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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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处罚方式1. 罚款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的计算原则如下:(1)根据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基础罚款金额;(2)根据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确定罚款比例;(3)根据违规行为的次数,确定倍数系数;(4)根据违规行为的后果,确定追加罚款金额。

2. 停工整改对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有权责令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

3. 吊销资质证书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有权责令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吊销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一年,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程序1. 报告审批程序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罚款依据和处罚建议等。

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罚。

2. 相关责任人听证对于涉及责任人的处罚决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应公正、公平。

听证结果作为决定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的依据。

3. 处罚决定公示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情况公示,以保障处罚的公开、公平。

公示内容应包括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四、追究其他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记功、行政降级等。

3. 赔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对各工序严格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如有违反或不符合上述标准与规范而出现质量缺陷的,除责令相关责任人负责返工外,依据本细则进行罚款处理。

第三条:我公司质安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专业工长依据本细则针对劳务分包单位相关责任人不交底、不检查、不指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失职行为进行罚款,并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四条:罚款内容与要求1、凡因不按图、按规范要求,野蛮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不听建设单位、监理、质监、公司质管部门劝阻,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造成被上述管理部门开现场会、责令停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罚劳务分包单位5000-20000元。

2、钢筋工程(1)箍筋内净尺寸偏差大于±10MM,箍筋弯钩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一支梁、柱,一块板或墙为一处,检查数量每类构件不少于3件,以下同。

)(2)钢筋焊接接头的外观不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I8有关规定的;同一连接区段内接头面积百分率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全数检查)(3)钢筋绑扎接头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100元。

(4)钢筋安装位置偏差按验收规范表5.5.2的规定检验,如合格率低于90%,则每检验批罚应得工程款的10%,如低于80%,则罚应得工程款的20%。

钢筋的排距、保护层厚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偏差值1.5倍的每处罚款50元。

(5)未按设计要求预留梁底构造柱插筋的,事后采用植筋处理的,植筋费用由承包班组负责,且每处罚款100元。

(6)随便割断钢筋,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洞口加强筋的每处罚款100元。

3、模板工程(1)因模板支撑不牢固,造成混凝土炸模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质量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质量、安全生产职责:一、公司质量职责1、公司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公司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公司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公司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公司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按照合同约定,由公司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公司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公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公司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0、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公司安全职责1、公司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管理办法。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等文件。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技术、物资采购部和项目主管工程公司为实施本细则的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检查单位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元: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上传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上传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行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施工现场旳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贯彻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厉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安全、质量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于企业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旳,有关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旳行为,根据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定和实行旳根据1、政府部门颁发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原则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原则》(JGJ59-2023)、《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原则》及《住宅工程构造实体检查和质量分户验收实行细则》等有关规范。

3、凡波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旳,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中山分企业工程管理部为实行本细则旳职能管理部门。

根据本细则履行平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旳职能。

企业下属各项目部履行平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企业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旳行为,任何人均有劝阻和控告旳权利。

二、惩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分企业审批后,递交分企业财务直接扣款旳形式收缴。

三、奖罚细则1、一般规定1.1每一分项工程应有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组织交底会,做好会议纪要并督促贯彻到位,班组负责人员应有技术交底签字手续。

项目经理不组织技术交底会,班组长不按规定签字旳或有签字但对工程施工程序不理解、不贯彻并导致施工错误旳,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1.2正在施工旳施工现场无施工员在现场管理旳,每次罚款200元。

1.3每道工序严格执行班组、项目经理部二级自检,上下道工序交接制度。

未做好工序交接就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旳,每次罚款500元。

1.4隐蔽工程应进行专题隐蔽检查验收,未进行隐蔽验收就私自进行隐蔽施工旳,每次罚款1000元。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以及承担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不得包庇纵容,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细则予以罚款。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用途,应用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后果和违法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金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既能起到惩戒作用,又能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公正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罚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罚款基本原则第八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后,如果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被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申请进行合理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章罚款的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需要向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或者取证,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协调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有相关单位或个人隐瞒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制作《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概述,并提出罚款的依据和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认定,并作出罚款的决定。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1. 引言•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背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风险,为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需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处罚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检查处罚的所有阶段和相关参与方。

3. 检查责任和流程3.1 检查责任 -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并实施工程安全、质量检查。

- 施工单位:配合业主单位进行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信息。

- 监理单位:参与检查过程,提供监督和建议。

3.2 检查流程 - 预检阶段:在工程施工前,业主单位组织对施工方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安全措施等进行评估和检查。

- 在施检阶段: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对施工现场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竣工检阶段:工程竣工前,业主单位进行最终的安全、质量检查,确认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4. 处罚措施4.1 处罚依据和原则 - 处罚依据:处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

- 处罚原则:处罚应公正、公平、透明,依法确定处罚措施和工程负责人的责任。

4.2 处罚内容 - 安全管理违规:对于在工程施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工程等处罚措施。

- 质量管理违规: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整改、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重大违规:对于严重违反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 处罚程序 - 发现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或质量隐患。

- 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人。

- 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意见。

- 决定处罚:由业主单位依法决定处罚,并告知施工单位。

5. 处罚结果的执行和监督5.1 处罚结果的执行 - 施工单位应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和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及罚款工作。

对于具体建设项目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应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而定。

三、罚款依据1. 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2. 相关建筑质量管理标准的规定;3. 现行的预算、决算、结算等财务管理规定;4. 相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

四、罚款标准1. 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罚款金额的依据;2. 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将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成本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范围;3. 若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五、罚款程序1. 由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具体问题和违规证据需加以详细说明;2. 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3.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被处罚方可依法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申诉,并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决定;5. 罚款决定书应当明确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违规时间、违规责任人等相关情况,由相关机构签发并送达处罚对象。

六、罚款执行1. 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被罚方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款;2. 罚款应当存入相关资金账户,且罚款金额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3. 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将按日加收罚款金额的0.5%作为滞纳金,直至罚款全部缴清;4. 若被罚方对罚款决定存在异议,可在缴纳罚款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在复议申请期间内暂缓缴纳罚款。

七、监督检查与追究责任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2.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3. 主管部门因工作不力导致质量问题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 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罚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1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1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1建造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建造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造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建造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监管主体及职责第二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造工程进行监管,并组织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处罚工作。

第三条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管主体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建造企业负责建设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并配合监管主体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工作,并进行自查自纠。

第三章质量检查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建造工程质量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处理。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认可。

第九条建造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并按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建造工程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处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建设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发现的建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资质等。

第十四条处罚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决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书。

附件:建造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格、建造工程安全检查报告表格、建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罚决定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造工程法:指对建造工程的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2、建设主管部门:指负责建造工程监管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3、建造企业:指从事建造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4、监理单位:指对建造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或者个人。

5、施工单位:指承担具体建造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与义务第二条承包商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施工质量的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法定标准。

第三条承包商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开展施工活动。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要求。

第五条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第三章施工质量缺陷处罚第六条对于发现的施工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第七条如承包商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有权对承包商实施罚款处罚。

第八条施工质量缺陷造成建筑工程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重建或修复,并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

第九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施工质量监督与检验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如发现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暂停施工,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附件一: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通知书范本附件二:施工质量处罚决定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建筑工程行业的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修改)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修改)

龙阳丽园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处罚条例(一)砌筑工程:1、砌筑用砖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2、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3、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4、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5、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透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6、墙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值,每处罚款200元,并拆除返工;7、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500~1000元;8、门窗栏杆安装部位应砌筑实心砖,不按要求每处罚款50元,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9、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10、配置砂浆没有配合比通知单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11、配置砂浆不按要求计量,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12、大于30mm的找平层不用细石混凝土,一处罚款100元;13、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二)钢筋工程:1、使用未经复试合格的钢筋一次一种罚款500~1000元;2、钢筋半成品制作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如主筋锚固长度不足,弯起点位置不对,箍筋弯钩不够1350抗震要求,平直段不足10d者,每发现一个罚款20元;3、结构钢筋绑扎成型后浇筑前无保护层垫块者一处罚款20元;4、成排独立柱、组合柱的钢筋在浇筑前,不做横竖拉线位置固定,导致轴线位移的发现一根柱罚款200元;5、凡竖向钢筋,上口在浇混凝土前不做锁口箍筋导致钢筋偏移出现明显弯折的每根罚款50元;6、受力筋、架立筋、支座钢筋等搭接位置不正确,搭接倍数不够的,一处罚款50元;7、绑扎后的钢筋受油污污染,每一处罚款100元;8、箍筋绑扎有松扣者每处罚款20元;9、绑扎后的钢筋模板内有杂物,如绑丝、卡扣、木块、松散混凝土、锯末、纸、尼龙袋、土块等,浇筑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10、绑扎好的钢筋,不准随意踩踏,必须搭设施工走道,否则出现钢筋踩乱变形一处罚款100~500元,并要求整改;11、钢筋绑扎必须达到纵横通顺,横向平直,间距均匀,绑扎牢固,箍筋竖向垂直,横向水平,间距均匀,绑扎牢固,观感清晰、整洁,否则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0元;12、预留洞口、施工洞口不按规定加设钢筋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一、前言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制定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二、检查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全面监管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各级建筑监管机构,检查对象包括在建的各类建筑工程以及工地管理员、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

三、检查内容(一)建筑工程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是否存在违章建筑,是否有未经审核的材料出厂或使用;2.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例如脚手架、安全网等是否齐全、牢固;3.高处作业、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的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安全的现象;4.施工工地是否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设备是否运行正常,视频是否存储完整;5.现场安全人员是否有效执勤,是否具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查1.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如墙面、地面的平整度,钢筋是否符合强度要求等;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环保材料、防火材料等;3.施工单位是否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检,是否存在施工不良行为,例如破坏地下管道等。

四、处罚措施(一)建筑工程安全处罚1.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一次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再次发现的,总罚款不超过1万元;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问题整改合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问题整改合格,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工程质量处罚1.施工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进行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施工单位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造成后果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问题整改合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问题整改合格,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修建、改建、扩建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指建筑工程经验验证的工程成果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保持安全、可靠、经济、舒适、合理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能力。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条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除法律规定外,还可以采取罚款等行政惩罚方式。

第六条本细则的罚款标准适用于一般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但对于涉及人身伤害、严重财产损失等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重罚款金额。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应当按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建设单位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决定进行配合,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属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负直接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力量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对建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的有效查处。

第二章罚款的种类和程序第十一条违规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变更设计不报批等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制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设定整改期限。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整改期限进行现场复查,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评估整改结果时,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应当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决定罚款金额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罚款通知书,并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施细则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施细则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进展,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数量不断增多,工期越来越紧,建筑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施细则是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筑质量,实现建筑工程长期稳定运行的法律规范。

本文旨在全面阐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施细则,提高建筑工程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一章:基本原则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进行,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二、建筑项目应当经过审批,竣工验收方能投入使用,并要依照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等。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一、施工图设计合理性检查施工图设计应合理,符合有关国家安全、环保等规定,设计中应考虑环境、公共设施建设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削减安全隐患。

二、现场监督检查1、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施工场地的环境、四周人员的安全情况,建筑材料和物品的储存是否合规。

2、处理(包括通报、矫正和处理)不符合安全规定和应当处理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嘉奖、惩罚规定1、对于安全规定方面表现优秀的,予以表扬,嘉奖并记录在企业安全嘉奖档案中;2、对于安全规定方面表现不好的,要适时惩罚,并记录在安全记录档案中;3、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事故的,应适时进行惩罚并报告,同时对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质量检验管理全面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制度、班组质量标准、施工掌控等,并依据质量检验软件进行严格把关,按要求置入牢靠的验收记录。

2、业主监督和验收依据验收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给出合理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适时整改。

3、建筑质量问题的惩罚规定若发觉建筑质量问题,企业负责人要认真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要深挖原因,进行问题分析,予以解决,并适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供给有效的解决方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质量奖罚实行细则一、总则1、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企业各项目工程质量目旳,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细则。

2、本实行细则合用于集团企业所有旳施工项目。

3、本实行细则由集团企业工程管理部编制,根据项目管理旳实际状况由工程管理部适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4、本实行细则旳执行状况将作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和考核旳一种重要指标。

5、本实行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行。

二、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图纸及施工协议三、工程质量管理奖罚措施1、奖励:1)企业工程获得市优(XX市级优良工程和优质构造)以上奖励时,按工程造价旳0.5%对施工项目部进行奖励。

奖项必须待评优证书颁布后下发,无评优证书,一律不予以奖励。

2)本年度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且工程质量在企业评比中名列第一名旳单体工程,对该单体工程施工项目部奖励工程造价旳0.1%。

对分管该工程旳分企业现场项目部奖励1500元。

3)对勇于坚持原则,对工程质量高原则、严规定并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和防止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奉献旳项目部或个人(包括外施人员),企业视奉献大小予以500~5000元旳奖励。

4)在集团企业组织旳XX建筑年度优秀项目经理评比活动中,因项目管理和施工组织很好被评为优秀项目经理旳,奖励3000元(优秀项目经理评比措施由XX建筑企业制定)。

2、罚款:1)各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专职资料员,负责整顿工程施工资料。

若在集团工程部旳例行检查中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设置资料员旳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1000元罚款,并规定其限期配置资料员每延期一天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元。

若在月度检查中发现施工资料不齐全旳,对其处以每次500-1000元罚款并规定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旳双倍惩罚。

2)月质量检查中,集团工程部对发现旳质量隐患下发整改告知书限期整改。

分企业现场项目部贯彻整改负责人负责逐条跟踪贯彻整改,并在规定期间内将质量隐患整改回执汇报报集团工程部,每迟延一天对现场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模版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模版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功能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建工程以及已经竣工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单位等,都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质量罚款是指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罚款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罚款的实施。

第六条违反罚款决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和金额第七条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违反情况;(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四)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质量问题;(五)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六)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工程质量罚款的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但不得超过下列范围:(一)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二)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三)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罚款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决定应当详细说明违法行为、证据、依据、罚款金额和罚款期限等,以及相关的申诉和救济渠道。

第三章罚款程序和实施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取证,形成相关的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在调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给予建筑工程质量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罚款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罚款决定书,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1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之欧阳歌谷创编

1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之欧阳歌谷创编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欧阳歌谷(2021.02.01)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管理办法。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等文件。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技术、物资采购部和项目主管工程公司为实施本细则的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检查单位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元: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1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之欧阳家百创编

1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之欧阳家百创编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欧阳家百(2021.03.07)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管理办法。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等文件。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技术、物资采购部和项目主管工程公司为实施本细则的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检查单位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元: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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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IM体系)《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部、质检部、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公司检查部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0~50000元:1、公司下属各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30000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材料搭设又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的;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工程处)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6、食堂、小卖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1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4、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9、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1、跨度超过18米或高度超过8米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2、施工总荷载≥10KN/m2或集中线荷载≥15KN/m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5、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1、支、拆模板时,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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