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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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一、设立分教学点的条件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有较好的办学条件
和教学设施。

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分教学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3. 分教学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布局要求,做到
合理分布,不得超范围设立。

二、设立分教学点的程序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设立分教学点的申请,需提交相关资料并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2.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分教学点。

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设立分教学点后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报送和监督。

三、分教学点的管理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分教学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2. 分教学点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保障教学秩序和学校
管理。

3. 分教学点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当与总部保持一致,确保教学
质量和教学效果。

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分教学点进行检查和评估,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总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
合规经营,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种重要的培训机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

以下是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基本条件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并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2年,而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200平米以上。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要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如果招收住宿学生,则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实验设施和设备,并且应有充足的实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而财务管理人员则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标准,但未在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职业.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培训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额、方式和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冠名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民办职业技能学校培训计划

民办职业技能学校培训计划

民办职业技能学校培训计划1. 培训目标民办职业技能学校的培训目标是培养学员的职业技能,使他们能够胜任特定的职业职责,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技能。

通过培训,学员将获得相关职业技能和知识,同时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满足社会职业发展需要。

2. 培训内容(一)职业技能培训1. 根据市场需求和职业规范,设计并实施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课程。

涵盖行业专业技能、工作方法和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内容。

2. 根据学员的职业选择,提供个性化的技能培训方案,使其能够在特定领域中快速成长和发展。

3. 融入职业实训内容,通过模拟实战和实际操作,提高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职业知识学习1. 职业素养培训,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规范等内容,提升学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2. 行业资讯和前沿知识学习,了解行业动态和市场需求,拓展学员的知识面和视野。

(三)综合素质培养1. 提供综合素质培训课程,培养学员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等非技术性技能。

2. 针对学员的个人需求,进行职业规划和生涯发展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未来职业发展方向。

3. 培训方式(一)面授培训1. 组织专业教师进行面授课程培训,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设计实践教学环节,让学员通过实际操作提高职业技能。

(二)在线培训1. 提供在线学习平台,结合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让学员能够灵活学习和掌握知识。

2. 制定在线学习计划,监督学员的学习进度和效果。

(三)实训基地1. 建立实训基地,提供真实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让学员能够在实践中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

2. 定期组织实训活动,进行模拟操作和实际演练,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4. 师资力量(一)教师团队1. 拥有一支专业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团队,能够为学员提供专业的培训指导。

2. 针对不同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邀请行业内具有丰富经验和实操能力的专家担任技术导师。

(二)课程研发1. 设立专门的课程研发团队,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研发适合学员职业发展的课程内容。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具有现代职业技能的劳动者,提高广大群众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发挥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所办学资格合法、机构设置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有保障、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公司化管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技术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针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各类培训活动,开展各级各类各专业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包括中、高级技工、应用技能型人才和管理人员等不同教育层次和专业的培训。

第四条学校设在市环湖路南段 135 号,根据教育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对外招生。

第五条本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可与其他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办学任务第六条本学校的办学任务是:(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培养面向市场的、从业能力强、竞争力强、具有职业道德和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人才。

(二)开展职业资格鉴定。

承担国家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技能鉴定工作。

(三)开展技术服务。

为区域经济发展、职业教育改革和人才引进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流服务。

第七条本学校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的安排、课程选择、教材使用和师资组织应当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市场需求和学生群体需求。

第八条本学校除了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统一招生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对中小学生进行才艺培训之外,不得以高额学费等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违规招生或教育培训。

第九条本学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有关教育培训方针和政策,大力推行职业素质拓展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劳动教育等,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本学校实行公司化管理,通过持股人的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股东代表的参加公司会议,对学校进行法人治理,经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聘请校长、副校长、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对全体教师实行聘用制度,聘请业务经验丰富、教学经验好、道德素质高的教师组成教学团队。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由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转为民办教育机构。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条审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办学资格与条件第五条国家机构之外的社会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出资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举办民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第八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九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法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办学申请第十条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二)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三)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五)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章程编号: XYZ-2022-001生效日期: 2022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目的本章程旨在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学员的权益,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法律适用本章程所述事宜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机构概况第三条机构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正式名称为「XXXXX职业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四条办学宗旨学院的宗旨是为学员提供专业的职业培训服务,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满足市场需求,推动社会进步。

学院开展的职业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应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

第六条办学形式学院采用面授和线上教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教学活动。

第三章学员权益保障第七条学员招生学院依法执行招生政策,按照学员的志愿和能力进行入学考试和录取,并公示入学名单。

第八条学员权益1.学员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院不得因学员的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对其进行歧视。

2.学员享有公正、公平的教育评价和学习成果的合理认可。

3.学员享有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以及完善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学员应当尊重教师和其他学员的权益,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习和教学活动。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教学计划学院依据职业培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向学员公示。

第十一条教师队伍学院聘用合格的专业教师,具备相关职业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评估学院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过程和学员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员反馈学院建立学员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学员对教学质量、教师教学和学习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学院组织架构学院设立学院领导班子,包括院长、副院长等职位,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十五条学院运营管理学院依法登记,遵守相关税收和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学院宣传和推广学院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确保培训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学院的社会声誉。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职业教育与培训,尤其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管理,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设置资格要求1. 独立法人资格: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2. 专业教育背景:机构的负责人和核心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拥有相关的教育培训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教学证明。

3. 基础设施和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适当的办学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以保证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课程设置要求1. 根据市场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合理安排和设置相关的课程,以确保培训的实际效果与就业需求相匹配。

2. 灵活多元的教学方式:机构应该采用多种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在线教育、实践教学等,以满足不同学员的学习需求。

3. 教师队伍建设:机构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行业背景,能够针对学员的需求提供专业的教学服务。

三、管理规范要求1. 招生与宣传: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广告,保证真实、客观、准确的信息发布。

2. 学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学员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保证学员信息的保密性和准确性。

3. 课程质量监控:机构应定期开展课程质量评估和教学效果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培训质量。

四、监管与评估机制1. 监管机构设立:重庆市应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2. 高效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应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3. 多方参与评估:监管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行业协会等相关方进行评估,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进一步保障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一、基本情形(非营利性学校)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必要);2、筹设申请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必要);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4、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5、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个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现场提供);6、土地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7、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8、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纸质复印件件一份,非必要);9、联合办学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0、捐赠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1、名称预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2、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一份,非必要);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二、筹设营利性学校1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决定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15、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6、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8、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9、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0、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21、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2、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3、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4、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5、现有民办学校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民办职业学校培训计划

民办职业学校培训计划

民办职业学校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民办职业学校培训计划旨在为学生提供高质量、实用性强的职业培训,助力学生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实现就业创业目标。

培训目标包括:1.培养学生具备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能够胜任特定职业的要求。

2.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3.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发展潜力和创业意识。

二、培训内容1.专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职业的需求,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

比如,对于美容美发类专业,包括发型设计、化妆造型、护理理疗等技能的培训;对于汽车维修类专业,包括汽车机械知识、汽车维修技能等的培训。

2.职业素养培训通过讲座、专题讨论等形式,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提高学生的职业操守和团队精神。

3.创新能力培训通过实践活动、项目实训等形式,培养学生良好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新意识。

三、培训方式1.课堂教学采用案例教学、实验教学等方式,注重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结合,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

2.实训基地建立与企业合作的实训基地,提供真实工作环境和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技能水平。

3.实习实践组织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实习实践,让学生接触真实的工作环境和职业要求,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培训师资1.专业背景培训师资力量应具备丰富的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所教授的专业技能有深入的了解和熟练的操作能力。

2.教学能力培训师要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善于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运用,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力。

3.服务意识培训师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关心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对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指导和帮助。

五、培训评价1.学习评价采用考试、实训成绩等形式对学生学习成绩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学生的学习问题,给予学生针对性的辅导和改进建议。

2.行为评价对学生在实训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和态度进行评价,加强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培养和评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近年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中国逐步发展壮大,成为了人们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与传统的教育培训机构相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我国呈现出多样化、互联互通、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在多样化方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种类繁多,涵盖了从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到继续教育等多个领域,包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会计、餐饮管理、旅游服务、IT技术等行业。

在互联互通方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通过线下和线上等多种方式,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学习和实践机会。

在专业化方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聚焦专业领域,不断提高培训内容和教学质量,为学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在规范化方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但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把招生收费作为首要目的,忽视了教学质量。

基础建设和课程设置较为落后,培训师资力量不足,教学效果不佳,给学员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费用过高。

一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采取短期集训的形式,收取高额的培训费用,有些机构还存在虚假广告和不透明的收费方式,这些问题使得学员在选择机构和培训项目时面临较大的困难。

三是缺乏资质认证。

部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没有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也没有获得其他权威机构的认证,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可能给学员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在政府监管方面,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扩大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范围,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审核,规范其经营行为和收费方式。

在行业协会方面,应该组织并推广行业标准和规范,通过认证等方式,提高行业管控水平。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和性质本机构名称为“XXX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家依法注册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条目的和任务本机构的宗旨是: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职业人才。

其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终身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经营范围为: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四条经营性质本机构是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企业,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以教育、技术、科研为主要指导思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学员综合素质为根本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组织形式本机构为独立法人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管理组织。

第六条领导层本机构的领导层由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共同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本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经理层本机构的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职位共同组成。

经理层是本机构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监事会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由监事若干人组成,保证本机构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学员管理本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员管理制度,规范学员招生、注册、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本机构应遵守国家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核算、审计和财务报告,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教学管理本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材,组织专业教学人员进行教学工作,并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本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运用先进消防设施,保障学员参加培训的安全。

第十四条课后服务本机构应设立情况反馈、咨询、社会活动等服务机构,在课程结束后为学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机构章程的修改第十五条修订程序对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理层和监事会确认,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目录1.引言2.教学管理标准– 2.1 教学准备– 2.2 教学过程– 2.3 教学评估3.考核标准– 3.1 学员考核– 3.2 老师考核4.结论1. 引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培养和提高学员职业技能的紧要机构,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和规范教学管理,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教学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监督和引导老师和学员依照制度要求开展教学和学习活动,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权益。

2. 教学管理标准2.1 教学准备1.教材准备:老师依照学校的教学计划,提前准备教学所需的教材和教具,并确保教材内容合规、时效性。

2.课堂准备:老师应提前到达教室,确保教室环境乾净、教具设施齐全,并进行必需的技术设备测试。

3.教学计划:老师应依据学校的课程设置和学生实际需求,订立教学计划,确保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和进度合理。

4.学员档案:学校应建立学员档案,包含学员信息、入学测试成绩、学习记录等,以便及时跟踪和评估学员的学习情况。

2.2 教学过程1.教学方法:老师应依据学员的不同特点和学科特点,敏捷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讲解、演示、实践等,促进学员的乐观参加和学习效果。

2.课堂纪律:老师应强调课堂纪律,如按时上课、移动电话静音、注意言行等,以创设良好的学习氛围。

3.互动沟通:老师鼓舞学员乐观提问、讨论和互动,促进学员的思维和沟通本领的发展。

老师应供应及时反馈和矫正学员的学习问题和错误。

4.平等对待:老师应平等对待每一位学员,敬重学员的人格尊严,提倡公平公正的评价制度。

2.3 教学评估1.绩效评估:学校应定期对老师进行绩效评估,包含课堂教学效果、学生满意度等指标,并依据评估结果,予以适当的奖惩措施。

2.学员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员进行评估,包含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实践本领等方面,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和辅导。

3.教学改进:依据教学评估结果,学校应及时组织老师进行教学改进,如调整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等,以提高教学质量。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第三条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第五条运转资金.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

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邯郸市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四条民办学校存在以下违规办学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1. 存在无办学许可证或一证多址、一址多校的;2. 擅自分立、合并、变更办学地址、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3.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4.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违规使用印章或财务凭证的;5. 办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6. 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7. 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8. 未按照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随意增加、减少、挪用有关课程课时,或实施“非零起点”教学的;9. 学校(幼儿园)或教师随意违规停课的;10.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内存在以各种形式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兴趣班的;1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午上课时间早于8:00,非寄宿制小学、初中存在统一组织早、晚自习的,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超过6小时,初中超过7小时的,高中超过8小时的;12. 违反作业管理规定,向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九年级家庭作业超出规定时限,作业难度水平超过课标要求,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存在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戒学生行为的;13. 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补课的,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动员、组织或变相引导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辅导班的;14. 在职教师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15. 教材教辅未按照“一科一辅”要求征订使用,学校和教师向学生(幼儿)推荐或推销其它教辅材料的;16. 学校以升学率给教师排队,以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和学生(幼儿)进行排名和奖惩的;17. 向学生(幼儿)或家长推荐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学习类APP的;18.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随意组织学生(幼儿)参加各类机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的;19. 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合作企业或其它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的;20.以收取管理费或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的;21.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22.幼儿园存在未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未按照保教结合、游戏为主落实一日常规活动,存在各种形式“小学化”倾向的;23. 认定为其他违规办学行为的。

上海民办中职职高排名

上海民办中职职高排名

上海民办中职职高排名:优秀学校一览上海民办中职职高学校的数量众多,而优秀学校自然也是琳琅满目,那么在这个庞大的学校体系中哪些学校可以称得上是优秀的呢?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份上海民办中职职高排名。

1.上海新易贝职业技术学校作为上海知名的职业技术学校,新易贝职业技术学校以其优秀的专业教育水平闻名于业内。

学校依托新易贝家电销售连锁公司,面向全社会提供技能型人才培训,被誉为"培养技术实用人才的摇篮"。

2.上海青年职业发展学院上海青年职业发展学院是一所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青年联合会指导的、面向全市开放的职业培训学院。

学校已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使学生的实训环节更加贴近职业技能的要求,在五谷鱼塘等平台为学生提供就业和实习机会。

3.上海灵石职业技术学校上海灵石职业技术学校作为一所民办职业教育学校,立足于实际职业需求与应用,以培养具备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和职业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宗旨。

学校还积极与龙头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机会,促进学生的实际能力提升。

4.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校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校在上海民办中职职高学校中拥有着一定的知名度,该校既注重学生的专业学习,也非常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塑造。

学校还开设了多种职业技能类专业,如美容美发、餐饮管理、财会等专业,以全面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竞争力为目标。

5.上海德艺职业技术学校作为一所以传承德艺为主题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德艺职业技术学校以艺术、设计和传媒为主要特色,同时也开设医护类、餐饮类和商务贸易类等多个专业方向,涉及行业广泛。

学校还为学生提供多种培训和实践机会,帮助学生充分发掘自身潜能。

总之,上海民办中职职高学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很优秀,及时的选择优质的学校将帮助学生更加轻松的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希望以上排名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上海民办中职职高学校的整体水平。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订立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办学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学员权益,特订立本办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包含校长、教务处、教学部、行政部门等。

第三条定义和缩略语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指由私人个人、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供应职业培训的学校。

2.学员:指在我校注册并缴纳学费的学生。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四条学校管理架构与职责1.学校设校长一人,负责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决策,维护学校的声誉与形象。

2.学校设教务处、教学部、行政部门等,各部门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包含教学管理、课程设计与评定、老师管理与培训、行政事务等。

第五条学校章程1.学校章程由校长组织起草,并经教务处审核,最终由校长签署发布。

2.学校章程应包含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宗旨与目标、学校管理架构与职责、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学校领导班子会议1.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由校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2.学校领导班子会议是学校管理层的决策机构,会议应对学校重点事项进行研究与决策。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教学目标和计划1.学校在编制教学目标和计划时,依照相关教育政策、课程要求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布置。

2.教务处负责订立年度教学计划,教学部帮助落实教学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课程设计和评定1.教务处负责组织课程设计,设计的课程应满足学员培训需求和教学要求。

2.课程评定应严格依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九条老师管理与培训1.学校要求老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教学本领,应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评估程序后方可聘用。

2.老师在任课期间,应定期参加老师培训和学术沟通活动,提升自身素养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员管理1.学校对学员进行注册管理,要求学员供应真实料子,并定时缴纳学费。

2.学校要建立学员个人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务管理1.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包含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学生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提高培训质量和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目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四条本机构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本机构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三、招生与入学第七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机构招生简章进行。

第八条学生入学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签订培训协议。

第九条本机构对招生、入学、退学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规范操作。

四、教学管理第十条本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应科学合理,课程设置应满足学生就业需求。

第十二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第十三条教学过程应注重实践操作,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定期检查、随机听课、学生评价等方式进行。

五、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七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校园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可向班主任或相关部门反映。

六、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九条本机构财务工作应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七、奖惩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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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
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
终止审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010年8月21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2号)第一条规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其中:
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民办学校筹设、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7.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
1.属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3.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筹设、设立实施对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实施对象: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7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民办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5.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6.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任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7份:
1.经过筹设批准的,提供筹设批准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3.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申办报告,需提供筹设情况报告;
4.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
5.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6.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场地、教学设备仪器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并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提交校舍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9.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

10.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1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1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需提供的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20份;
2.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20份,提供原件审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4.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定办结时限为6个月;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其中,属于民办高等学校法定办结时限6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民办学校筹设审批10个工作日;民办学校设立审批50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5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
十一、受理地址
大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附件:1. 民办职业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
2.民办职业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3.民办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审批流
程图
4.民办职业学校筹设(设立)行政许可申请书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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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0个工作日)
.word 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8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附件2
个工作日)
. 附件3
9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4
民办职业学校筹设(设立)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绿邕美容美发服务公司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民职务总经理
住所广西南宁市民主路3001号邮政编码530023 申请事项申请筹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美容、美发和保健按摩等三个职业(工种)的全日制初级技能培训
事实和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区目前人民生活对这三个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需求不断提高,以及我单位现有条件,我们能提供足够的场地和符合条件的培训教师。

现特提出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设立)申请。

附件:1.…………
2.…………
3.…………
申请人:广西绿邕美容美发服务公司
年月日
附件5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广西飞腾职业培训学校
法人代表张山
申请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20份,申请单位(个人)、备案机关各一份,审批机关18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专业)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无需填写;
4.本表中“学校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填写本表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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