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市外转诊、异地就医、门诊特定病种、三类大病认定等各 …
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最新政策

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最新政策随着社会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健康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就医权益,政府不断加大相关政策的力度,并于最近出台了一系列退休人员异地就医的最新政策。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对最新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政策背景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旨在解决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困难的问题,让他们能够在异地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城乡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医疗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退休人员对更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需求。
因此,政府制定了退休人员异地就医的最新政策。
二、政策内容1. 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政策适用于所有退休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农民工等。
只要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享受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该政策。
2. 就医范围和内容退休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可享受基本医疗、门诊医疗和基本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报销。
对于一些特殊病种,政府也会给予特殊的医疗补贴。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并不包括高端医疗和特殊医学费用。
3. 就医流程退休人员异地就医需要先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在办理就医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医疗证明、病历等材料。
办理完手续后,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就医结束后,凭相关证明和费用清单,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报销。
三、政策优势1.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政策的出台,能够有效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在异地就医的过程中,退休人员可以选择更好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高就医的满意度和质量。
2. 促进城乡发展平衡由于经济的发展不均衡,一些地区医疗资源相对丰富,而另一些地区则严重医疗资源不足。
退休人员异地就医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流动,缓解医疗资源的不均衡状况,进一步推动城乡发展的平衡。
3. 减轻退休人员经济压力退休人员就医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根据政策予以报销或者给予一定的医疗补贴。
门诊特定病种及门诊慢性病种申办手续

门诊特定病种及门诊慢性病种申办手续一、病种申请(一)申办手续在市内指定医疗机构申请:参保人符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或门诊慢性病种(以下简称门慢)待遇条件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市内门特(门慢)指定医疗机构(《门特(门慢)待遇资格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申请:1、《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特(门慢)申请表(在指定医疗机构申请使用)》;2、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与《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修订版)的通知》(佛人社〔2017〕261号,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相符的门特、门慢相关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门诊或住院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等)。
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已办理长驻(住)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申请门特(门慢)待遇,或近一年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并确诊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申请门特待遇,可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特(门慢)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使用)》;2.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特、门慢申请资料对应表》(详见附件2)提供病历资料及近一年的诊断证明原件。
(二)办结时限:市内指定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确认参保人的门特、门慢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上述规定收取资料并确认参保人的门特、门慢待遇。
对于在每月20日(含20日)前受理且资料齐备的,受理机构须在当月完成审核及系统登记;每月20日后受理且资料齐备的,受理机构须在次月底前完成审核及系统申报。
对于资料不齐的,受理机构需告知参保人补正资料。
参保人可在门特或门慢待遇审核的次月起登录佛山社保信息网查询申请结果,也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驻点办公室或各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印申请结果。
二、特殊情况说明:(一)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参保人死亡并注销户籍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特种病及转院办理流程

特定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特定病种的范围: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严重结核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严重帕金森氏症、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原发性癫痫、强直性脊柱炎等。
三类大病的范围: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
办理程序及要点:1、先到本院患者所在科室开具《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及特定病种医疗审批单》,提供相关检查及临床诊断资料,门诊特定项目的材料放医院医务科,由医院医务科定期上报社保结算中心。
2、精神类疾病、三类大病的材料由参保人员自己即时送社保结算中心审核登记。
3、社保结算中心每季组织专家组集中审批,审核批准后,相关待遇自送审登记的当月起算。
需提交的材料:《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及特定病种医疗审批单》,相关检查及临床诊断资料。
转外就医的申请与办理流程:转外就诊的条件:经本市市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为确诊的疑难病症,市级医院目前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急危重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
转外就诊的审批程序: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开具《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登记表》,经本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转市外指定医院治疗。
原则上可转上海、南京、北京具有专科权威的当地三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参保年度因同一疾病转往同一医院就诊的,只需办理一次转院手续。
市外指定医院只限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
转外就诊的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在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转外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到社保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每年的8月31日,之后审核结付的医疗费用一律不计入困难家庭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范围。
转外就诊后申请结付时需携带的资料:《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登记表》、结算发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明细账单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1日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医保个账”)两部分。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的建立遵循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市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市人民政府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粤医保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加快完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门诊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减轻参保群众“跑腿垫资”负担,现就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下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2021年1月1日,韶关、汕尾、中山3市启动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其他地市在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后1个月内实现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市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同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21年7月1日前,全省实现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便捷。
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经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从参保地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二)全面推进。
坚持信息系统先行,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同时启动的原则,结合各市上线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情况,全面推进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政策的通知-琼医保〔2020〕30号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政策的通知琼医保〔2020〕30号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现就《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19〕6号)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应遵循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对症治疗的原则,可为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患者用药采取“长处方”管理,依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量,一次最多可开处3个月药量(“长处方”不得跨年度开处)。
在一次长处方药量未使用完之前,不得重复开药,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除了琼医保规〔2019〕6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方式外,因治疗急需的,也可由参保患者(家属)自行携带申请材料或由定点医疗机构将申请资料直接上传到患者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认定,自认定通过后享受待遇。
三、办理异地备案的参保患者,因恶性肿瘤或器官移植在省外就医住院治疗后,初次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须在最后一次异地出院次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通过后,自最后一次异地出院次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逾期未申请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费用不予追溯报销。
四、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琼医保〔2019〕237号)相关规定,在2020年1月1日前享受现行规定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待遇的参保患者,按下列情况享受相关待遇:(一)待遇享受期限有年限规定的病种,原新农合参保患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按照两年待遇期进行维护;城镇从业人员和原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种为骨髓移植和结核病的参保患者,由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按照两年待遇期进行维护。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医保办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要求,在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的基础上,决定新增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巩固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一)规范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应用。
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见附件1)。
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本次增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大类代码(M08300),以及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大类代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05300)、类风湿关节炎(M06900)、冠心病(M04600)、病毒性肝炎(M002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
(二)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和就医地管理。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六类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三、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减轻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304重要城市医保关于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苏州医保政策
异地住院治疗相关政策
参保人员经社保中心审批同意长期居住外地和转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 疗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 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付。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可在当地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诊 治,凭单位证明、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到社保中心 按规定结付。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 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医保基础知识
⒎减肥门诊、戒烟门诊、戒毒治疗、性病治疗(艾滋病除 外)的费用及属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⒏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劳动鉴定以及职工的劳动鉴定费。 ⒐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伤害责 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⒑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洽谈、考察、 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⒒各类会议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 ⒓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二天 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
重庆医保政策
异地住院治疗相关政策 1.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期间,在本统筹区外 突发疾病异地就诊,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等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所 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住院者须在当地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 并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在职工 住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 登记手续。其住院费用凭单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 费用结算凭证及明细清单等,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重庆 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天津医保政策
异地住院治疗相关政策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武医保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武医保规〔2023〕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医保经办机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以下简称“省21号文”)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有关待遇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待遇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全市统一,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和准入标准,落实省21号文各项规定。
二、明确待遇水平(一)门诊慢特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89%,退休人员9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0%(大学生90%)。
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0%(大学生90%)。
(二)门诊慢特病的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1.门诊特殊疾病(一种或多种)不单独设置年度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住院等报销待遇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症、风湿性心脏病、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和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等21类门诊慢性病按我市原政策执行限额管理。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三类大病、特定病种申请

办事指南(三类大病、特定病种申请)(稿件来源:超级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5-26 阅读次数:1251)一、政策依据《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三类大病鉴定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及三类大病管理规定》的通知二、办理条件(三类大病范围)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三、办理对象符合三类大病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需提交的材料1、《张家港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及特定病种医疗审批表》、医疗保险IC卡、《张家港市职工医疗保险诊疗手册》;2、相关检查及临床诊断资料;3、医疗保险IC卡;4、张家港市职工医疗保险诊疗手册。
五、办结时限即时六、办理科室、中心(窗口)市人社局医保大厅2、特定病种申请一、政策依据《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三类大病鉴定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及三类大病管理规定〉的通知》二、办理条件(特定病种范围)高血压(Ⅱ、Ⅲ期),冠心病、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肝炎(慢性迁延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肺心病,严重结核病、肺结核(活动期),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严重帕金森氏综合症,各种原因所致的心肌肥厚、心腔扩大和心衰,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它严重慢性病种。
三、办理对象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需提交的材料1、需提交的材料:《张家港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及特定病种医疗审批表》、医疗保险IC卡、《张家港市职工医疗保险诊疗手册》;2、相关检查及临床诊断资料;3、医疗保险IC卡;4、张家港市职工医疗保险诊疗手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沪医保医管发〔2021〕47 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本市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病种范围试点门诊慢特病病种为高血压、糖尿病,职工门诊大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参照执行。
二、试点人群范围1.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五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参保人员。
2. 已按本市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本市参保人员,其中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职工医保门诊大病人员,需按本市规定完成待遇资格认定。
三、试点机构范围首批试点医疗机构包括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
市医保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市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机构及病种服务范围。
具体由市医保中心另行通知。
四、相关工作要求市、区医保、财政部门以及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中相关规定,规范结算政策,统一就医结算规则,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试点;要加强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首批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和病种代码表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7日附件1备注:试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定点协议签订的资质开展相关病种。
办理市外转诊、异地就医、门诊特定病种、三类大病认.

IC卡办理
及时
IC卡个人信息错误、坏卡、遗失等
各镇(区)合管所、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1.发现IC卡信息错误,持身份证、户口簿→各镇(区)合管所/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办理.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在市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不得病后补办。
门诊特定病种
专科治疗前
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及三类大病的诊断标准。
市一院、中医院、广和、澳洋、康乐医院、塘桥、乐余医院。
参保人员至办理医院就医→经治医师填写《张家港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三类大病审批表》,提供诊断依据(实验室检查报告单,病历资料等)→专科审批人签字→医务科盖章→专家组鉴定。
参保人员至转诊办理医院就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填写《张家港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转诊审批表》→专科审批人同意→医务科审核盖章→市合管办审批备案。
急诊、危重的参保人员,可先转诊治疗,但必须在转诊之日起七日内至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
经规范转诊至市外指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报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发现坏卡或ic卡遗失,持身份证、户口薄→各镇(区)合管所/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城区居民)申请,交纳工本费→二个月内领取新卡.
3.参保人员转保或退保,至各镇(区)合管所/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参保IC卡。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持卡就医,符合实时结算条件的刷卡实时结算,由于自身原因未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黑龙江异地就医办理流程

黑龙江异地就医办理流程
一、异地就医人员类型
1、异地长期居住: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或在外务工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2、临时外出就医:
(1)异地转诊人员是指符合参保地院端转诊规定的人员。
(2)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直接到各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2、符合参保地院端转诊规定的人员不需要到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在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院可直接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备案一次、半年有效”,即半年内同一种疾病可在首次备案的就医地多次就医。
3、省本级已实现自行转诊线上备案和异地直接结算。
4、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只需要备案到就医地市。
5、参保人员可在“龙江医保”微信公众号手机端进行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备案,也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实现跨省异地备案。
三、结算流程
1、先备案: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2、选定点: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3、持码卡就医: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医疗费用结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人员,出入我市行政区域就医的行为。
第三条异地就医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的原则,省内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省外通过全国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工作需要,将登记备案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登记备案机构应积极创建条件,建立窗口备案、网上备案、电话(传真)备案、手机app 备案等多种服务渠道,确保登记备案渠道通畅。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一)长期异地居住或退休异地安置的(以下称“长期异地”);(二)因本地医疗条件制约需要转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转诊转院”);(三)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救、抢救的(以下称“临时异地”);(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但自愿坚持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自主异地”)。
第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登记备案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一)“长期异地”登记备案。
就医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居住资料(提供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房主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任何一种资料),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属实可办理登记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 施 办 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 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 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 (鄂人社发[2022]6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 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 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 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高血压(极高危) ;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 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
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慢性病申请。
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 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二) 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 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16•【文号】医保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医保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方式,强化能力建设,打造高效便民的医保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群众就医和医保需求,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
坚持便捷高效,推动服务创新与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进经办服务扁平化、高效化、智能化,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坚持统一规范,强化管理服务规则和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加快推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推行医保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高频医保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切实提高医保服务水平。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以人性化为导向、法治化为保障、标准化为基础、信息化为支撑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全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服务一体化。
二、主要任务(四)推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清单管理,2021年底前,实现全国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六统一”,并适时调整更新。
特种病及转院办理流程

特定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特定病种的范围: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严重结核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严重帕金森氏症、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原发性癫痫、强直性脊柱炎等。
三类大病的范围: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
办理程序及要点:1、先到本院患者所在科室开具《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及特定病种医疗审批单》,提供相关检查及临床诊断资料,门诊特定项目的材料放医院医务科,由医院医务科定期上报社保结算中心。
2、精神类疾病、三类大病的材料由参保人员自己即时送社保结算中心审核登记。
3、社保结算中心每季组织专家组集中审批,审核批准后,相关待遇自送审登记的当月起算。
需提交的材料:《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及特定病种医疗审批单》,相关检查及临床诊断资料。
转外就医的申请与办理流程:转外就诊的条件:经本市市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为确诊的疑难病症,市级医院目前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急危重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
转外就诊的审批程序: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开具《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登记表》,经本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转市外指定医院治疗。
原则上可转上海、南京、北京具有专科权威的当地三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参保年度因同一疾病转往同一医院就诊的,只需办理一次转院手续。
市外指定医院只限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
转外就诊的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在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转外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到社保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每年的8月31日,之后审核结付的医疗费用一律不计入困难家庭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范围。
转外就诊后申请结付时需携带的资料:《张家港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登记表》、结算发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用明细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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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张家港前
离开张家港市在外市工作、学习、投靠子女等,时间在半年以上,不能回本市就医者。
各镇(区)合管所
参保人员填写《张家港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常年驻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审批表》,携带(本人或子女)在外工作的工作证、暂住证、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参保地社区(村、居委)出具证明→至各镇(区)合管所审核、约定一至二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为1、2级医院)→市合管办审批备案。
2.发现坏卡或ic卡遗失,持身份证、户口薄→各镇(区)合管所/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城区居民)申请,交纳工本费→二个月内领取新卡.
3.参保人员转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退保,至各镇(区)合管所/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参保IC卡。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持卡就医,符合实时结算条件的刷卡实时结算,由于自身原因未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在市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不得病后补办。
门诊特定病种
专科治疗前
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及三类大病的诊断标准。
市一院、中医院、广和、澳洋、康乐医院、塘桥、乐余医院。
参保人员至办理医院就医→经治医师填写《张家港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三类大病审批表》,提供诊断依据(实验室检查报告单,病历资料等)→专科审批人签字→医务科盖章→专家组鉴定。
经专家组鉴定为门诊特定病种和三类大病的,自确诊之日起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及时吃相关资料至参保所在地镇(区)合管所进行事后报销。
IC卡办理
及时
IC卡个人信息错误、坏卡、遗失等
各镇(区)合管所、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1.发现IC卡信息错误,持身份证、户口簿→各镇(区)合管所/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办理.
参保人员至转诊办理医院就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填写《张家港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转诊审批表》→专科审批人同意→医务科审核盖章→市合管办审批备案。
急诊、危重的参保人员,可先转诊治疗,但必须在转诊之日起七日内至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
经规范转诊至市外指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报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办理市外转诊、异地就医、门诊特定病种、三类大病认定等各类业务办理须知
业务名称
时间
要求
办理条件
办理地点
办理程序
报销要求
市外转诊
转外就医前
本市难以检查、确诊的疾病;为诊断需要至市外作某项特殊检查;诊断已基本明确,受本市医疗条件限制、技术水平的限制,确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病人。
市一院、中医院、康乐医院、澳洋医院、广和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