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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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1.帮教小组及成员要与被帮教人家庭、邻居经常保持联系,了解、掌握帮教对象的脱毒情况、身体状况以及社会活动情况,确保帮教对象始终处于与毒品隔离的环境。

2.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帮教对象的活动和动态进行监督,了解其心理动态和行为,并与帮教对象进行交流,至少每月谈话一次,能及时发现复吸苗头,确保帮教对象戒断脱毒,巩固戒毒成果。

3.帮教小组及成员在帮教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必须关心帮教对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并给帮教对象以“人文”关怀,了解其心理动态和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帮助其寻找就业机会。

4.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安排帮教对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让其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对生活信心。

要对帮教对象进行禁毒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恢复信心,戒脱毒瘾,回归社会。

5.帮教小组及成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督促被帮教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并开展对帮教对象的定期尿检工作。

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对被帮教对象进行帮思想、帮心理、帮生活、帮就业,成功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第一条: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天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报到,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条: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社区戒毒的人员,需继续生理脱毒治疗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部进行治疗。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每1月/2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三年接受不少于28/12次的尿检。

第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点详细住址,报变更前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和原做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关提出,报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由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八条:被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纳。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概念及条件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概念及条件

一、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2011年6月26日开始实施的《戒毒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人员为: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等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进行社区戒毒。

二、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就是吸毒人员在有效戒毒以后,在社区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康复。

《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为: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的方法:社区戒毒(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升社区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残障人士的权益,规范社区康复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要点1.1 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职业康复、康复辅具供应等项服务。

1.2 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包括残障人士及其家庭成员,以及需要康复服务的困难群体。

1.3 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提供包括评估、训练、咨询等康复服务。

1.4 服务人员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康复人员,包括康复医师、康复师、康复护士等。

1.5 服务内容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应当针对不同的残障类型和个体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和服务。

1.6 服务标准社区康复服务应当遵循相关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服务流程2.1 接诊与评估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接诊和评估机制,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确定康复需求和方案。

2.2 制定康复方案根据评估结果,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具使用、康复咨询等内容。

2.3 实施康复训练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业的康复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社会融合能力。

2.4 辅具供应和适配对需要使用康复辅具的服务对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辅具并进行适配和培训使用。

2.5 康复跟踪和服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的康复跟踪和服务,了解其康复进展和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康复方案。

四、管理制度3.1 设立责任部门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康复管理部门,负责康复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3.2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评估报告、康复方案、康复记录等内容。

3.3 安全规范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对康复训练和辅具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3.4 费用管理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标准和费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合理收费和服务经费使用。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导致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来源:91wenmi)2、对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

3、在办理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格,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以及生活帮助,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康复)人员及其亲属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度(一)认真落实《禁毒法》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制定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据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脱毒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可以指定综治、公安或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一个基层组织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化集团、莱芜钢铁集团应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参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二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人员,应当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对被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报。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员守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交流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3.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4.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5.自觉接受戒毒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7.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8.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仅供学习交流。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尿样检测。

二、社区民警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进行尿样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检测报告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截然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它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功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四、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五、自觉接受吸毒检测。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八、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日常管理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住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规章制度

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规章制度

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吸毒成瘾者,提高社区禁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吸毒成瘾者的康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是指根据《社区戒毒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用于对吸毒成瘾者进行戒毒康复治疗的机构。

第三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的性质是群众性质,是社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吸毒成瘾者进行戒毒康复的基本载体。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设有院长一人,主任医师一人,副主任一人,医生若干,护士若干,心理咨询师若干,社工若干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设有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工服务、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设有管理和医疗两大功能部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医疗部门负责对吸毒成瘾者进行戒毒康复治疗工作。

第七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设有监督检查部门,专门负责对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八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负总责。

第九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院长必须听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生等专业人员的意见,作出正确决策。

第十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实行每月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总结,对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医护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医疗规范第十二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进行吸毒成瘾者戒毒康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戒毒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对吸毒成瘾者进行全面身体检查,确定他们的身体状况和戒毒康复计划。

第十四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对吸毒成瘾者进行戒毒康复治疗,必须采取合理的药物治疗,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综合措施。

第十五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必须做好吸毒成瘾者的康复记录,并保密存档。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必须加强对社区禁毒康复治疗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培训。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堕却乡社区戒毒康复安排意见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乡禁毒委副主任为组长、综治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堕却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乡综治办,负责本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二、工作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三、具体任务(一)明确和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

派出所、司法、卫生院、社会事务办、团委、妇联等单位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建立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

各村要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不得少于1人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帮扶措施,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四、工作职责要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力度。

(一)派出所: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院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司法所: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社会事务办: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四)财政所: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一、站长职责。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

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

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

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

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二、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因其他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3、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入帮教,三年(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现期满出所的;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

社戒社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康复对象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所称社区康复对象,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障碍、药物依赖等需要康复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人性化服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康复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第四条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犯新罪,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接受报到、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改善自身素质,提高融入社会的能力。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行踪、工作和生活状况,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走访和检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违反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社区康复对象管理第十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康复工作,遵守康复机构的规定,积极参加康复活动。

第十一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犯新罪,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自觉保持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质。

第十三条社区康复对象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病情、服药情况和生活状况,配合康复机构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康复对象不得违反康复机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社戒社康工作保障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第一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2 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大石桥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大石桥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大禁毒委20151号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国家禁毒办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营口市禁毒委营口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营禁毒委20155号的要求,特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央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和禁毒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禁毒工作原则,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和动态管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全力促进我市禁毒斗争形势的好转;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l至2年不懈努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基本形成,领导机构普遍建立,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基本到位,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投入不断加大,社区戒毒康复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发展,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戒毒康复效果明显提升,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戒毒康复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逐年增长,复吸率逐年下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规模逐步扩大,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遍得到落实,生活就业状况明显改善,实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三、工作任务一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职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建立起一套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镇区:依法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确定责任部门,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指导社区村成立成立戒毒康复工作组和戒毒康复帮教小组;积极争取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经费保障问题,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禁毒办:制定工作规范,统一全市各镇区工作档案,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组织日常工作检查和年终考评;市综治办: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社区村创建工作检查考核,并将禁毒工作在考核方案中所占的分值增加到5%以上;市司法局: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市公安局: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市卫生局:指导戒毒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市民政局: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其他社会救助范围;市人社局:对吸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落实劳动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市教育局: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市财政局: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工会、共青团、妇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二明确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管理机构;1、设立镇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依据禁毒法规定,各镇区人民政府作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要依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挂牌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由镇区综治办主任担任主任,派出所负责社区工作副所长担任副主任,司法、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实施;具体职责为:1协调落实经费保障、办公用房、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2按要求配备专职禁毒社工,对专职禁毒社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评奖惩;3指导组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4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变更、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等情况审核、审批后报公安机关;5指导专职禁毒社工登记保管工作档案;6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2、设立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组;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组由社区村委会主任、专职戒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和禁毒志愿者等组成;任务如下:1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情况,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戒毒协议,制定帮教服务和戒毒计划,并督促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2按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和要求,每月与戒毒人员谈话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思想动态和戒毒状况,定期尿检,不定期抽检;定期分析评价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实效,做好记录;3关心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工作、学习,主动解决其实际问题和生活困难;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时,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告诫书;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5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居民小区和楼道信息员加入禁毒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的管理监督作用;6社区康复工作参照社区戒毒工作实施;3、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要为报到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建立由专职禁毒社工、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负责女性戒毒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至少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具体职责为:1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2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戒毒康复计划;3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4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地点进行尿样检测;5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医就学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6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请假进行审批,对戒毒康复地点变更进行审核并提交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审批;7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报告;8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执行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报请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提出解除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批解除后,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家属;9登记、保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三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和专职工作队伍;1、配备专职干部;各镇区政府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我市统一确定镇区综治办副主任为专职干部;2、配备专职禁毒社工;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康复专职禁毒社工,专门从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辖区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落实事业编制等方式,统一招聘专职禁毒社工,也可从下岗“4050人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管员、网格管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中选聘专职禁毒社工,落实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确保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禁毒社工的年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各级综治办具体负责专职禁毒社工选拔使用、人员管理和考核;禁毒办负责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专职禁毒社工的服务能力;四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象,规范工作流程;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象;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和七十周岁以上的;4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不能自理的;5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1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康复的镇区,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书15日内,到执行地镇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到;3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各镇区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实现有效衔接,防止脱管失控;应当场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一次性告知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登记工作档案,并将其纳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进行管理;4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专职禁毒社工负责落实戒毒康复措施和日常管理;社区民警负责对辖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尿检;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检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5社区戒毒康复三年期满后,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提出期满解除意见,报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将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五建立社区戒毒康复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市禁毒办要以禁毒法为依据,制订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社工工作职责、社工考核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逐步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1、建立例会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困难和问题;2、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各镇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要确定专人,统一登记保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及时统计上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和数据报表;3、建立培训制度;市禁毒办要定期组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等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禁毒法律法规,熟练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方式方法;4、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级综治办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工作考评,年底前,市禁毒办会同市综治办,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考评细则要求,对各镇区工作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评比;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总分;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的单位,视情予以警告、重点督办、“挂牌”整治或“一票否决”;四、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8月20日—8月31日:逐级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二建立机构8月31日—9月13日:成立大石桥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区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社区村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和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确定办公地点,配齐有关工作人员;三健全制度9月10日—9月15日: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四组织实施:从9月15日起,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五检查指导;市禁毒办将加强对各单位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解决;六考核验收;年底前,市禁毒办将对各镇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进行排名通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运用;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实施中央6号文件精神,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加强组织领导,市禁毒委员会成立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刘国新市委副书记、总共工会主席、市禁毒委主任副组长:郝宏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张军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胡远哲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崔述刚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禁毒办主任成员:蒋春晖市司法局副局长丛淑娥市教育局副局长赵加波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涛市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高泽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子江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李天歌团市委副书记李智市妇联副主席祁福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禁毒办,由市禁毒办常务副主任、禁毒大队大队长祁福吉任主任,教导员王旭任副主任;各镇区成立相应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和实施工作;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要抓住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戒毒工作措施、戒毒工作制度、戒毒保障机制这四个重点,从大局着眼,从细节入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努力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禁毒协议、就学就业援助、定期告诫、戒毒效果评估、医疗服务等戒毒康复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检测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社区经费保障制度等行之有效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三加强督导,完善奖惩;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加强督查指导,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健康发展;在此项工作中,对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将进行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导致毒品问题泛滥、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大石桥市禁毒委员会2015年8月25日主题词:社区禁毒社区康复实施方案抄报:营口市禁毒委、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抄送:市禁毒委主任、副主任、各委员,存档印70份大石桥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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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范围,形成制度,持之以恒。

二、领导制度。

市、县区、乡(镇)街道逐级建立社区戒毒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干部,制定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主要领导经常过问社区戒毒工作,研究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三、培训制度。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利用各种媒体资料,以会代训,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工作站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行之有效的工作培训。

四、督导报告制度。

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导检查、指导工作,注意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五、工作例会制度。

建立周例会、月例会或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点评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部署任务。

六、信息报送制度。

以简报、报表、月报、情况汇报、通报等各种文书形式,按时报送工作情况、信息、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七、禁毒宣传制度。

按照《安庆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考评办法》规定,利用墙报、黑板报、厨窗、展板等各种形式组织经常性禁毒宣传,积极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八、后勤保障制度。

逐级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管理站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须的办公设备,认真组织工作站专(兼)职工作人员按比例配置社区义工和禁毒志愿者,保证必要的经费保障。

九、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安庆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考评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督促、指导各戒毒/康复小组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上级管理,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戒毒/康复工作任务。

三、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毒品常识、危害,宣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认真登记,签订协议书,建立台帐,规范管理。

五、按照对戒毒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见面谈话(第二年每两周一次、第三年每月一次)、家庭走访的规定,积极开展对戒毒人员的辅导、评估,想方设法关心、关爱戒毒人员,努力帮助他(她)们戒除毒瘾。

六、按照第一年尿液检测每月一次(第二年每两月一次、第三年每季度一次)的要求,积极组织、定期对戒毒人员实施检测并逐次记录结果,并备案。

七、制定戒毒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对外出五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假期结束后及时纳入戒毒/康复管理范围。

八、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对戒毒人员出现更改治疗点,有涉毒违法犯罪嫌疑、尿液检测呈阳性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戒毒工作管理站,对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定期召开会议,认真收集、交流戒毒工作情况,研究戒毒人员思想、生活、交友、工作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心理治疗、引导定点治疗、就业指导、培训等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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