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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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道头煤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遵守本
制度。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监站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工作。
第四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负责人、科室、区队、班组、
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并对相应职责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整改、验收、督办的责任单位(部门)、人员,台账、记录相一致。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两个计划同时下发同时落实,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范围、内容和排查周期。排查范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即全覆盖)。
第八条排查周期:
1、董事长(总经理)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2、公司各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各区(队)、项目部每周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范围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公司各职能部门、区队每天要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5、各单位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第九条登记上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逐项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它上级的各类检查隐患也要登记在台账内。
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对口职能部门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四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分级治理。
1、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2、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3、重大事故隐患由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
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口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4、事故隐患治理必须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因没有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治理督办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区(队)、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事故隐患的治理督办由各职能部门对口负责。
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职能部门实施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省厅、属地市、县(市、区)煤管局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员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部门)要及时记录隐患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第二节验收销号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为事故隐患的牵头验收部门,各二级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对口职能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第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
后,由对口职能部门书面报告安监站。
公司各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对口职能部门组织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和销号,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复查验收单位按文书要求书面报告。
国家局挂牌的重大隐患由山西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或文书指定单位)核销。
第三节公示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每月要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在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及时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第十八条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公司要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改进完善。董事长(总经理)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对重大隐患、共性隐患、反复隐患、新增隐患等进行“追根溯源”,从技术设计、规
程措施、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动组织、设备设施、现场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要对下月及今后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针对性、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资金保障。由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使用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到位。
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由培训中心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培训要结合实际,可灵活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每月对各职能部门、区(队)、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检查一次,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双重考核,即:定价考核和月度百分制安全评价考核。
(一)定价考核
1、每发现一条较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连带考核责任单位正职、事故隐患包保人50元。
2、发现一条一般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3、发现一条重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处罚1万元,连带考核责任单位正职、事故隐患包保人500元。
4、同一条一般隐患三次及以上提出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单位处罚每条1万元,同时扣罚月度百分制安全评价分数10分。
(三)隐患认定
1、公司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考核以“三定”跟踪落实表上隐患性质和条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