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十一章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民法解释的种类
立法解释——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1.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主要是对法律规 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 2.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 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 3.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 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学者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 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应有之 义,尽管它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探 讨法律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 有重要的意义)
2.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 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为之,或相 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
如《担保法》保证人资格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 证人;但在抵押中对国家机关使用的房屋、设备等能否 设立抵押未作规定,根据禁止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立 法意旨可以解释为此等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担保
二、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立法法》第 83条规定“…… 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有 两种情形: 1.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被废止,则自然应 当适用新法; 2.新法颁布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法继续 有效。如果两部所涉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 则应适用新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各国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不同,一般采用过错原则,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扩大了2.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变化了3.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了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一)侵权行为地法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二、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碰撞,可以适用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的内容。
3.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生的赔偿法律问题。
4.国际油污损害所生赔偿的法律问题调整国际油污损害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民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41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B 4.A 5.C 6.B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B)的地位。
A.根本大法B.基本法C.单行法D.中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DA.所有的财产关系B.所有的人身关系C.纵向的财产关系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B)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B.民事C.交换D.日常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本案适用(A)A.中国民法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C.国际惯例D.第三中立国民法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C)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B)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苏俄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E 3.ABCE 4.ABC 5.ABCD 6.ABCDE7.ABCDE1.我国民法调整(A B C D)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B.公民C.法人D.公民与法人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A B C E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A B C E)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A.《民法通则》生效前进行的民事活动,于《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B.《民法通则》公布前发生的民事行为,自《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C.《民法通则》制定前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民法通则》公布后起诉的D.《民法通则》实施后发生的民事关系,现在正在审理的E.《民法通则》生效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现在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4.民法的效力包括(A B C )A.在时间上的效力B.在空间上的效力C.对人的效力D.对物的效力E.对民事权利的效力5.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 B C D)A.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实体法D.民法为私法E.民法为国际法6.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B C D E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公序良俗原则7.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渊源的是( A B C D E )A.宪法B.基本法C.地方性法规D.司法解释E.经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三、简答题l.简述民法的任务。
《民法教案》word版
《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特征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教学内容a. 民法的定义b. 民法的性质c. 民法的功能d.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引入民法的基本概念b. 讲解民法的性质和功能c.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特征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 教学目标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 教学内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e. 公序良俗原则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应用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自愿原则c. 讲解公平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d. 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e. 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第三章:民法的调整对象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b.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教学目标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要素和效力,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包括合同、赠与、租赁等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五章:代理制度1. 教学目标了解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类型,掌握代理关系的成立要件和效力,理解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2)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
民法效力:亦称为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分为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它是指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它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教材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四)权利本位原则(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民法名词解释
违约的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 的形式
继续 履行
采取 补救 措施
修理、更换、 重做、退货、
减价
按订约人是 否仅为自己
设定权利 义务为标准
双务 合同
单务 合同
有偿 合同
无偿 合同
诺成 合同
实践 合同
要式 合同
不要 式合同
有名 合同
无名 合同
主 合同
从 合同
束已 合同
涉他 合同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流程图
磋商
成立(生效)
生效
履行
终止
合同磋商阶段
要约
承诺
要约邀请
承诺的迟到
要约的撤回
承诺的迟延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特殊法律
形态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 伙
入伙 退伙
第三章 法人
法人
分类
法人的 能力
法人的 民事权利
能力
法人的 民事行为 能力和责 任能力
关系
单方 行为
双方 行为
共同 行为
财产 行为
身份 行为
有偿 行为
无偿 行为
要式 不要式 有因
无因
诺成
处分
实践
负担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的类型
按照意思表示 发表的载体
按照是否向 相对人做出
明示
默示
有相对人
无相对人
意思表示 的瑕疵
重庆邮电大学817法学综合2020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第三节 物的分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七节 条件、期限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关系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 第四节 代理行为 第五节 代理权 第六节 无权代理 第七节 表见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 期日、期间 第一节 期日、期间的意义 第二节 期日、期间的计算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十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权利行使概述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禁止权利滥用 第四节 私力救济
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四节 民法解释方法 参考书目 《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版。 《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年 1 月版。 备注:2018 年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目前《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只有 2011 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在组织修订,请以最新版本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条文释义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尽版)【第一条】【条文】第一条【是关于《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
本条是本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当然,本解释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按照本条规定,实际上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三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变 更或撤销。
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约 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保护
在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为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法律 行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多方法律行为
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能够产生当事 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情形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如 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
具体情形
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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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不需要支付 任何代价。
双方法律行为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二、调解书
调解书是法院依法制作的确定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的 正式裁判文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执行内容的调 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诉法》第97条 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 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 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 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 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主持调解。(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诉法》第96条 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 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第145条 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 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一、自愿原则
1.程序上的自愿
2.实体上的自愿
用调解的方式 解决纠纷,应 出于双方当事 人的自愿。
(四)当事人参加 法院进行调解,当事人应该亲自参加,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 参加;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 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 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 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十一章占有制度真题+解析(026-027)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十一章占有制度真题+解析(026-027)1.12-03-58(多选题)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
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
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ABCD【考点】占有、侵权损害赔偿【解析】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因丙与乙之间并无借用法律关系,故丙占有乙车属于无权占有。
选项A表述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丙对乙的自行车虽属无权占有,但丙虔诚地相信自己占有的系甲的自行车,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对乙的自行车构成无权占有,所以,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对乙的自行车构成善意占有。
修理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故B选项正确。
丙擅自取走乙的自行车,侵夺了乙对其自行车的占有,原占有人乙可对丙行使《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与侵夺人丙主观上善意还是恶意无关。
故C选项正确。
补充一点,侵占者的概括承继者亦不考虑善恶意,但特定承继者须考虑善恶意,善意的特定承继人无须承担占有返还义务。
当甲告知丙骑错车时,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根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恶意占有人占有期间,其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论恶意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权利人均有权请求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故D选项正确。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民法总则第⼗⼀条(特别法优先于⼀般法)⾛近民法典,⾛进⼀段新征程条⽂内容第⼗⼀条(特别法优先于⼀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般法与特别法适⽤关系的规定。
⽴法法第92条规定,同⼀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般规定不⼀致的,适⽤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制定时,有代表认为既然⽴法法有此规定了,民法总则就⽆需再作规定。
但考虑到我国对特定领域民事法律关系进⾏规定的民商事单⾏法较多,在民法典出台后,有些单⾏法将作为特别法存在。
将本条内容规定在民法总则第⼀章,明确强调特别法的优先适⽤,有助于减少认识上的分析,故予保留。
[1]关于本条,还需说明以下三点:1. ⽴法法及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的“特别法优先于⼀般法”的原则,应以同⼀机关制定为前提。
由于民法总则为全国⼈⼤制定,因此,可知如需通过适⽤本法第11条来排除对民法总则条款的适⽤,条件之⼀便是与民法总则规定内容不⼀致的法律规范也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如若不然,则需要适⽤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适⽤民法总则的规定了。
这就排除了与民法总则位阶不同的⾏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单⾏条例等作为特别法的资格了。
2. 民法总则,其本质上属于未来民法典的总则编,⽽《合同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将作为民法典的分编。
梁慧星⽼师认为,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包括⽬前单⾏的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之间不构成⼀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不应按照“特别法优先于⼀般法”的原则排除民法总则的适⽤,⽽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11条所称的“其他法律”,是指置⾝于民法典之外的《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法。
即这些单⾏法中的特别规定,原则上应优先适⽤。
同时鉴于民法总则第三章“法⼈”章的内容较《公司法》变更甚多,此时应按照新法废该旧法的原则,适⽤民法总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图书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3第二部分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2008年9月1日)/9第三部分条文释义导言/21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34【主旨】/34【释义】/34²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²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49²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²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条(法定性)/62【主旨】/62【释义】/62²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²当事人不是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68²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²诉讼时效利益可否事后放弃²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²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三条(法院应否对诉讼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69 【主旨】/69【释义】/69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82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受理²义务人诉讼抗辩权的行使阶段与义务人的权利保护²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原则适用的审理阶段²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²在审理公告通知开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84【主旨】/84【释义】/85²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²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98²在反诉中,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否支持²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改判后认定原一审裁判错误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01【主旨】/101【释义】101【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14²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分别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²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六条(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19【主旨】/119【释义】119²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29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²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第七条(可撤销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43【主旨】/144【释义】/144²撤销合同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²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²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57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59【主旨】/159【释义】/159²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63²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拾得物被恶意占有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²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第九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66【主旨】/166【释义】/166²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²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间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168【主旨】/169【释义】/169²以直接发送债权文书方式主张权利²以发送邮件及数据电文主张权利²以扣划欠款方式主张权利²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96²由于邮件地址错误导致权利人发送的邮件未实际到达义务人的,能否认定诉讼时效中断²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催收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能否认定债权人主张了权利²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第十一条(主张部分债权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剩余债权)/228【主旨】/229【释义】/229²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32²同一债权是否包括同一笔债分期履行²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权或者本金债权第十二条(“提起诉讼”的认定)/234【主旨】/234【释义】/234²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42²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二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起诉后撤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50²下列事项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63²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²不同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何时重新起算²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但未全部获得支持,对于其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后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申请未被接受的,申请行为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十四条(向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效力)/264【主旨】/264【释义】/265²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72²有关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相应解决纠纷权限应依照其性质和职能等进行认定²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定²权利人撤回请求的效力第十五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273【主旨】/273【释义】/273²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²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84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刑事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涉事实与权利人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属同一事实或者相关联的,刑事报案或者控告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权利人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²撤回报案或者控告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决定)/285【主旨】/285【释义】/285²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改造义务”【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291²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能否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第十七条(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291【主旨】/291【释义】/292²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14²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²主债务人与连带保护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护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涉他性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16【主旨】/317【释义】/317²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及债券人的债权均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23第十九条(债的转让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325【主旨】/325【释义】/325²债权转让的,构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²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36²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²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理解)/338【主旨】/338【释义】/338²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应指导一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45²并非所有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²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350【主旨】/350【释义】/350²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²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59²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起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本条规定²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能否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愿履行与诉讼时效抗辩以的放弃)/360【主旨】/360【释义】360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374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²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应否支持²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²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²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²主债务起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生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能否认定保证人放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²义务人在权利人发生的询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²多笔债务中的一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了其中一笔,但未表示是何笔的,如何认定其履行的债务是何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381【主旨】/381【释义】/381²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²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效力问题)/386【主旨】/386【释义】/386²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部分裁判文书选登²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391²马艳杰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期货欠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408²辽宁鞍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416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河南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热电厂、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426²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437²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52号/445后记/454。
第十一章 立法法 法律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哪些情况需要作立法解释,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的。比如,1956年5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对法院组织法关 于特别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 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 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二是,需要弥补法律规定的轻微不足的。如1954年9月《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第2款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 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但对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 能担任职务时,在补选前由谁行使职权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 定。后来对此问题作出补充:以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 职务时,可以先在副职中推举一人或指定一人代理。 三是,对法律规定含义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的。在有些情况下, 有关法律执行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难以 达成共识,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需要由立法机关对法律 规定的含义作出解释,以统一各方面的认识。
一、法律解释的权限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解释?简而言之,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所 作的说明和阐述。可以把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 释。 1、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是指有关国家 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 所作的能够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说明和阐述。正式解释,又 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 (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后,根据法律的执 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 进一步说明和阐述。本节规定的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中的 立法解释。 (2)应用解释,就是执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 行政机关)在应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有关规定的含义所作的 说明和阐述。 2、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会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解释。包括学 理解释和普法解释。学理解释(学者阐述)。普法解释(社 会团体、老百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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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11章
第十一章占有占有,需要开窍的一个概念。
第一节占有概述一、占有的概念•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占有本身并不是一项权利,而仅仅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占有人实际管领控制占有物的事实。
•基于占有的事实,法律赋予了各种效果•小偷显然对窃取之物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小偷当然是占有人。
•会产生“相对强盗,小偷是否应获得保护?”这样有趣的问题•《民法典》令人费解的规定•第458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只能解释为后续三条规范的先导规范。
根本不是在界定或排除“占有”概念本身•民法占有制度的功能•保护占有从而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功能•占有的权利推定功能•占有的权利取得功能二、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依占有人之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有权占有:基于本权即法律上之原因的占有•无权占有:非基于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区分之主要意义•《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意义不在于“占有保护”(无权占有人也应受占有保护:自力救济、物上请求权),而在于所有权保护(所有权人仅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明确无权占有,才能界定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有占有权源为标准•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无占有的权源但误信存在此种权源的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无占有权源,或者对是否存在占有权源有怀疑而为的占有•区分意义•取得时效的期间往往因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须以受让人取得占有时为善意为要件•在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所有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上,如在占有人是否可获得孳息、是否可就必要费用向所有权人求偿等方面,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参见民法典第459-461条规定)•法律优待善意占有人(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双重占有结构)•直接占有:对占有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出借人等的占有•区分意义:•间接占有人经由直接占有人的占有而维持其对物的管领力,关于占有的规定原则上均可适用于间接占有人•承认间接占有亦为占有的一种形式,使占有趋于观念化,为替代现实交付的“占有改定”提供了基础(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客观上有无所有权在所不问•区分意义:•取得时效中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先占取得须以自主占有为之(五)其他分类•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三、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一)占有的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依赖于前占有而取得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的继受取得•基于前占有人的意志而取得对物的实际控制,如“交付”(二)占有的变更•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二)占有的消灭•因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抛弃占有•非因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例如被窃、被抢或遗失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一、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我国实证法未规定)•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如驾车追赶飞车抢夺者并以武力夺回被抢之物•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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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民法的效力、适用及其解释,了解不同的民法解释方法,并具备初步运用解释方法与原则解释与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之作业能力。
本章重点:民法的效力;民法适用的原则与过程;民法解释种类、意义与方法本章难点: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废改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性条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或缩限解释教学课时:4学时主要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效力一、关于时之效力(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从生效时起,凡以后所发生的事项均应适用。
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项,当然不得适用。
此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为罗马法以来所公认。
但须注意,此原则为司法原则,而非立法原则。
立法时根据需要仍可明定法律有溯及的效力。
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其例外,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具有溯及力(立法法第84 条)。
(二)新法改废旧法原则关于同一事项,倘有新法公布,纵然无废止旧法之明文,旧法亦当然自新法生效之时起废止。
或关于同一事项,新法规定与原有法律某项规定不同,原有法律虽继续有效,但该项规定当然失效,应依新法相应规定,此即新法改废旧法原则。
但须注意,此原则仅对于同一位阶法律适用,对于不同位阶的法律,如一为普通法一为特别法,即使公布有先后,亦不能适用。
二、关于人的效力中国民法关于人的效力,同时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项原则。
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凡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原则上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上述两项原则之例外,即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国际私法的内容,在此不作论述。
三、关于地的效力民法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国之全部领域。
但亦有仅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情形。
如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这类单行条例或规定,即只能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节民法的适用原则一、法律适用的意义如果对法律适用作广义的理解,则应指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
因此,公民和法人自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如缔结合同,履行义务,亦可称为法律适用。
但通常所谓法律适用,属于狭义,其范围较窄,仅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
公民和法人自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活动,不称法律适用,而称为法律的遵守。
中国为成文法国家,虽未颁布民法典,但是仍有比较完善的民法规范体系。
民法的适用,是指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引用法律规范,采用逻辑方法,作出裁决。
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以求得正确之结论。
二、民法适用的原则在民法的适用中,引用法律规范是否得当,对于正确裁判案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假使引用法律规范不当,纵然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无误,进行了正确的逻辑推理,也不可能作出妥当的判决或裁定。
在民法适用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如下:(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民法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
以适用之地域划分,则适用于一切地域的法律为普通法,而仅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法律为特别法。
例如,继承法的规定为普通法,而民族自治地方关于:继承的特殊规定为特别法。
以所适用之主体划分,则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为普通法,而仅适用于特殊主体的规定为特别法。
如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为普通法,而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为特别法。
以法律规定的事项为标准,则关于一般比事关系的规定为普通法,而关于特殊民事关系的规定为特别法。
如民法通则为普通法,继承法、海商法为特别法。
须注意,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相对的。
例如,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对于合同法而言,是特别法;但相对于仅规定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海商法而言,保险法规定一切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又属于普通法。
在民法适用上,以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为原则。
即对于该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在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普通法起补充特别法的作用。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法律规范均有强制性,但以其强制性之强弱不同而划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
强行法,因所规定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持或基于其他公益上的理由,不允许个人依自由意思予以变更而要求必须遵守,即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例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属于公法的法律,均为强行法。
任意法因所规定的事项与公益并无直接影响,而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以意思表示排除其适用,即任意法仅作为当事人意思之补充。
民法兼有强行法规范和任意法规范,如关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终止的规定;关于物权取得方法的规定;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等,均为强行法规范。
关于合同的规定则多为任意法规范。
民法的适用,以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为原则。
凡对于该事项有强行法规范,即应适用强行法规范,而不能适用任意法规范。
如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法规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 条关于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应无效的规定,则为强行法规范。
在涉及消费者合同的免责条款时,应优先适用该第24 条的规定。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民法关于一般情形时适用之规定,为一般规定,而关于特别情形时适用的规定,为例外规定。
一般规定与例外规定之区别,不同于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区别。
无论普通法或特别法均包含有一般规定和例外规定。
例如,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而继承法关于胎儿的规定为例外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一般不承担责任为一般规定,而法律规定应负责任的为例外规定。
同法第128 条关于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负责任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而同条关于防卫过当应负责任的规定,则属于例外规定。
民法适用在属于例外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例外规定,不适用一般规定;只在不属于例外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一般规定。
(四)无具体规定时方可适用原则性条文法律由具体规范与原则性条文构成一个规范体系。
凡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具体规定,只在无具体规定时,才能直接适用原则性条文。
如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则性条文,但诚实信用原则之精神体现在许多具体规定中。
例如,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关于禁止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规定等。
凡对于该事项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只在无具体规定时,才能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一、法律适用的逻辑关于法律之适用,法解释学上所使用的基本概念为归摄或涵摄,其是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条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演绎过程: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待决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以特定法律效果之发生为其结论。
概括言之,所谓法律的适用,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
二、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实际上,法律的适用并非简单的三段论推理。
在能够作三段论逻辑推理之前,首先须探寻可得适用之法律规范,即所谓“找法”。
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其一,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其二,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这种情形即存在法律漏洞;其三,虽有规定,却过于抽象,须加以具体化。
若出现第一种可能,即存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则应进行下述作业:通过各种解释方法,确定该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将该法律规范区分为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再将构成要件区分为若干具体要素;审查待决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若符合,方可依涵摄得出判决。
若出现第二种可能,即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则应进行漏洞补充。
若出现第三种可能,即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或一般条款,则应进行价值补充。
待漏洞补充或价值补充得到可适用法律规范之后,方可继续区分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指阐明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工作。
现代民法方法论认为,法律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前提。
法律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在于法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多义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经解释难以了解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还在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经常会发生一些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不经解释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某个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因此,凡法律均须解释,法律必经解释,才能正确适用。
三、法律解释的种类(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例如,在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时,由当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所作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立法说明,其对民法通则内容的解释,就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的根据,是立法机关所拥有的立法权,及立法机关授予的解释权。
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国务院有权对己制定和批准的民事法规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当然有权对民事法律法规应当如何正确适用作出解释。
我国立法工作中,对于一些本应具体规定而暂时难以明确规定的事项,立法机关常常有意不作具体规定而留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类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解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
无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其根据都是立法权和司法权中当然具有的解释权,因此统称有权解释。
(二)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裁判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结合所审理的具体案件,对民事法律法规的某个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目的,不是一般地了解某个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而是通过解释以阐明该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便将该民法规范适用于所审理的具体案件,以获得妥当的判决。
这就是民法解释学所说的,法律解释的“个案针对性”特征。
而前而谈到的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多数司法解释(不包括针对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某个具体案件的解释),不具有这种“个案针对性”。
裁判解释与前述立法解释和最.闭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另一个区别在于,裁判解释并不是根据什么解释权,而是直接根据市理案件的法院所拥有的对于该案的裁判权。
审理案件的法院,虽然不具有一般地解释法律的权限(解释权),但它要进行裁判,要对所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非要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不可。
因此,裁判解释的根据只能是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