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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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附录: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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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

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两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

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8 -。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主动型行为一、车辆未按规定通过路口1. 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条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2.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3.条例第51条第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4.条例第51条第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5.条例第51条第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6.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7.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8.条例第52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9.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10.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11.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12.条例第68条第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13.条例第69条第1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14.条例第69条第2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二、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15.法第35条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16.法第38条车辆违反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通行17.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三、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18.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19.法第47条第2款、办法第50条第2款第1种行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20.条例第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21.条例第79条第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22.办法第50条第1款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让行23.办法第50条第2款第2种行为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24.办法第50条第3款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没有让行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25.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26.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27.条例第44条第2款、办法第48条机动车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28.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五、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29.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30.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31.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2.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33.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34.条例第48条第4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六、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行车间距35.法第43条(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36.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1、2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七、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倒车37.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38.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39.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40.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未确认安全,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41.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八、车辆未按规定超车42.法第43条第1项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43.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44.法第43条第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45.法第43条第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46.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47.条例第47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48.条例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49.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50.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超越非机动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51.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不按规定通行52.条例第63条第4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3.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39条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54.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第3种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55.法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56.法第63条行人扒车、强行拦车57.条例第74条第3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58.法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59.条例第77条第4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被动型行为一、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60.法第36条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61.法第36条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62.法第37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63.法第48条第2款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4.法第48条第3款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5.法第55条第1款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66.法第67条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67.条例第20条第2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68.条例第44条第1款、办法第46条第1款第2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69.条例第47条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70.条例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71.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72.法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73.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未使用驯服的牲畜74.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75.法第60条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法条第61条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难以被及时发现的
74
省条第38条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的
75
国条第74条
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6
国条第74条
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77
法条第63条
行人扒车、拦车或实施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78
省条第40条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进行道路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直行通过,未注意来往车辆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104
法条第48条第3款
运载超限、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105
法条第48条第2款、第3款
运载超限或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明显,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
106
国条第28条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或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7
国条第28条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89
法条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90
法条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91
国条第35条第1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5
法条第36条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6
省条第31条第2款
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左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或右转弯机动车未按规定提前驶入最右侧车道转弯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3。

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3。

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3。

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

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

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

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一、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1、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无法查清责任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三、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我是AI语言模型,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
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经当事人协商处理后,
财产损失小于500元的。

二、一般事故: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经当事人协商处理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处理后,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轻伤的。

三、重大事故: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经当事人协商处理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处理后,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了
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特别重大事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事故,造成重大
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见事件之一。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并将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类型进行分类。

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
驾驶员
1.酒驾或醉驾
2.超速行驶
3.闯红灯或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4.反向行驶
5.疲劳驾驶
6.不按规定让行或强行变道
7.手机等电子设备驾驶
8.驾驶无牌车或超载车辆
9.违反规定使用灯光
10.行驶不当或逆行
行人或乘车人
1.闯红灯或越过限制线
2.不按规定过马路或横穿马路
3.在非指定地点上下车
4.打电话或玩手机等影响安全行为
5.未正确系安全带或未佩戴头盔
6.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或丢弃物品
7.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表
按类型分类
车辆碰撞类
1.直线碰撞
2.侧面碰撞
3.尾随碰撞
4.撞固定物事故
非车辆碰撞类
1.行人碰撞事故
2.自行车碰撞事故
3.事故逃逸
4.翻车、侧翻等事故
按责任分类
全责方
1.单方事故
2.多方事故
同责方
1.小碰擦
2.收罚存款
合责方
1.局部事故
2.交通共同疏导事故
以上是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表。

希望大家在驾驶和行走过程中,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谈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其分类

谈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其分类

诖 路 立 通 事 故钓 ( 错 殷 具 分 公安管理系 。 辽宁 大连 163 ) 03 1
摘 要 : 文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其分类进行了研究, 指出了交通事故过
错 的概念 和类型 , 在理 论和实践上对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过错提 出了一些 新的见解。
果, 而非行为中含有过错这种 因素。
2 过错的简单类型 、 过 错包括故意的过错 和过失的过错 两种类型 : 故意
收稿 日期 :0 6— 2—1 20 0 8
作者简介 : 德章 (94 )男 , 王 15 一 , 辽宁大连人 ,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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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5月

宁 警 专
学 报
Ma . 0 6 y20
第 3期( 总第 3 7期)
J OURNA I L OF L AONI G OL CE AC N P I ADE MY
N . (u .7 o3 S m 3 )
王德章 : 谈道 路 交通 事 故 的过 错及 其分 类
人是否具有违法性 , 是衡量 当事人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的 主要标准。对行为违法性 的界 定 , 术上有 “ 学 行为违法 说” 结果违法说 ” 和“ 两种。行为违 法说认 为并 非每一 产生损害的行为都构成 违法 ( 不法 ) 应在个 案 中就其 , 违法性加 以探讨 。所谓 的结果违 法说 着眼 于对 结果 的 观察 , 只要导致侵害结果 的行 为 自然构成违法 , 除非有 阻却违法事 由。违法性还可 以分 为狭义 的和 广义 的两 种 。从狭义的角度看 , 违法性是指对强 制性 、 禁止性 法 律规范的违反, 称不法 。广义的违法性范 围就更广更 多 了, 按照 台湾学者 的观点 , 这种 广义违法包括 形式违 法 和实质违法 , 后者 又称 “ 不当” 并 可 以概 括 为 : , 不法 侵 害他人权利 、 以违 背道德 良俗 的方法加 害于他人 、 违反 保护他人 的法律 法规。在 实践 中, 法性 是种 价值 判 违 断, 是法律对某一 行为后果 的正反两面 的评 价 , 其专 业 性较强 。在很多情况下 , 损害后果如果基 于他人 的行为 而发生 , 一般能轻易地直接判断 出其违法性状态。这就 引出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不 同过错 的问题。主观过错 的 认定必须通过客观上的违法性行为来印证 , 而客观过错 基本上等于行为的违法性 , 只要行为上具 有了违法性特 征, 法律一 般都会推 知其 主观上 有过错 。在交 通事 故 中, 过错行为的认 定不外乎这些道理 , 在理 解上应 当与

交通违章扣分标准一览表

交通违章扣分标准一览表

交通违章扣分标准一览表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这种情况会一次性扣 12 分。

比如说,您只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却驾驶了摩托车,那就属于准驾车型不符。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驾车是极其危险的行为,一旦被查出,会一次性扣 12 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饮酒驾车指的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营运客车和校车承载着众多人员的生命安全,超载会极大地增加事故风险。

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一次性扣 12 分。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处理,而不是逃逸。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被一次性扣 12 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必须清晰、完整地悬挂。

未悬挂、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一次性扣 12 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伪造、变造相关证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次性扣 12 分。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高速公路上车速快,流量大,这些危险行为会一次性扣 12 分。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容易引发严重事故,一次性扣 12 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超过规定时速达到一定比例的,会被相应扣分。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长时间驾驶容易导致疲劳,影响驾驶安全。

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的170余种交通行为以10分、6分、3分的形式进行过错量化。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划分,本人帮你分析。

2009年1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

在普通公路上,有20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分,有48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分。

在高速公路上,有6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15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3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除此之外,该规定将全部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等三种情况共9种情形进行单独列举。

至于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依然适用今年7月实施的《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理解决。

△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或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内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133.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135.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138.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139.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152.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153.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道路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道路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翻车、坠落、火灾等意外事件。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将道路事故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道路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对于交通管理和安全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道路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

一、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较轻,车辆受损较轻的事故。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车辆受损程度,车辆受损程度较轻,通常是轻微刮擦或者轻微碰撞,不影响车辆行驶。

2.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较轻,通常是轻微擦伤或者轻微搏击,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3. 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较为明确,通常是由于一方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驾驶不慎导致的。

二、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较轻、车辆受损较重的事故。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车辆受损程度,车辆受损较重,需要维修或者更换部分零部件,但不影响整车结构和功能。

2.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较轻,通常是轻伤或者中等伤,需要进行治疗但不危及生命。

3. 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相对复杂,可能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责任,需要进行调查和认定。

三、严重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车辆受损严重的事故。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车辆受损程度,车辆受损严重,可能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需要进行大修或者报废。

2.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可能导致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进行紧急救治和处理。

3. 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较为严重,可能涉及交通违法、酒驾、超速等严重违规行为。

四、特别严重事故。

特别严重事故是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特别严重、车辆受损特别严重的事故。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车辆受损程度,车辆受损特别严重,可能导致车辆报废,甚至造成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2.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特别严重,可能导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严重影响。

3. 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特别严重,可能涉及重大交通违法、交通肇事等严重违规行为,需要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点击量:2380 2007-04-27 21:47:00 【大中小】【打印】【关闭】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GJB1-2005)(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2005年5月1日实施)前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编号为GJB1-2005。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华、翟双合、王立、赵继强、王刚、卢晖、张文忠、肖伟明、傅以诺、秦泽、王钢、臧志成。

引言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地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 - 1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过错行为分类、当事人责任的分类及组合、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分类。

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

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行为对交通秩序的破坏和公众安全的威胁不容忽视。

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保护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一系列的处罚种类。

一、超速行驶处罚超速行驶是道路交通安全中比较普遍的违反行为之一。

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超速行驶的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扣分以及行政拘留。

具体的处罚标准根据超速行驶的情节和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超速10%以下的,会被处以50-200元的罚款,扣2分;若超速达到20%以上,将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扣6分,并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二、酒驾醉驾处罚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在我国交通法中受到严格打击。

根据法律规定,酒驾醉驾的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以及刑事拘留。

对于酒驾行为,一般会将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但不超过80mg/100ml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禁止驾驶机动车6个月;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将面临刑事拘留,并吊销驾驶证。

三、闯红灯处罚闯红灯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常见的一种。

根据交通法规定,闯红灯的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扣分以及行政拘留。

一般情况下,闯红灯的行为将被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扣3分;若因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将面临200-2000元的罚款,并扣6分,甚至可能被行政拘留。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处罚除了闯红灯外,其他违反交通信号灯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根据交通法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扣分以及行政拘留。

对于一般的违反交通信号灯行为,将被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扣3分;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或交通事故,将面临200-2000元的罚款,并扣6分,甚至可能被行政拘留。

五、占用应急车道处罚占用应急车道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

根据交通法规定,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扣分以及行政拘留。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1. 1044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 203830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3. 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 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5. 205211 2069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 205212 2069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7. 205213 2069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8. 2052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9. 206913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0. 304310通过环形路口,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11. 30432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12. 305411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13. 103810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14. 2051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通过路口的。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15. 103510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交通违规扣分细分标准

交通违规扣分细分标准

交通违规扣分细分标准是什么?答:交通违规扣分细分标准如下: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交规扣分规则

交规扣分规则

交规扣分规则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规则将被扣分。

下面将详细介绍交规扣分规则。

一、驾驶证扣分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将被扣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扣分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扣分规定:1.超速行驶:根据车辆超速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扣分为2分,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的,扣3分。

2.闯红灯:闯红灯一般扣3分。

3.逆行:逆行一般扣3分。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止标线指示的:一般扣2分。

5.酒后驾驶:酒后驾驶一般扣12分。

6.无证、无照驾驶:无证、无照驾驶一般扣12分。

7.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一般扣3分。

8.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一般扣3分。

9.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逆行:一般扣6分。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应急车道:一般扣3分。

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规定:1.超速行驶:一般情况下,超速行驶将被处以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超速的速度越大,罚款金额也越高。

严重的超速行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闯红灯:闯红灯将被处以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严重的闯红灯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将被处以罚款、扣分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4.无证、无照驾驶:无证、无照驾驶将被处以罚款、扣分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严重的无证、无照驾驶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逆行:逆行将被处以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严重的逆行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6.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禁止标线指示的:违反禁止标线、禁止标线指示将被处以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7.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将被处以罚款和扣分的处罚。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或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内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133.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135.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138.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139.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152.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153.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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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先行的;或下坡的一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居民居住区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未满12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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