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生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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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生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一、政策文件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159号);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4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
(八)《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50号)。
(九)《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9〕1号)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9〕33号)
(十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11〕117号)
(十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云发办发{2014}64号):
二、政策内容简介
第二部分泛海扬帆—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
一、青年创业示范园
1、入园条件:近五年毕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团队,大学生的
企业股份最低达30%。
2、入园程序:按照提出申请、受理、评审、签署意见、签署入
园协议、办理入驻手续等程序进行。
4、管理部门:五华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协调办公室(隶属于五华区就业局),负责受理申请。
5、入园方式:专家评审。
6、创业服务和优惠政策
(1)免费入驻。为每个创业团队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和网络平台,水电费全免。
三、二次贷款扶持
1、扶持对象。对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
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已还清
全部贷款、并按期纳税的优秀的大学生经营实体,通过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0个,协调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
款扶持,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
2、项目申报。二次贷款贴息项目全年均可申请。
3、受理机构。项目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5、贷款经办流程。按照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模式执行。
四、创业场租补贴
1、对象范围: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毕业1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经营实体。
2、补贴标准: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场租补贴。
3、申报流程:按照审请受理、资格审查、初审、复审、公示等
程序进行。
(1)项目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和初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实地调查。
(3)复审和公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
织专家对扶持项目竞争力、创新性、可塑性等进行综合评审,选定
扶持项目并确定资助金额,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
公示。
(4)复核确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州(市)上报的创业
扶持项目审核确认。
(5)资金拨付。省财政厅确认后拨付资金。
五、创业网店补贴
1、扶持对象: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2014年后毕业、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
2、扶持要求: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的经营形式(其所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应在商务部门公示的电子商务示
范企业名单之内),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3、扶持标准:经认定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网店补贴。
4、项目申报流程:按照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初审、复审、公
示等程序进行。
六、贷免扶补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大学毕业生首次创业带动我省3至5人(含5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省
6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请流程:创业人员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工商登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力资源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五、申请材料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须向工商注册地承办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五)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六)企业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情况;
(七)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八)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审核流程由申请人所在地县(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承办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县(区)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财政部门按照在省市配套资金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