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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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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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2.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3.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4. 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5. 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6. 合同: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7.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

8. 承诺: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9.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0.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1. 先决条件:是指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先决条件未满足之前不必履行,不承担责任。

12.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13.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国家政策改制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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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点总结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巴黎公约》、《纽约公约》国际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意”或者“协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允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许诺。

)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PICC:第2.2条(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CISG:Article 14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2、要约的构成要件充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缔约意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3、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仅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

(2)、对要约人A.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因为缺少对价,对于要约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对价理论”:一个人所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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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要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德国和日本)(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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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考试题型: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论述151.Legal system(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Civil law system:1)statutory law,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code2)France,Germany,Switzerland etc3)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4)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Common law system:1)derived from custom,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 -established law2)England,USA,Canada etc3)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binding the later2.Incoterms2000(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 rms revised in2000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UCP600(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2007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了结)3.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1)Ownership of Property(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3)Centralized management(4)Limited Liability: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on4.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a.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b.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Under the same condition,othe r shareholders ownc.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Thu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 s is much stable)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d.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2)Corporation Limited by Sharesa.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not limited,usually multitudinousb.the total capital divided into equal stockc.stock be publicly issued and could be freely transferred according lawd.the right of ownership and that of operation be separatee.the scale is much bigger than that of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5.(比较子公司和分公司区别)Subsidiary:(1)legal person;(2)independently assume civil responsibility,although be controlled somewh at by parent corporation.Branch:(1)with no legal person status;(2)its civil responsibility be assumed by the home corporation(最主要的区别: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6.Merger:()比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区别(1)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and the amalgamated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2)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it is me 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when corporations merge,the claims and debts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 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7.Applicability of CISG(1)The contract is for the commercial sale of goods;(2)It i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nationality or citizenship of individuals is not a determining factor);8.Reservation(中国对CISG做的两项保留)a.the reservation towards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CISG:China agrees that CISG shall be limitedly applied to a contract of sale ente red into by and between the parties whose business premises are located in t he contracting States of CISG,don’t agree to expand the applicable scope o f CIS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flict rules;b.the reservation towards the form of a contract.9.Structure and Scope of PICCEach article is accompanied by(1)comments and where appropriate by(2)factu al illustrations intended to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the black letter rule a nd the different ways in which it may operate in practice.10.Contractual Capacity(1)Common Lawthere are three classes of persons who are not considered tohave sufficient capacity to be bound by the contract:a.Minors(typically under18)b.Mentally Impaired or Incompetent Personsc.Drunk Persons(2)ChinaThere are three classes of capacity:a.Full capacity(age18or above,adult)b.Limited capacity(a minor aged10or above;a mentally ill person who is unable to fully account for his own conduct)c.No capacity(a minor under the age10;a mentally ill person who is unabl e to account for his own conduct)(判断:minor都是限制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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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跨国性)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具有国际通用性的习惯。

(它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商人选择适用。

)3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5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6要约:乂称“报价”或“发盘”,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成立条件: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内容十分确定;要约人相对方表明其会就自己表示的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商品目录;报价单等撤回和撤销:发价(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在生效后的收回叫撤销。

可撤回要约: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就可以撤回。

要约生效后,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不可撤销的要约: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川•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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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业法3.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相互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方式也比较单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等均有许多限制。

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虽然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现实情况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习惯法。

5)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经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则具有比较强的传统型、民族性与区域性。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

联系: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所属范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的内容,也包含公法的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包含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内容,是国际法所没有的。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1.两大法系的来源和主要特点P101)大陆法系:因其源自于欧洲大陆而得名,由于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因此也称罗马法系。

特点:a.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尤其重视法典化。

b.从整体上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c.在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几乎完全继承罗马法。

d.与成文法相吻合,大陆法系通行演绎逻辑大法律推理方式e.有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2) 英美法系:指的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核心,以衡平法为补充而发展起来并深受其影响的,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a.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判例法。

b.没有公私法的划分c.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奉行归纳逻辑的推理方式。

d.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法官消极性较强,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的对抗浓郁。

2.案例分析P1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英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使用了“FOB上海”贸易术语。

现在双方就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家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争议,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上;乙公司则主张适用英语的法律,因为受诉法院在英国。

问:(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吗?为什么?(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认为对于的双方的争议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答:(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饭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的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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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内部各种关系及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且判例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着主体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以法典为法律体系的主干。

英美:以单行法为法律体系的主干3、法律分类不同大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英美: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

4、法官权限不同大陆:只能援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不仅运用法律,也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以法官为重心,庭审中采用提问制。

普通:当事人主义(对抗制),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6、思维方式不同大陆:“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

英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原则。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1.都属于私法范畴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性规定都适用于商事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一种比较纯粹的的财产关系。

3.营利性是商法最主要特征,一般的民事行为不以营利动机为必然要素4.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商事关系应首先适用商法的相关规定。

商事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商业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原因:大陆法系下: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英美法系下:1、实际授权—分为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2、表见授权3、必要的授权:紧急处分的代理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有哪些?1. 被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大陆法系:直接代理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被代理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

但是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关系不包括在内。

3、国际商法是私法。

4、国际商法是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usage),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法国、德国、日本、英格兰等|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特点(1)法律的成文化,强调法典的编纂。

(1)在法律渊源上以判例法为主。

(2)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对法律最基本的划分。

(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

(3)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原则上不是法律的渊源。

(3)重视程序法和程序正义。

(4)法院组织层级基本相同,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

(4)法院体系比较复杂(尤其是英国)。

要约: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名称、数量、价格) 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3.要约必须送达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撤销:1.邀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终止:1.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失效2.因期间已过而失效3.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4.因法律原因失效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有效承诺必须具备条件:1.承诺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代理人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达方式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性质:非法律方法统一法律功能:1.作为示范法2.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管辖时(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时3.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内法工具Incoterms 2000通则的内容与特征。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5×3分=15)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系国家,分为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合伙企业的弊端: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5、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8、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9、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选择)10、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非重点)11、合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时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12、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含三方面的意思:⑴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⑵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⑶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3、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传送方式应符合要求)14、”越权”无效原则:是指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国际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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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

2大陆法系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习惯。

特点:(1)法律渊源上的特点;(2)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司法两个部门;(3)法律规范抽象、概括、逻辑严谨、系统性强。

英美法系渊源:判例法;成文法;法律权威著作。

*特点:(1)判例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是两种基本形式;(3)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

*3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大陆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

英美法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即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成为合同。

4合同法的立法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

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沿用判例法,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

中国:中国非常重视合同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大陆法的体例,采用了成文法典的渊源。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要约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3)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6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构成条件:(1)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需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

承诺撤回是承诺人组织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7对价主要是强调当事人之间相互给付的关系。

有效对价的条件:(1)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

(2)合法性。

(3)对价需发生在诺言做出的同时或之后。

(4)价值性。

(5)对价必须来自受许诺人。

(6)既存义务及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8表示瑕疵: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是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或所订合同显失公平,合同虽已成立,但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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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国际商法的概念所谓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此处的“国际”一词,主要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

从某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上述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其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有联系2国际商法的渊源及其效力1国际商事公约效力:(1)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2)有时可能会被非缔约国所遵守,把它纳入本国国内法2国际商事惯例效力:(1)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效力(2)如果当事人引用惯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3)惯例被修改,原来的惯例仍然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一经修改,新法生效,旧法废除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补充)第二章1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和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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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国际商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机构。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其中一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遇到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责任,而另一方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3.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简答及案例分析1.合伙人利益P16分享利润的权利英、美、德等国合伙法都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多少。

法国法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股票的分类P34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1)有票面值股市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票。

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2)无票面值股。

3. P93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悬而未决)确立之后自始有效。

4.大陆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P98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例如,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若干元,这种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是驱使他人为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5.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属实(2)诈欺我国法律的规定P104(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用歪曲、隐瞒事实的手法欺骗对方,是违反民法诚实原则的违法行为,如贩卖假烟、假酒、假药等。

6.P109同时履行抗辩权(三角债)7.美国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P116当一方有轻微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讲绪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3、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二)、两大法系的差异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它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权限;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5、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6、救济和权利的重视程度不同(三)、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关系:1、国际商事条约的一些内容往往是根据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国际商事惯例并不因为被编纂而消失。

国际商事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国没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惯例对非缔约国也有约束力。

这样国际商事条约也往往具有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的作用。

2、一般来说,并非国际商事条约的所有规定都是对国际商事惯例的编纂。

第二讲合同通则一、要约:指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相对人予以承诺的意思表示。

(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1、生效规则: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权的行使时间:要约人撤回其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始为有效,否则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撤回权的局限:要约的撤回权(1)对于口头的要约,要约一经发出,即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即使口头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间,也不存在撤回权行使的可能。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国际商法复习一、导论: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国际商法的特点:商事性(商整体&商行为)、国际性、调整范围广、法律和惯例的综合体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原则1)权利能力平等;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特征:没有成文法典、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判例轻条文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1.英国法结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2.美国法以判例为基础。

制定法比重>普通法特点:分为联邦法、州法(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案件有终审权)3.英美法的两大特征——遵循先例、救济(程序)优先于权利遵循先例:先例不只是必须遵守的示范模式,也是对后来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救济先于权利:救济指通过一定诉讼程序给与当事人以法律上的保护。

救济优先属于程序法范畴,权利属于实体法范畴,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才有实体权利。

主要渊源: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

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第一,判例的约束力是与法院的等级结构相联系的:其一,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任何等级的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高等法院和它以下的法院具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郡法院具有约束力。

其二,同一法院或同一级法院的判例具有约束力。

在特定条件下上议院可以不必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上诉法院也受本院以及同一级的固有的法院判例的约束,一般也不允许擅自将其变更。

高等法院原则上也是受本院或同一级固有法院判例的约束,其三,下级法院的判例对上级法院没有约束力第二,遵循先例主要指遵守判决理由。

判例由“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带意见”(obiter dicta )两部分组成。

判决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和核心,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判决中关系重大的事实;根据重大事实提出的法律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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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考试题型: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论述15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2) England, USA, Canada etc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1)Ownership of Property(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3)Centralized management(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2)Corporation Limited by Shares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not limited, usually multitudinousb. the total capital divided into equal stockc. stock be publicly issued and could be freely transferred according lawd. the right of ownership and that of operation be separatee. the scale is much bigger than that of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5. (比较子公司和分公司区别)Subsidiary: (1) legal person;(2) independently assume civil responsibility, although be controlled somewhat by parent corporation.Branch: (1)with no legal person status;(2) its civil responsibility be assumed by the home corporation(最主要的区别: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6.Merger:()比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区别(1)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 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2)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 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7.Applicability of CISG(1)The contract is for the mercial sale of goods;(2)It i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nationality or citizenship of individuals is not a determining factor);8.Reservation(中国对CISG做的两项保留)a. the reservation towards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CISG:China agrees that CISG shall be limitedly applied to a contract of sale entered into by a nd between the parties whose business premises are located in the contracting States of CISG, don’t agree to expand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CIS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 flict rules;b. the reservation towards the form of a contract.9. Structure and Scope of PICCEach article is acpanied by (1)ments and where appropriate by (2)factual illustrations inte nded to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the black letter rule and the different ways in which it may operate in practice.10.Contractual Capacity(1)mon Lawthere are three classes of persons who are not considered to have sufficient capacity to be bound by the contract:a. Minors (typically under 18)b. Mentally Impaired or Inpetent Personsc. Drunk Persons(2) ChinaThere are three classes of capacity:a. Full capacity (age 18 or above, adult)b. Limited capacity (a minor aged 10 or above; a mentally ill person who is unable to f ully account for his own conduct)c. No capacity (a minor under the age 10; a mentally ill person who is unable to accou nt for his own conduct)(判断:minor 都是限制行为人。

错)11. OfferAn Offer is a statement by one party to another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to enter into a c ontract on specified terms.China Contract Lawdefine that an offer is an intent indication showing the desire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with others12. Withdrawal and Revocation of Offer(区分撤消和撤回)Before an offer bees effective, the offeror can withdraw the offer; After an offer bees effe ctive, the offeror can revoke the offer.13.CISG和我国合同法的对比(不可撤消情形)CISGa. if it indicates, whether by stating a fixed time for acceptance or otherwise that it is ir revocable; orb. if it was reasonable for the offeree to rely on the offer as being irrevocable and the offeree has acted in reliance on the offer.China Contract Lawa) the offeror has specified a time limit for the acceptance or has explicitly indicated in any other manner the irrevocability of the offer; b) there are grounds for the offeree to maintain the irrevocability of the offer and the offeree has made preparations for the fulf illment of the contract.14.Requirements of Acceptancea. An acceptance must be made by the offeree;b. An acceptance must be 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or his agent;c. An acceptance must be made within the period of validity (late acceptance is a counte roffer)d. An acceptance must match the terms of the offer exactly and unequivocally15. ConsiderationConsideration is one of the three elements of contract formation in mon law. It is some benefit received by a party who gives a promise or performs an act, or some detrimen t suffered by a party who receives a promise. In another word, consideration is what is actually given or accepted in return for a promise16.了解哪种法律使用哪种主义a. Under the mon law system, a contract is formed when the acceptance is dispatched b y the offeree. The time of dispatch is the time the letter is put into the hands of the p ostal authorities, which is known as “Mail-box rule”.(投邮主义)b. Under most civil law states, the Receipt theory is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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