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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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1.6 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
2.1 工作人员
2.1.1 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1.2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疗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2.1.3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要求。
2.1.4 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1.5 所有参加电力生产的工作人员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2013年版)的相关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1.6 所有新入厂(公司)的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部门)和班组(岗位)三级相应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规程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
2.1.7 外来承揽各类工程施工单位的全体人员和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进入现场前,应经体格检查合格;经相关安全知识和本规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
对于生产厂家技术指导、安装调试、试验等人员,各单位应按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告知,确认其已掌握全部内容后,在有关人员带领下,方可进入现场。
上述各类人员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1.8 对外来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应急事项等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并履行入厂、离厂书面签字确认手续。
2.1.9*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1)、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会使用现场消防器材,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电伤、气体中毒、溺水等急救常识。
2.1.10 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及技能,了解作业场所危险源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因素,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
2.1.11 使用易燃物品(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时,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其特性、操作方法及防火防爆规定。
使用有毒危险品(氯气、氨、汞、酸、碱等)时,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其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钴、铯、镅等)的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2.1.1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2 个人防护
2.2.1*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设备绞住的部分或可能卡住的部分,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
戴专用的手套,穿着防护工作服。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2.2.2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帽带必须系好。
2.2.3 工作人员进入噪声超标的作业区域,应正确佩戴耳罩、耳塞等防护用品。
2.2.4 从事高温、低温环境下作业人员的防护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2.2.4.1 接触高温物体时,作业人员必须戴专用手套、穿专用防护服和防护鞋。
2.2.4.2* 在高温环境工作时,应合理增加作业人员的工间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应穿透气、散热的棉质衣服。现场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等防暑降温物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2.2.4.3 从事低温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寒衣物,佩戴防寒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2.2.5 从事涂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或防毒面具,并采取防火防爆
措施。
2.2.6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规范进行配备,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2.2.7 火灾、地震、台风、洪水、江海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2.3 工作场所安全要求
2.3.1* 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2.3.2*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进出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有油水、泥污等时,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2.3.3*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盖板上的把手不得高于盖板平面。在一些较大的孔、洞口上还应加装部分横梁,使盖板承受力符合规范要求。主要通道上的盖板,应经计算而专门制作,必要时还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牌。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装设牢固的硬质围栏和明显的“当心坑洞!”、“当心坠落!”等安全警示标示牌,必要时在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盖板恢复。临时打的孔、洞四周也应装设牢固的硬质围栏和明显的“当心坑洞!”、“当心坠落!”等安全警示标示牌,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2.3.4* 所有升降口、吊装孔、大小孔洞、楼梯、平台以及通道等有坠落危险处,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扶手等设施。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踢脚板高度不低于100mm,栏杆间距不大于380mm,立柱间距不大于1m。安装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