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导则
最新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以及个人应按照市绿化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优秀护绿志愿者等活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
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护绿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护绿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并处理。
对乱砍乱伐、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群众也可直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处理损绿毁绿违法行为,并按照赔偿和处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和提供涉及园林绿化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信息,严厉打击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城市形象。
举报情况调查属实并得到查处的,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为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按照要求,合肥9成以上的区域500米内可见公园绿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也将有更多树荫。
绿化绿地:绿化不达标或拆墙透绿"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
而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骑车走路:或有更多树荫遮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古树保护:古树名木原地保护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设损绿毁绿举报热线"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经市级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占用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且不得低于原来标准。
合肥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承 担 其 建设
使此事及时得到了解
,
工 程 设 计 范 围 内配 套 的 园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或 单 独 承 接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均 须 按 本 规 定 中领 《园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许 可 证 》 第九 条 在 本 市 从 事 园 林 绿 化 工 程设 计 的 单 位
为 了 确保全 乡 村 镇 建 设 持 续 地
除 有 专 职 村镇建 设 办 公
,
第二 章 理
第四 条
工 程设 计 管
园林绿 化工 程必
,
还成 立 了 村 建 领 导 小 组
,
乡长 乡直 财政
合肥 市 城 市
,
任 组 长 分管 副 乡 长 任 副组 长
有 关单 位 纪 委 书 记 人 武 部 长
、
,
;
政 府每年 明 确 公 布几 项 主 要 建 设 任
务
,
游 园 街 头 绿 地 城 市 风 景林 地 防 护 绿 地 干 道 绿
目
、
乡 政 府与分 管干 部 和 行 政村 干
,
化 带 等建 设 工 程 项
建 工 程项 目
、
部 签订 了 目 标 责任 书
并 将其 作 为
。
(二 ) 单 位庭 院 绿 化
;
,
他 们 自己 也 严 以 律 己
不询 实例
私情
有 一 个 乡 负责 人 的 亲 戚 在 规
,
( 三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园林 绿 化设 计 能 力 或 两 个 以 上 设 计 项 目
;
划 区 内建房
没 有 按 照 规定 的 位置 办 事 人 员 向 该 负责人
,
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xx年7月7日《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
附件3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土壤、地形标准1、清理施工场地。
彻底清除绿化带内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
2、土壤更换、改良。
不符合种植土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
草坪、花卉等加10%粗砂,改良土壤透气性。
盆栽植物种植土需过筛后再加拌50%泥炭土。
道路分隔带绿化,先将1m深土方全部挖出运走,树池经验收合格后,再回填含30%泥炭土的种植土。
各区应分别选择一个种植土取土点,设立一个土壤拌和站。
3、整理地形。
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翻耕后的土块粒径应在1cm左右,粒径为2—4cm的土块不得超过10%,土壤外表要达到土粒细碎、疏松、无杂物。
地形应自然流畅,达到自然排水要求。
4、绿化带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二、苗木质量标准1、所有苗木一律使用圃地苗。
苗木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株形端正、冠形丰满、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符合绿化方案和施工图要求.2、乔木树高、胸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基本一致。
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三级分枝,一级分枝不少于3—4个。
3、球类及花灌木树高、地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基本一致。
树形丰满匀称、不偏冠。
4、色块(绿篱)植物的单株冠幅、高度等规格基本一致。
5、乔木胸径须大于设计值,色块修剪后高度须大于设计值。
三、苗木土球和树穴标准1、乔木类土球直径是胸径的8倍。
灌木类土球直径是地径的8倍。
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破损球.2、树穴垂直下挖,上下口径一致.树穴的直径应大于土球直径40-60cm。
树穴深度应大于土球高度20—40cm。
3、公园、大片绿地树穴用小型挖掘机挖掘,人工修整。
四、苗木修剪标准1、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2、修剪时应去除所有损伤枝、断枝、枯枝.3、切口要平整,留枝、留叶要合理,树形要匀称。
修剪直径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截口削平,应涂防腐剂。
五、苗木施肥、种植标准1、各种花草树木均需施放腐熟有机肥或复合肥.每个树穴施0.5公斤腐熟饼肥。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1 总则1.1 为提高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3.10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暖型草不高于5㎝。
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范
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范1总那么1.1为提髙合肥市都市绿化工程施工水平,规范绿化施工治理,强化绿化施工监督.确保绿化质虽,提商绿化栽植成活率,特制定木规程。
1.2木规程适用于合肥市都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爪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都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3引用标准:CJ/T 34-91«都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木苗決OJ/T 82-99«都市绿化I••程施匸及验收规范》:GBJ 301«建筑安装匸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入1.4为绿化工程配套的符种建筑、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强制性标准。
1.5都市绿化匸程中园林植物的栽植及验收除符合木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6所有绿化工程施丄:必须符合设讣要求.必须由专业监理丄程师进行监理。
2术语2.1绿化丄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栽植工程°2.2种植上理化性能良好.结构敘松、通气、保水、保肥.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丄壤。
2.3 客土将栽植地点或栽植穴中不适合栽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栽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
2.4救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上壤深度。
2.5栽植穴(槽)栽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栽植穴.长条形的称为栽植槽。
2.6规那么式栽植按一定规那么配植的栽植方式。
2.7自然式栽植株行距不等,采纳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2.8 土球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2.9裸根苗木挖掘时根部不带上或仅帯护心上的苗木。
2.10假植苗木不能及时栽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潮湿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
2.11修剪在栽植前对苗木的枝T•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
对枝T•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2.12疏剪保持原有树形.适、”1去除侧枝、分枝.过密枝.徒长枝,使植株内部通风透光。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风景名胜区、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它绿化义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市绿化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
2.3修订版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2016.5
2.裹干。冬季对抗寒性较差的
树木裹干,用草绳、蒲包、塑料 薄膜等材料严密包裹树木主干和 比较粗壮的分枝,裹干高度2米, 同一路段、区域的裹干高度保持 一致;次年4月初在植物萌芽前及 时撤除防寒物并销毁。
3.涂白、裹干前,应刮去树皮上的粗翘
皮和苔癣等寄生物,清理树皮缝,堵
塞老树洞。
八、病虫害防治标准
杏花公园绿地内树木开盘
2. 种植块与地被、草坪间应切边处理,沿种植块外轮 廓线向下斜切,深度一般为8-10cm,切沟界线分明,深 浅一致,清除侵入种植块的地表草。
六、施 肥 标 准
1. 绿化植物每年施肥应不少于两次,生长 季以复合肥为主,休眠期以腐熟有机肥为 主。复合肥施用量:乔木250g/株·次, 花灌木150g/株·次,种植块30g/㎡·次 ,草坪10g/㎡·次。有机肥乔木5-10kg/ 株·次,花灌木2kg/株·次,其他绿地
九、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标准
1.绿化养护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安
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符合安全 生产规范,确保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
2.应急抢险队伍健全。有抢险设备、物资储备。抢险
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遇险情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 遇台风、暴雨暴风等恶劣天气及时启动安全预案,进行
3. 市绿化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管机构,根
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合肥市园林
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兑现奖惩。
汇报结束,谢谢!
合冬季开盘松土进行,施肥后翻
土覆盖。
3.花灌木应在花芽形成时施肥,喜酸性
花灌木(如茶花、杜鹃等)应施酸性
肥料,宿根花卉施肥应在花前、花后
进行,草本花卉施肥在移栽前翻耕整
地时进行。
七、涂白、裹干标准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房产、交通、水利、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
第六条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
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评论] [来源]合肥市林业局[作者]佚名[日期]2010-11-08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绿地、设施管护标准1、及时清除绿地(带)、树池、树盘内垃圾、砖石瓦块、枝叶、杂草、萌蘖,垃圾袋装化,随产随清;及时清理死树,挖除死树桩。
2、游园步道、广场、公园每天上午7点以前完成普扫;全天侯清扫保洁,随时保持绿地清洁;及时清除园区内的牛皮癣及乱涂乱画痕迹。
3、及时维修护栏、树池侧石、铺装等设施,树池、绿化带内种植土应低于侧石5cm。
4、绿地内、树木上无拉挂、刻画张贴、悬挂物、禁锢物等。
5、对松动、歪斜的树木支撑要及时扶正加固,损坏的树木支撑要及时更换补齐。
6、对毁绿、破坏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执法部门查处,对损坏的绿化、设施要及时进行补植、修复。
二、喷淋浇水标准1、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每年3-10月每月浇水不少于一次。
灌木、地被30℃以下天气适时浇水,30℃以上天气每3天浇水一次,35℃以上天气每天浇水一次。
每次浇水应细浇慢灌、浇足浇透。
2、每年4-11月三日内、12月-次年3月七日内应对植物喷淋一次,确保绿化无积尘(雨雪天气除外)。
三、修剪标准1、乔木、花灌木修剪:4-11月,每月修剪抹芽、除蘖不少于1次,每年修剪重叠枝、交叉枝、下垂枝、徒长枝、衰弱枝不少于2次,随时修剪腐枯枝、病虫枝和损伤枝及有碍交通安全枝条;及时修除花后残花败叶;修剪的剪口或锯口要平整光滑,树木损伤创面大于5cm(直径)或20cm2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2、整形灌木、种植块、地被修剪:针叶类植物萌条超过5cm、阔叶类萌条超过10cm要及时修剪;种植块要带线修剪,达到线直面平、轮廓清晰;暖季型草坪高度保持在6cm以下,冷季型草坪保持在8cm以下;及时清除修剪残留物。
四、补植标准1、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补植:对于缺株、枯死、长势不良的行道树及绿地内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应在5日内完成同品种、同规格全冠苗的补植、更换,补植后与现有苗木干径、分枝点、冠幅、高度等基本一致。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1 总则1.1 为提高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3.10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暖型草不高于5㎝。
合肥市园林绿化导致(修订版2015.9)--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1)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行道树施工导则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二〇一五年九月修订修订说明2010 年 10 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林业和园林局三个绿化工作导则,即《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行道树施工导则》、《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以指导城区绿化大会战的实施。
五年来,三个绿化导则的推行,对于全市园林绿化的增量提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导则的修订完善,依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等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实际编制;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以便把握要点、实际操作,不约束园林景观的多样性和园林艺术的创造力。
各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如发现疏漏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林业和园林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2015 年 9 月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土壤、地形标准1、清理施工场地。
彻底清除绿化带内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
2、土壤更换、改良。
不符合种植土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
草坪、花卉等加10%粗砂,改良土壤透气性。
盆栽植物种植土需过筛后再加拌50%泥炭土。
道路分隔带绿化,先将1m深土方全部挖出运走,1m深下如遇垫层须破除,直至原土。
经验收合格后,再回填含15—30%泥炭土的种植土。
公园、游园及河道绿化不能满足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或改良。
各区应实行泥炭土甲供,有条件的设立土壤拌和站。
3、整理地形。
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翻耕深度不小于30cm。
翻耕后的土块粒径应在1cm左右,粒径为2-4cm的土块不得超过10%,土壤外表要达到土粒细碎、疏松、无杂物。
地形应自然流畅,达到自然排水要求。
4、绿地内距侧石(路缘)50cm范围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
新站区绿化导则(定稿版)
新站区绿化工程实施导则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重点工程管理局二O一O年十一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术语定义 (3)第三章 绿化施工导则 (6)第四章 行道树施工导则 (13)第五章 绿化养护导则 (20)第六章 施工管理奖惩细则 (27)第七章 绿化验收表格 (36)第八章 绿化主要施工工艺 (39)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整体提升新站区绿化档次,提高绿化施工质量,切实把新站区打造成“绿色·生态”的产业新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颁发的绿化“三导则”,结合新站区发展前景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新站区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新建、扩建、改建、养护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的施工和验收。
(图示:绿化改造后的天水路与新蚌埠路交口街头绿地)第二章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 绿化工程将各类植物材料按合理的配置形式种植于城市绿地的工程。
2 栽植工程绿化工程中植物种植的分项工程,包括挖穴、添加基肥、定植、浇灌、支撑等工序。
3 养护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植物种植后的养护分项工程。
4 绿化附属工程城市绿地中除园林建筑外不适宜作为独立单位 (子单位) 工程的绿化配套项目,如小型花坛、花架、汀步、宽度2m以下的园路、高1.5m以下的小型挡土墙及简易给排水设施等。
5 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苗木、三设备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6 主控项目绿化工程中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起关键作用的检验项目。
7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8 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9 圃地苗栽植在苗圃基地内,经过若干次移植后的苗木。
10 种植土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或其它种植基质。
11 客土将栽植地点(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改善理化性质的栽培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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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土壤、地形标准
1、清理施工场地。
彻底清除绿化带内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
2、土壤更换、改良。
不符合种植土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
草坪、花卉等加10%粗砂,改良土壤透气性。
盆栽植物种植土需过筛后再加拌50%泥炭土。
道路分隔带绿化,先将1m深土方全部挖出运走,树池经验收合格后,再回填含30%泥炭土的种植土。
各区应分别选择一个种植土取土点,设立一个土壤拌和站。
3、整理地形。
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翻耕后的土块粒径应在1cm左右,粒径为
2-4cm的土块不得超过10%,土壤外表要达到土粒细
碎、疏松、无杂物。
地形应自然流畅,达到自然排水
要求。
4、绿化带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
二、苗木质量标准
1、所有苗木一律使用圃地苗。
苗木根系发达、
生长茁壮、株形端正、冠形丰满、无病虫害。
规格及
形态符合绿化方案和施工图要求。
2、乔木树高、胸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
基本一致。
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三级分枝,一级分枝不少于3-4个。
3、球类及花灌木树高、地径、冠幅、分枝点
四个规格基本一致。
树形丰满匀称、不偏冠。
4、色块(绿篱)植物的单株冠幅、高度等规
1
格基本一致。
5、乔木胸径须大于10cm,色块修剪后高度
须大于60cm。
三、苗木土球和树穴标准
1、乔木类土球直径是胸径的8倍。
灌木类土
球直径是地径的8倍。
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破损球。
2、树穴垂直下挖,上下口径一致。
树穴的直
径应大于土球直径40-60cm。
树穴深度应大于土球高度20-40cm。
3、公园、大片绿地树穴用小型挖掘机挖掘,
人工修整。
四、苗木修剪标准
1、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
2
2、修剪时应去除所有损伤枝、断枝、枯枝。
3、切口要平整,留枝、留叶要合理,树形要
匀称。
修剪直径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截口削平,应
涂防腐剂。
五、苗木施肥、种植标准
1、各种花草树木均需施放腐熟有机肥或复合肥。
每个树穴施0.5公斤腐熟饼肥。
施肥时,将腐熟
饼肥与土壤充分搅拌均匀,在穴底铺平,再加10cm种
植土。
2、规则式栽植应保持平衡对称,相邻植株规
格应合理搭配。
高度、干径、树型一致,栽植树木应
保持直立,树型丰满面朝主要方向。
自然式栽植要充分体现绿化方案意图和施工
图要求,树木规格、株距大小搭配合理。
3
3、种植时完全清除土球包装物,回填种植土
必须分层回填,分层夯实。
4、定根水必须及时浇灌,做到浇透水、不跑
水、不积水。
5、色块(绿篱)植物须做到满栽密植、到边
到角。
6、道路绿化带内路灯、交通信号等各种管线
须埋设在1m以下,保持种植土层厚度。
7、公交站台等人流较多的地方,要设置护栏。
六、苗木固定、支撑标准
1、苗木树干或树木重心与地面必须保持垂
直。
2、支撑应统一、牢固、整齐。
支撑选用圆木,
直径大于6cm。
绑扎树木处应加软垫物。
4
七、植物配置标准
1、坚持绿量第一,丰富色彩。
以乔木为主,
灌木为辅,增加木本花卉。
老城区内小块绿地栽成小
树林。
2、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乔木选择以法梧、
大叶美洲黑杨等速生冠大树种为主,香樟、泡桐、银杏、黄山栾树、杂交马褂木、青桐、中槐、椿树、白
玉兰等树种为辅。
八、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1、每日进场的所有苗木必须于当日全部栽植
结束,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当日施工垃圾必须于当
日全部清理干净。
2、施工队伍必须统一着装,苗木严禁乱堆乱放。
5
3、大苗装卸必须使用吊车,并配备有经验的
吊装驾驶员,吊装时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督。
九、质量监督标准
1、监理单位作为绿化施工质量监督的第一责
任单位,实行旁站式监管,负责每道工序的检查,逐项(逐个、逐株)验收签字。
2、业主单位责任到人,加强施工质量督查。
3、市林业和园林局随机抽查施工质量。
4、业主单位、绿化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
附件:1、合肥市绿化主要苗木标准(乔木).doc
2、合肥市绿化主要苗木标准(花灌木、色块).doc
3、乔木花灌木尺寸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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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肥市绿化主要苗木标准(乔木)
7
附件2:
合肥市绿化主要苗木标准(花灌木、色块)
8
- 9 - 附件3:
乔木花灌木尺寸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