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承受地震力的能力进行评估和分析,以确定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状况,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依据。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其破坏性很大,因此对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进行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需要考虑地震烈度和场地条件两个方面。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波在地面上引起的破坏程度,通常用地震烈度标准来描述。
而场地条件包括场地的地质构造、地基土壤特性、地下水位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场地在地震发生时的承载能力。
因此,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地震烈度和场地条件两个方面的因素。
其次,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需要进行地震动力学分析。
地震动力学是研究地震波在地面上传播和作用的学科,通过地震动力学分析可以得出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所受到的地震力。
地震动力学分析需要考虑地震波的传播路径、地震波的频率特性、场地的反应特性等因素,以确定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的动力响应。
另外,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还需要进行结构动力学分析。
结构动力学是研究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动力响应的学科,通过结构动力学分析可以得出工程结构在地震发生时的受力情况。
结构动力学分析需要考虑结构的刚度、阻尼、质量等因素,以确定工程结构在地震发生时的动力响应。
最后,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等级评定。
地震安全性等级评定是根据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的承载能力和结构在地震发生时的受力情况,对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进行等级划分。
地震安全性等级评定可以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工程场地的地震防护措施和加固设计。
综上所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考虑地震烈度、场地条件、地震动力学分析、结构动力学分析和地震安全性等级评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价和分析,才能确保工程场地在地震发生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减少地震灾害对工程造成的破坏。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 17741-19991999-04-26发布1999-11-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国地震局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和该规范1994年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场地及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制定本标准时,广泛听取了我国工程界、地震界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质研究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聿贤、时振梁、冯启民、张裕明、金严、杜玮、吴为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大型厂矿企业、大城市和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防震减灾对策。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67-19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83-19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本底地震background earthquake一定地区内没有明显构造标志的最大地震。
3.2 场地相关反应谱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考虑地震环境及场地条件影响得到的地震反应谱。
3.3 地震带seismic belt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条件密切相关的地带。
3.4 地震地质灾害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所引起的灾害。
3.5 地震动参数ground motion parameter地震引起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加速度、反应谱等。
关于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关于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定义与内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筑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形成的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的勘测,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依据、手段、目的如上。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区域地震活动环境;(即地震状况评价)2)区域地震构造环境;(即地质环境评价)3)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即潜在地震动大小)4)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包括场地地表地震动加速度峰值、地震动反应谱,人工波,天然波等)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包括砂土地震液化、软土震陷、边坡效应、断层效应、地段类别等);其中最后两条是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工程抗震设计的依据,是工程师主要关注的内容。
二、法律与规范建筑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相关法律性规定与规范性文件有如下四本: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版)第三条、第十一条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第4.3条4、《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第4条三、相关问题及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小震计算按安评报告反应谱与规范反应谱的较大值采用,中震、大震计算按规范反应谱进行。
1)反应谱的表示形式宜规准化。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第12.1.2条规定:反应谱宜以规准化形式表示。
安评设计反应谱采用标准形式(《抗规》第5.1.5条),便于设计应用;(搞地震的跟搞工程的在一块,经常是地震的以为工程的不懂地震,工程的以为地震的不懂工程,实则为略懂略懂。
地震讲目前强震记录绝大部分来自强震仪,受其频谱特性的限制,难以真实可靠地总结出地震动长周期的特性,规范人为提高调整长周期段,安评反映了所在场地地震动参数的特殊性,比抗震规范更具针对性,应以安评作为抗震设防依据;工程讲规范是大量地震记录统计平均的反映,安评采用的地震动参数衰减规律对长周期反应谱会产生误判,不能仅以安评的几条谱作依据。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条 为贯彻执⾏防震减灾⼯作“以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道路”的⽅针,加强⼯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的管理,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程建设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于国家、团体和个⼈投资的各类基本建设项⽬、技扩改项⽬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等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
⼯程建设项⽬业主应对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主要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确定、地震⼩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作。
第四条 ⼯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由国家、省(⾃治区、直辖市)、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实⾏分级管理和监督。
(⼀)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归⼝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程、特殊⼯程、可能产⽣严重次⽣灾害⼯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重⼤⼯程项⽬及城市、经济开发区的抗震设防标准。
(⼆)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内⼯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政区内省⼯程建设项⽬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辖区内地(市)⼯程建设项⽬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 在⼀般场地条件下,⼀般⼯业与民⽤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的烈度值。
第六条 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规定》,下列⼯程和地区必须进⾏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作,并依据其⼯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要求⾼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程、特殊⼯程、可能产⽣严重次⽣灾害的⼯程。
(⼆)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区域内的新建⼯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 17741-19991999-04-26发布1999-11-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国地震局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和该规范1994年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场地及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制定本标准时,广泛听取了我国工程界、地震界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质研究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聿贤、时振梁、冯启民、张裕明、金严、杜玮、吴为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大型厂矿企业、大城市和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防震减灾对策。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67-19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83-19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本底地震background earthquake一定地区内没有明显构造标志的最大地震。
3.2 场地相关反应谱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考虑地震环境及场地条件影响得到的地震反应谱。
3.3 地震带seismic belt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条件密切相关的地带。
3.4 地震地质灾害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所引起的灾害。
3.5 地震动参数ground motion parameter地震引起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加速度、反应谱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评价结果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危害性、场地条件和工程设计等因素,综合评估场地的地震安全性。
第二章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流程第五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成立评价组织:项目业主应当成立专门的评价组织,负责组织和推进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收集相关资料:评价组织应当收集与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地震烈度、地质地貌、场地地层等资料。
(三)进行场地勘查:评价组织应当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场地的实际情况。
(四)制定评价方案:评价组织应当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勘查结果,制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案。
(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组织根据评价方案,以科学、系统的方法对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进行评价。
(六)编制评价报告:评价组织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明确场地的地震安全性等级,并提出安全性改善措施建议。
(七)评价报告审验:评价组织应当将编制好的评价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验,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第八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进行制定。
第九条场地地震安全性等级的划分,应当根据场地的地震烈度、地质地貌和工程设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工程设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需要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应当根据场地的地震安全性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与项目验收相结合,确保工程的地震安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震安全评价师考试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宣贯教材二○○五年十二月序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综合性强,国家标准GB 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基础资料、技术思路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
该标准实施以来,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大型厂矿企业、城镇、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防震减灾对策的制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GB 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颁布实施,各行业建设工程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与现行法规和相关标准已不相适应;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在工程实际应用中不断发展和相关领域研究工作的深入也为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条件。
为了保证与现行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协调,尽力满足建设工程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需求,吸纳近年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及最新科研成果,使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在原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已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保证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贯彻实施,便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正确使用,中国地震局组织编写了这本宣贯教材。
本宣贯教材对标准条文进行了逐条解释,对关键技术内容、技术方法、工作深度、基础资料的详细程度、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及适用性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和例证。
本宣贯教材涵盖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内容丰富,结构清晰,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和正确使用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国家标准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doc
国家标准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计划编号等基本情况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也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监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基本依据。
该国家标准已颁布实施18年,上一次修订距今也有11年,面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在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与政策法规司组织下,于2013年启动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修订立项申请工作,2014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下达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标委综合〔2014〕67号),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修订被列入,项目编号20140231-Q-419,项目名称“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2015年3月,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与项目编写组签订“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为配套与支撑国家标准的修订,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组织申请相关的地震行业专项科研项目,以开展规范编制相关的技术研究。
2014年3月,中国地震局批准下达了2014年度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中震函〔2014〕34号),列入“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关键技术指标确定及国标修订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408002。
规范修订组主要成员均参与该行业专项工作,项目取得大量重要成果,为规范修订涉及的重要技术标准和要求提供了支撑和依据,同时也为规范的修订提供了初步的标准源文本,奠定了征求意见稿的基础。
二、标准编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一)修订背景本次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修订是基于以下原因(1)现行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对1999年版国家标准的修订,间隔6年,而现行版本已实施11年,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面向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需要的GB 18306-2015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完成修订并发布实施,一系列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重要科研成果与新技术方法在编制中得到应用,如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中三级潜在震源区划分及其地震活动性模型、新的地震动衰减关系等,这些技术与方法应通过标准加以吸收和规范化,以更好地应用于未来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2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1996年7月10日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
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省地震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直接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区6度以上(含6度)区域的下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交通工程: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2、铁路干线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3、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2万吨以上码头。
(二)能源工程: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上游的I级挡水坝;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千伏变电站;4、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6、供水、供气、供热、贮油工程。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Ⅱ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除I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主要是 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受地震破坏 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不能中断 或在震后需要尽快恢复的重要的生命线建设工程等。如: 超高层建筑、博物馆、会展中心、影剧院等重要的公共建 筑,大型水电工程,跨大江大河的大跨度特大桥梁,重大 的交通工程,海洋石油平台,甲类电视塔等。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城市化已作为国家的发展战 略,城市的发展必须以国土利用规划为基础,不仅要考虑城市 布局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和辐射作用,也要考虑城市应处于 地震相对安全之处。因此,开展区域性地震区划或地震小区划 工作,对城市、大型厂矿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 的地震安全环境进行地域的划分,展示不同地段间潜在地震危 险的差异,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防震减灾规划、重大工 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 护等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区域工作的重点是,在对区域范围内资料收集和整理 的基础上,分析区域地震活动特征和未来地震活动趋势, 评价区域范围内地震发生的条件,判识区域范围内对场地 地震危险性有影响的发震构造,综合评价区域地震构造环 境和地震活动水平,为地震区带和潜在震源区划分、地震 活动性参数确定、地震构造区划分与弥散地震确定等提供 依据。 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以收集、分析现有 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场地震与地质调查工作。
由此可见,各类建设工程选址与抗震设防要求的 确定、防震减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都 应考虑地震问题,都涉及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对应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的具体建设工 程或项目,国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 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管理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作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职能是:(一)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三)管理以地震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四)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五)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设区的市(地)、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协同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列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在工程项目设计前进行。
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以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第六条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区和工程:(一)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火灾、爆炸、有毒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建筑场地地震安全评价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工程勘察
• 勘察任务
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旳地段, 提供建筑场地类别和地震地质灾害(如滑坡、倒塌、 液化和震陷等)评价。
• 工作内容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调查 场地钻探 场地岩土体物理力学特征测试 地震地质灾害勘查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筑场地类别划分
• 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根据。
各类建筑场地旳覆盖层厚度(m)
等效剪切波速
Vse (m/s)
Ⅰ
Vse >500
0
500≥ Vse >250
<5
250 ≥ Vse >140
<3
Vse ≤140
<3
场地类别
Ⅱ
Ⅲ
≥5 3~50 3~15
>50 18~80
• 地震影响系数
∵ G = mg,m为建筑物质量, g为重力加速度
∴ F = G = mg 对照牛顿第二定律: F = ma,a为水平地震加速度
有
g = a
即பைடு நூலகம்
=a / g
可见,所谓地震影响系数,就是地震加速度与重力加速度之比。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影响系数
建筑构造旳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 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构造自振 周期以及阻尼比拟定。
wave velocity
➢
SeismicB C
testing between – Striking Horizontally
– Blasting
di
sbtor ri beuhtoiloens
in
the
Receiver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与步骤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与步骤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跨越了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和地震工程学等学科,以地震的源、传播路径、场地条件三方面的地震环境为基础,从工程角度去研究地震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及地震发生以后的传播、衰减规律和场地地震效应,确定建设工程所需的地震动参数,具体评价内容可归为以下几个方面: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综合分析;近场和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综合评价;场地工程地震条件研究;建立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工作;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地震小区划。
大致的工作步骤为:
1)首先根据地震地质构造资料、地球物理资料和地震资料,估计工作区内的未来地震活动性。
2)再根据地震烈度和地震强震记录资料得到本区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衰减关系,估计场地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基岩地震动参数。
3)最后再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估计场地条件对地震动的影响,估计场地土层地表、不同深度的地震动参数和地震地质灾害。
对于一个地区,则应再根据此地区多个场点的结果,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等值线图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图,合称为地震小区划图;对于跨越活断层的工程,还要估计此断层可能产生的位错。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要求》(非规范),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要求目录I 报告编写的一般要求1.总则2.报告文字要求3.报告图件要求4.报告表格要求5.符号及单位的使用6.公式使用7.术语使用8.参考文献、资料、图件等的引用Ⅱ报告编写内容与格式的要求A.封面B.扉页C.目录D.前言1.技术思路2.地震活动性2.1 地震资料2.2 区域地震活动时空特征分析2.3 现代构造应力场2.4 历史地震影响2.5 近场小震活动3.地震地质背景3.1 区域地质构造背景3.2 区域地震区、带3.3 近场和场区活动构造4.地震烈度及地震动衰减关系4.1 地震烈度衰减关系4.2 地震动衰减关系5.确定性方法对场址地震危险性的评价5.1 地震构造法5.2 历史地震法5.3 确定性方法对场址地震危险性的评价结果6.概率分析方法对场址地震危险性的评价6.1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概述6.2 潜在震源区划分6.3 地震活动性参数的确定6.4 地震危险性的概率计算6.5 概率分析方法对场址地震危险性的评价结果7.场地地震动参数的确定或地震动小区划7.1 场地条件7.2 场地地震反应分析模型及其参数确定7.3 输入地震动参数的确定7.4 场地地震反应计算与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7.5 场地地震动参数的确定或地震动小区划8.地震地质灾害评价或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8.1 与场地地震地质灾害有关的工程地震条件勘察8.2 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8.3 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9.结论和建议9.1 地震环境评价9.2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9.3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9.4 地震地质灾害评价9.5 地震小区划9.6 使用建议I 报告编写的一般要求1.总则1.1 为配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的实施,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规范化,并且更加符合评审及工程使用的需要,特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对工作规范《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中规定的4个等级工程所进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不包括区域性地震区划)的最终报告的编写。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7.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996年5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6年6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含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核发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许可证书和上岗证书,对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进行验证;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县(市)地震工作机构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建设场地,按照国家地震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进行抗震设防,不另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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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2003-10-2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大型厂矿企业、大城市和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防震减灾对策。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67-19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83-19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本底地震 background earthquake一定地区内没有明显构造标志的最大地震。
3.2 场地相关反应谱 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考虑地震环境及场地条件影响得到的地震反应谱。
3.3 地震带 seismic belt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条件密切相关的地带。
3.4地震地质灾害 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地震地质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所引起的灾害。
3.5 地震动参数 ground motion parameter地震引起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加速度、反应谱等。
3.6 地震构造 seismic structure与地震孕育和发生有关的地质构造。
3.7 地震构造区划seismic structure zone具有同样地质构造和地震活动性的地理区域。
3.8 地震活动断层 seismo-active fault曾发生和可能再发生地震的断层。
3.9 地震区 seismic region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环境均相类似的地区。
3.10 断层活动段落 active fault segment在一活动断层上,活动历史、几何形态、性质、地震活动和运动我特性等具有一致性的地段。
3.11 构造类比 structure analog一种地震活动性分析方法,该方法认为具有同样构造标志的地区,有发生同样强度地震的可能。
3.12 古地震 paleo-earthquake没有文字记载、采用地质学方法发现的地震。
3.13 活动断层 active fault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断层。
3.14 活动构造 active structure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构造,包括活动断层、活动褶皱、活动盆地、活动隆起等。
3.15 能动断层 capable fault地表或近地表处有可能引起明显错动的活动断层。
3.16 起算震级 lower limit earthquake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参与计算的最低震级。
3.17 潜在震源区 potential seismic source zone未来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震源所在地区。
3.18 一致概率反应谱 probability-consistent response spectrum在相同超越概率水平下,不同周期点的反应谱值所组成的谱。
3.19 震级档 magnitude interval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所能分辨的震级间隔。
一般为0.5级。
3.20 震级上限 upper limit earthquake magnitude在地震带或潜在震源区内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震级。
4、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符号:Ai------第i个潜在震源区面积;b-------震级-频率关系斜率;dAi----第i个潜在震源区面积微元;f(ε)---衰减关系中不确定性随机变量的概率密度函数;fi(θ)-第i个潜在震源区的方向性函数;fi,mj----第i个潜在震源区、第j个震级档地震年平均发生率的权系数;f(t)-----强度包络函数;I--------地震烈度;M-------地震震级;NM-----震级分档档数; Ns------潜在震源区总数;P(Z≥z)-----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大于某一给定值概率;R-------震中距;Ro,Ro(M)-------近场距离饱和因子;S-------场地类别参数;t1------强度包络函数上升段截止时间;t2------强度包络函数平稳段截止时间;c-------强度包络函数下降段系数;y------给定的地震动参数;Y-----地震动参数;Ye----表征强度包络函数特性参数,可以是t1、t2和c;Z-----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z------给定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θ-----可能的主破裂方向;ε-----回归分析中不确定性随机变量;σ-----衰减关系的标准差;υi,Mj------第I个潜在震源区、第j个震级档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υMj ------地震带内第j个震级档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5、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共分四级,各级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5.1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适用于地震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5.2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几地震小区划。
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3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除Ⅰ级、Ⅱ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5.4 Ⅳ级工作依据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
对需要进行地震烈度复核者进行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
适用于Ⅰ级、Ⅱ级、Ⅲ级以外的工程。
6、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6.1 要求范围和图件比例尺6.1.1 区域取对工厂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影响的范围,不应小于工程场地外围150Km.6.1.2 区域图件比例尺宜采用1:100万。
对精度要求稍低的图件,可采用较小比例尺。
所有图件都应表明场点位置。
6.2 区域地震活动性6.2.1 地震目录的编制,应遵照以下原则:——收集正式出版的地震目录和地震部门公布的地震报告,编制区域地震目录;——历史地震目录包括本区域自有地震记载以来的全部破坏性地震事件;——区域性地震台网地震目录给出自有区域性地震台网观测以来全部可定震中的地震事件,其震级下限可视地区和工作级别而定。
6.2.2 地震震中分布图的编制,应遵照下列规定:——编制历史地震震中分布图,注明资料起止年代;――编制区域性台网记录的地震震中分布图,图中标明台站位置并注明资料起止年代。
6.2.3 地震活动时空特征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分析不同时段得计地震的可靠性与相对完整性;——分析地震的空间分布图象;——分析地震活动强弱岁时间的起伏特点,评价未来地震活动水平。
6.2.4 应收集、补充本区域震源机制解资料,编制震源机制分图。
6.2.5 应收集并分析历史地震的场地烈度资料。
6.3 区域地震构造6.3.1 根据实地调查和已有的资料编制地震构造图,图中应包括下列内容:——第四纪以来活动的断层及其性质和运动特征;——第四纪以来活动的盆地及其性质;——现代构造应力场方向;——破坏性地震的震中。
6.3.2 对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结果有较大影响的断层,在资料不充分时,应重点补充下列内容:——查明断层最新活动时代、性质、和运动特征;——进行断层活动性分段;——分析重点地段的古地震强度和活动期次。
6.3.3 Ⅰ级工作,应建立区域地球动力学模型。
6.3.4 宜收集已有资料,编制下列基础图件;——区域大地构造单元划分图,必要时编制新构造图;——布格重力异常图,必要时进行延拓或均衡重力异常计算,编制相应图件;——航磁异常图,必要时进行延拓和居里面计算,编制相应图件;——地壳结构图。
6.4 地震区和地震带划分6.4.1 应依据下列因素划分地震区——地球物理场和地壳结构的区域性差异;——大地构造和构造发展史的区域性差异;——地震活动的区域性差异。
6.4.2 应依据下列因素划分地震带——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的成带性;——地震与活动构造带的一致性。
6.5 区域地震构造综合分析6.5.1 应根据本章6.1—6.4各节规定工作的结果,对区域不同震级的地震构造进行综合分析,其震级可取为6级、7级、8级。
7、近场及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7.1 研究范围和图件比例尺7.1.1 场可取为工程场地及其外延25Km的地区,Ⅰ级、Ⅱ级和Ⅲ级工作必须在此范围内进行实地调查。
7.1.2 场区可取为工和场地及其外延5Km的地区,Ⅰ级工作必须在此范围内进行能动断层调查和鉴定。
7.1.3 近场地震构造图和震中分布图比例尺宜采用1:20万,Ⅰ级工作必须采用1:10万。
7.1.4 说明活动构造细节的图件,可根据研究对象选定比例尺,探槽剖面图宜采用1:10至1:50;地质和地貌平面图和剖面图宜采用1:100至1:1000。
7.2 近场地震活动性7.2.1 破坏性地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对近场所有已知破坏性地震,重新确认其震中位置和强度;——凡证据不充分或有怀疑的破坏性地震,在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调查后,确认震中位置和强度。
7.2.2 震级小于地震活动与活动构造关系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编制震中分布图,分析其与活动构造的关系;——Ⅰ级工作,对地震事件重新定位。
7.2.3 应利用近场震源机制资料,包括小地震综合断层面解资料,进行局部构造应力场分析和分区。
7.3 近场和场区的活动构造7.3.1 应对主要断层进行详细的断层活动性鉴定,包括活动时代、性质、运动特性、分段等。
7.3.2 应采集测年样品,进行断层活动时代判定,在覆盖区应配合相应的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探方法,探明断层位置。
7.3.3 宜收集地壳形变和考古资料,分析现代构造活动特点。
7.3.4 Ⅰ级工作应进行第四纪地质和地貌调查,并应提出第四纪地质构造的剖面图和平面图,说明第四纪构造活动特点。
7.3.5 Ⅰ级工作必须在场区1:2.5万地质图的基础上进行能动断层鉴定。
7.4 近场及场区地震构造综合评价7.4.1 应编制近场地震构造图。
7.4.2 应对近场及场区地震构造作出综合评价。
8、场地工程地震条件8.1 场地勘察8.1.1 场地范围可取工程建设规划的范围。
8.1.2 勘察内容应包括现场调集,收集、整理和分析工厂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资料。
8.1.3 应编制钻孔分布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分区图。
8.1.4 钻探符合下列规定:——Ⅰ级工作钻探深度必须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等于700m/s 处;——Ⅱ级、Ⅲ级工作宜有不少于两个钻孔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等于500m/s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