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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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法在整个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地位与作用

WTO《反倾销协议》内容自成体系,为WTO成员必须接受的WTO一揽子协议之一,改变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的“自愿选择适用”的原则。因此,在法律适用上,WTO《反倾销协议》适用的范围大大超出了GATT时期的《反倾销守则》。然而,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是直接适用WTO《反倾销协议》,而是由其国内立法机构将WTO《反倾销协议》转化为国内反倾销法后加以适用。转化适用的原因之一是WTO法所规制的主体是成员国,而非成员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内法院等执法机构只能依据转化后的国内法才能对国内私法上的主体进行法律适用。不过,在这种转化过程中,国内立法机构总是会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将WTO《反倾销协议》打上或多或少的折扣。在管辖权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自动强制管辖权”原则同样适用于履行WTO《反倾销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它突破了传统的司法诉讼需经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的国际法管辖权原则。也就是说,反倾销争端经磋商如不能解决,只需一当事方(一般应为原告)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就应设立专家组受理,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对专家组裁决报告除非DSB以共识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即被通过。这种共识程序被称为“否定式共识”或“反向一致原则”。这一规定大大加强了WTO《反倾销协议》的司法机制和对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WTO《反倾销协议》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反倾销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反倾销措施滥用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正常秩序。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反补贴、反托拉斯、保障措施等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反倾销措施作为保护国内产业措施的第一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反倾销更加容易、有效地达到保护国内的产业的目的:第一,根据WTO有关规定,反补贴法所抵制的对象是政府行为,而反倾销法所针对的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贸易行为;在程序上,要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出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要证明这些损害要比确立反倾销条件难得多。第二,保障措施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当进口产品大量涌进来,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的特殊情况下,进口成员可以限制进口,暂时背离WTO义务的一种制度。然而援引保障措施条款的成员要负有与出口国协商以及事后向出口国赔偿的义务。显然上述两种措施的构成标准都较反倾销措施更为严格。第三,反托拉斯法在适用对象上一般仅仅适用于国内对象。但是反倾销措施的隐蔽常常使一些国家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甚至出现滥用反倾销法的行为,比如:

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规定的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墨西哥于1993年4月15日在事先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对中国出口到墨西哥的全部十大类涉及4000多种税号的产品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等等。可见,尽管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实施过程看,反倾销法是抵制或制裁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倾销行为的一种合法手段,但反倾销法的实施必须限定在消除损害这样一个合理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反倾销法就会成为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法律障碍,所以WTO《反倾销协议》的目标就是通过为各成员提供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法的标准,协调各国国内反倾销措施,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最终减少贸易壁垒,维护正常的公平的贸易环境。总之,尽管WTO《反倾销协议》仍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WTO《反倾销协议》在规范各成员反倾销法的立法、执法,抑制或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反倾销措施,维持国家间公平正常贸易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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