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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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06
附则
实施时间与效力范围
实施时间
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效力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其他规定与解释权
要点一
规定
该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
要点二
解释权
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修订与废止办法
修订
该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补充由国务院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2023-11-10
• 总则 • 取水许可申请与审批 • 取水许可证管理 • 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 •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立法目的
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管理,规范取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社会公共 利益和公共安全。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专款专用
水资源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 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监督检查
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水资源费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
资金使用效益。
05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取水许可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 取水、取水计量是否准确、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取水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取水申请书,包括取水口位置、取水水量、取水用途等信息。
申请人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包括对水资源的评价、论证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修改)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随着我国城乡发展的不断进步,相对应的建设项目也在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因此,在建设项目之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下面,将探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实施。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保障水资源利用中社会、环境和经济三方面利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项目水源供应:水资源是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之一,建设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以明确项目是否可以得到足够的水源供应。

(2)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是有限的资源,过度利用或者污染水源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水资源论证可以帮助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案,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与稳定:水源的污染和过度开发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水资源论证考虑到生态环境因素,避免给生态环境造成过大的损害。

(4)保障经济利益最大化:水资源直接影响生产和生活,如果水资源供应不足会影响经济发展,过度利用水资源也会导致经济损失。

水资源论证有助于平衡项目发展与水资源利用,最大化经济利益。

2.具体实施水资源论证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几个步骤:(1)搜集水资源数据:包括水资源使用现状、水文地质状况、气象气候数据等;(2)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案,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考虑到环保和生态因素;(3)进行准确的水资源供需分析:通过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确定项目的水资源需求量、供水方案等;(4)综合评估水资源环境影响:考虑到项目水资源利用后对周围环境和水体的影响,采用水文学模型等工具进行综合评估;(5)论证报告编制:根据调查分析和评估结果,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二、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在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基础上,建设项目需要正式取得取水许可,才能在项目中使用水资源。

下面,将从取水许可的意义、取水许可的程序、取水许可管理等方面探讨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的内容。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11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这对于加强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依法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条例》,协调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是贯彻实施《条例》的核心,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初步建立国家水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

1、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条例》要求,提出2010年以前本流域和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于2007 年4月15日之前报水利部。

根据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省级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到各市(地)、各县(市),并报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争取用两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覆盖流域、省(区)、市(地)、县(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在本流域、本地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增水量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总量控制的精神,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2、在取水总量控制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凡属下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发放取水许可证时须报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备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浙水政[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10〕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4号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管理权限审批管理权限按照《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不得越权审批。

省内界河上的取水或跨行政区域的取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按照审批权限就高原则,由其中最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根据不同水源,分别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权限属流域机构的,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主要依据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是审批取水许可的主要依据。

在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或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规划,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凡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的取水高于《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中该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或大流量间接冷却用水采用直流式冷却的(海水利用除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对已批准的取水项目的用水定额高于该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业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在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前将用水定额降至规定的定额内。

三、取水申请受理与审批1、申请时限。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备案后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
审批部门对该县农业灌溉项目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和核查,综合 考虑水源条件、灌溉面积、退水水质和水量等因素,批准该农业灌溉项目的取 水许可申请。
04
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审 批的异同点
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审批的异同点 异同点概述
目的
都是为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发。
报告书审查
审批部门对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进行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完整性、内 容深度、技术可行性等方面。
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对报告书中涉及的取水水源、 取水设施、退水水质和水量等现场情 况进行核查。
审批决定
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审批部门准
加强对已审批取水项目的监管,确保取水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通过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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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和数字化
利用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实现审批流程的电子 化和远程办理,方便企业和个人申请。
3
强化水资源保护
随着水资源日益紧缺,审批将更加注重水资源保 护和可持续利用,严格控制取水量和取水方式。
未来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审批行为。
强化监管力度
符合水资源规划
取水许可审批需符合水资源规划,确保取水行为与水资源规划相协调。
保证可持续利用
取水许可审批需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和浪费。
保证公共利益
取水许可审批需保证公共利益,避免对其他用水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 利影响。
取水许可审批案例
某市一家大型工业企业需要新建一座工厂,需要从附近河流取水。该企业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 了取水许可申请。经过现场核查和审查,审批部门批准了该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并发放了取水许可 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1)
5、现行《办法》在流域和行政区域取水总量控制方面缺乏 措施,审批取水量,科学性不够。在审批取水量时,往往 偏重生活和生产用水,忽视生态用水和生态保护,使一些 地方审批的取水量超出了当地的水资源承载能力。
6、现行《办法》在监督管理制度方面不够完善。用水定 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取水许可年度审验,以及退水水 质的管理和审批的监督管理,都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
特许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 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主要适用于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 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 场准入等。
特许有三个特征 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
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取水许可制度
一、取水许可制度实践及其健全完善
目前全国共发放取水许可证70余万套,审 批水量4500亿立方米(不包括水力发电用水,下 同),约占全国年用水总量的76%。年度审验取 水许可证40多万套,占发证数的60%;审验水量 3000多亿立方米,占审批水量的近70%。
取水许可制度体系逐步健全; 取水监督机制逐步建立; 取水许可基础工作逐步加强。
其次是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送审稿规 定“取水许可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 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 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 使本办法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取水许 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许可监督 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权限划分和相互协作。
3、现行《办法》确定的取水许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 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不利于对地表水与地下水、城市与乡 村的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与乡村、 地表水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的分工部门间的 矛盾。致使目前仍有部分城市规划区的地下水仍然没有实 施取水许可。

关于取水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取水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关 键 词 :取水许可;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论证
Discussion on water licensing management//Li Jinjing,Zhang Lifeng,Zhao Yiwen,Qin Lu Abstract 院 Water licensing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vehicle for double control of total water consumption and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院1000-1123(2017) 19-0042-04
取水许可管理是我国实施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是 落 实 “十 三 五 ”水 资 源 消 耗 总 量 和 强 度 双 控 行 动 的 重 要 抓 手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以 下 简 称 《水 法》),2006年 国 务 院 第 4 6 0 号令发布 的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以 下 简 称 《条例》),2008年水利 部 制 定 了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办 法 》),随 后 各 流 域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冤相继出台各自辖区内的 取水许可管理细则。目前取水许可管 理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 系 ,规范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 可审 批 行 为 ,促进了水资源管理和保 护 ,但在取水许可管理过程中发现现 有制度仍有不够完善、规 范 之 处 。本 文结 合当前水资源管理实际,研究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措 施 ,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和
从 上 述 案 例 可 见 ,合理的规定未 必 合 法 ,越 来 越 多 企 业 遵 循 “法无禁 止 即 可 为 ”原 则 行 事 ,行政管理工作 更应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办法》 作 为 部 门 规 章 无 权 超 越 《水 法 》的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特许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 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主要适用于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 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 场准入等。
特许有三个特征 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
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取水许可制度
一、取水许可制度实践及其健全完善
二、水资源论证制度
水资源是三大战略资源之一
粮 食
能 源
水资源
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的三种考虑:
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解决短缺 与发展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能源、交通、通讯、水利等基 础设施都是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经过20多年的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 通讯等问题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水资源问 题却随着人口、经济的发展,紧缺程度不但没 有很好的化解,还呈蔓延之势。
3.水资源论证为实施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服务
宏观管理方面
一是规定“流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 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 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第七条)。“ 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的总量不得超过本行 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第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 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 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 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 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应提交经审定的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时,应当附具 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取水 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未附具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整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整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整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七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行政许可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整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七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七台河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整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3日七台河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整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工作,提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字〔2016〕221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7〕268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字〔2016〕221号)要求,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第三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退水或者排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规定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一讲 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第一讲 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 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 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
--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 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 批准。
第三节 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 与工作程序
一、取水水源论证 二、取用水合理性论证 三、退水论证 四、开发影响补偿方案论证 五、水资源论证工作程序
一、取水水源论证
一是以现状条件下的水资源状况来确定建设项目水资源 开发规模和取水规模,真正做到以水定产,以水定规模;
二是在现状水质状况下,能否满足建设项目取水(%)
人均 水资源量 GDP (%)
长江以南 36.5
53.5
54.8
81.0
长江以北 63.5
46.5
45.2
19.0
汛 期 洪 水 成 灾
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管理型、混合型缺水
非汛期干旱缺水
我国已经进入了水资源紧缺时代,必然要求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 重大建设项目
❖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国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水资源论证是服务于取水许可审批,它与取水许可审
批是一个整体,两个环节,是保证取水许可审批科 学、合理的依据。
第二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形成过程及依据
❖《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735号)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 作的通知》(国发[2000] 36号)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 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

主要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
二、水资源论证管理
三、存在问题 四、结语
取水许可的地位 取水许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基本制 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 取水许可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 一,是抑制用水过快增长的主要手段
取水许可审批
1、法规体系
2、管理对象
3、着重把握的环节 4、全国取水许可管理台账
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我省境内黄河干流取水(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以及黄河流域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含地下水 )由黄委进行全额管理;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 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m3以上 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2 万m3以上的取水由黄委进行管理;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 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 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 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水由黄委进行管理。 长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长江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含地下水 );汉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 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日取水2万 m3以上;嘉陵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 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对应办证而未办证的取水户分四类处置,并登记建档发证:
1、2002年5月1日前批准并开工建设取水设施的项目,核查登记发证;
2、2002年5月1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取水设施的项目,先行登记,并责令补充 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核验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3、装机在5000千瓦以上(含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2002年5月1日前建成并

水务行政审批指南

水务行政审批指南

水务行政审批指南水务行政审批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务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对于需要办理水务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个人来说,了解审批的流程、要求和相关事项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水务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一、水务行政审批的种类1、取水许可审批如果您需要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就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这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各种用水情况。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如修建桥梁、码头、管道等,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以确保建设项目不会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以控制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质量。

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如开办矿山、修建铁路、公路等,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过审批,以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二、审批的依据和原则水务行政审批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审批的原则包括:1、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超过其承载能力。

2、生态环境保护原则,防止水务活动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3、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的流程1、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设计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

2、受理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将予以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申请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列十七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而制定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中文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条数十七条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起发布时间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目的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可持续利用目录1.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摘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是水资源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有效措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也是实施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科学依据。

自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以来,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配置、取退水许可、水功能区、优化调度、审批监督等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管理1、现行立法中水资源论证与取水制度的关系目前,我国明确规定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立法主要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许可条例》)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取水许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取水申请人在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之一是“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该规定将开展水资源论证作为申请人申请取水许可的必经前置程序。

《取水许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上述规定构成了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使开展水资源论证制度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此外,为了促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开展,水利部与原国家计委于2002年联合颁布实施了《办法》,对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具体程序性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从现行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水资源论证制度是从属于取水许可制度的。

这种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适用范围上,二者具有完全一致性,水资源论证受取水许可适用范围的制约。

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和《取水许可条例》第二条,取水许可只适用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受上述范围的限制,现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支付也只能适用于直接取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各间接取水行为(如取用自来水)和取用其他非常规水源(如果用雨水,中水,海水,淡化水等水源)的行为。

二是在作用发挥上,水资源论证完全为取水许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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