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联合投资及发行合同(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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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联合投资及发行合同
本联合投资及发行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中国【】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之条款和条件联合投资由甲方制作、本合同第二章所述之电影(以下简称“影片”),乙方负责本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影片发行工作。投资人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友好商谈,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以下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人指影片直接投资方;
中国法律指在中国生效之法律;
生效日指本合同之生效日,即投资人各方签署本合同之日
期;若各方签署之日期不同,则以最后之日期为准;
人民币指中国之法定货币;
总票房收入授权代理发行地区各院线公司、影院等发行放映单
位(统称“影院”)形成的原始票房总额(以统计
报表为准,下称“原始票房总额”)
净票房收入净票房收入=原始票房总额-国家电影专项基金-
增值税金及附加。其中:
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原始票房总额*5%
增值税金及附加以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缴纳
比例为准
如相关法规、政策对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和增值税金
及附加等的比例调整或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
则以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
票房分账收入与各院线、各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依据影片发行放
映分账合同确定的分账比例分割净票房收入实际
所得的片款金额。票房分账收入等于发行总收入。
发行总收入发行总收入=净票房收入×42%(届时将按照行业惯
例标准以发行代理方与各院线及影院所协商确定
的分帐比例为准)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1.2解释
1.2.1本合同所提及之营业日系指中国银行营业之日。本合同所提及之“章”、“条
款”或“附件”均指本合同之章、条款、附件。
1.2.2本合同条款与附件之标题仅系为方便之目的,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涵
义。
第二章影片概况及合作原则
2.1影片概况
片名:《》(暂定名,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最终核定名称为准,影片名称变更
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类型:
编剧:
导演:
主要演员:
影片长度:约【】分钟
2.2剧本
2.2.1影片剧本由甲方负责组织创作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总预算费用中支付。
2.2.2甲方保证与影片编剧签署了影片剧本合同,在编剧保证其作品原创且不存在
任何著作权瑕疵的前提下,甲方保证从编剧处合法取得了影片剧本的拍摄权
和制作权以及与他人合作摄制的权利。如因拍摄影片而产生剧本版权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2.3剧本版权归投资人共有,版权收益按投资人的约定比例分享。
2.2.4影片剧本最终定稿以甲方确认为准。
2.3署名权
2.3.1甲乙双方共同作为影片“联合出品”方署名,在全世界发行销售时按照投资
比例确定先后顺序;惟一切署名的具体安排由甲乙双方按照中国电影局的相
关规定及国际电影发行惯例统一协商处理。
2.3.2投资人确认,出品人为: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署名顺序由甲乙双方共同确
定。
2.4合作基本原则
2.4.1本合同双方保证各自均为依据所属地域的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双方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所
承担的权利义务。
2.4.2本合同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分别为:【】先生代表甲方,【】先生代表乙
方,甲乙双方有充分授权其代表签署本合同。
第三章联合投资
3.1投资
3.1.1甲乙双方确认三个版本的影片制作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超支金额由甲方承担,且并不影响乙方基于本协议对影片所享有的收益权。
乙方享有影片在全球范围内的分账权。
3.1.2投资比例
影片制作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甲方占总投资的【】%,即投资人民币【】万元(大写:);乙方占总投资的【】%,即投资人民币【】万元(大写:)。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对剧本、影片、物料及组成部分或其他衍生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之版权及其全部收益、以及所有其他类型的权利及其全部收益或承担风险。
3.1.3投资款支付方式:
鉴于影片已完成前期拍摄且后期制作也即将完成,因此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投资款人民币【】万元(大写:)汇入甲方如下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甲方有权向第三方拆分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投资份额,可以转让或处分全部或部分其于本合同项下之权益,但不得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且甲方所引入的第三方投资人不得与乙方存在行业竞争关系。甲方引入的投资方不履行投资义务,并不免除甲方对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拆分投资份额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但甲方不得以不合适的理由拒绝。
3.2投资利润分配
3.2.1影片的中国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发行总收入按照本合同第
4.5条
约定进行分配并扣除投资方认可的其他费用(包括如影片盈利后将给予承制公司的作为前期开发项目奖励的影片净利润部分的6%)后,剩余部分投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3.2.2影片因其他发行方式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发行及境外发行所产生
的收入,在扣除相应的代理佣金、相关税金后,剩余部分汇入发行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