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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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1目的及范围
为了加强井巷揭煤防突管理,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焦煤集团所属各矿井揭露具有突出危险的各个掘进工作面。

2引用
2.1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2《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3月1日执行版本)
3 井巷揭煤原则
3.1 从设计源头,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
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
3.2 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揭
煤;
3.3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4 井巷揭煤基本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
4.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前。

4.1.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或石门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4.1.2 层间距在20m 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大于20m 的,必须分别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4.1.3 突出煤层的新采区、新水平,井筒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防突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其他揭煤设计比照本规定,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4.1.4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 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4.2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 前。

4.2.1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4.2.2 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所有前探孔必须测斜,并且至少有1 个前探钻孔沿井巷揭煤正前方布置。

4.2.3 测压:设计的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测压钻孔不少于3 个,并且至少有1 个测压钻孔布置在井巷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5m。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4.2.4 预测:预测指标同时采用瓦斯压力P、瓦斯含量W 及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4.3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 前。

4.3.1 非突出煤层、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采取开采保
护层或穿层(顺层)钻孔预抽措施后,经预测出现瓦斯压力P≥
0.74MPa、瓦斯含量W≥8m3/t 或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之一的,以及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直接揭煤的,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4.3.2区域防突措施距揭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 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最小法向距离适当加大),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4.3.3 措施钻孔控制范围: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5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8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7m;钻孔控制范围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

4.3.4 措施钻孔设计要求:
(1)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抽采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

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3m 设计(有实际考察数据的,按考察数据为准)。

(2)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利用科研实际考察数据的,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

(3)抽采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5m 以上。

(4)部分措施钻孔可选取其它新技术,但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4.3.5 瓦斯预抽率η≥45%后,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防突措施检验至少布置4 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 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
边缘不大于2m 的范围。

4.3.6 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指标,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并必须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残余瓦斯含量WC<8m3/t 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

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

4.4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前。

4.4.1 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
7m,)前必须进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

4.4.2 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指标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至少打3 个钻孔,其中有1 个钻孔控制到井巷揭煤处轮廓线外5m,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

若未考察出临界值,则满足K1<0.5m mL/g•1
min(湿煤<0.4 mL/g •21
min),Δh2<200Pa(湿煤<160Pa);
(2)钻屑瓦斯解吸指标S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

(S<6KG)(3)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可不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否则,判定为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4.3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时,防突措施钻孔控制范围为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不少于5m,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钻孔设计符合第4.3.4项要
求。

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绘制措施竣工图。

4.4.4 采用局部防突措施瓦斯抽采率η≥45%后,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临界值以下和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

检验孔数不少于5 个,石门分别位于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井筒分别位于井筒中央及四周,所有检验孔均布置在措施孔控制范围内且距边缘不大于2m 的位置(中部检验孔除外)。

4.4.5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前,经工作面预测(效检)无突出危险后,编制揭煤作业的防突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方可进入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内施工。

集团公司审批的揭煤设计,揭煤防突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4.5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 前。

4.5.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必须采用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前要求的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最小法向距离增加至3m)。

4.5.2 井巷施工至远距离爆破揭煤位置,必须采用K1(Δh2)值和S 值进行最后验证(检验)。

4.5.3检验指标超标,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检验有效。

局部防突补充措施钻孔控制到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5m,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5m 设计,排放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m 设计(排放半径有实
际考察数据的,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

4.6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 前至穿过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 止。

4.6.1 井巷距揭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2m(构造带3m)
起,至揭穿煤层进入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2m 止,必须执行工作面循环检验(预测),并实施以远距离爆破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

4.6.2 循环检验(预测)指标采用钻屑指标法。

指标超标,必须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有效。

4.6.3 远距离放炮地点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迎头不少于300m,立井井筒必须在地面距井口20 m(斜井井筒50 m)以外。

远距离揭煤范围内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远距离揭煤期间严禁使用风镐、耙矸机,严禁抓岩机直接抓实体煤(矸)。

4.6.4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间距不少于4 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 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4.6.5 井巷揭煤工作面,工作面(T1)、回风流(T2)必须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

揭煤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炮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变化,发现瓦斯异常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4.6.6 强化揭煤巷道顶板管理。

永久支护必须紧跟工作面,加强过煤
段前后30m 范围支护,对揭露煤体及时喷注。

立井井筒揭煤时,揭煤段高严格控制在2.2m 以下。

4.6.7 揭煤现场必须悬挂防突预测图。

5、其他
5.1 矿(矿建项目部)井巷揭煤防突设计、措施由矿防突
部门负责编制,协助的科研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会审。

5.2 经矿(矿建项目部)会审后的揭煤专项防突设计,需
集团公司审批的一式2 份及电子版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接到揭煤设计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揭煤专项防突设计会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治理室组织,机关各部室、安全监察局、有关协助科研单位、矿总工程师参加。

5.3井巷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审批后若需变更,必须编制变
更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

5.4 矿长(矿建项目部经理)对揭煤工作负终端责任;总
工程师对揭煤技术管理、防突施工组织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对揭煤过程负管理责任。

5.5 严禁无揭煤设计或未经批准设计进行揭煤作业;严禁
无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揭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揭煤作业。

5.6 必须对地质前探、测压(预测)、防突措施、防突效果检验及远距离爆破等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

应使用快速测压技术、
高压膨胀水泥快速封孔技术。

施工地质前探钻孔期间,矿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现场跟班收集相关资料。

5.7 执行井巷揭煤领导人员防突跟班、带班制度。

井巷揭
煤前,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带队组织现场验收。

若实测瓦斯压力P≥2MPa 或前探及测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矿建项目部)验收合格后必须再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远距离放炮揭煤。

远距离放炮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跟班。

5.8 揭煤结束后,应认真总结揭煤工作。

经集团公司审批
的井巷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揭煤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6 考核
6.1不按规定施工,误揭煤层的,每发现一次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6.2没有揭煤程序进行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

6.3防突施工过程中有工程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处罚500-2000元。

6.4对井巷揭煤工程中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每一个问题罚款100-500元。

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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