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改革和发展,其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早期监察制度:中国古代早期的监察制度主要以丞相巡行制度为代表。
皇帝或丞相会派遣巡行官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以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
这种制度具有初步的监察功能,但通常受到皇帝或丞相的控制。
2.唐代削弱监察:在唐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落。
政府更加集中权力,官员的任命和管理由中央控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减弱。
唐朝末年的宦官专权也加重了监察制度的腐败。
3.宋代设立东厂和西厂:宋代建立了东厂和西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秘密警察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监察功能。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变得更为严密,但也更具专制性。
4.元明清监察体系:在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
明清两代分别设立东厂、西厂和东厂、西厂两大体系,以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
此时监察制度更为完善,涵盖了对官员、地方政府和民众的监察。
5.清朝提出提举制度:清朝的监察制度在封建体制下得以改进,引入了提举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的不正之举。
这一制度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开放和多元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是从早期的相对简单和受中央控制的制度,到后来的更加复杂、多元化和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制度。
然而,监察制度也受到封建体制的限制,对官员的权力和特权的监察有一定局限性。
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更大规模和制
度性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中国监察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经历了先秦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宋元时期及明清时期。
本文主要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结构及其其影响的优缺点来阐述与剖析,,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找出其千年不衰的原因,对其批判的吸收与借鉴。
(一)我国古代的监察机制1、我国古代监察机制的演变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到秦朝时,。
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
汉代时,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
到魏晋南北朝时,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到隋朝时,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唐朝时,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宋朝时,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到元代时,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即提刑按察司。
明朝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到清朝时,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2、我国古代监察机制的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作者:陈洁曹志平来源:《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2017年第08期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萌芽期。
最早可考证的监察活动始于夏商周时期,如《周礼·春官》记有“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可见西周所设御史官一职已初具监察职能,但在这期间并未成立专门的监察机关。
至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官被赋予了新的监察使命。
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监察活动仍相对单一、局限,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2.形成期。
直至始皇帝一统六国,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为监察制度的延续夯实了政治基础。
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借以“三公九卿制”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百官的权限。
其中,中央由御史府掌握天下文书,监察百官;地方由御史大夫授命各“监御史”派驻各郡县,设置郡御史监察郡内各项工作,以此保障中央统管各地,稳固皇权的至上。
而后,汉承秦制,不仅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与行政两项职权,还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并先后颁布了《监御史九条》与《六条察郡之法》,推动了监察活动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3.发展期。
时至政权频繁交替的魏晋南北朝,封建割据分裂状态持续的存在,使得各朝代监察活动各有名目,但御史台作为独立部门,仍是皇权统治阶级中的最高监察机构。
只是魏晋时期的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改由皇帝直接控制;而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至晋朝后期,改由御史中丞下设的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权,各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委派巡御史,不再设置固定监察机构监察地方官。
隋唐时期则继承了南北朝以御史台为主、台谏并立的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推行了经常性监察与临时性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察机制,制定了明确、具体的监察制度,使得古代监察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4.顶峰期。
明、清是封建君主落实中央集权制的全盛时期。
其中,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并设立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以及下设地方十三道巡按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纠举弹劾之权,以此形成三重监督网格,自上而下全面开展监察工作。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监察制度是统治剪辑为了巩固起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正常运行,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检举、惩戒的制度。
学习和研究中国监察制度不仅有历史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
在清楚了解和对比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异同点,分析古代和近现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揭示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1、春秋战国:“御史”。
2、秦:设置御史大夫。
3、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5、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6、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7、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8、明清: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
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但在当代,而且在我国古代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地位。
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中国古代就把它概括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和“政之理乱”的关键。
在当代,邓小平同志也同样强调了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它作为我们党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等不良作风的重要措施之一。
当然,由于当前我国的监察制度建设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建设所面临的历史阶段、经济条件、根本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国际条件根本不同,具体情况自然也就有所差别。
这些差别事实上就构成了我们传统的一部分,当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的时候,这些传统将和外来经验一样成为我们必须考察和借鉴的内容。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用较短的时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书籍,通过阅读我对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产生了一些想法。
在本文中,我将把这些认识和想法提出。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后来随着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中国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监察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先秦前的萌芽时期、秦朝至清朝的封建制度时期、清末至民国的半殖民半封建制度时期及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制度时期。
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主要是指第二个时期。
(一)、萌芽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奴隶制时期和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型时期,在这个时期行政监察最显著的特点就在于监察活动的非制度化、非规范化。
不管是从监察机构的设置上、监察人员的选拔任用上、监察法规的配备上看还是从具体的运作效果看,监察活动还处于萌芽状态。
这主要是由当时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在当时的奴隶制度下,实行的是分封制,国家是由一些松散的诸侯国所组成,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还没有出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场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魏晋南北朝时期根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
中国监察制度的开展第一,中央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场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魏晋南北朝时期根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
中国监察制度的开展第一,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的出现。
第二,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开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言谏机构。
第三,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第四,中央监察制度的强化阶段—宋辽金元。
宋朝中央监察制度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转型时期,中央监察制度虽然由御史、谏官、封驳官三大体系组成,但内部及其之间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五,中央监察制度的严密合一阶段—明清。
明清时期,我国封
建社会的中央监察制度高度开展。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指古代中国社会中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监察官员的权力行使和廉政风气。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社会,经历了秦汉、唐宋等朝代的发展和变革,长期运行至清朝时期。
在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制度主要由皇帝及其近臣组成,其权力强大,对于朝廷中的官员有监督和约束作用。
在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开始形成,皇帝创设益州郡、兴安郡、云台郡等地的大吏,负责对官员进行监察。
该制度被后来的朝代继承和发展,唐代开始设立御史台,实行御史大夫监察制度。
宋代时,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设立尚书省、都水监、通政司、提举四提等,并增设巡按使,以便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监督官员廉政和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监察官员通过巡视、巡按等方式,对地方官员的政务和行为进行监察,并及时向皇帝或朝廷上级汇报,纠正不当行为,保持朝廷的权威和尊严。
监察官员还负责监督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官员的廉洁和税收的科学合理。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监察官员与被监察官员之间存在上下级的关系,监察官员在实施监察时可能受到权势和利益的干扰,导致监察不公。
由于监察官员的职权较大,容易滋生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损害了民众的利益。
古代监察体制中的监察官员选拔机制较为封闭,普通百姓难以参与,使得监察工作缺乏民众的有效参与。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确保官员廉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制度的改革,中国监察体制逐渐发展为现代监察体制,更加注重权力制约和民主监察,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需要。
简述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简述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经了不同朝代的演变。
其中,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监察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秦始皇时期,设立了丞相、御史大夫等官职,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监察各级官员的行为。
汉朝开创了御史台制度,由御史大夫领导,以监察官员为主要任务,并可直接上报皇帝。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级监察机构。
三国时期,曹魏的司隶校尉制度,南北朝时期的都督府制度,都增强了监察制度的效力。
这些制度强调了权力的分工和制约,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更加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察制度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完善。
两晋南北朝时期,防堵官员贪污受贿的监察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当时开创了吏部侍郎、刺史、巡按使等一系列监察官职。
其中,吏部侍郎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官员廉政,而刺史和巡按使则负责地方行政的监察工作。
总的来说,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对于后世监察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们强调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得国家管理更加透明、公正,也为后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1秦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2汉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地方设十三州刺史3隋唐门下省,负责谏议封驳4宋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地方设通判5元中央设御史台6明清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的按察使司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
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
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
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
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启示提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逐步完备。
研究分析古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现代监察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本文从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通过对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现代监察制度建设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监察制度演变特点启示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
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
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监察制度在不同朝代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1.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芽,伴随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建立而诞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化而发展完备。
按照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基本脉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1.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1.3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完善阶段1.4宋辽金元至明清时期的成熟阶段2.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是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种工具,是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手段。
在其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深深烙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
概括地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2.1监察权力与封建皇权紧密相连。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一切权力皆来源于皇权,从属于皇权。
封建监察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和巩固封建皇权专制,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监察机构作为皇帝监控中央和地方官员、抑制相权等官僚权力的工具,只对皇帝负责。
监察权是依附于皇权的,只不过是皇权的延伸。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周代,经历了秦汉、唐宋、明清等历史时期,其特点包括:
1. 周代:周朝实行宗法制度,监察制度未有正式建立,但周朝的宗法制度中强调家族内部监察,家长有义务对家族成员进行监督和纠正。
2. 秦汉:秦朝时期实行均田制,设置县令进行地方行政管理,县令兼任监察官的职责,负责监督官员和百姓的行为。
3. 唐宋:唐代设立御史台,史称御史监察官。
御史台负责监督皇帝和朝廷官员,对于有失职行为者进行惩罚。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御史台制度,但加强了御史台的权力和地位,御史可以弹劾皇帝和高级官员。
御史台成为了监察制度的核心机构。
4. 明清:明代设立内阁,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都察院,监察官员称都察院官,负责监督皇帝和朝廷官员的行为。
清代继承了明代的都察院制度,并扩大了其权力范围,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察。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从家族监察到官府监察的转变,最终形成了以监察机构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其特点是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主要机构,具有强大的权力和地位,负责监督皇帝和官员的行为,对于有违法乱纪或失职行为的官员进行严厉制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
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一、春秋战国时期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开始建立监察制度。
其中,秦国的“御史大夫”和齐国的“督察史”等职位,是早期监察官员的代表。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尚不成熟,但为后续的监察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监察制度,并进行了发展和完善。
汉武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和“刺史”等职位,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
同时,还设立了“上计掾”等职位,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为后续的监察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
三、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
隋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和“司隶台”,对官员进行监督。
唐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都察院”等职位,对中央和地方官员进行监督。
同时,还设立了“巡按使”等职位,对地方进行巡视。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为后续的监察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
四、宋朝时期宋朝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转折阶段。
宋朝设立了“御史台”和“提点刑狱司”等职位,对官员进行监督。
同时,还设立了“通判”等职位,对地方进行监督。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成熟,为后续的监察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
五、元朝时期元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蒙古族统治的朝代,虽然其政治制度和统治方式与汉族统治的朝代有所不同,但监察制度方面仍有所发展。
元朝设立了“御史台”和“行御史台”等职位,对官员进行监督。
同时,还设立了“廉访使”等职位,对地方进行巡视。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为后续的监察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
六、明朝时期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设立了“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等职位,对官员进行监督。
同时,还设立了“巡按御史”等职位,对地方进行巡视。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为后续的监察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
七、清朝时期清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朝设立了“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巡抚”等职位,对官员进行监督。
中国古代监察官制度的背景、沿革及特点
官以御史为核心,包括中央派出以监察地方为职责的官员。
地方监察官指地方官署中负责监察下级官吏的官吏。
(一)产生背景有管理就有监督,有政府起,就有监察职责。
但是,设立专门监察机关却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权力集中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商代甲骨文和周代铭文显示,商周时已有“御史”一职,但只是君主身边负责记事的文职人员,不是后世的监察官。
御史作为监察官,是在战国时期以郡县制取代世袭分封制的过程中出现的。
当时,列国间战争频繁激烈,军事战争对于集权的客观需要,推进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以及适应专制集权统治需要的监察官制度的产生。
因为各国只有建立监察官队伍,才能更好地督促各级官吏贯彻执行中央政令,统一意志、统一行动,适应以举国之力应对战争的需要。
战国时齐、秦、赵、韩、魏等国都设有掌管文书的御史,因各部门、各郡县的文书都集于其手,他们对全国情况最了解,而且在君主身边容易得到信任,所以逐渐成为君主的耳目而带有监察性质。
御史执行监察任务有的是临时的,有的则常驻地方。
秦统一全国后,将御史监察制度化,监察官制度正式确立。
这与16世纪欧洲各国建立监察官制度的背景基本相同。
中世纪欧洲由几百个小国家组成,这些小国家拥有颁布法律、征收赋税、铸造钱币等权力,大部分是罗马帝国覆亡后分裂成的由贵族统治的诸王国。
法、德、西班牙等,在反对诸僧可对于这些政务,他只能委托其他人去做,于是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官僚机为了有效驾驭官僚机器,作为君主统治术的监察官制度随之出现。
也就是说,中西监察官制度都是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只是中国比欧洲早了1800多年。
(二)沿革秦汉至明清,我国建立起了大一统的皇权专制中央集权国家,设置了从中央、郡县到乡里的官僚机关。
官僚机关是具有很强因循性和惰性的组织系统,推卸责任和偷懒是官僚的共同特征,在执行国家意志的过程中,各种官样文章的形式主义很容易使国家意志在执行中走形、变样。
这就要求加强对官僚系统的控制。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一、历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和职能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
(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
(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一)、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位高权重。
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
为了保证监察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二)、单线垂直,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
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
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
浅析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法治传播Fazhi chuanbo- 179 -浅析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余春枝(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摘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是古代政治制度系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古代服务封建专制皇权、维持封建政体稳定运行、巩固中央专制集权、调制中央和地方官员权力、惩贪反腐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考察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剖析其自身特点和历史局限性,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和廉政建设具有现实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沿革[中图分类号] D6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3X(2019)06-0179-03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出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巩固皇权的目的,创设了一整套蕴藏着智慧和经验的监察制度。
全面学习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监察体系构建,推进反腐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构建廉洁政府,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萌芽——春秋战国时期监察制度在我国起源很早,最早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但一般认为,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处于激烈的社会大变革中,经济、社会急剧变化。
尤其是战国时,各诸侯国争战不休、政权更迭频繁、社会大动荡、阶级大分化。
各国为了巩固中央集权、保护战争的胜利果实,打破了以往的世卿世禄制度,以官僚制度取而代之。
出于对官僚任免考核等的需要,监察思想迅速萌发。
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当时出现了具有明显监察职能的御史官,据《史记》记载:“齐威王置酒后宫,召髡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曰:‘赐酒大王在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由此可见,那时的御史官已经具备监督、监察的职能,但还没有出现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独立的监察法规,所以春秋战国时期只可视为我国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
(二)形成——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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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行政监察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追溯到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岁月的沉淀,发展出独特的韵味。
本文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其发展特点。
一、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纵观世界千百年来的发展史,中国是最早建立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
追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其起始于先秦时期,在秦汉时期即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正式建立,于汉代时期改革完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经历了隋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几个时期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伴随着改朝换代,不断的更新演进,且各朝代有着各朝代独具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各时期治理国家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具体探讨。
1.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
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演变到秦汉时期,已经被正式建立。
秦始皇赢政统一天下,为避免历代以来的分封之争,维护统一的政治局面,采纳相李斯的提议,确立以三公九卿制度为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以郡县制为地方监察制度的中央集权国家。
御史大夫与中央行政监察制度。
秦始皇根据权力制衡的原则,把中央政权分成政务、军务、监察三个部分,分别交由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位重臣负责管理。
所以,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据古文记载:“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相。
”作为副相,对相的政务处理有着监察权力,除此之外,还要辅助相处理相关事务,从当时的法律角度衡量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对相的权力有着一定的牵制作用。
秦始皇时期,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司辅佐天子,有着“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
在当时看来,朝廷大大小小的政事商议,御史大夫都有权参与,可以说,御史大夫集行政、秘书、监察三大权力于一身,这一官职的出现,体现了秦始皇时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监察制度。
而发展到汉成帝时期,原本隶属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力就移交给御史中。
汉武帝继位后,实行改革,将御史中更为御史台率,掌察举非法,并赋予相兼理监察的权力。
尽管汉朝在秦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变革,监察权力上出现变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秦朝还是汉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都是以高度集权制度为主。
中央监察地方行政。
在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期,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制度。
对于中央,实行了中央集权行政监察制度,而对于地方主要采用了中央监察地方郡县的方法,实行具体的行政监察。
为了确保中央对地方的密切监察,设立了监御史一职,不同于御史大夫的是,监御史掌管地方郡县,且不专职地方行政监察,还兼管治渠、领兵镇压农民起义等。
汉武帝时期,为了监察地方行政,设立刺史一职,每个地方区域的刺史都有着固定的监察范围,具有独立监察权力。
发展到东汉末年,刺史一职被更为州牧,在政治权利上,由司监察转变为司行政。
纵观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行政监察制度都处于初始时期,影响着秦汉朝代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故而随着朝代的不断更新,行政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发生转变。
2魏晋南北朝中央与地方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制度经过秦汉时期的萌芽期,在魏晋南北朝得以强化,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行政监察制度开始不断发展。
就中央监察制度而言,魏晋南北朝沿袭汉朝时期的制度,赋予御史中垂中央行政监察的权力,与司隶校尉分别监察文武百官政务处理。
后期,随着司隶校尉并入御史台,御史中垂的权力日渐增大。
就地方监察制度而言,曹魏借鉴汉武帝时期的监察制度,更州牧为刺史,西晋又更为外台,发展到东晋,已经没有统一的地方行政监察制度,更没有固定的监察机构,地方行政监察工作开始出现一片混乱。
3.隋唐完善行政监察制度。
隋朝统一全国后,以历朝历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影响为鉴,开始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开拓了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新局面。
对于中央行政监察,隋文帝设立了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台主。
介于东晋无地方行政监察之乱,隋文帝非常注重地方行政监察,并在地方设立司隶台,台主为司隶大夫,专职州县监察。
不仅如此,还设立了渴者台,以渴者大夫为台主。
三台共同组成了隋朝的行政监察体系。
相比于以往朝代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隋朝已渐趋完善化。
唐朝接替隋朝后,沿袭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设立御史台,负责行政总监察工作。
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
台院中的侍御史,司弹劾,其弹劾的对象是土公大臣,有着独立弹劾的权力。
殿院中的殿中侍御史,司供奉,监察殿庭供奉仪式。
察院中的监察御史,司风宪,主要监察各地方官吏行政。
发展到唐玄宗时期,地方监察开始以}一道巡按方式进行。
形成了“三院一道,,的行政监察体系,在行政监察制度中,脱颖而出。
究其体系完善的根本原因,可以归功于唐朝特有的谏官体系。
谏官体系有权监察政事的处理,起到直接监督的作用,促进了唐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化。
4.宋元行政监察持续发展。
在宋朝抑宰相扬台谏的历史背景下,宰相的权力被抑制,台谏的政治地位升高。
宋朝沿袭唐朝的“三院一道,,的行政监察制度,设立御史台,并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
与唐朝不同的是,宋朝的察院不再专职地方监察,而是转而监察尚书六部及在京官员。
而对于地方行政监察,宋朝将整个国家分成}一五路监察区,以监察区为单位,每路设有通判,与知州共同处理州内政务。
但实际的发展历史中,尽管台谏的政治地位被不断的提高,却也是有名无实,对行政监察的贡献少之又少。
元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台主厂对于地方行政监察,分设二一二道监察区,在各监察区分设肃政廉访司,由监察御史充任。
由此观之,自唐以来形成的“三台一道”经历了宋代的改革与元代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行政监察体系。
5.明清创新监察制度。
明清时期,就元朝的独具一格的“三台一道,,行政监察基础上,创新发展,使得行政监察制度趋于严密。
摒弃了矫枉过正,徒有虚名的台谏,采取院科制。
所谓的院科制,具体是指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共同构成的行政监察制度。
明朝期问,御史台被更为都察院,且都察院为国家最高级监察机构,掌握着中央行政监察大权。
都察院官吏又分为监察御史与都御使。
据历史资料记载,都御使主要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监察,弹劾百官、提拔人才,有着一定的司法检察权。
监察御史专职于纠察文武百官的不正风气,且监察御史在监察政务时,都御使没有干涉的权力。
还有一类御史同样隶属于都察院,即巡按监察御史,其主要的职责就是代替天子巡守}十三道监察区,尽管政治地位较为卑微,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手握重权,以小制大。
三类御史组成了整个都察院,在当时的行政监察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发展到清朝时期,仍然保留都察院。
明朝期问,天子不仅设置了都察院,还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监察体系,即六科给事中,其最大的职责就在于监察六部,对六部进行谏言、封驳、弹劾等,对六部的行政有着一定的督察牵制作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都察院的权力。
不仅如此,还在各道设提刑按察,政治权利上相对独立,但重要政事还要与都指挥使、布政使共同商议。
发展到清朝时期,雍正将六科给事中改并到都察院,且保留按察使一职,为了监察地方行政,特设总督和巡抚,独立行使职权。
二、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发展特点概括纵观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各个朝代的制度都有着其独特之处,都对当时的行政监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发展特点的具体分析。
1.制度上趋于完善化,逐渐重视地方监察。
从秦汉至明清,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不断的完善。
各朝代逐渐重视地方监察是行政监察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
秦汉时期,首创行政监察制度,且并不完善,对地方的监察也由中央执行。
发展到汉朝时期,借鉴了秦朝的经验,汉对其原有的监察制度进行改革并补充,汉武帝时期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的出现,就是最好的体现。
唐朝时期,开始完善并发展行政监察制度,相继制定了“察吏六条”与《巡按条例》,完善了中央与地方的监察制度,在当时的国家治理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发展到宋元朝时期,行政监察法律逐渐全面,集中表现在《监司互察法》与《设立宪台格制》的出台。
而明清时期,分析了历朝历代的监察制度,结合当朝国情,继续完善监察制度,相关立法也一分完备,在行政监察方面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形成了行政监察史上最完备的体系。
2相关监察机构政治权利逐步扩张。
追溯到秦汉时期,所建立的行政监察机构并不完善,御史大夫监管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发展到隋唐时期,台院监察范围逐步扩张,蔓延全国,并随着监察范围的扩大,在政治权力上也得以扩张。
加之,唐形成了一套谏官体系,在行政、司法部门有所渗透。
明朝时期,都察院成为了国家最高监察机构,政治权利进一步扩张,广泛渗透到各领域,还有弹劾之权,气焰甚盛。
故而,纵观秦汉、隋唐、明清,随着朝代的更替,行政监察机构的权力越来越膨胀化。
3.监察与行政分离化发展。
随着朝代发展,监察与行政逐渐呈现分离化发展。
秦汉时期的史大夫专职监察国家行政,隋唐时期,监察与行政有着明显的脱离,御史监察不受约束,直接由天子支配,谏官独立行使职权。
明清时期,是监察与行政分离最为明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在权力行使上更为独立,按察使及督抚亦是独立行使地方监察权。
综上浅述,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在时代的变迁中不断完善、发展,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都有其各自的制度体系,无论是沿袭前朝制度,还是创新完善,行政监察制度都为当时的国家治理做出贡献,极具探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