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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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二)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二)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一、突出“绩效”理念财政部绩效评价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1)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文件规定: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也就是说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属于绩效评价的对象。

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财政部:绩效目标设定情况);(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财政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3)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5)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二、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效率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三、地方债将“开正门”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789.05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新预算法六大亮点预算法修改对照表尹中卿:新预算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还明确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什么关系,通过这样的规定就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体系。

这为走向全口径预算,完善中国特色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法律的修改,匡正了立法的宗旨,明确了法律的本质和定位,使得预算法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这是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

尹中卿坦言,预算法修正案“四审”时,与现行预算法相比,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合并4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4条。

“这次修改是全面的修改,这部草案总结吸收了预算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比较好地与中央刚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行了协调。

”解决“拍脑袋”定预算回到法律本身,尹中卿认为,从立法宗旨看,预算法以前是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现在则是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也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尹中卿认为,新预算法明确了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什么关系,通过这样的规定就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体系。

这为走向全口径预算,完善中国特色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事实上,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但从法律层面确立全口径预算,这是第一次。

”尹中卿认为。

解决“乱花钱不问责”之困预算法修改后,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依据的不得支出。

但当前地方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只花钱不问效、不追责。

此次新预算法明确了违规执行预算的处罚措施。

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的亮点(1)参与百名经济学者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又称为“准宪法”“小宪法”,在宪法之下,万法之上,关系到13亿人的“钱袋子”,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预算法修订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可以说是“马拉松式”的修订,在一波三折之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读新预算法的修订:一、新预算法的亮点(重点)1.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了新突破原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中强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

新预算法的突破体现在由政府管理预算转变为通过预算制约政府收支行为,政府不再是管理的主体,而作为被约束、被监督的对象。

2. 明确了预算公开的时间和程度原预算法只提预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没有提公开到什么程度。

新预算法不仅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预算批准后20日内),还规定了预算公开的程度(按功能分类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到款)。

而且增加了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3. 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债。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债打开闸门,明确了地方有发债的权限,并规定了举债主体、用途、规模、偿还和法律责任。

——地方发债要“开前门、堵后门,同时筑起多重防火墙”。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有稳定的偿债来源,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4. 建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8 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标志着一部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面世并付诸实施。

笔者认为,新老预算法比较,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必然会对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新预算法的第一个亮点是:不仅首次将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纳入其中,而且在不同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及。

新预算法开章即总则第一条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对于人大批准的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除此之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在预算监督方面,新预算法不仅要求严格审计,而且在其八十九条中专门提出对于针对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所作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保障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将“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通过预算法来规范与推进有关政府预算的运行过程以及审查监督情况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体现,充分表明我国预算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内涵。

新预算法的第二个亮点是: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章总则中,将“讲求绩效”列入各级预算所要遵循的五原则之中;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有关预决算审查的章节中,明确要求人大负责审查年度预算如何提高绩效以及重点项目支出结果绩效的情况。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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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三)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三)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六、实现以“全口径预算”为突破口的预算管理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行政部门。

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2)社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事业部门。

社会运行机制——“民本”(3)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企业部门。

市场运行机制——“资本”七、国库集中支付写进预算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我国自2001年开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八、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新《预算法》亮点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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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结合条文点出了新《预算法》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新《预算法》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减少“跑部钱进”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从源头防治腐败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做出说明,并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亮点五:防范债务风险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

新预算法解读范文新预算法是指国家对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等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和法规。

新预算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有力推动了财政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以下将对新预算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新预算法在我国财政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我国财政预算规模日益庞大,存在着预算执行不规范、公款滥用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现代化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新预算法的出台也是顺应全球财政趋势,加强国家治理能力,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公开透明度。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1.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新预算法明确了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要求,要求编制预算需要充分论证和依据相关政策、规划和数据,确保预算科学合理。

2.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进一步加强了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要求将财政预算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且规定了相关财政信息的披露和公示制度,提高了财政预算的公开度和公众参与度。

3.财政预算的程序和规范新预算法对财政预算的审核程序和财政绩效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改善了预算管理的程序和规范性。

4.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新预算法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要求预算执行要坚持严格控制总量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5.争议和解决机制新预算法为财政预算的争议和纠纷提供了解决机制,规定了相关申诉和法律救济的程序和途径,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对我国财政管理的影响新预算法的出台将对我国财政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1.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新预算法的科学性要求和规范编制流程,将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公款滥用和资源浪费。

2.增强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新预算法要求公开财政预算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有哪些亮点?答:1、立法宗旨得到突破。

新《预算法》提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宗旨,对比原预算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的立法宗旨,突显了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法治型预算制度,表明新预算法更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其功能就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完成“帮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钱袋子”的转变。

2、细化预算编制。

一方面,预算编制的依据更全面,包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

另一方面,政府收支科目更细化,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3、有限“开闸”地方举债。

新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但同时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使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举债所形成的债务风险。

4、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这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实际上属于全口径的预算体系。

当然,其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和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收入。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人大批准或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这既是现代预算管理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大众关切的回应,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之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精神的落实。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举借 债 务 的情 况等 重 要事 项 作 出说 明 ; 公 开 部 门 预算、 决算时 , 应 当对 部 f - 3 预算、 决 算 中机 关运 行 经 费 的安排 、 使 用 情 况 作 出说 明 ” ; “ 各部 门预 算 、 决 算及 报表 , 应 当 在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后 二 十 日向社会 公开 ; 部 门预 算 、 决 算及 报表 , 由 各 部 门负责 公开 ” 。将 预 决 算 公 开 首 次 写 入 法 律 , 从公
的 预 算 、 决 算 及 报表 , 各 级 政 府 、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亮 点 之 一 :首 次 明 确 政 府 全 部 收 支 纳 入 预
算。 完 善 全 口径 预 决 算 体 系
实 行 全 口径 预 算 管 理 ,是 建 立 现 代 财 政 制 度
的 基 本 前 提 。原 《 预 算法》 实施 以来 ,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原《 预算法》 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s t z 衡 ,同B - . I 要 求预 算 收 入征 收 部 门完成 上交任 务 。 这在 客 观上 带来 预 算执 行 “ 顺周期” 问题 , 容 易 导 致 收入征 收部 门“ 寅吃 卯粮 ” 或“ 藏 富于 民 ” 。为 改
7 9条 增 加 到 1 O1条 。 从 过 去 强 调 预 算 的 分 配 和 管理 , 变 为 了强 调 预 算 的 规 范和 约 束 ; 把 预 算 作
为政 府 宏 观调 控 、 管 理 经 济 的 2 1 2 具 , 上 升 到 了 国
跨 年度 预 算平 衡 机制 ; 各级 一般 公 共预 算 年度 执

新预算法亮点

新预算法亮点

4.2新预算法亮点本节教学目标:通过本节课程的学习是学生了解《预算法》的基本概念和变化亮点。

导言:没钱读书,九年义务教务帮你圆读书梦;没钱看病,医保帮你报销;没钱打车,公交线路四通八达;没钱买房,公租房帮你安居;除了保障民生,在科技创新、产能调整、治理环境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预算!这么多钱,怎么花谁来管当然是《预算法》!主要内容:4.2.1《预算法》基本概念《预算法》是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亚宪法”之称。

掌管着国家账本,关系千家万户。

《预算法》是以法的形式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是一个国家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的通盘规则。

《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是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开启大幕的法律基石。

从1995年实施,2004年进入立法规划,历经10年、四易其稿,前后征求30余万条意见,跨越三界人大任期的《预算法》修改终于尘埃落定。

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4.2.2新预算法改革亮点新预算法亮点一:政府收支预算受人大监督新预算法施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与支出都应该当纳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这一规定有利于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而清楚预算外与体制外资金的滋生环境。

新预算法亮点二:预算公开打造阳光财政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

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该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部门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天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新预算法亮点三:钱去哪儿了一目了然新预算法要求预算支出要按功能分类编制,明确支出方向,同时还要按经济分类编制,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即围绕资金用途编制详细列出钱用来做了什么?比如发工资、买公车或盖学校等。

新预算法亮点四:政府乱花钱要被问责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支出。

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新预算法心得体会之新预算法旳七大亮点2023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旳决定》(如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旳预算法,《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3年后,终于完毕了初次修改。

新预算法比很好地总结了23年来旳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旳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很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旳规定及社会各界旳关切,并与此前中央同意旳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保证新预算法旳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获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同意、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

重要可以概括为如下五个亮点:(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旳地位和作用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旳分派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旳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旳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旳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旳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旳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旳分派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旳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旳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旳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旳“协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此前仅仅是管理监督旳主体,而目前同步也是被管理、被监督旳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旳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旳关系,财政旳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旳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旳“二不”功能,充足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旳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新预算法的亮点及思考

新预算法的亮点及思考

新预算法的亮点及思考经过了十年的反复磋商酝酿,新《预算法》终于出台。

新《预算法》较好地总结了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新《预算法》中预算理念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决策程序和民主机制的新思路。

标签:全口径预算年度预算平衡预算公开控权法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实行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制度。

在新预算法中,对于政府支出,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部的支出”。

由此可见,新预算法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都对预算口径做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相比较而言,旧法“依照规定”、“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规定不甚明确,给了政府部门和官员在预算资金来源中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修正后的新预算法将政府的全部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明确了四位一体的现代预算制度,极大地规范、制约了政府的权力。

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根本途径是限制政府的活动,而限制政府活动的关键在于控制政府活动的资金来源。

依据新预算法,政府行为的相关资金来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这就根治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被公众诟病多时、争议不断的“预算外资金”、“第二财政”等问题。

新预算法出台之前,由地方各部门、单位自收自支却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政府活动中发挥着相当一部分作用。

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门以其公权力为依托,借用、摊派、征收了大量“预算外之外”的制度外资金。

这些脱离预算管理、游离于公众监督之外的“第二财政”给政府活动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脱离监管的宽松环境,使得政府采购规模、标准和质量都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

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使预算的完整性大大增强,一方面从源头上杜绝了一些违规政府行为的资金来源,使政府权力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政府活动的范围,使得之前确有需求而因财政困难而难以安排的支出项目纳入政府支出范围,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益。

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

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

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法律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文/韩洁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细解读了新预算法,并指出六大亮点。

楼继伟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1政府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和“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2将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

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3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针对一些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作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首先,新《预算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财政预算制度。

该法律明确了预算编制原则,强调必须坚持均衡、可持续、公开透明的原则。

这有助于解决以往财政支出过度、预算执行不透明等问题,强化了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其次,新《预算法》强化了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要求。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在编制、执行预算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做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负责任的水平。

另外,新《预算法》增加了对政府债务的监管和管理。

该法律规定,各级政府举债需经过预算决策程序,并公开债务信息。

这使得政府债务的增长有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制约,有助于预防和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

此外,新《预算法》加强了对政府预算执行的问责机制。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向上级政府和人大财经委报告,接受监督和审计的检查。

这样做有利于加强政府行为的规范性,防止预算执行中的滥用职权和挥霍浪费。

最后,新《预算法》强调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精细管理。

该法律规定,政府在使用财政资金时,要根据预算安排,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使用。

这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遏制住财政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新《预算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一步,对于建立健全预算制度,推动财政公开透明,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这将有助于推进我国财政的深入发展,提高财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同时,新《预算法》的实施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落实,以确保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2015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预算法》,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2004年预算法修改启动至今,不难看出《新预算法》来的多么艰难,意义有多么的重大。

一、《新预算法》的改革必要性《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我们国家的预算管理得以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有所加强,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原预算法》显得不够完善,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实施出现困难。

尤其是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的规范性等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商榷。

此外,近年来我国在推进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预算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在预算法中加以体现,进而固化成强势的法律依据。

二、《新预算法》的改革亮点(一)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新预算法》提出的“全口徑预算”,也就是,纳入预算的范围囊括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取消预算外收入。

曾经,诸如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偿收入等等是不纳入预算的,我们称之为预算外收入。

实际上,这些预算外收入竟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半以上,这个钱收进来就是一笔糊涂账,怎么用根本就不知道,而支出呢,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名称,叫做“其他支出”,这里面很值得玩味,只要无法归入正常开支的支出,都放在“其他支出”里面,也就是什么支出都能找个名目往上报,这里面就出现了很大的腐败空间。

所以,之所以新预算法特别强调全面,就是看预算项目列支的到底合不合理,比如说办公费用,1000万,看似已经很详细了,但是若经细究,为什么需要那么多办公费用,是需要购置电脑?软件?还是还需要办公用品?追问的结果,本身刚开始还只是一个办公用品的类别,到最后一定是越切越细,这样才能保证预算的合理开支,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二)有限“开闸”地方举债根据过去的预算法,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必须是平衡的,不能有一分钱的赤字,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已然成较大规模,不管是出于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是其他方面,这样问题确实存在,关键是这些债务游离在监督之外,而并未纳入实际的预算管理中,风险隐患较大。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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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23期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 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

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

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

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

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 明确预算法的本质。

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 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

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3. 法定预算改革目标。

新修改的预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

4. 拓展预算法调整范围。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2 条增加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新修改的预算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几乎全新的修改,增加了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修改预算法的指导思想,极大地提高了新法的定位和作用。

(二)厘清预决算原则原法第3 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新修改的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1. 统筹兼顾。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7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2. 勤俭节约。

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

在预算编制环节,第35 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在预算执行环节,第57 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虚假列支”。

3. 量力而行。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支出一般不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的要求,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4. 讲求绩效。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9条将“提高预算绩效”列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

第57 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5. 收支平衡。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5条补充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增加“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原则,并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同时赋予“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原则以新的内涵,使这些原则成为贯穿新法始终的红线和灵魂。

(三)充实全口径预决算体系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 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横向明确了四位一体的公共预算,分别对其概念、范围和编制原则、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做出规范。

1. 取消预算外资金。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 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13 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2. 功能定位。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第9 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第10 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11 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3. 编制原则。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第7 条规定,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9 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10 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11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4. 相互关系。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什么、怎么编、如何衔接,为完善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原法第28 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实际上,这些年来地方政府还是采取多种方式举债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经历了“否定之否定”。

一审稿允许发债,二审稿否定一审稿,三审稿又否定二审稿,四审稿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从紧规范,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同时从6 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4、34、35、48 条。

1. 限制举债主体。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 控制举债规模。

省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 明确举债方式。

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 限定债务资金用途。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 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 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无疑是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改的预算法疏堵结合,开了前门,堵了后门,修了围墙,对地方政府举债作出了具体规定,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

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新修改的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规范。

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6、38 条。

1. 种类。

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

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 原则和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 一般性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

4. 专项转移支付。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

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 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

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原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没有规定。

近年来各地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修改的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做出了比较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

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4、22、89 条。

1. 公开内容。

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同时要求,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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