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八大员标准员模拟习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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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员标准员模拟习题(附答案)1、标准编号为GB50202-2002是()。
A、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答案:B2、标准编号为JGJ80-91是( )。
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B、《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C、《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D、《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答案:B3、下列说法中,( )奠定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A、《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B、《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C、《关于建立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D、《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答案:B4、把技术标准制定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结合起来,做到先( ),再应用。
A、立项报批B、研究、试验C、制定标准D、项目试点答案:C5、沥青混合料按施工温度,可分为热拌沥青混合料和( )沥青混合料。
A、高温B、低温C、常温D、负温答案:C6、牌号带“( )”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抗震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A、MB、LC、DD、E答案:D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中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应遵循原则的是( )。
A、积极开发、使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新材料和新设备B、符合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造价等方面的要求C、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有效结合D、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答案:D8、CCS分类体系中一级主类的设置,以专业划分为主,其中G代表()。
A、石油B、能源、核技术C、化工D、冶金答案:C9、各个企业都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制定本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但管理制度与管理标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系统性与( )方面,A、可测量性B、可实施性C、可考核性D、可操作性答案:D10、工作( )主要是指在执行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的工作范围、责任、权限、方法、质量考核等相关的重复性事物及与工作程序相关的事项。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改)-沪建研[2004]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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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改)正文:----------------------------------------------------------------------------------------------------------------------------------------------------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根据沪建研[2004]261号修改)第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含规程、规定、条例、细则等)是技术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了搞好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标准水平,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统一标准。
它是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部颁(专业)标准的补充,在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情况下,必要时可制订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的地方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国家标准、部标准的规定不尽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时,对土木、建筑、城规、市政、公用、环境、建材、三防(防火、防爆、防毒)、交通、公路、航运、邮电通信、水利、电力、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城建、抗震、人防及其他专项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环保等,均应制订相应的勘察、规划、设计(土建、公用、工艺)、施工及验收的地方技术标准,并按照出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实施办法。
批准地方标准制订、修订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优秀地方标准的评选奖励;组织和推动本市工程建设方面在国内外的标准化活动等。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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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立项、组织编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省建设标准设计站(以下简称“省标站”)具体承担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论证、编制、复审、修订、咨询、宣贯培训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工程建设标准,纳入建设工程类科技成果的评奖范围和优秀勘察设计评奖范畴。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成果纳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个人职称评审的主要业绩。
参与编写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注册期继续教育50%的选修课时。
第六条鼓励有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社会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安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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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行为,加强制定过程控制,提高制定工作效率,保证制定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三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四条标准立项分为项目提出、项目审查、项目批准三个阶段。
第五条项目提出。
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提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
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标准制定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任务要求组织拟定编制大纲、确定主编单位、列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六条项目提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表》;(二)标准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背景(问题)、目的、适用范围、关键技术、国内外研究及应用情况、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三)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七条项目审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厅有关处室(以下统称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制定范围、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和社会效益、主编单位、主要编写人及编制经费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项目批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复核后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同时抄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标准编制第九条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
第十条大纲编制。
立项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主编单位应成立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包括主要内容(章节目录)、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及调研计划、试验及检验技术方案等,并负责组织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
研讨会应邀请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及专家参加,对拟定的编制大纲和技术方案进行深化讨论,确定编制大纲,形成会议纪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436c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24.png)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发XXX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XXX实施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具体实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展规划纲要,并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编制单位的申报分年度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
列入计划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填写《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表》。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6](https://img.taocdn.com/s3/m/9b2789f533d4b14e852468d3.png)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上海市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工程《住房城(建标〔2004〕20号)、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建标〔2016〕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6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承担本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绿化、民防、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专业建设领域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研究,提出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建议,并负责组织编制、宣贯培训、实施监督等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上海市各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标委会)负责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从本市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为出发点,充分体现本市气候、地理、技术和经济等特点,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每年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场管理总站、各工程标委会均可接受标准项目申报,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统一汇总。
工程建设标准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87f281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a8.png)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 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 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下列情乱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1)国家标准 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 部补充规定。
行业标准
范围和类型
制订、修订程 序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 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 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方法 或工艺的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作出规定。对已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 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标准员-岗位技能(标准员)新版试题含答案
![标准员-岗位技能(标准员)新版试题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13743ca7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01.png)
标准员-岗位技能(标准员)新版试题含答案1、【多选题】《住宅建筑规范>的内容,设计了内外部环境、()、维护、管理等各领域的技术要求,(ABCDE)A、结构B、功能C、设备D、设施E、使用2、【多选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主要内容是()。
(ABCDE)A、提出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B、检验批、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的合格要求C、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分部工程的验收指标要求由专业验收规范具体规定D、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就是由谁组织、谁参与E、进场检验、见证检验、复检的一些要求3、【多选题】《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等11章及6个附录。
(ABCDE)A、模板工程B、钢筋工程C、预应力工程D、混凝土制备与运输E、环境保护4、【多选题】《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类型,以施工操作人员的()以及施工单位专业人员的检查评定为基础,由监理人员组织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ABC)A、自检B、互检C、交接检D、自评定E、交接评定5、【多选题】一般来说()等方面的标准规定,都属于综合性标准的范畴。
(ABCDE)A、勘察B、规划C、设计D、施工E、验收6、【多选题】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ABCDE)A、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方针、目标B、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C、标准化的法律、法规D、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E、本企业标准7、【多选题】企业标准体系序列结构中将工程项目分为()模块。
(ABCDE)A、操作规程B、质量验收C、安全防护D、材料E、试验检验8、【多选题】分析方法的基本步骤是()。
(ABCD)A、进行细致的现场研究,观察记录全部实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质量问题的现象和特征B、收集调查与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分析摸清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C、找出可能生产质量问题的所有因素,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D、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或模拟实验予以论证确认E、完成分析报告9、【多选题】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它的职责包括()。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4f7c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9b.png)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设部建标[2004]20号),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建设厅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XXX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施工、生产、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ab699cdf02020740bf1e9b2f.png)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承担本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绿化、民防、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专业领域开展标准立项研究,提出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建议,并负责组织编制、宣贯培训、实施监督等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标委会)负责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归口管理工作;市住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从本市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充分体现本市气候、地理、技术和经济等特点,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场管理总站、各工程标委会,均可接受标准项目申报,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统一汇总。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单位和编制单位应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较高组织管理水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或是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重大技术题的管理单位和协会组织。
第七条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立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住建委。
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https://img.taocdn.com/s3/m/b976fb1a59eef8c75fbfb319.png)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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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三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五条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五)组织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七)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监督;(八)负责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第七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宣贯培训、信息维护管理等工作。第八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组织,承担专业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第十三条标准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和行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请项目需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评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四条标准编制。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落实编制组成员任务分工、进度计划,形成编制工作大纲。(二)完成草案。根据工作大纲,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四)技术审定。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材料。(五)报批。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第十五条标准发布阶段。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号段为5000-5999),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出版印刷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档案管理执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八条对复审后应予以修订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担任主编时,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落实主编单位。第十九条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规定,并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制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实行自我声明。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矛盾。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会员约定采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制定标准的企业自行采用,其他企业可以自愿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五条外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并认可后,可在我省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标准设计、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技术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第二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员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员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记录备案。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机构统一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强制性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工程建设内容进行检查:(一)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四)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六)相关报告关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七)其他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形式。明确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依据,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标准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中程序依法进行检查、取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经反馈、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公布检查结果。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信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投诉人。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标准批准实施5年内,标准批准部门应结合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应根据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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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进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部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标准化法第2、3、5、6、7条,建筑法第32、37、56、58、74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9、11、18、20、4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0、19、22、28、36、44、47、48、63、64条;部规定第1条。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部规定第2条第三条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纳入本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据:部规定第3条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本市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依据:部规定第4条第五条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凡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内容的标准条文,应当报建设部确定后,作为强制性标准条文。
依据:部规定第8、11条第六条开展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和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天津市工程建设实际适时吸收或采用。
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
依据:标准化条例第4条第七条鼓励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学会、协会等社会机构、企业以及各方面人员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依据:标准化条例第19条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以下简称“市建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制定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立项和编制工作;(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负责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向建设部进行地方标准的备案,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五)负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受理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依据:部规定第5、14条第九条市建委负责组织或委托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组织对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评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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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建办标[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建标[2000]34号)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提高备案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我部备案。
二、地方标准备案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也可由省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我部提出申请。
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不符合上述制定范围的标准,一般不作为地方标准进行备案。
四、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相关规定。
地方标准不得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要求。
五、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遵循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在标准备案申请材料中逐条进行说明。
六、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标准备案的函、标准发布的通知、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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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琼建定[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定[2012]6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予以奖励,并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2021年工程建设标准员基础知识试卷和答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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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程建设标准员基础知识试卷和答案(14)一、单选题(共30题)1.当一个施工段上所需完成的劳动量(工日数)或机械台班量(台班数)和每天的工作班数固定不变,增加班组的入数或机械台班数,流水节拍()。
A:变大B:不变C:不能确定D:变小【答案】:B【解析】:当一个施工段上所需完成的劳动量(工日数)或机械台班量(台班数)和每天的工作班数固定不变,增加班组的入数或机械台班数,流水节拍不变。
2.当柱的总高、分段截面尺寸和配筋均对应相同,对柱进行编号时,应()。
A:分段截面与轴线的关系不同时,应分别编号B:分段截面与轴线的关系不同时,仍可将其编为同一柱号C:分段截面与轴线的关系相同、但轴线位置不同时,应分别编号D:不同结构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不同结构层分别编号【答案】:B【解析】:当柱的总高、分段截面尺寸和配筋均对应相同,对柱进行编号时,应分段截面与轴线的关系不同时,仍可将其编为同一柱号。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筋扩展基础的是()A:砖基础B:桩基础C:灰土基础D:毛石基础【答案】:B【解析】:砖基础、灰土基、三合土基础、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毛石混凝土基础属于无筋扩展基础。
4.某工程C25混凝土实验室配合比为1:2.2:4.4,w/B=0.60,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为310kg,现场实测砂子含水率为2.5%,石子含水率为1%。
使用50kg-袋的袋装水泥,水泥整袋投入搅拌机。
采用出料容量为350L的自落式搅拌机进行搅拌。
试根据上述背景材料,计算以下问题。
每搅拌1m3称量碎石的质量为()kg。
《》()A:440B:220C:226D:1364【答案】:D【解析】:=310×4.45.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
A:水运、水利专业承包的二级及以上资质B: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C: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D: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答案】:B【解析】: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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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标[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
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4年2月4日印发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每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哉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工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八条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九条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估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第十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工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适时开避孕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第十八条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人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
行政区域地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当发现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进,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六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