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虚开发票买卖双方均受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虚开发票买卖双方均受罚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某装饰公司进行税务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2011年5月份某记账凭证记录支付某项目经理人工费193390元,所附原始凭证为本区某劳务公司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项目内容为劳务派遣。
经核实,该项目经理与该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系独立承接该工程项目。
该装饰公司承认,他们与劳务公司之间无任何实际经济往来,由于项目经理与装饰公司事先约定相关税费由公司负担,所以公司找到劳务公司开具正式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据此,税务机关向该装饰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同时对该装饰公司和该劳务公司发票违规行为予以了行政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同一笔虚开的发票,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双方都涉及虚开的违法事实。
对上述两家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予以了行政处罚。
该装饰公司支付的项目经理人工费已由该项目经理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