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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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1.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1.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民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具有中央民族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09〕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新生可以在开学二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的医院复查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新生,持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相关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且在新生报到期间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办理入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目的是保证学生学籍的正常、有序和规范运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下面将从以下方面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入学及注册1. 新生入学条件:考生要符合国家和高校的录取标准,且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方可入学。

2. 注册要求:学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交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等。

二、学习管理1. 课程学习: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相应课程,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2. 学分要求: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3. 成绩管理:学生每学期须参加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需补考或重修。

4. 学术不端行为:学生若存在抄袭、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管理1. 奖学金评选: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综合情况评选奖学金,并有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

2. 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满足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行为: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纪律: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包括作息时间、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等。

3.社会公德: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学籍变动管理1.休学与复学:学生如需休学,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复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2.转专业与转学:学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1. 毕业条件:学生须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规定学分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科研项目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2. 学位授予: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专家组评议并学校批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七、违纪处分1.违纪行为: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违反考试纪律、违反学术与学籍管理规定等,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09〕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常见规定:1. 入学要求:本科学生入学要求包括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体质测试等。

2. 注册:新生入学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交纳学费等。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课程安排: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方向和培养计划,制定相关课程安排,学生需要按照规定选修和修读相应的课程。

5. 学分管理:学校设定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才能毕业。

6.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登记和管理,学生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7. 毕业要求:学生需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完成实践教学、通过论文答辩等。

8. 操作规程:学校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包括选课、考试、转专业、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入学前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学籍管理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和全面素质,本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册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以培养本科学生的基本功、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中心,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以学科为基础,以班级为单位,以个别化的学业指导为主要形式的新机制。

第二章学籍的形成与管理第五条本科学生学籍由学校根据招生章程录取入学的学生建立。

第六条本科学生学籍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学籍档案、学习记录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的学习情况和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大学本科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入学条件:规定大学本科生入学的条件和资格,包括高考成绩、文化素质等要求,以及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

2. 注册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的注册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所需提交的注册材料和证明文件。

3. 选课和修读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和选课规则,包括课程的学分要求、课程的必修和选修要求等。

4. 学籍变动管理:对大学本科生的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事项的操作流程和申请条件。

5. 奖惩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业奖励等,以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6. 毕业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毕业论文和实习报告等的提交要求。

7. 学位授予:规定大学本科生获得学位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学位论文、学位答辩和学位授予仪式等。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而制定的。

不同学校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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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科学生的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流程第二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流程包括入学登记、学籍变动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环节。

第三条入学登记1. 新生入学前,学校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接收考生报名材料、组织入学考试、选拔合格考生等。

2. 合格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3. 学校对合格考生进行入学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籍变动登记1. 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接收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变动手续。

3. 学生学籍变动完成后,学校将相应信息更新到学生档案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保密。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存安全。

第六条学籍查询1. 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3.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要保证查询渠道畅通、信息准确。

第三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学生1.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保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2. 学生应按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3.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职员工1.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入学管理:规定学生的入学资格和要求,包括考试成绩、高考录取分数线、文化课和体育成绩等。

2. 注册与报到:规定学生入学后的注册和报到流程,包括交纳学费、办理证件、选择专业等。

3. 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学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学习计划,包括修读课程的学分要求、选修课程的限制等。

4. 学分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学分和完成学业的要求,包括学分认定规则、学业评定规则等。

5. 在校表现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包括守法遵纪、尊重师长、重视学习等等。

6. 奖助学金和资助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奖助学金和资助的条件和程序。

7. 退学和复学管理:规定学生退学和复学的条件和程序。

8. 学籍档案管理:规定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维护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声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人能力的提升。

这些规定是大学教育管理的基础,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规范的教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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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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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民大校发﹝2009﹞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

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

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照本专业最新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4.学生超过规定的延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不同专业的学生应按本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具体要求如下:1.专业课程学分和学时比例原则上按照1:18的比例计算(实践课按1:36计算)。

由学校统一开设的公共必修课程计算比例为:大学外语288学时,12学分(1∶24);体育144学时,4学分(1:36);计算机上机72学时,2学分(1:36)。

2.实践教学包括认识(参观)、社会实践、计算机操作、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四年制专业实践环节不少于30周,五年制不少于40周。

毕业实习2学分,毕业论文(设计)6学分;社会实践调查报告1学分;学年论文(课程实验设计)1-2学分。

参观访问与生产劳动等不计入总学分。

3.课外指导课程包括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专业概论、学术讲座、就业指导等。

4.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和体育学院学生的跨专业选修课安排,不低于总学分的5%,不高于10%。

其他各专业学生跨专业(含跨校)选修课学分不能低于总学分的10%。

第九条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1.必修课:包括主干课程及本专业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范畴和能力范畴的基础课程部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艺术、体育类专业占80%左右),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公共必修课为政治理论课、体育、大学外语、计算机基础等四个门类。

专业必修课由各教学单位确定。

2.选修课:包括本专业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以及素质等方面的拓展所需课程,共占总学分的30%左右(艺术、体育类专业占20%左右)。

分为本专业开设的选修课、跨专业开设的选修课和跨校开设的选修课。

(1)本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由各院系提供,规定课程课目,学生按限定条件选修。

(2)跨专业选修的课程,由全校各院系提供,教务处统一安排。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在本专业不开设的课程中选修。

(3)各专业为本专业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均可作为跨专业选修课程向全校学生开放。

(4)跨校选修的课程是跨专业选修课的组成部分,由中关村高校教学联合体协商确定,学生可在规定的框架内自由选修。

三考勤、纪律与考试作弊第十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交费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十一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应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应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严格遵守《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和《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课堂行为规范及课堂秩序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出国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办理: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必须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2.公派出国留学的学生,协议期满应按期返校,逾期未归超过两周按退学处理,其它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准时参加考试。

学生缺课三分之一,教师有权不允许其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无论及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重修考核已及格的课程。

第十七条考核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论文、开卷、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核,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笔试一般为两小时。

第十九条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各种奖项及免试推荐研究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的绩点)/∑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学生方可缓考。

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该门课程重修。

五重修第二十二条学生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

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

第二十三条重修方式及要求如下:1.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要求,考核合格即可获得学分。

2.重修的必修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若原课程已调整,可重修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

替代方案由开课院系确定,交教务处审批。

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重选课程,但原修读记录不予删除。

3.重修学生一般应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该门课程,如因课程变动等原因无法随下一年级重修原课程,可由院系协调另择时重修。

4.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的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重做。

5.学生确定重修课程后应报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案并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便取得教师的指导。

任课教师有责任接受学生重修。

6.重修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

与其它课程冲突者,经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可听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课程,但仍应参加期中及单元考试,完成平时作业。

第二十四条重修需要按照所修课程学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办理重修程序如下:1.各院系在开学第一周将需重修的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2.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重修的学生到所在院系教学办领取“重修证”,于开课两周内到开课院系教学办备案并到任课教师处登记重修。

3.学生应依据学期初下发的课程表选择安排自己该学期的重修学习,避免重修课程的学习与主修课程的学习冲突。

4.重修学生不得无故旷课、旷考,如不能参加重修考试,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在下学期初参加缓考。

六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医治、治疗,缺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2.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附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相关证明,报院系签署意见,院系研究同意,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批后,学生将休学通知书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并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再次休学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到学校医院按规定审核报销。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4.休学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除依法接受处理外,学校同时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在要求复学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处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生处批准,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后,学生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复学学生随原入学级别低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报考其他院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七转学与转专业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提供本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

本校一般不接收转学学生,个别具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本校的学生,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录取时培养方式确定为定向或委培的;(四)因成绩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本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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