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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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贿赂”是否需要入罪的理性思考

对“性贿赂”是否需要入罪的理性思考

指 一种 事物所 具 有 的特 质 . 是 指此 事物 与 他事 物 相 区别 的主要 标 志 。 天地 有 乾坤 , 人 间有 阴 阳 , 男 人、 女人 . 表 明 了人所 具有 的不 可 调 和 的性别 ( 变 性 人 属 于例 外 ) . 性 表 明 了人 所 具 有 的不 同 的 自 然 属性 。 大 自然 的法则 . 两性相悦 , 异性相吸 , 阴 阳和顺 , 男 女相 配 , 繁衍 子 孙 , 是 人类 社 会生 存 的 基础条件 。 每逢鸳鸯交颈 。 又看连理花开 , 无知花 鸟 动 情怀 . 岂可 人 无欢 爱 人 是 自然 性 和 社 会 性 高度 结合 的产 物 . 所 以 由性 引发 的性行 为 又是 人 的一 种天 然 的 自然行 为 人 类虽 然从 树 上爬 了下 来. 从伊甸 园里走 了出来 . 但 只要人类 的 自我生 产依 然无 法违 背 大 自然 的规则 . 只要人 类 的生 活 内容依然需要物质 、 精神两半开 的话 , 那么两性 的情 爱就 必 然 是 人类 物 质生 活 和精 神 生 活 的 重 要 内容 中国的孑 L 夫子早在两千五百多年前就 曾 说过 : “ 食色, 性也 。 ” ④ 这 就 意 味 着性 欲与 吃 饭 一 样都 是人 的本 能 需要 人 的性欲 是伴 随着人 类 一 起诞 生 的 . 人 类 的性爱 之 所 以高 级 . 就 在 于 它 的 全 部 目的不 只 是 繁 衍 后 代 . 而 是 充 满 着 精 神 的 愉悦 但 自从 人类 形 成 社 会 以后 . 性 行 为 并 不仅 仅像 吃 喝拉撒 等 纯粹 的 自然性 行 为一 样 简单 . 它 已经具 有 了复 杂 的社 会 属 性 有 人 终 身 不娶 , 也 有人终身不嫁 . 无论需不需要性行为 . 都可以说 是一 种社会 化 的行 为 表现 因此 性事 行 为是 人类 生 活和人 类 文化 中极 为重 要 的一种 社会 现象 从 最 基本 的社 会哲 学 意义 上分 析 . 任何 一种 事物 的性 或称 之 为性质 的属性 . 是 紧紧依 附于事 物本 身 . 正 像 事物 的形 影 关 系 . 性 质不 可 能脱 离 事物 现 象 而 独立 存 在 从 这 一 意 义 上说 . 人 的不 同性 别 也 是 紧 紧依 附于 男 人 或 女 人人 身 的一 种 特质 现 象 性是 自然 的 . 但 利 用 性进 行 的社 会 活 动却 已经 具有 社会 意义 性对 于人 类 来说 真 是一 种 奇 异 的现 象 . 作 为 其 自然 性 而 言 . 也 许 人 类 的

浅谈性贿赂的立法构想

浅谈性贿赂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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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精选
责任编辑 : 黄学 昌
浅谈性贿赂 的立 法构 想
马 聪 马 军 文
根据 . 联 系 职务类 型 、 级别 ,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多 少. 造 成 社 会影 响 的 大小 等情 况 综 合判 断 。 司法 实 践 中 . 越 来 越 多 的 官 员 开 始 将 注 意 力 转 移
到 刑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中 目前 国内刑 法 理论 界 关 于 性 贿赂 犯 罪 的立 法 模 式
主要有三种设想 : 第一 将性贿赂 在刑法 中单独设立为

罪. 行 为 人 的行 为 只 要 构 成 了“ 性贿赂罪 ” 的构 成 要
件 即 可认 定 为犯 罪 第 二 。 用 司法 解 释 的方 式扩 大 贿赂 的范 围 将 贿 赂 罪 中 的“ 财物 ” 做扩 大 解释 . 使其 包 括性 贿赂。 第 三. 颁 布 刑法 修 正 案 . 将 受贿 罪 中的 “ 财物” 改 为 “ 利益” . 然后对“ 利益” 作 出立 法 解 释 . 包 括 财 产 性 利 益
人( 次) 到 5人 ( 次) 为情 节严 重 , 5人 ( 次) 以 上 为 情 节 特别严 重” 。第 二 , 职 务 廉 洁 性 的受 损 程 度 。为 请 托 人谋 取 的物质 利益 . 可 参 照 目前 受 贿 犯 罪 的 量 刑
和非财产性利益 . 并在非财产性利益中列举 出性贿赂
笔 者 支 持 第 三 种设 想 . 即 采 纳 理论 界 的 “ 利益说 ” 观点 . 将非 财产性利 益纳入贿 赂的范 围 . 并 采 用 列 举 式的方式将性贿赂归入不正当利益 中 采 用 此 种 立 法 模式 后第 3 8 5条 第 1 款 、第 3 8 8条 斡 旋 受 贿 罪 和 第 3 8 8 条 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都改为 “ 索 取 或 收 受 他 人财 物或其他利益 ” 第3 8 5条第 2款 改 为 “ 收 受 各

法学论文 浅议性贿赂犯罪

法学论文  浅议性贿赂犯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多样化和丰富化,与此同时,依托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出现新型化。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轰动大众的高官落马的案件,更是给司法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难题。

其中,非物质形态犯罪下的权色交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借助社会媒体的发展和传播,社会大众可能对权色交易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可是对具体形式的“性贿赂”可能要了解的比较少。

“性贿赂”犯罪虽然早已出现,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性贿赂罪”这个罪名,也就是说“性贿赂”并没有被写入刑法。

这就使得司法对其犯罪的认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阻碍。

加深社会对“性贿赂”犯罪的认识和了解是本文对“性贿赂”犯罪讨论的理论目的,而对“性贿赂”入罪难问题的讨论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其入罪难的讨论,对司法的指导意义是论文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性贿赂;权色交易;定罪量刑Abstract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ves become diverse and enrichment, while relying on social development arising from the emergence of new forms of crime. 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some sensation in society public officials sacked cases, but also to the judiciary presents a variety of problems. Among them, the non-material form of crime under the right color trading has aroused widespread public concern and discussion.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spread of social media, the public may have some power and sex trade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but on the specific form of "bribery" is less likely to understand. "Bribery" criminal although already appeared,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did not "bribery crime," the charges, that "bribery" has not been written to the Criminal Code. This mak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ir criminal justice legislation, there are some obstacles. Deepen society "bribery" crim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is article on the "bribery" criminal theoretical discussion purposes, while the "bribery"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through its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s on the judicial guiding significance is the paper's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bribery; right color trading;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目录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性贿赂概述 (1)一、性贿赂的定义 (1)二、性贿赂的由来和本质 (1)三、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2)第二章性贿赂犯罪理论 (3)一、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3)二、性贿赂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4)第三章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一、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二、我国刑法对贿赂的规定 (5)第四章性贿赂犯罪入罪可行性 (6)一、性贿赂入罪的讨论 (6)二、性贿赂入罪的司法建议 (9)三、结论 (10)第一章性贿赂概述一、性贿赂的定义众所周知,贿赂无论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一种行为,都是某人用给予报酬的方式收买他人,以达到为己办事的目的。

浅析性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

浅析性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

浅析性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高艳琴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性贿赂是一种利用女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对于性贿赂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刑法规制,但在近年的腐败案件中频频出现,对国家、社会秩序都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

关键词:性贿赂;必要性;腐败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16-02作者简介:高艳琴(1975-),女,山西大同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腐败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和防范的行为,在中国,尤其是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的现今,腐败问题日益凸显,从近些年来许多高官落马的案件中,不难看出在这些官员背后“性贿赂”这一不可忽视的因素。

性贿赂现象的泛滥,不断引发着各种社会问题,因此“性贿赂”应该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应当用刑罚予以惩罚,才能遏制其迅猛的发展势头,打击犯罪,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一、性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近年来查处的官员贪污案件中多数都有为满足包养的情人的各方面金钱需求,进而维持其与自己性交易,实现其精神方面的满足,而想方设法贪污国家机关及国家项目的钱财或者绞尽脑汁为行贿人谋取更多不法利益的情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无法估计的损失。

现在越来越多因腐败而落马下台的官员被爆出“包养情人”的丑闻,由此可见性贿赂的普遍性和其严峻形势、性贿赂的隐蔽以及我国对性贿赂的没有明确的刑法规制,导致其日益猖獗,使其社会危害性不断扩大。

(一)导致众多官员腐败在全国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性贿赂成为腐败的催化剂。

古话说的好,贪财好色,当以“色”作为媒介,那么“贪财”也将成为必然趋势,许多官员开始立场还是很坚定,但是败在女色的石榴裙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且也给国家带来了不可估计的损失。

(二)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性贿赂行为是不被人所齿的,是违背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的。

“性贿赂”可否入罪

“性贿赂”可否入罪

“性贿赂”可否入罪据《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近年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大量事实证明,一些干部的堕落,往往是从个人道德沦丧开始的。

记得去年中央音乐学院七旬教授潜规则女生的消息,曾引起一阵轰动。

有媒体爆料,艺校女生考上大学后还要陪吃喝,潜规则黑洞愈演愈烈。

女生“献身”教授,是否构成“性贿赂”呢?当权者如果不接受金钱,只潜规则,是否能定罪量刑呢?尽管目前“性贿赂”仍是学术界一个辩题,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很严格的界定。

但将性贿赂入罪,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热门话题,此类现象不仅侵害了社会道德,还严重腐蚀了社会肌体,有必要进行更严厉的惩罚。

浙江丽水市原城建发展公司副总温某,曾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贪腐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温某并没有接受现金,只是接受高档衣物、手机和嫖娼费。

这不仅是丽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的受贿案,而且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的案子中也是首例。

应该说,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款,的确具有破冰意义。

首先有利于震慑腐败分子。

温某因为“生活不检点”被判刑,虽然是个案,但是对那些行走在法律高压线旁的官员来说,理应以温某的落马为反面教材,防微杜渐,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蚀:其次,也对贪官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尽管受贿者接受的不是现金,但是嫖娼而不用自己“掏腰包”,同样具备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要件,可见将嫖娼费计入受贿款并应用于司法实践,可谓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性贿赂”其特有的私密性无法通过抓现行查实证据,也较难甄别双方是否存有真情实感。

强调感情因素,这是有效衡量双方是否存有“性贿赂”关系的根本标尺,但并不是无视此类有“性贿赂”之实的腐败现象。

当年温某在行贿人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底线。

检方以受贿罪对温某提起公诉,将温某收受的嫖娼费计入受贿额,并作为对温某定罪量刑的依据,可视为司法机关在推动“性贿赂”入罪上迈开了一步。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性贿赂”(也称“性交易”、“性服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更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性贿赂的定义与表现形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贿赂的定义。

在《刑法》中,对于贿赂的法律规定是:“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行贿人财物、有价证券、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让被行贿人或者与被行贿人有关联的人满意其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而性贿赂,则是指通过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等手段,以达到性满足的目的。

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行为方式体现了不同的性贿赂形式。

1. 提供金钱或物品等切实利益,以换取性服务。

2. 在职务履行或者其他权力行使中,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获得特定事项的支持。

3. 通过金钱等方式奖励外籍男女为其提供性服务。

4. 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色情服务和性行为交易。

二、性贿赂的危害与后果性贿赂是一种深刻的性别歧视现象,它不仅仅侵犯了女性的自由和尊严,而且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下面列举几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1. 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

在性贿赂中,女性有可能被变成无法自主、被动接受的对象,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伤害。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通常情况下,性贿赂行为需要在私人场所进行,因此,其背后的各种问题可能包括亵渎公共场所、聚集扰序动乱等问题。

3. 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风险和危害。

性贿赂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如犯罪、毒品滥用、人口贩卖、性病传染等问题,对于安全与卫生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4. 对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侵害。

如果无人干预,性贿赂行为将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普遍性现象,对于我们的正常价值观念,以及人性认知和生活方式都会产生损害。

三、性贿赂刑事化需要的背景处理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性教育和对社会知识的宣传来引导大众的观念,然而,这还不够。

浅谈性贿赂入罪

浅谈性贿赂入罪

浅谈性贿赂入罪一、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1、性贿赂入罪符合刑法规范中关于”贿赂”含义的扩张解释国内很多学者根据《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的规定,认为贿赂的内容为”财物”。

但笔者认为,贿赂的字面意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赋予文字新的含义。

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如果说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那就没有必要用刑法予以制止和惩罚。

随着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行贿和受贿的技巧也在不断提高,行贿正从贿赂金钱、房子等直接的财物贿赂方式转向其他较隐蔽的贿赂方式,即从原有的权钱交易方式转向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并用的方式。

所谓”性贿赂”,就是指利用女色(也有可能为男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表明,以权色交易的贿赂方式在实践中明显呈逐渐上升趋势,而以”性贿赂”形式所表现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故其对公务人员廉洁性和社会公权的侵犯程度就呈现出更为严重态势。

近几年来,某些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已达到相当水准,在官欲、物欲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精神和情感的空虚使他们的情欲逐渐膨胀,对异性的占有欲超越了对金钱的占有欲。

从王保森案、湖南第一女贪蒋艳萍案到深圳市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案,使得众多司法实际工作者感叹性贿赂之多发常见,早已成为中国腐败的重症喉了。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破坏了廉政建设,丑化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使大众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不信任感,进而对政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但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性,而且还极大地毒化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德。

从这一方面考虑,我们既然已经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给予、接受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把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

2、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性贿赂入罪是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的,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亟待有效治理的问题。

性贿赂的罪与罚

性贿赂的罪与罚

性贿赂的罪与罚性贿赂在实践中又被称为“权色交易”,一方利用权力和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实现权利与美色的交易。

在落马官员的通报中,我们经常能够发现“大搞权色交易,道德败坏”的表述,这些官员在位期间大都接受了“性贿赂”,这些性贿赂能否计算在官员的受贿数额中呢?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与官员发生性交易是否构成行贿罪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下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定义。

《刑法》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通过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行贿罪和受贿罪指向的都是财产,通俗点说就是送钱和收钱达到了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

假如一名女子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与某官员发生了性关系,按照刑法的规定官员不构成行贿罪,该女子也不构成受罪罪。

至于该官员是否受到纪律处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如果一名围猎者请官员嫖娼,嫖资能否计算到官员的受贿数额中呢?当然是可以的,原广州一官员某接受公司老总安排嫖娼200次多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这60万元被法院认定在受贿数额中,也就是说如果性贿赂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计算,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原甘肃一官员姜某获得火箭式提拔据说是依靠一路“睡出来的”。

官方通报中也证实了说其大搞权色交易。

姜某为了获得提拔频频向个别领导进行性贿赂,构成行贿罪吗?这里的性贿赂不涉及金钱,姜某利用身体优势的贿赂行为没办法评价为具体的金钱款额,所以不能认定为姜某构成行贿罪。

上海80后女干部金某,甘于被围猎,搞权色交易的新闻近日刷屏网络,不过金某不是为了获得提拔进行性交易而是主动接受“男色”,其男朋友对其进行性贿赂而获取了大量利益。

就算性贿赂不涉嫌犯罪,但是一旦查实必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办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范本模板】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范本模板】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摘要:随着商品化的发展和道德观念的改变,据有关学者统计,近20年间全国查处的大量腐败犯罪案件中竟有九成以上夹杂着各种形式的权色交易。

权色交易正成为和权钱交易不分伯仲的腐败交易方式.基于性贿赂问题的普遍与愈演愈烈的趋势,性贿赂已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巨大障碍,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将性贿赂纳入到《刑法》的贿赂罪中进行惩戒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贿赂型犯罪、性贿赂性贿赂,是指请托人(行贿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经济的或者政治的、正当或不正当)而不惜牺牲自身或他人的肉体及其色相进行性服务,从而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目的。

它针对的是国家公务人员,即官员,以满足他们的性欲求为手段,目的在于利用受贿者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达到其不法利益,纷纷向公职人员进行性贿赂。

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有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干部有60%以上的人与“包二奶"有关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称,在已查处的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受贿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贪官的色情腐败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有名的如厦门远华集团的总裁赖昌兴,他在厦门修建了“红楼”和“白楼"作为他实施性贿赂的场所,对许多官员提供美色进行贿赂,是迄今为止最典型、涉及官员最多的以性进行贿赂的案件;“三湘第一女巨贪”蒋艳萍,她出卖自身尊严,用自己的身体“侍候”了40余名国家官员,短短十几年从一个仓库管理员爬到一个副厅级干部,成为真正的权力“暴发户".然而,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对受贿罪的界定还仅限于财物,排除了“性”等非物质性利益,无法对性贿赂行为定罪。

性贿赂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刑法的迟钝和无为的反映。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摘要】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目前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明确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标准的执行难度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建议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明确,加大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还需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监督和检查,提升立法的实施效果。

未来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更有效的执行机制,以实现对性贿赂犯罪的全面治理和打击。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立法、我国、历史沿革、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完善建议、实施效果、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性贿赂是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中的不道德行为,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发展。

在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密切相关。

引起对性贿赂犯罪立法的重视,既是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由于对法治建设的追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对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关注逐渐增强。

制定和完善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旨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也面临着一些性贿赂犯罪立法的问题和挑战,如立法不够完善、执行不力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与实施,推动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以及实施效果进行浅析,旨在探讨未来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方向,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2. 正文2.1 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

当时,我国刚刚解放,国家开始建立新的法律体系。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过程中,领导人们逐渐意识到腐败和贪污问题的严重性。

于是,在1950年代初期,我国颁布了《关于严惩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分子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贪污和贿赂犯罪的法律文件。

试论性贿赂犯罪

试论性贿赂犯罪

试论性贿赂犯罪作者:尹宁潘星容来源:《行政与法》2016年第05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贿赂犯罪的形式日渐增多,“性贿赂”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刑法》中对“性贿赂”缺乏明确规定,使“性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本文通过概念辨析和法理分析对“性贿赂”进行了重新定义,并从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两方面论证了“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和应然性;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引出关于非物质利益贿赂犯罪问题,对“性贿赂”的定罪量刑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犯罪;性贿赂;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5-0122-08收稿日期:2016-02-11作者简介:尹宁(1972—),男,广东雷州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潘星容(1979—),女,广东潮州人,广东金融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思想政治。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研究项目“‘中国梦’背景下大学生政治信仰培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JK066。

基于“性贿赂”自身的隐蔽性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道德,“性贿赂”问题在我国立法领域一直表现得慢步不前;但在学术领域,关于“性贿赂”的争议则从未间断过,且表现在多方面,如“性贿赂”的定义、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等等。

一、“性贿赂”概念的界定(一)“性贿赂”的历史渊源我国古代典籍中的《唐律》《清律》均有“性贿赂”的概念,而相关的律文最早可溯至舜。

[1]史上最典型的“性贿赂”案例则非“叔鱼判案”莫属,同时此案中还作出了对“性贿赂”惩罚的法律规定——“同死”。

[2]此处的规定则有点按共犯处理的味道。

诚然,该量刑也必然存在着历史性不足。

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法规定,贿赂罪里的“贿赂”不仅是金钱、财务,而且还包括非物质利益。

可见,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中,“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写入了刑法典。

试论“性贿赂”行为犯罪化

试论“性贿赂”行为犯罪化

作 者 简 介 : 伟 (93 ) 男 , 江德 清 人 , 教 , 茅 18 一 , 浙 助 从事 刑 法 学 研 究 。
犯 罪化 的立法模 式 , 以期对 此 问题 的研 究 和立 法 司法实 践有所 裨 益 。
关 键词 :性贿赂 ” 为 ; “ 行 界定 ; 罪化 ; 犯 立法
中图分类 号 :9 4 3 2 D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4 7 (06 0 — 0 3 0 17 — 9 0 20 )2 0 3 — 5 危及 党 的执政 和 国家 政权 的巩 固。然而 由于法 律规 定 的缺位 , 司法 中不 得不 出现这 样 的困惑 和尴尬 : 对
收稿 日期 :0 5 1 — 0 2 0 - 0 1
“ 性贿 赂 ” 以达到 财物贿 赂达 不到 的 目的 。就 其诱 可 惑力 而言 ,性贿 赂 ” “ 的社会 危 害性 和持续 性 , 时甚 有 至超 过财 物贿赂 。我 国刑 法将贿 赂 的 内容 限定 为财 物 。以后 有必要 将 “ 贿赂 ” 非财产 利益 的贿 赂犯 性 等 罪纳入 刑法 规定 中。否 则 , 性 贿赂 ” 可 能成 为 法 “ 有 律 的死 角 J 。中国人 民大学 刑法 教研 室 主任韩 玉胜 也认 为“ 行贿赂 犯罪 限定 在财 物范 围太狭 窄 , 现 实际 上行贿手 段 非常 多 , 贿赂 仅 靠 量 化 原则 量 刑 有 一 性
严 格 限定在 “ 财物 ” 的范 围 内 , 因此 “ 安惠 君 案件 ” 的
审判结 果 中对 “ 性贿赂 ” 的情节 未作判 罚是 符合法 律
规定 的。罪行 法定 的原则 是我 国刑法 的一 项基本 原 则, 正如 贝卡里 亚所 指 出的 : 只有 法 律 才能 为 犯 罪 “

性贿赂竟可能不构成犯罪

性贿赂竟可能不构成犯罪

性贿赂竟可能不构成犯罪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

性受贿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性服务”。

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形式均为财物,不包括性服务若采取其他形式贿赂,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

这就为权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那么是否这样性贿赂就不构成犯罪了呢?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通过性服务工作者进行性贿赂,发生了嫖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将性贿赂入罪,但是可以将为性贿赂支付的嫖资作为认定贿赂罪的依据。

比如,曾经有某官员被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嫖娼200多次,经常会安排一些女模特、女大学生和兼职女导游为其提供性服务,嫖资共计约60万元。

那么这60万元就作为其受贿罪的标准,最终被判6年多。

2. 以自己或亲友进行性贿赂等,未发生嫖资如果行贿人以自己或者亲友进行性贿赂,并没有支付嫖资。

举个栗子:王某想找公安局副局长朱某办事谋取私利,与朱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后来,王某发现朱某迟迟不给自己办事,于是告朱某强奸和受贿。

王某并未提供财物,朱某不构成受贿罪。

那么朱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某对王某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构成强奸罪。

朱某也没有滥用职权为王某办事,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那朱某岂不是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了朱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会受到党纪的制裁虽然刑法并未对性贿赂没有入刑,但是权色交易危害家庭、社会,而且国家公职人员会受到党纪的制裁。

你觉得性贿赂是否应当入罪?。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

浅析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摘要】我国的性贿赂犯罪立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正。

本文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对性贿赂犯罪定义进行了界定,说明了其涉及的行为范围。

随后,文章探讨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力度,提出了预防措施。

文章指出了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立法、加强打击力度和建立监管机制提出建议。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执行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立法、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预防措施、问题、完善、打击力度、监管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性贿赂犯罪不仅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危害之大不容忽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迫切需要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完善。

对于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问题所在,为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定义、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以及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为完善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加强对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反腐败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我国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依据,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国的社会进步和发展。

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性贿赂犯罪问题,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保障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有序。

2. 正文2.1 我国性贿赂犯罪定义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犯罪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性贿赂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以满足其性欲需求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性贿赂的主体、客体和目的,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性贿赂”之法律思考

“性贿赂”之法律思考

“性贿赂”之法律思考—浅谈性贿赂应纳入刑法的原因及对策王丽利内容摘要:由于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需要也随之发生变化,物质上的满足后必然转向非物质的要求。

受贿的内容也是同样的,由曾经的财物已经转变为包括非物质性质的各种受贿形式,而性贿赂也是非财物受贿的典型。

本文主要就“性贿赂”应纳入刑法的原因及纳入刑法后应怎样处罚提出相应的意见。

原因主要从理性和实际两面探讨。

而刑法的相应对策则从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式里寻找。

关键词:性贿赂受贿刑罚一关于受贿罪对象范围的学说及分析(一)受贿行为对象的学说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的行为对象仅限于财物。

财物泛指一切财产和物品,是指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货物,生产用品和生活用品等,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即包括自然物也包括人造物。

传统意义上的财物是指有形财产和物品,但现代社会中,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商标,甚至名望都是有价值的,因此财产是应当包括无形财产的。

总而言之,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财物论是最传统的,也是最易被人们所接受的观点。

其理由是(1)从“贿赂”二字的辞义看,贿者,财也,赂者,赠也。

“贿”“赂”连在一起,义为“私赠财务而行请托。

”(2)有历史渊源,我国自古以来都只是把财物作为贿赂,如唐律规定对贿赂罪采取“记赃论罪”的原则,以后在各朝代基本上承袭唐律的规定。

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和建国初期的立法,都把贿赂限定为财物,财物的数额或经济价值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3)有法律规定,刑法第385条“索取他人的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的规定。

(4)贿赂不是财物则无法适用司法实践,司法机关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给正确的定罪量刑带来困难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对象不仅限于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免除债务,免费旅游,提供劳务等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利益。

其理由是,实践中贿赂已经不再限于财物的往来,财产性利益事实上已经成为贿赂的一种形式,且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不影响定罪量刑。

浅析我国“性贿赂”入罪

浅析我国“性贿赂”入罪
析我国“性贿赂”入罪
■ 王星翰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限制在“财物”范围内,此种限制使 得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从而使其得以 逃脱刑法的制裁,逍遥法外,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 调控范围。本文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对“性贿赂”入罪问题进行深入的法 律研究,以期加快我国“性贿赂”入罪,为打击“性贿赂”犯罪提供法律保 障,并达到净化官员廉洁从政环境,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的效果。 【关键词】贿赂犯罪;性贿赂;入罪
二、“性贿赂”应当入罪的理由
(一)道德的约束已不足以抑制“性贿赂” 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调整的范围也应根据社 会发展而相互灵活转化。我们不难从目前揭露的官员腐败案件中发现,他 们在接受情色贿赂后, 就心甘情愿地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作用大大超过财物的贿赂,它不但具有很 强的诱惑力,而且还具有不可抗拒的持续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仅仅靠道德 舆论监督调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道德虽然具有普通约束力,但它却 不具有惩罚性和强制力。在社会生活中,当某一行为不断挑战道德规范,且 屡屡违反道德规范,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用道德规范已无法约束时,就必然 要动用法律来进行调整,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性贿赂入罪符合社会对 于刑法发挥作用的期许,是对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反感、谴责权色交易的理 性回应,同时“性贿赂”入罪也代表了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不 断严密与进步。 (二)惩罚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道德的调 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必须使用刑法来调整,这完全符合刑法的 谦抑性原则。当然,我们用刑法来调整,并不一定采用严刑峻罚,轻刑化也

试析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建议

试析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建议
纪检 监 察 系统 查 处 的党 员 干 部 道 德 败 坏 案 件 平 均
以此 证 明性贿 赂 入罪 的合 理性 。


关 于性 贿赂 有罪 说
( 一 )性贿 赂人 罪顺 应 了广大 人 民的要 求
中 国社 会 调 查 所 ( S S I C) 曾 经 委 托 北 京 东 方
枫 叶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对 全 国 公 众 进 行 了专 项 调 查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1 1 — 0 4
子 迅 速 开 展 了反 腐 工 作 。本 届 领 导 对 反 腐 工 作 的
重视 度 可 谓 是 空前 的 ,广 大 的 网 民积 极 回应 举 报
了很 多贪 官 ,其 中官 员 保 养 情 人 ,私 下 的权 钱 交
易行 为被 网 民 获 知后 上 传 网 络 ,为 纪检 局 查 处 官
员 违法 违 纪 行 为提 供 信 息 。但 是 面对 如此 多 的 性 贿 赂行 为 ,仅 凭借 网 友 曝光 是远 远 不够 的 .只 有 将 性 贿 赂 人 罪 才 能 引 起 权 色 交 易 当事 人 的畏 惧 。
久 ,2 0 0 0年 金 卫 东 的 一篇 题名 《 应设立 “ 性 贿 赂
罪” 》 的 文 章 伴 随着 社 会 上 愈 演 愈 烈 的 性 贿 赂 现 象 ,适 时 掀 起 讨 论 这 一 问题 的热 潮 。从 成 名 大 家 到在 校 学 生 ,从 理 论 研 究 者 到 司法 实 践 者 ,纷 纷
罪 的调 整 范 围 。将 性 贿 赂 规定 为刑 法 内容 是 大势 所 趋 ;另一 种 是 性 贿 赂 无 罪说 ,即反 对 者 们 认 为 性 贿 赂 不应 规 定 为 刑法 内 容 ,现有 的 宪法 法 律 规 范 和 公 务 员 内 部 规 章 制度 对惩 治 这种 行 为 已 经 足

论性贿赂的刑法规制

论性贿赂的刑法规制

论性贿赂的刑法规制摘要】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反腐力度。

然而,针对性贿赂是否应该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畴这一点,学术界和司法界均产生了热议。

本文在分析性贿赂层出不穷原因的基础上,探究其入刑的必要性,最后从定罪、量刑、取证等角度提出关于性贿赂入刑的建议。

【关键词】性贿赂;入刑;必要性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为保持干部的廉洁性和党的纯洁性,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许许多多的干部因为收受贿赂而落马。

在“丁书苗性贿赂刘志军事件”等典型案件中,可以发现贪污腐败的官员往往存在着“包小三”、“养情妇”等不良嗜好,至此,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逐渐被公众认知到。

性贿赂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给政府的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

性贿赂,即权色交易,通常是指为某种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或者推荐性交易的对象,从而获取该非法利益的行为。

比起给受贿者现金或者许诺某种优惠,这种性交易比较隐蔽,留下的证据较少,对于某些喜爱玩乐的官员而言,显然更有吸引力,因此更受欢迎。

性贿赂可分为直接性贿赂和间接性贿赂。

直接性贿赂是指提供性服务的当事人即利益享受者的情况;而间接性贿赂是指利益的享受者为推荐提供性服务对象之人的情况。

但是,无论是直接性贿赂,还是间接性贿赂,均可能导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给我国的经济秩序造成重大损失。

二、性贿赂层出不穷的原因(一)现行法律尚需健全首先,相关制度缺乏约束力。

目前,性贿赂尚未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在实践当中,一部分人认为性贿赂属于干部的作风问题,充其量也仅是私生活不检点,故此种行为应由道德加以规制。

备受瞩目、在反腐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也只是党政干部的组织纪律,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在强制执行方面存在困难。

其次,在涉及贿赂罪这一罪名时,比较注重财物贿赂。

在《刑法》当中,由于性贿赂中一般难以确定其经济价值,故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于财物,而对于以性行为为内容的贿赂采取了回避态度。

【参考文档】论“性贿赂”立法刑法论文(1)-易修改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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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论“性贿赂”立法刑法论文(1)在当今社会,性贿赂实质上是典型的权色交易,也是一种新型的腐败现象,令人深恶痛绝。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的治罪条款。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也就是物质性利益。

但在实践中以非物质利益行贿、受贿的现象却愈来愈烈,特别是权色交易日趋严重,由于我国刑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因此这一现象成了法律的空档与死角,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一、性贿赂的危害性“性贿赂”已成为反腐肃贪的热点话题,这因为性贿赂的危害十分巨大。

目前,权与色已经成了一种交易,因为,随着商品化的发展和道德观念的改变,人性中真正意义上的情越来越淡化,有的女性越来越不顾及人格的价值而把自己当成商品。

一方面她们在社会上不甘心普通与平凡的生活,又不注重独立奋斗;一方面为了满足对金钱的贪欲而心甘情愿地把自己当成男人的附属品甚至玩弄物。

这些女性中有很多一旦做了贪官的情妇,便在贪官犯罪的道路上推波助澜,助纣为虐。

法律界专家学者指出,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行贿有罪,“性贿赂”更有罪。

因为性贿赂不仅是一种性质更为严重,手法更为卑劣的贿赂,还是一种危害性更大的贿赂。

它可以达到任何财物所达不到的目的,其杀伤力有时会超过财物贿赂。

情妇们知道,贪官要的是她们的色,她们要的是贪官权力后面的种种利益,他们之间的所有关系都是建立在权色交易之上的。

情妇们与贪官们臭味相投,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以才能一拍即合。

“性贿赂”就是通过对贪官性本能的挑逗和诱捕,实现性与权力水到渠成的交换。

实际上,许多情妇与贪官在“贪”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大贪官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自1992年勾结在一起,上演了一幕幕权钱交易的“二人转”。

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包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两人收受的贿赂均由李平保管。

关于“性贿赂”的立法定罪

关于“性贿赂”的立法定罪

关于“性贿赂”的立法定罪
刘斌
【期刊名称】《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女色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的-胜贿赂”应否立法制裁?我国法律界早有过探讨。

如,我国1996年修订《刑法》时,与会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

而在江苏的一次法律研讨会上,金卫东提交的一篇呼吁“性贿赂”立法的论文,在法律界又掀起了一个讨论“性贿赂”立法问题的热潮。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金卫东在其论文中所提及的两个案例。

【总页数】1页(P37)
【作者】刘斌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的反思与建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修订 [J], 胡学相;尹晓闻
2.我们能给性贿赂定罪吗 [J], 翟旋
3."性贿赂"行为不宜以贿赂罪定罪处罚 [J], 李志民
4.应给“性贿赂”定罪:访南京大学法学院金卫东 [J], 燕文
5.关于性贿赂定罪量刑可行性之探讨 [J], 许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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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摘要]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领导下,我国加强反腐工作部署,和廉政党风建设,反腐工作形成一个新形势,性贿赂问题也频频被曝光在公众视野,本文重点分析了现代社会现状、国际性贿赂情况和该种贿赂的特点其危害性,并提出这一行为作对的必要性。

从我国古今关于性贿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性贿赂应入刑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性贿赂入罪必要性法律责任一、背景(一)社会现象近年来,社会上频频被媒体爆出有关“性贿赂”的新闻。

用“美女”来诱惑目标几乎弹无虚发百发百中。

名为锢身锁利是焚身火,例如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与两任纪委书记“多有交集”以色谋权。

2013年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网上流传不雅视频。

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出入私人会所,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①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红楼事件,不仅进行权色交易,并以此威胁掌控官员。

(二)现有相关规定中国建设法治文明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反腐倡廉,从十八大之后,中国加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

但我国目前的刑法仅仅是将各种物质利益、能够以金钱来衡量的财产、各种财物作为贿赂罪的内容范围,然而在实践中,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在很多贪污腐败案例中,出现了新型的腐败模式——性贿赂,也就是权色交易。

中国目前的刑法并未把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规范的内容,而是依靠党纪政纪来约束,而党纪政纪规定的处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不足以威慑多数有心之辈,导致部分违法分子趁虚而入,肆无忌惮的开展权色交易,导致性贿赂问题越来越严重。

所以说,面对更加复杂的犯罪模式,当前的法定贿赂罪名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①参见薛之白:《中国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张昆生被开除党籍》,载与联合早报网,/realtime/china/story20160513-616543,访问时间2017年2月18日。

的需要。

所以,要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规范中,拓展法定贿赂范围。

在处理各种性贿赂问题时,常常进行政纪党纪处分,但还是不能更好的控制这类问题的蔓延。

(三)国际背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①《公约》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

《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

”②由此可知,《公约》已将非物质性的利益纳入到贿赂犯罪中。

在日本刑法典中第197条和第198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与行贿罪,为顺应社会发展,并没有将贿赂的具体范围界定,为贿赂的标的范围解释留下余地。

“贿赂”广义上是指各种可以满足人的欲望与需求的利益,不仅是指有形的,无形利益也应该涵盖其中,如有价财物、宴请招待、俱乐部会员权及其他利益,其中异性之间的肉色交易也包括在内。

③例如1982年,日本一法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减刑特权,向一女犯人索取性贿赂,承诺女犯人陪睡三天就为她减刑,事后,该法官被判“性贿赂犯罪”。

在新加坡刑法中,贿赂是指“酬金和有价物品”。

④但在另制定的专门针对贪污贿赂的法律《防止贪污法》中将金钱物质的报酬和非金钱物质的报酬均涵括在受贿对象的“报酬”范围之内。

《丹麦刑法典》第144条规定,贿赂收受的利益包括“礼物及其他好处”⑤,《芬兰刑法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百度百科,/link?url=z-OVvmjggnze3L7al0ivDaE2xTVjRVL8CzbNqQmj92VgG-qW0OpvO1a_4nXmysHZ-S_v3gQswdQT Yr264rJPz88bSCRaBxs4Qq49KBr7Qvp3Wsm1DZdRlpVrgltFC2RSEKs5Kwf-VNQDBtHmXC-YPHti--utBK8b2jKGIRD5A_RwQG2lF6OMeh2f JTmVcEHH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special/lygz/flfg/201310/t20131008_11282.html③参见[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王昭武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28页④《新加坡刑法》,刘涛、柯良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⑤ [丹麦]梅兰妮·弗里斯·詹森等编:《丹麦刑事法典》,魏汉涛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典》中将贿赂收受的利益限定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德国采用需求说,①《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或从事特别公务的人员,对于现在或将来的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利益者,均为受贿罪。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了物质性利益也包括了非物质性利益。

二、性贿赂定义(一)概念性贿赂现象不是现代社会才出现了,早在我国古代,就有进献美人的诸多实例,如有苏进献给纣王的妲己,褒洪德为救其父进献周幽王的褒姒,越王勾践和范蠡将西施进献吴王夫差救国等历史上有名的“美人计”。

我国唐元明清时代皆有关于性贿赂的律法条文。

性贿赂是指以性交作为媒介,将国家公权力作为谋取自己利益的手段的行为。

可以分为性受贿与性行贿两个方面,前者就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方面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性服务或是索取性服务的行为,后者则是指行人为了取得非正当利益,利用本身的或他人的肉体给国家工作人员带来性服务的行为。

(二)特征贿赂的本质是以公权力换取利益,性贿赂之所以成为众多行贿人选择的方式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性贿赂主要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贿赂标的规定主要是指可以用金钱估价的有形的物质上的利益。

但性不以物质为载体,不具有物质属性,而是人类的一种生理属性。

这是一种生理感官上的、精神上的满足。

这是性贿赂于其他财产性贿赂最大的区别。

2、隐蔽性性贿赂行为以提供性服务为手段,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他人隐私权也更为尊重,人类之间的性行为本身就具有私密性,更不为人所知,性贿赂行贿人在贿赂场所和时间上的安排也更为谨慎周密,使人们很难察觉,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3、持久性性容易让人沉溺其中,往往受贿人一旦被色诱,就会与行贿人保持长期的关系,还有类似厦门特大走私案中赖昌星“红楼”的情况,因“性贿赂”的不可逆性,行贿人以之前一次的性①关于贿赂标的范围的学说大致分为三种:一、有形利益说,该学说认为贿赂的标的就是有形的或物质上的利益;二、金钱估价说,该学说认为贿赂标的的范围仅限于能用金钱进行估价的有形的或物质上的利益;三、需求说,该学说认为贿赂的标的是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一切利益,既包括有形利益,也包括无形利益。

前文提到的日本也采用此学说。

贿赂行为来套牢受贿人,后者为了个人名誉、家庭和谐或事业等受到行贿人的不断胁迫,因此一错再错。

三、性贿赂入罪与非罪理论争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开始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性贿赂案件也日益频发,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由于性贿赂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于其能否入罪,我国学界依就存在很大争议。

(一)入罪理由“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利”①支持性贿赂入罪学说的论者大多引用贝卡利亚的说法,“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②贝卡利亚认为对社会的危害是犯罪的判断标准,无论是性贿赂还是其他贿赂,都会使得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受到侵犯。

支持性贿赂入罪的学者主要还有以下理由:1、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③贝卡利亚明确地把“社会危害”作为判断犯罪的标准。

依照这一观点,在进行立法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的第一标准。

性贿赂以一种权色交易的新型腐败形式,行为人通过性贿赂甚至可以达到普通的财物贿赂所达不到的目的,使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出卖国家公权力,诱发职务犯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符合贿赂形犯罪的构成要件。

并且,性贿赂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国家信誉。

还极有可能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行贿人以色谋权、以色易利,势必会利用公务人员手中权力谋取不法利益,如借助于公职人员的职权,逃税、挪用公款、贪污腐败等,极大的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还可能影响市场秩序,影响市场正常运作,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性贿赂一方面危害到了财产权与政治关系,另一方面,还会对社会思想道德与家庭伦理等产生极大负面影响,所以它的侵害范围十分广泛。

这是该种行为与一般贿赂行为最明显的不同,同时它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了一般贿赂行为。

所以说,持续性是性贿赂的突出特点,在有的案例中,性贿赂行为双方的关系会维持几年甚至几十年,受贿者为了行贿人,以权谋私,给社会与国家带来极大的危害性。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③[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2、“性贿赂”与财产型贿赂应一罪皆罪正如前文所言,性贿赂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公务人员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其本质与其他财产贿赂犯罪是一样的,并且“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我国刑法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支持论者提出,财产型贿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目前已经纳入法律规范,假设性贿赂不入罪,则会带来法律的不公正,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

3、道德与现行法律已不能对性贿赂进行规制近年,性贿赂现象频频被爆,呈现泛滥之势,引起了民众的关注。

有不少认为性贿赂入罪的人提出,现在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性贿赂案件出现,非常关键的一种原因就是刑法立法方面的缺失,假设还是不将其纳入法律规范,总会出现更多的性贿赂行为。

但是,国内目前对该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道德、党纪政纪进行调整,认为性贿赂是道德调整的范围,一直依照生活作风来处理,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因其付出的代价过低,使一些居心不良的人觉得有机可乘,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铤而走险,在此行为上越发猖狂,性贿赂行为也越发蔓延。

正如酒驾入刑,在道德、党纪政纪、现行法律都无法对其进行抑制的情况下,这就要求刑法对其进行调整规制。

(二)非罪理由和以上理由相对,反对论者重点有司法实践的层面,分析不需要入罪的原因,我们可以将这些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归纳如下:1、贿赂和情感难以明确划分“性贿赂”与“卖淫嫖娼”、“包二奶”、“强奸”之间很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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