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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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各联社制定信贷管理细则、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市、区)联社(简称县联社,下同)和农村信用社及其从事信贷经营、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七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

客户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或贷款管理小组)制度。

在省联社、县联社设立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委,下同);在各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简称市办,下同)和农村信用社设立贷款管理小组(简称贷管组,下同)。

贷管委(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咨询)需经贷管委(组)审议(咨询)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智力支持。

贷管委(组)由省联社、市办、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信贷、客户、风险资产、财会、法规等部门(岗)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和责任界定第四条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和个人金融部(以下简称客户部门)、信用社的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公开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跟踪检查和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建立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风险资产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信用社主任、客户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七)其它。

第五条县级联社客户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监控贷后风险,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组织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汇报本社(部)贷后管理情况。

(四)其它。

第六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咨询)贷款的贷后风险,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贷后风险,并检查信用社(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督促信用社(客户部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建立重点客户管理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按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风险程度、管理难度确定重点管理客户。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开展,保证信用社的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

二、信用社信贷部门设置1. 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信贷部门应配备专业的信贷人员,拥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2. 信贷部门应明确信贷经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信贷申请的初审、收集客户资料、审核贷款申请、制定贷款方案等。

3. 信贷部门应设置信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客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详细的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2. 信贷部门在收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3. 经过初步审核后,信贷经理应向信用委员会提交贷款申请,由信用委员会进行终审,并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风险等级制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4. 客户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应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5. 贷款发放后,信贷部门应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管理和监督1. 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审批流程、信贷额度管理、贷后管理等。

2. 信用社应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3. 信用社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记录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信用社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进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五、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客户,信用社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贷款发放、催收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2. 对于表现良好的客户,信用社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信用额度、降低利率等。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豫农信贷(2011.52号2011.6.29)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豫农信贷(2011.52号2011.6.29)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豫农信贷〔2011〕52号2011年6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和责任界定第四条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公司业务部和个人金融部、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公开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跟踪检查和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建立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风险资产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客户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第五条客户部门负责人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监控贷后风险,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组织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汇报贷后管理情况。

第六条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咨询)贷款的贷后风险,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贷后风险,并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督促客户部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建立重点客户管理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按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风险程度、管理难度确定重点管理客户。

(精选文档)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

(精选文档)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豫农信险〔2012〕8号2012年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增贷款,是按“新老划断、分账管理”的原则分账管理后,存量贷款中的正常贷款和新投放的贷款。

第三条新增贷款容忍不良率为3%以下(不含3%),一般担责不良率为3%-5%(含3%、不含5%),严肃追责不良率为5%以上(含5%)。

新增贷款不良率=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考核期新增贷款余额×100%。

第四条新增贷款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试行)等三个指引的通知》等贷款新规执行。

第五条新增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处置、审计、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由不同经营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落实对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与监控第六条贷前调查管理。

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客户部门)是贷前调查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撰写调查报告,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行业情况、贷款原因、主要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信用记录等。

第七条贷款审查审批管理。

信贷管理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审查客户部门及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保证审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客户的真实背景、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贷款原因、还款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

审查无疑义的,根据审批权限提示召开信贷业务评审会,进行贷款审议和审批;存在疑问的,退回客户部门重新调查或按流程报批同意后参与现场调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各联社制定信贷管理细则、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市、区)联社(简称县联社,下同)和农村信用社及其从事信贷经营、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七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

客户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或贷款管理小组)制度。

在省联社、县联社设立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委,下同);在各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简称市办,下同)和农村信用社设立贷款管理小组(简称贷管组,下同)。

贷管委(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咨询)需经贷管委(组)审议(咨询)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智力支持。

贷管委(组)由省联社、市办、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信贷、客户、风险资产、财会、法规等部门(岗)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二、贷款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贷款审批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审查、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环节,决策权应集中在信用社的相关贷款部门。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借款人需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

四、贷款利率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合理设置利率浮动范围。

2.贷款利率变动时,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贷款担保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必要的担保措施。

2.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贷款发放和使用1.农村信用社应在决定贷款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记录和通知。

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七、贷款还款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方式按时还款,保证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款收回制度,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进行催收记录和追偿工作。

八、贷款管理信息系统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贷款业务的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

2.信用社应对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备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九、贷款管理责任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十、贷款管理监管1.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信息。

2.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十一、惩处措施1.对于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和违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贷款额度、加收罚息、追究法律责任等。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农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业务有效进行,提高贷款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与管理、贷款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一、贷款审批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贷款审批环节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客户优先原则。

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借款用途评估风险,确保向符合条件的可靠客户发放贷款。

第二,严格的审查程序。

贷款审查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并对客户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

第三,审批程序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确保贷款审批过程的公开、公正,减少人为干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贷款发放与管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的核心环节。

首先,信用合作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

合同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主要条款。

其次,信用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贷款分配机制,确保贷款的合理分配。

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同时,信用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发放、贷款追踪、还款管理等环节,确保贷款的有效管理与催收。

三、贷款风险控制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首先,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进行严格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其次,信用合作社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因素。

同时,信用合作社还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建立风险准备金、购买信用保险等方式来分散风险。

总之,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制度对于保障贷款业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科学的贷款发放与管理以及有效的贷款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有效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在未来的发展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不断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54号.6.29)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54号.6.29)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豫农信贷〔2011〕54号2011年6月2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县级行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期限第五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七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八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调查。

县级行社公司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有关资料,包括:(一)客户资料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贷款卡;4.公司章程;5.征信报告;6.验资证明(与农信社首次建立信用关系客户提供);7.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8.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报表。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和责任界定第四条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和个人金融部(以下简称客户部门)、信用社的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公开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跟踪检查和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建立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风险资产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信用社主任、客户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七)其它。

第五条县级联社客户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监控贷后风险,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组织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汇报本社(部)贷后管理情况。

(四)其它。

第六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咨询)贷款的贷后风险,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贷后风险,并检查信用社(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督促信用社(客户部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建立重点客户管理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按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风险程度、管理难度确定重点管理客户。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规程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规程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规程豫农信贷〔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豫农信贷〔2005〕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特别是统一法人后的县联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县联社可依据本规程制定各自的信贷管理规程及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章信贷业务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五条县联社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横向制衡,协调发展”的原则,分别设立客户拓展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拓展部门是负责客户业务的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的管理、客户营销的职能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制订信贷制度、统一信贷管理和审批辖内信用社信贷业务的职能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是负责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实行主任负责制。

县联社主任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联社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实行信贷审查、审批制度。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对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评审会由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实行客户分级管理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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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联社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

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四条客户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七)农信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
(六)农信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六条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
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

第十九条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

农信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县级联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信贷产品利率定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结合农信社实际,从客户等级、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状况、与农信社的关系以及谈判地位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

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信贷风险预警。

对客户信用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信贷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客户维护。

对客户要提供多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是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

信贷档案要做到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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