧废弃地复垦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规定的“废弃建设用地必须先复垦,后调整利用”的原则,建新区用地,必须在复垦区土地复垦验收后,方可申请建新区用地。
因此,各试点市县政府,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依据土地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确保按要求复垦到位。
工矿废弃地复垦应支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
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复垦力度,确保复垦质量,及时申请验收,为建新区重点项目落地提供用地保障。
验收要求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429号)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范围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应当是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明确为建设用地但尚无法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毁损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芜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可以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于复垦潜力仅集中于个别县域内的,可由县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当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没有编制专项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组织编制的,不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暂行办法7
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暂行办法7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的要求,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有效破解战略资源开发和城市发展用地瓶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发[2011] 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 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方案》(鄂政发 [2012] 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由此形成需整治的各类用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即复垦区)加以复垦,并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依法对复垦区进行因地制宜综合改造,使废弃地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居民点还建、工矿发展、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城镇建设(即建新区)。
复垦区与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
第二条指导思想: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同时切实解决地质环境灾害问题,促进国土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遵循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先易后难、试点运行、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的规模、布局、用途和时序,协调解决复垦资金、权属调整等重大问题。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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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第五条国家通过下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占地的规模,同时作为安排复垦面积的依据。
复垦利用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复垦利用指标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综合平衡,提出全国复垦利用指标总量建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定。
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复垦利用指标总量,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潜力、规划安排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安排,提出下达地方的复垦利用指标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下达。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量管控,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体部署,审查批准专项规划,组织复垦项目核查,下达建新指标,做好在线报备和考核监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核,具体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工作。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二章调查规划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是指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一)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二)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三)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四)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且不及时复垦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
第九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
在调查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损毁状况、区位条件、水土资源、生态环境风险等,做好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潜力分析。
第十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在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背景和基础,包括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工矿废弃地现状和潜力;(二)规划的原则和目标任务;(三)复垦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措施和投资概算;(四)建新用地的布局、规模和利用方向;(五)预期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六)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编制说明,其中,规划图件包括工矿废弃地现状图、复垦潜力分布图、复垦利用规划图等。
第十二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第十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专项规划批准之前,需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专项规划批准后及时上传在建监管系统。
经确定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复垦管理第十四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下达的复垦计划指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确定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实施。
因规划修改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修改实施方案时,应当再次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复垦项目从立项实施至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科学评价复垦土地的适宜性,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牧则牧;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措施,保障复垦质量,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当依法依规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解决,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做好确权登记发证。
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非国有土地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复垦资金。
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复垦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和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
复垦土地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
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
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鼓励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中,运用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改善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传在线监管系统。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纠正和整改。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验收和核查,应商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中涉及复垦为耕地的,应对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并依法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在验收合格后的五年内对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跟踪监测,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四章建新管理第二十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
建新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与经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区一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整体审批,可不再办理农转用审批。
建新区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复垦和建新应当做到:(一)建新区面积不得大于复垦区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二)建新区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允许建设区内确实不能安排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但必须按规定做好规划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安置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审批供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五章实施监管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建立在线监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设全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