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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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方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定中规程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和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超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们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目录1 总则1.1 通则1.2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1.4 设备的维护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1.6 工具的使用2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2.1 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2.2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2.3 外包工作票的管理2.4 工作票填写2.5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3 运、输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3.1 一般注意事项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3.4 储煤场、储煤筒仓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3.6 皮带运输机3.7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3.8 给煤机3.9 原煤斗4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4.1 一般注意事项4.2 卸供油工作4.3 燃油的储存管理4.4 燃油设备的检修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5.1 一般注意事项5.2 吹灰5.3 排污5.4 除焦5.5 出灰5.6 脱硫5.7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6 锅炉设备的检修6.1 一般注意事项6.2 燃烧室的清扫6.3 烟道及受热面、除尘器的清扫6.4 煤粉仓及灰斗(灰仓)的清扫6.5 锅筒内部的检修6.6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检修6.7 转动机械的检修6.8 水压试验6.9 电除尘器检修7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7.1 一般注意事项7.2 汽轮机的检修7.3 凝汽器的清洗7.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7.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7.6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7.7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8 管道、容器的检修8.1 汽、水管道和煤气(含天燃气)、油管道的检修8.2 地下管道8.3 容器内的工作9 化学工作9.1 取样工作9.2 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9.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9.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10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11 电焊和气焊11.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11.2 电焊11.3 气焊11.4 氩弧焊12 高处作业12.1 一般注意事项12.2 脚手架12.3 斜道与跳板12.4 梯子12.5 脚手架的拆除12.6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13 起重和搬运13.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13.2 各式起重机13.3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合成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13.5 人工搬运13.6 车辆和船舶运输13.7 码头工作14 土石方工作14.1 一般注意事项14.2 挖土14.3 打眼工作14.4 爆破工作15 潜水工作附录A:紧急救护法附录B: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附录C: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附录D: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格式附录E: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附录F: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附录G: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附录H: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附录I:继热作业措施票格式附录J: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附录K: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附录L:停电联系单格式附录M:送电联系单格式附录N:脚手架委托单格式附录O: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格式附录P:脚手架验收单格式附录Q: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附录R: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附录S: 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附录T: 水银工作1 总则1.1 通则1.1.1 为了加强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24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246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目录第一章总则 (245)第一节通则 (245)第二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245)第三节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247)第四节设备的维护 (247)第五节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248)第六节工具的使用 (249)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251)第三章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253)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53)第二节厂内铁道 (253)第三节储煤场 (254)第四节各式运煤机 (254)第五节运煤皮带 (255)第六节原煤斗 (256)第四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257)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57)第二节卸油工作 (257)第三节燃油的储存管理 (258)第四节燃油设备的检修 (258)第五章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259)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59)第二节吹灰 (260)第三节排污 (260)第四节除焦 (261)第五节出灰 (261)第六节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262)第六章锅炉设备的检修 (263)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63)第二节燃烧室的清扫 (263)第三节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264)—247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节煤粉仓的清扫 (264)第五节受热面的清洗和检修 (265)第六节燃烧室内的检修 (266)第七节烟道内的检修 (266)第八节转动机械的检修 (267)第九节水压试验 (267)第七章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268)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68)第二节汽轮机的检修 (268)第三节凝汽器的清洗 (270)第四节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270)第五节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270)第六节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271)第七节水轮机的检修 (272)第八章管道、容器的检修 (272)第一节汽、水管道和瓦斯、油管道的检修 (272)第二节地下管道 (274)第三节容器内的工作 (275)第九章化学工作 (275)第一节取样工作 (275)第二节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 (276)第三节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276)第四节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277)第五节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278)第十章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278)第十一章水银工作 (280)第十二章电焊和气焊 (281)第一节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281)第二节电焊 (282)第三节气焊 (283)第四节氩弧焊 (287)第十三章高处作业 (288)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288)第二节脚手架 (289)第三节斜道与跳板 (290)第四节梯子 (291)第五节脚手架的拆除 (292)第六节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292)—24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四章起重和搬运 (292)第一节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292)第二节各式起重机 (293)第三节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链式起重机 (297)第四节人字架、走线滑子(缆索起重机)、绞磨和扒杆 (299)第五节人工搬运 (300)第六节车辆和船舶运输 (301)第七节码头工作 (302)第十五章土石方工程 (302)第一节一般注意事项 (302)第二节挖土 (303)第三节打眼工作 (304)第四节爆破工作 (305)第十六章潜水工作 (306)附录Ⅰ热力机械工作票 (308)附录Ⅱ储油罐的防火间距 (309)附录Ⅲ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310)—24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外单位参与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在开始工作前还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经过本安全规程考试合格。
1.1.6各单位各级领导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班组长以上岗位人员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2.4 工作票的填写(12)
2.5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13)
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13)
3 运、输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5)
3.1 一般注意事项(15)
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16)
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17)
1.1.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4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8.1 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油管道的检修(34)
8.2 地下管道(35)
8.3 容器内的工作(36)
9 化学工作 ---------------------------------------------------------(36)
9.1 取样工作(36)
9.2 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37)
1.1通则
1.1.1为了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全)(汇编)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全)(汇编)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目录1 总则1.1 通则1.2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1.4 设备的维护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1.6 工具的使用2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2.1 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2.2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2.3 外包工作票的管理2.4 工作票填写2.5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3 运、输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3.1 一般注意事项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3.4 储煤场、储煤筒仓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3.6 皮带运输机3.7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3.8 给煤机3.9 原煤斗4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4.1 一般注意事项4.2 卸供油工作4.3 燃油的储存管理4.4 燃油设备的检修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5.1 一般注意事项5.2 吹灰5.3 排污5.4 除焦5.5 出灰5.6 脱硫5.7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6 锅炉设备的检修6.1 一般注意事项6.2 燃烧室的清扫6.3 烟道及受热面、除尘器的清扫6.4 煤粉仓及灰斗(灰仓)的清扫6.5 锅筒内部的检修6.6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检修6.7 转动机械的检修6.8 水压试验6.9 电除尘器检修7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7.1 一般注意事项7.2 汽轮机的检修7.3 凝汽器的清洗7.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7.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7.6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7.7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8 管道、容器的检修8.1 汽、水管道和煤气(含天燃气)、油管道的检修8.2 地下管道8.3 容器内的工作9 化学工作9.1 取样工作9.2 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9.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9.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10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臵的运行与维护11 电焊和气焊11.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11.2 电焊11.3 气焊11.4 氩弧焊12 高处作业12.1 一般注意事项12.2 脚手架12.3 斜道与跳板12.4 梯子12.5 脚手架的拆除12.6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13 起重和搬运13.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13.2 各式起重机13.3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合成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13.5 人工搬运13.6 车辆和船舶运输13.7 码头工作14 土石方工作14.1 一般注意事项14.2 挖土14.3 打眼工作14.4 爆破工作15 潜水工作附录A:紧急救护法附录B: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附录C: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附录D: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格式附录E: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附录F: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附录G: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附录H: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附录I:继热作业措施票格式附录J: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附录K: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附录L:停电联系单格式附录M:送电联系单格式附录N:脚手架委托单格式附录O: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格式附录P:脚手架验收单格式附录Q: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附录R: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附录S: 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附录T: 水银工作1 总则1.1 通则1.1.1 为了加强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最全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完整版.doc

最全华电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完整版.doc

1 总则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6 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2.1 工作人员2.1.1 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1.2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疗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2.1.3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要求。

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份}

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份}

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份}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T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59 安全带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9155 高处作业吊篮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 651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3 总则3.1 通则3.1.1 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2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1.3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标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3.1.4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部分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号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

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集团公司2013版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

集团公司2013版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
第4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没有修订内容) 第5章 锅炉及相关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包括一般注意事项、锅炉吹灰、 锅炉排污、锅炉除焦、除灰、除渣、循环流化床锅炉设备的运行 与维护等内容)共增加11条 5.1.2* 对于循环流化床等正压锅炉,巡检时应避免在封闭的人孔门 及与炉膛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期停留,在锅炉运行时,严禁打开任 何门、孔。 5.2.8* 吹灰器管路应进行定期检查。 5.3.9*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进一步塌陷造成 人员伤害。 5.5.11-5.5.13 使用灰车运送灰渣的3条规定 5.5.19* 捞渣机周围应设置“当心烫伤”等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在运 行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5.5.20* 不停炉进行捞渣机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大焦块坠落渣船 飞溅伤人。不停炉检修干渣机时应戴长管式空气呼吸器,并做好 防止烫伤的措施。( 某电厂2011年5月13日处理冷却蓬灰时, 措施不当,造成9人烫伤,2人死亡) 重大修改13条,在此不一一例举。
三.华电《安规》修订概况



பைடு நூலகம்
根据以上原则,华电《安规》从4月开始修订,期间进行了 征求意见、审查讨论以及最终审核等环节,到2012年12月 中旬基本完成华电安规的修订、完善工作。热力和机械部 分1-25章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共:1615条 增加共: 370条 重大修改: 284条 热力和机械部分修改后条款共:1985条 附录增加或变更:5处(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热控工作 票格式、动火工作票格式、工具的分类、自给开路式压缩 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指导性说明等5处)
四.华电《安规》主要变化内容
6. 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 26164.1-2010)的规定要求,对部分数据进 行了调整。如受限空间内含氧量达到 19.5% 以上。 改为受限空间内含氧量保持在19.5%~21%;移动平 台工作面四周应有不低于1050mm高的护栏。改为移 动平台工作面四周应有不低于1200mm高的护栏等。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1. 引言本文档是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热力机械部分,旨在规范电力系统中与热力机械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热力机械在电力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通过本规程的实施,旨在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维护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2. 目标本规程的目标是确保热力机械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减少热力机械操作过程中的事故发生;•保护电力系统的设备和资产免受损坏。

3. 责任与义务3.1 电业公司电业公司作为热力机械操作的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制定和实施热力机械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热力机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建立和健全热力机械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

3.2 工作人员作为热力机械操作的执行者,工作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动或违规操作;•熟悉热力机械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相关安全装备;•主动参与培训和学习,提升技能和安全意识;•发现危险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热力机械操作流程热力机械操作流程应包含以下内容:4.1 准备阶段•验证操作人员的资质和熟悉程度;•检查热力机械的设备和工具,确保正常可用;•检查热力机械的运行环境和相关安全设备;•制定详细的操作计划。

4.2 操作阶段•按照操作计划进行热力机械的开启、关闭、调整等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性;•监测热力机械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3 收尾阶段•检查热力机械的运行结果,确保工作完成和设备正常运行;•清理操作现场,恢复原状;•填写操作记录,包括操作人员、日期、操作内容等信息;•提交操作记录,并进行必要的审批和归档。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使用电力的便利性和效率提高了生产效率,改善了生活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电业安全,保障人民裙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力的热力和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

在使用电力的过程中,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 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电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 定期检查。

定期对热力和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预防措施。

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定期安全培训等,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热力设备安全规程1. 热力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安装单位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安装前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2. 热力设备的日常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3. 热力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五、机械设备安全规程1.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保养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保养周期按照规程进行。

3. 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总则1. 对于已经使用的热力和机械设备,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2.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七、附则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节通则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2013年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精华版

2013年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精华版

1 总则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6 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2.1 工作人员2.1.1 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1.2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疗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2.1.3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要求。

热力和机械部分安全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安全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节通则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2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第9条:生产厂房内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高栏杆和不低于100㎜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离滑跌。

第16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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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防范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

1.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 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1.6 坚持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与反违章并重。

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7*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1.8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热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安装(技改)和调试等工作,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1.9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得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一般安全措施2.1 工作人员2.1.1 具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2.1.2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凡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疗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2.1.3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电力生产人员健康要求。

2.1.4 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1.5 所有参加电力生产的工作人员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熟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2013年版)的相关内容。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试。

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1.6 所有新入厂(公司)的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部门)和班组(岗位)三级相应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规程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

2.1.7 外来承揽各类工程施工单位的全体人员和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进入现场前,应经体格检查合格;经相关安全知识和本规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

对于生产厂家技术指导、安装调试、试验等人员,各单位应按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告知,确认其已掌握全部内容后,在有关人员带领下,方可进入现场。

上述各类人员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1.8 对外来参观、学习、检查、指导等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应急事项等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

并履行入厂、离厂书面签字确认手续。

2.1.9* 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1)、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会使用现场消防器材,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电伤、气体中毒、溺水等急救常识。

2.1.10 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及技能,了解作业场所危险源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因素,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

2.1.11 使用易燃物品(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时,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其特性、操作方法及防火防爆规定。

使用有毒危险品(氯气、氨、汞、酸、碱等)时,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其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钴、铯、镅等)的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2.1.1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2 个人防护2.2.1*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设备绞住的部分或可能卡住的部分,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裙子、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

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戴专用的手套,穿着防护工作服。

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2.2.2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帽带必须系好。

2.2.3 工作人员进入噪声超标的作业区域,应正确佩戴耳罩、耳塞等防护用品。

2.2.4 从事高温、低温环境下作业人员的防护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2.2.4.1 接触高温物体时,作业人员必须戴专用手套、穿专用防护服和防护鞋。

2.2.4.2* 在高温环境工作时,应合理增加作业人员的工间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应穿透气、散热的棉质衣服。

现场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等防暑降温物品。

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2.2.4.3 从事低温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寒衣物,佩戴防寒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2.2.5 从事涂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或防毒面具,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2.6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规范进行配备,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2.2.7 火灾、地震、台风、洪水、江海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2.3 工作场所安全要求2.3.1* 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

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2.3.2*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进出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

地面有油水、泥污等时,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2.3.3*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盖板上的把手不得高于盖板平面。

在一些较大的孔、洞口上还应加装部分横梁,使盖板承受力符合规范要求。

主要通道上的盖板,应经计算而专门制作,必要时还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牌。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装设牢固的硬质围栏和明显的“当心坑洞!”、“当心坠落!”等安全警示标示牌,必要时在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灯,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盖板恢复。

临时打的孔、洞四周也应装设牢固的硬质围栏和明显的“当心坑洞!”、“当心坠落!”等安全警示标示牌,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2.3.4* 所有升降口、吊装孔、大小孔洞、楼梯、平台以及通道等有坠落危险处,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扶手等设施。

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踢脚板高度不低于100mm,栏杆间距不大于380mm,立柱间距不大于1m。

安装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m。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硬质遮栏,并设置明显的“当心坠落!”安全警示标示牌,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恢复。

2.3.5* 生产现场需经常检查和操作的设备不应设在高处;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2.3.6* 所有楼梯、平台、步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现场步道的梯蹬应平整,间距应一致,栏杆不准焊在铺设的铁板上面。

铁板、格栅板必须铺设牢固、平整。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或其他的防滑跌设施。

室外楼梯、步道宜采用格栅板。

在楼梯的始级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2.3.7 厂房外墙、烟囱、冷水塔等处应设置固定爬梯,爬梯必须牢固可靠,高出地面2.4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

高度超过100m的爬梯中间应设置休息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时必须抓牢,禁止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禁止手中携物上下爬梯。

2.3.8*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2.3.9 在楼板和结构上开凿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设备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起重设备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2.3.10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设备底座、支吊架等作为起吊支承点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2.3.11 设备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防护罩必须坚固并牢靠固定,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2.3.12 厂房内设备、材料、工器具的放置应整齐、有序,标识清楚,定置规范管理。

2.3.13*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并保持畅通。

现场经常有人通行的通道上不准设有临时电缆、管道等,地面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电缆、管道等)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和设置明显的“当心绊倒!”安全警示标示牌。

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当心碰头!”安全警示标示牌。

2.3.14* 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

在主控制室、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工作地点应配有应急照明。

高度低于2.5m的电缆夹层、隧道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2.3.15 生产区域以及其他人员物资集中的地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具,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

以上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器材或设施确因需要而移动、拆除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事先通知主管部门并得到批准。

工作完毕后及时恢复。

2.3.16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严禁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

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消防斧把上应涂红色。

2.3.17* 主控室、化验室等必要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应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2.3.18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

生产现场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及时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2.3.19 生产现场的热管道、电缆等部位不应积煤粉、灰尘。

煤粉、灰尘应及时清扫干净。

2.3.20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稀料、油漆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专门管理。

2.3.21*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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