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文号:农银发[1994]69号发布日期:1994-4-4执行日期:1994-4-10生效日期:1996-11-25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帐户第三章结汇第四章出口收汇核销第五章售汇第六章付汇第七章进口付汇核销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望各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精神,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结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将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结为人民币入帐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售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向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出售外汇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个人在我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
第二章外汇帐户第六条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我行开立外汇帐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项目下所取得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对外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三)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第七条上述各条款的外汇,按会计制度结算实现收入后,即应全部结售给我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增强基层营业网点的结算功能,便于电子汇兑系统的推广应用,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化转轨,总行决定将全国联行机构划分为一级行、二级行,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一级行可办理制度规定的各种联行结算业务,二级行可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但不直接办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国联行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是联行工作的又一重大改革,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分行务必认真、严肃对待,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加以落实。
二、各分行要抓紧对现有联行机构进行清理,逐个研究,确定各联行机构是一级行或二级行。
一级行必须保证11月1日参加电子汇兑系统,11月1日不能入网的联行机构,应清理降为二级行;各分行对二级行也要从严掌握,先摸索管理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
三、各分行于7月10日前将一、二级行的行名行号表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对磁盘录制的要求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68297307、68297367。
四、为配合本办法的实施,总行将统一刻制汇票专用章。
总行还委托深圳亚捷公司设计生产了新型编押机,可编联行密押和汇票密押。
汇票专用章、新型编押机和行名行号表将于9月底之前发至各分行,各分行10月底之前发至各经办行。
各分行执行本办法过程,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五、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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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纳入系统的业务
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 售汇系统:
(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 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3)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4)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2、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3、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 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 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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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
(1)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办理 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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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
1、分类管理
经常项目 交易 性质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 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 原则管理
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 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 进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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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总额管理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结汇和购汇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直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银行 办理。 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身份证件和 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 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资本项 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有交易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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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
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含税务凭证
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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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非经营性购汇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兑换水单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64号颁布日期:2001-04-04 执行日期:2001-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汇业务是指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级行”指直属总行管辖的分行和营业单位,“二级行”指直属一级行管辖的分支行和营业单位,“三级行”指直属二级行管辖的支行和营业单位。
第四条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指对农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部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外汇业务的新办、增办、到期核准、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市场退出包括外汇业务停办和被取消。
(一)新办:机构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二)增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三)到期核准: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重新核准其经办外汇业务资格。
(四)停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暂停、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五)被取消: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责令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9•【文号】农银发[1999]146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29日农银发[199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规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农业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农业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24.农银规章【2010】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规章〔2010〕193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PDS系统陆续进行了升级优化,目前优化改造尚未全部完成。
《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优化后的相关内容,其中通存通兑的存单折书面挂失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补发凭证期限、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办理网点等功能正在开发中,待正式上线时启用。
二、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按规定办理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存款业务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2]182号颁布日期:2002-12-13 执行日期:2002-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已经获准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后,各分行即可向当地分局申请。
总行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91号)中对分行的准备工作已提出具体要求,各分行要按照总行和外汇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行在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外汇局有关文件要求和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办理,售汇前必须首先登录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和外汇局的核准情况,并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不得脱机操作。
已上BIBS系统的分行必须使用汇兑模块中“外币兑换”功能进行个人售汇业务操作。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已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
各行不得将未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纳入该系统操作。
四、操作规程中规定自费出国留学售汇须审核的凭证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翻译件。
为方便各经办行操作,各一级分行要负责搜集整理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翻译机构,并下发给全辖外汇业务经办行参考。
五、《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分别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A4大小,由各一级分行负责统一印制。
六、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分行将操作规程迅速转发辖属外汇业务经办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境内居民个人用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4•【文号】农银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14日农银发[20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原则上不再制定实施细则,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制定实施细则的,须报总行批准。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体制,规范信贷行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信贷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贷部门分离是指按照横向制衡和纵向制约的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信贷部门相互制约的制度。
第三条除小额质押贷款、扶贫到户贷款等总行另有规定的信贷业务外,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等开办的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部门设置与职能第四条经营行信贷部门设置与职能。
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县级支行、城区支行和管理行的营业部。
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和信贷管理部。
(一)客户部。
客户部是管理行多个业务部门职能在经营行的集中延伸,面向客户营销和管理银行业务。
基本职能是:负责辖内客户拓展,负责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负责银行中间业务营销,负责组织企业存款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2002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决定在经济发达地区,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外汇业务试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的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制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规事项及经济损失。
(二)当地经济比较发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1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三资企业和外贸企业较多,以县(市)为单位年进出口贸易额在2亿美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有相当的结、售汇业务需求量。
(四)申请办理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信用社上年度末资产总额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质量及资本充足率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
(五)各项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六)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七)具有经人民银行确认资格的外汇业务人员。
其中,50%的外汇业务人员受过半年以上专业培训或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外汇业务工作经历。
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且经营业绩良好,无不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较大工作失误。
(八)具有合格的外汇结算代理行。
(九)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36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4.06.20【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该项业务的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方针,建立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交易体系,适应人民币汇率并轨后办理进出口结售汇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原则,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进入外汇市场交易,以求达到系统内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剂余缺,切实提高系统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根据外汇交易分中心的设置情况,总行将酌情授权部分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直接进入交易分中心办理业务。
第四条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直接从事或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分行之间也不允许直接进行交易。
第五条外汇/人民币买卖的外币暂定为美元、港币、马克和日元,总行将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币种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交易币种。
第六条外汇/人民币交易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之内。
目前各行只能受客户委托办理结售汇项下的外汇/人民币的即期买卖业务。
第七条各行要根据每天自身结售汇资金的收支情况,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不准进行投机性的买空或卖空,以防汇率损失。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6.04•【文号】农银发[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6.06.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4日农银发[1996]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总行外汇/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业务,加速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速度,特制定本清算办法。
第一条凡在清算中心已开立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以利于外汇/人民币交易清算的正常进行。
开户的具体办法:(1)分行向清算中心开立的人民币帐户行划入人民币头寸;(2)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3)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以上即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了人民币帐户。
第三条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也应同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农业银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各分行接到本办法须将在上述地方开立的帐户行名称、行号、户名、帐号加盖业务公章邮寄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
第六条为保证总行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业务相应的人民币外汇头寸。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便于操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行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指标,对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自营行的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总体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以相应的级别表示,并给予相应的业务授权。
第三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的评定对象是指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办理外汇业务1年以上的各级分支行国际业务部。
总行考评到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国际业务部,省级行按总行的评定标准对辖内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分支行的外汇业务进行考证,其评级结果报总行审批,总行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考评的业务范围仅指外汇业务,不含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清偿能力、经营能力、财务质量、综合评价五大类,共十二个具体指标。
第六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评级指标权重分配及评分标准。
外汇业务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其中:资产质量指标主要考核外汇资产总量、不良资产比率两个指标,占总分的20%;清偿能力主要考核固定长期适合比率和流动比率两个指标,占总分的10%;经营能力主要考核外汇存货比率、外汇存款余额、外汇存款增长率、国际结算量、国际结算市场占有率(在五大商业银行中的占有率)五个指标,占总分的40%;财务质量主要考核外汇总利润、外汇资产盈利率、外汇贷款收息率三个指标,占总分的15%;综合评价分析主要包括经营管理水平、执行政策法规情况,中长期国际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队伍状况和人员素质、业务差错、纠纷、案件情况五个内容,该指标主要是文字说明材料,占总分的15%。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2.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2.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6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3.29•【文号】农银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29日农银发[20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在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是。
出口保理业务在我行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加强学习,在办理此项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
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票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3]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农银发[1993]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各行,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目的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外汇,合理安排外汇贷款规模,引导和调整外汇信贷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外汇资金需要,落实相应的人民币配套资金,搞好人民币和外币的综合平衡,提高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38号文《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银复[1993]30号《关于实行限额管理控制下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批复》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对本系统外汇信贷业务实行“统一计划,比例管理,限额调控,按季分析,半年考核”。
第三条各分行的外汇信贷计划全部纳入农业银行综合信贷收支计划,由农业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行外汇信贷年度计划。
各行在总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积极吸收外汇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依据资产负债比例规定,各行积极组织存款,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合理安排贷款。
第五条外汇贷款实行年末限额管理。
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谁突破,谁负责。
第六条各分行根据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贷款限额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季后十五日内上报总行计划部,同时抄报国际业务部。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中国农业银⾏(以下简称农业银⾏)外汇业务的发展,规范外汇贷款管理,防范外汇贷款风险,提⾼外汇贷款资产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银⾏(以下简称⼈民银⾏)《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贷款系指农业银⾏对借款⼈⾃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以外币为计价单位的贷款。
进⼝信⽤证和对外担保视同外汇贷款管理。
第三条外汇贷款坚持统⼀授信、权限管理、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
第⼆章外汇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外汇贷款的对象(借款⼈)是经⼯商⾏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申请外汇贷款,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中国农业银⾏贷款管理制度》第⼗⼀条中规定的条件;(⼆)有合理、合法的外汇贷款⽤途;(三)有⽤外汇还本付息的能⼒;(四)能提供有效的进⼝贸易合同。
第三章外汇贷款种类第六条外汇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贷款和中长期外汇贷款。
(⼀)短期外汇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外汇贷款。
(⼆)中长期外汇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外汇贷款。
第七条贸易融资贷款。
贸易融资贷款是短期外汇贷款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外汇打包贷款、出⼝押汇、进⼝押汇和票据融资。
(⼀)外汇打包贷款,系指以国外开来的有效信⽤证正本为抵押,解决出⼝企业在⽣产、收购信⽤证项下商品过程中的外汇资⾦需求⽽发放的短期外汇贷款。
(⼆)出⼝押汇,系指出⼝商将信⽤证项下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提交其住来银⾏或信⽤证指定银⾏,由该银⾏买⼊单据并按票⾯⾦额扣除从议付⽇到预计收汇⽇的利息及有关⼿续费⽤,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商的⼀种出⼝融资⽅式。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7.16•【文号】农银发[1993]187号•【施行日期】1993.07.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3]187号1993年7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长春、天津管理干部学院:在我国经济深入改革扩大开放的同时,我行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加。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减少因公出访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2)11号文件精神,拟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未涉及之内容,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附:中国农业银行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适应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以及我行国际化进程的发展,提高我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水平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知名度,对我行临时出国人员,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工作管理体制和原则,本着明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在临时出国人员审批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必须明确因公出国的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厉行节约、切实以经济效益为前提,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和不了解邀请人背景而盲目应邀出访;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排队出国和照顾出国等不正之风。
二、审批权限(一)总行正副行长因公出国。
总行正行长出国仍由总行书面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和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批;总行副行长级干部因公出国,经总行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二)分行正副行长、总行正副部主任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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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3]314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3.11.16
【实施日期】1993.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办
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农银发[1993]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2)汇业函字第88号、(93)汇业函字第9号《关于国内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的两个文件的要求,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一、开办外汇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当地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发展确实需要的,开办外汇业务以后,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
2.具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申办一般外汇业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证信调查、咨询及见证业务)的分(支)行须具备200万美元以上外汇资本金。
开办贸易、非贸易结算的分支行须有4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省级分行须具备5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
3.具有一定数量和业务素质、经过上级行国际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培训的经办人员。
4.具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和能够适应国际业务工作需要的各项设备。
5.具有三年以上办理代办外汇业务的经验和较好的经办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