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一、总则水闸安全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水闸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水闸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或修复。
二、鉴定程序1. 鉴定前准备鉴定前,应对水闸进行现场勘查和文献调查,搜集水闸的设计资料、施工资料、运行记录和维护纪录等。
同时,要了解水闸的功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熟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鉴定方法水闸安全鉴定可以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1) 定性评价:根据勘查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对水闸的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描述,进行安全等级评定。
(2) 定量评价:根据水闸的计算和测试结果,对水闸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和计算,确定数值评分。
3. 鉴定内容水闸安全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闸的基本情况:包括水闸的位置、河道情况、建造年代、规模等。
(2) 水闸的结构和功能:包括水闸的类型、机构设备、泄洪能力、调节能力等。
(3) 水闸的运行记录和维护情况:对水闸的运行记录和维护纪录进行审查和分析,了解水闸的维护情况。
(4) 水闸的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水闸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滑动、倾斜、裂缝、设备老化等。
(5) 水闸的安全评定:根据水闸的安全隐患和维护情况,对水闸进行安全等级评定,确定水闸的安全状态。
4. 鉴定结果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包括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的内容和结果。
同时,还应提出对水闸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改进和修复措施,以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
三、鉴定机构水闸安全鉴定应由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利工程鉴定资质,能够进行准确、客观的鉴定工作。
四、鉴定结果的应用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水闸维护和改进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同时,还可以作为水闸的使用和维护单位进行决策的依据,以保障水闸的安全运行。
五、鉴定的周期水闸安全鉴定的周期一般为5年,对于存在安全风险较大的水闸,可以缩短鉴定周期。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8〕214号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8〕21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闸安全防护规则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tipulation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sluice SL214—98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同意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布日期: 1998年6月3日实行日期:199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布中国水利水电第一版社199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对于同意公布《水闸安全判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水科技[1998]222号依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拟订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和江苏省水利厅为主编单位拟订的《水闸安全判定规定》,经审察同意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公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闸安全判定规定》SL214—98本标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
在实行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若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说。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一版社第一版刊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前言拟订SL214-98《水闸安全判定规定》的主要依照为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第3章对水闸安全判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水闸安全判定工作的经验总结。
《水闸安全判定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安全判定的合用范围和周期;——安全判定工作程序;——水闸现状检查剖析;——现场安全检测与成就剖析;——工程复核计算与计算成就;——水闸安全评定标准和判定报告书。
本标准解说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本标准主要草拟人:黄莉新蔡洪卿寿景耀连登庸张汉君陆一忠高杏根肖向红徐永田目次1 总则2 判定程序3 现状检查4 安全检测5 复核计算6 安全评论附录A 水闸安全判定报告书款式本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1 总则1. 0. 1 为保证水闸运转安全,规范地展开水闸安全判定工作,依据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特拟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合用于平原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1、2、3级水闸的安全判定。
sl214s水闸安全鉴定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1总则2鉴定程序3现状调查4安全检测5复核计算6安全评价1 总贝U1. 0. 1 我国现有水闸30000余座(其中大型水闸300余座,中型水闸2000余座),是我国除害兴利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对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环保、航运和水力发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若水闸一旦损坏失事,将给下游广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各部门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为了保证水闸安全运行,除应加强日常的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和进行科学的控制运用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鉴定技术法规。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SL75- 94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中已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为了规范地开展安全鉴定工作,便于实际操作,尚须对水闸安全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故制定本规定。
1. 0• 2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是按校核过闸流量(无校核过闸流量就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准)大小划分的。
即:校核过闸流量1000m?/ s及以上为大型水闸;100m?/s及以上,不足100Or n/s为中型水闸;10m/s及以上,不足100m*/s为小型水闸。
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过闸流量的因素,未能充分反映水闸功能、特点和重要性,对水闸安全鉴定适用范围的划分,不尽合理。
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起先后颁布了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该标准对水闸分级的规定,既考虑到工程规模、功能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又反映了水闸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按此标准划分的水闸级别,无疑要比上述目前所采用的划分办法准确合理,同时也利于进行工程的复核计算。
为了合理划分水闸安全鉴定适用范围和便于本规定与有关标准配套使用,故作本条规定口L 0^ 4水闸安全鉴定的周期,是根据SL75-94有关规主制定的°水闸工程的折旧年限,可按R9 SL72-94 «水利蹇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附录A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表K0.4)的规定执行"1. 0 6水瞎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内容比校复杂。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tipulation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sluice SL214—98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日期: 1998年6月3日施行日期:199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 北京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水科技[1998]222号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和江苏省水利厅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本标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前言制定SL214-98《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主要依据为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第3章对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经验总结。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鉴定的适用范围和周期;——安全鉴定工作程序;——水闸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与成果分析;——工程复核计算与计算成果;——水闸安全评定标准和鉴定报告书。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莉新蔡洪卿寿景耀连登庸张汉君陆一忠高杏根肖向红徐永田目次1 总则2 鉴定程序3 现状调查4 安全检测5 复核计算6 安全评价附录A 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样式本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1 总则1. 0. 1 为保证水闸运行安全,规范地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根据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平原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1、2、3级水闸的安全鉴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水闸安全鉴定规范水闸安全鉴定规范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灌排渠系、堤防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一、总则(一)为了保护和改善水资源,设置水闸的安全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的安全鉴定,旨在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
(三)除有明确规定的例外,安全鉴定同时适用于发电设施、水库和导流管道等水闸设施。
二、安全鉴定程度(一)按照水闸类别、设施和使用功能,安全鉴定采取总体安全鉴定、部分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三种。
(二)总体安全鉴定,全面检查水闸的结构安全情况;(三)部分安全鉴定,对闸体、坍塌段、运动机构等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部分鉴定;(四)专项安全鉴定,检测水闸控制系统、排涝系统等专业设备,检查水文情况、控制水闸运行等效果。
(一)检查水闸结构安全,确定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检查控制系统的特性及其对水闸的控制效果;(三)检查水文、水力、水位控制和实施工程等效果;(四)检查排涝系统,确保排涝设施高效安全;(五)检查控制机构,确保操作安全精确;(六)检查发电机制动器效果,使发电机组可以准确控制。
(一)对安全鉴定结果进行评价,具体参照附表A 。
(二)综合评定水闸处置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给出一个数值,从而比较水闸性能的优劣。
(三)在安全鉴定综合评价中,安全及安全系数应符合SL214-98 标准及规范。
(一)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遵循规定格式,包括安全鉴定项目、安全鉴定情况及技术指标评价等内容。
(二)安全鉴定报告不得违背本规定,必须准确、客观地反映水闸安全技术状况。
安全鉴定机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利行业本部门,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具有相关设计和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安全鉴定设计和实施。
七、应用(一)新建水闸,在装备运行前,必须安全鉴定;(二)严重损坏、重大改建或修建水闸前,必须安全鉴定;(三)新颁布的设计规定、技术标准、管理机制等均必须安全鉴定;(四)安全鉴定设计必须同意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五)提出修建、改建设施及存在问题的水闸,需要安全鉴定;(六)安全鉴定结果有必要在水闸的办公室、控制室和水利行业本部门等处公布。
对《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中有关规定的探讨
中类似 接入分布式 电容使 得采样 回路压 降降 际采用的继电器为 2 6 V A左右 ) 。 。当开入 回
现该 问题 。陕 西 水利
路电流值增大 到 1 0 0 m A左 右时 , 仍然能保证 机组 运行电磁 干扰较大 的情况下 , 1 2 6 V的动 不动作 ( 继 电器实际启动 电流值 在试验室 的 参考文献 1 1 腾 旭瑚 志昂. 《 电子 系统抗干扰 实用技术 》 . 6 0 mA一1 8 0 m A,此时启动 电压 f 作 阀值误动的可能性较大。经分析 , 确定接入 测试结果为 1
试验数据见表 1 , 接线 图如 图 l 所示。 对此现象 分析 , 外部 电缆距 离过长 , 回路 低, 且 该电缆走槽 中分 布一次及二次 电缆 , 在 功率相对较大 ( 原设 计院设计要求 继电器 的 启动消耗功率 为 7 2 V A,后经设计 院认 可 , 实
至今 未发生 闸门误落 事故 ,所以措施 是可行
控误发命令 的因素不存在 。两个 继电器 同时 示 。 其 中 K Z1 、 K Z 2中 间 继 电 器 型 号 为 :
电网公 司 十八项 电网重大 反事故措 施》 是不
符合 要求 的 ,反措 要求超 过 2 0 0 m的跳 闸控
线圈起动时 7 2 V A,闭合时 1 0 . 5 V A ;动作时 制 电缆需 要采取抗干扰措施 。本次快速 闸门 现, 该开入接点正常时两端 电压 为 1 3 7 V , 在该 间 : 闭合滞后时 间( 常开 ) 不大于 3 5 m s , 断开滞 控制 电缆也应采取抗 干扰 措施 ,但施工 单位 接点两端并 接可变电阻做开 入接点动作 阀值 后不大于 1 8 ms 。经过接入不同的外接 电阻试 忽略 了此问题 ,实际上很 多电站 的闸门控制 都应存在该 问题 , 样 时, 记录到 P L C在外部 回路 电压 降到 1 2 6 V时 验 , 得 出表 2 结果 , 从而模拟长距 离电缆 的开 室 与主控室距离都较远 , 入回路 的启动 功率 。 由于重动继 电器的启动 机 组快 速闸门控 制系统 进行抗 干扰 处理 后 , 开入接点 已动作。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终审稿)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8〕214号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word版)
【题名】: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副题名】:【起草单位】:江苏水利厅和水利部水管司主编【标准号】:SL 214—98【代替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日期】:1998—06—03发布【实施日期】:1998—07—01实施【标准性质】:水利行业标准【批准文号】:水利部水科技[1998]222号【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水科技[1998] 222号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和江苏省水利厅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本标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全文】:前言制定SI214一98《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主要依据为SL75一94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第3章对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经验总结。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鉴定的适用范围和周期;-—安全鉴定工作程序;--水闸现状调查分析;—一现场安全检测与成果分析;——工程复核计算与计算成果;——水闸安全评定标准和鉴定报告书。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莉新秦洪卿寿景耀连登庸张汉君陆一忠高杏根肖向红徐永田1总则1。
0.1为保证水闸运行安全,规范地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根据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0。
2本标准适用于平原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1、2、3级水闸的安全鉴定.山区、丘陵区泄水闸及平原区的4、5级水闸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1.0。
3水闸安全鉴定范围:闸室,上、下游连接段,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和管理范围内的上、下游河道。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方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标准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到达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催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到达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到达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到达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8〕21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水利部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他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1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Sl214s水 闸 安 全 鉴 定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2 鉴定程序3 现状调查4 安全检测5 复核计算6 安全评价1 总则1. 0. 1 我国现有水闸 30000余座(其中大型水闸 300余座,中型水闸2000余座),是我国除害兴利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对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环保、航运和水力发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若水闸一旦损坏失事,将给下游广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各部门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为了保证水闸安全运行,除应加强日常的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和进行科学的控制运用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鉴定技术法规。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SL75-94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中已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为了规范地开展安全鉴定工作,便于实际操作,尚须对水闸安全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故制定本规定。
1.0.2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是按校核过闸流量(无校核过闸流量就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准)大小划分的。
即:校核过闸流量1000m3/s及以上为大型水闸;100m3/s及以上,不足100Om3/s为中型水闸;10m3/s及以上,不足100m3/s为小型水闸。
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过闸流量的因素,未能充分反映水闸功能、特点和重要性,对水闸安全鉴定适用范围的划分,不尽合理。
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起先后颁布了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该标准对水闸分级的规定,既考虑到工程规模、功能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又反映了水闸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按此标准划分的水闸级别,无疑要比上述目前所采用的划分办法准确合理,同时也利于进行工程的复核计算。
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SD133-84《水闸设计规范》及其相关的SDJ20-78《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74-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和SL203-97等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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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水闸出现异常沉降的原因
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内容
国内外大量调查材料表明混凝土中钢筋锈蚀是混凝土结构最普遍的病害之一水闸混凝土结例如年水电部水工混凝土耐久性调查组对全国座水闸调查结果表明因混
凝土碳化导致钢筋锈蚀引起构筑物破坏的占
对已发生锈胀裂缝的主要结构构件
据调查如处于南京市秦淮河上世纪年后
年最大深度已达经
复核计算
本条所称的规划数据
水闸工程的特征值我国早期编制的水利规划
经采用临时抢险防护措施
在低于过
如京杭大运河上的淮安节制
年
超标准泄流的后
其中西河闸在
世纪
级已无法适应目前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
此外有的水闸管理单位为加强工程保养而增建的管理设
影响结构或构件运因此在复核计算时
如沿长江下游两岸的水闸多出
如天津
市海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每年的淤积量就达万
世纪年代前兴建的水闸据三查三定
汇编资料因而在
三查三定
震验算和陆续进行一些抗震加固工程
安全评价
为
早的水闸特别是世纪年代建造
的一些边施工
故规定应对上述三项成果进行认
给正确开展水闸
根据水利工程三查三定座
为可维持运用的占工程年久失修
江苏省查定的
再如年调查的淮河流域
影响正常运行的有占总数的
保证工程安全运用可为此
水闸设计时所采用的
在进行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