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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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教育环境中常见的两种权利,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知情权是指学校或教育管理者了解学生的信息和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教育管理和决策。

而隐私权则是学生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在教育环境中常常发生冲突,需要协调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看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学校知情权要求学校了解学生的各种信息,如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背景、心理健康等。

这些信息对于学校决策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解决学生的问题,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然而,学生隐私权却要求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让学校随意获取学生的信息。

学生有权决定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学校,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隐私。

冲突的根源在于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核心价值观的不同。

学校知情权强调学校的管理和决策需要信息的支持,而学生隐私权则更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重。

在一些情况下,学校可能会借助知情权过度侵犯学生的隐私。

学校在获取学生信息时,应遵循合理、必要和合法的原则,同时要保护学生的权益。

为了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实践:一是加强教育机构的自律与规范。

教育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信息收集和使用制度,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校可制定明确的目的和原则,只收集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并合理限制信息的使用范围。

同时,教育机构还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知情权的行使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二是加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学校应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自主权。

学校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学生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并告知学生相关权利与义务。

同时,学校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增强学生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认识,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素养教育。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一辩稿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一辩稿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指的是社会公众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有知悉的权利。

比如说政府政务公开来使公众更加了解政策,重大疫情信息也需公开以确保公众安全。

个人隐私权,指的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隐私享有按照自己意愿处理的权利。

讨论这两个权利谁大谁小,应该看在两者冲突的情况下,依据利益大小如何取舍。

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区分一下公众的好奇心与知情权的区别。

公众的好奇心,仅仅是社会公众出于感兴趣、凑热闹、窥视欲等因素而想要知道某些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因此不包括在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内。

比如对明星绯闻、八卦花边等不涉及公众利益而仅属私人好奇心的事情,不享受公众知情权。

媒体出于商业利益和策略而做出曝光明星私生活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情,不属于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范围,不予讨论。

据此,我方有以下观点。

公众知情权代表的是公众利益。

第一,公共知情权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

知道一个社会事件的真实情况、发展过程,才能决定如何去维护公共利益。

拿眼前的事情来说,范冰冰阴阳合同的事情被曝光,公众要在知道她是否逃税、逃了多少之后,才能采取下一步行动。

拿以前的事情来说,非典席卷中国之时,公众要了解非典的病因、预防、哪些地区哪些人已被感染等信息后,才能采取措施来确保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公众知情权起到的监督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

在社会公众无数双雪亮眼睛的注视和监督下,侵犯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会有所减小。

前段时间“滴滴顺风车”接二连三地出事,滴滴公司一下子处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在社会的监督和压力下,滴滴公司做出了“下线并整改顺风车业务”、“行车过程中谈话录音”及“一键报警”等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情况。

很明显,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有助于减小损害公众利益事情的发生。

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个人隐私权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当两者冲突时,公共利益显然高于个人利益;因此我方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一辩稿

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论点是,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知情权指知晓社会事件,了解国家财政与法律法规的自由与权利。

二者的矛盾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二是公民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之间的矛盾。

我方认为,当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产生矛盾时,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首先,社会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对社会有着特殊影响力的群体,似乎总是摆脱不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过度关注甚至侵犯。

许多媒体也总是喜欢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名义对明星,名人的私人生活进行调查,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公开。

这在本质上是以知情权为借口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的侵犯!而人们大多出于一种八卦的心态默许了媒体这样侵权的行为。

这正是对侵犯隐私权无声的纵容! 当今时代,如此缺乏对隐私权的尊重与敬畏,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一味地倡导知情权优先真的好么?以满足自己好奇为由忽视隐私权的重要性,甚至置他人的隐私于不顾,只会导致知情权的泛滥。

也许今天,众多名人们还能为了自己的生涯而默默隐忍,但任由这种社会风气发展下去,谁知道哪天,连每一个普普通通的人都可能陷入隐私危机! 缺乏对隐私的优先保护是可怕的,试想身处于一个隐私淡化的舆论社会,有多少人还能淡定地以他人八卦为谈资而不是因缺乏安全感的恐惧而背后发凉! 知情权的泛滥导致的是人人自危,优先考虑隐私权,才是每个人正常生活,社会安定发展的必要前提!其次,对于饱受关注的国家官员隐私问题,尤其是财产公开化问题,我们必须界定清楚国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范围。

国家政府官员的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国际上普遍被认同的说法是政府官员不拥有财产隐私权。

换句话说,政府官员的财产权从个人隐私权中独立出来。

其财产权,个人隐私权,以及公众拥有的知情权三者相互独立,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在财产方面不产生冲突。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当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数码设备日益普及,学生隐私数据容易泄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矛盾,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特征、冲突与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旨在为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先了解一下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成绩、日常行为等)有所了解,以便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比如,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获取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和成长,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学生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有:自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法律保障性。

这些特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尊重。

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不仅有关联性,更存在矛盾性。

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学校要获取不同的学生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行为记录等。

如果学校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使用、披露不当,将会对学生隐私权构成威胁。

在具体的实践中,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较难协调。

1.教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权衡的问题学生个人信息、成绩等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获取,并且只能用于教务管理和学生服务。

但是,在一些学校或一些特定情况下,却存在过度依赖和滥用的现象。

比如,有些学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将学生信息披露给了抄袭检测公司、家长和社会人士,这些人就会根据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干涉。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悖于学生隐私权的原则,而且可能给一些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压力,甚至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

2.教育科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带有监管意味的科技产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许多教育科技产品被用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到极大的尊重与提高。公民个人私生活越来越得到重视 与尊重。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允许与保护的观念逐步深入 人心, 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重视与维护。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侵害隐私权也是新闻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新 闻以公开为要旨, 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 两者性质截然 相反, 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 尤其在对一些 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 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 人。例如一些名人传记类的文章本来是为了让人们更好 渲染一些已 地了解这位名人, 但作者为了更加6 吸引人 6 , “初恋 ” “黄昏恋 ” “三角恋 ” 经故去的名人所谓的 、 、 等, 造 成了不良影响, 引起他们后人的不满, 照样会引发诉讼。 英国伦敦高院的法官宣布: 英国《镜 !//! 年 7 月 !8 日, 报》 的一篇文章违背新闻诚信原则, 侵犯了英国超级名模 内奥米・坎贝尔的个人隐私,故判决该报向内奥米赔偿 这 73// 英镑 9 约合 3/// 美元 : 。英国媒体纷纷刊文认为, “里程碑 ” 是英国涉及名人隐私权的 式判决, 它将向英国 媒体敲响警钟, 不能再捕风捉影, 大肆炒作名人的隐私以 牟取暴利了!该报编辑皮尔斯・莫根在一篇他编发的文 “内奥米曾频频参加毒品瘾君子的聚会。 ” 章中称: 这下子 《镜报 》 非同小可, 因为 毕竟是英国有影响的大报, 它刊登 的消息应该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内奥米认为这 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权, 且违背了新闻诚信的原则。为此, 她一纸状书将英国 《镜报 》 的编辑皮尔斯・莫根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 《镜报 》 后认为, 这篇文章有失新闻的真实性, 没有可靠的 出处, 因此客观上给内奥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我们知道,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 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及公众知情权, 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 公众人物就没 有隐私可言。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 为 “星 ” 了公众的知情权, 会拼命去探访一些 们的隐私, 明星 因此可能认为, 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 实际上 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一、隐私权的定义及特征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被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这一定义揭示了隐私权的如下三个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以及与外界相隔离的宁居环境的权利。

它的产生及存在依据,均在于基于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需求。

法人无精神活动可言,故法人无法享有隐私权,换言之,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法人虽然也有自己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不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因而法人不是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

隐私的内容,或者是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不愿、不便为他人干预;或者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论不便为公众所知晓。

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对当事人而言,隐私权的内容表现为法定的人格利益。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予以揭露和干预。

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

比如,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而言,其个人私事在很多情况下就不能作为隐私对待。

二、中小学生隐私权的主要内容隐私的内容是隐私权的中心问题。

中小学生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隐私利用权。

1、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这是公认的。

现代社会的交通和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对个人隐私会造成很大的威胁,最易遭受该类侵犯的首先是个人信息。

这种个人信息包括诸如身高、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家庭状况、信仰、心理特征、信件内容等。

其中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自由是中小学生的一项重要的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首先明确前提(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为了利益冲突时辩题才有意义),那么再明确知情权与好奇心的区别,其次说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在同一情况下孰轻孰重(当然是公众利益),在理出论点如社会价值导向,公众监督作用等等一辩陈词大家好,开宗明义,我方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

在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中首先明确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首先我方明确表示: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冲突,只有在少数由于利益关系出现矛盾时辩题才有意义,任何单方面的仅仅是侵犯隐私权或知情权的行为都不该被纳入讨论范围。

并且,我们所有的讨论的展开都是以正当行使公众知情权为前提,只有这时,公众知情权才是大于个人隐私权。

其次,我方从不否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但是,个人隐私权,顾名思义属于私权范畴,而公众知情权更多作为公权存在。

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

也就是说:公权来自于公众,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当公权与私权出现冲突时,公权应首先予以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恰恰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维护。

既然说到“大于”,就应该体现在取舍之中。

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既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也就是说:当个人隐私触犯了公众的利益时,个人隐私权有义务做出让步,以此来保证多数人的利益。

最后我要提的是:在构建文明社会中保障知情权的作用。

毋庸置疑,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公众知情权显然更重要。

一旦公众发现自己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起码的满足时,整个社会的稳定就极有可能受到影响,由此便会产生一系列不可预料的社会动荡。

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配偶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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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 突发 生 时 . 配偶 双 方 各 自都 会跟 着 自己角 色 的 价值 观 去 引 导 自
己 如何 去 处 配 偶 隐 私权 和知 情 权 的 分 配关 系
( ) 现 形 式 不 同 引发 冲 突 三 表
保 障 ? 配偶 隐 私 权 的 范 围 到 底 有 多 大 ? 配 偶 知 情 权 的 范 围 有 多 众 所 周 知 , 偶 隐 私 权 是 一 项 消 极 的 , 动 的 、 态 的权 利 , 配 被 静 主 要 表 现 为 权 利 主 体 对 自己 的 私 人 生 活 、 人 空 间 、 人 时 间 和 私 私 大 ? 我 们先 比较 系统 分 析 产 生这 些 问题 的 原 因 。 配 偶 隐 私权 和知 情 权 冲 突 原 因 私 人 信 息 完 全 拥 有 自主 裁 决 权 . 需 要 他 人 干 涉 . 不 会 影 响 他 不 也 ( ) 利 本 质 引发 冲 突 一 权 人 生 活 和 工 作 。 配 偶 隐 私 权 具 有 消 极 被 动 的 特点 要 求 配 偶 另 一 配 偶 隐 私 权 分 为 个 人 隐 私 和 公 共 隐私 .而个 人 隐 私 是 权 利 方 不 要 主 动 的干 涉 其 私 人 行 为 、 人 空 间 。而 配 偶 知情 权 却 恰 恰 私 主 体 在 合 法 的 婚 姻 关 系 中 .配 偶 一 方 不 愿 配 偶 另 一 方 知 晓 或 者 相 反 , 偶 知 情 权 是 一 项 积 极 的 、 动 的 、 态 的权 利 , 要 表 现 配 主 动 主 干 涉 的 个人 信 息 或 个 人 领 域 为 了 保 护好 个 人 的 自我 空 间 . 当事 为 积 极 主 动 的 收 集 或 探 求 配 偶 另 一 方 所 有 跟 婚 姻 或 者 家 庭 稳 定 人 会 竭 尽 全 力 维 护 并 隐 匿 好 这 份 个 人 隐私 但 是 配偶 知 情 权 确 和 谐 的 信 息 配偶 知 情 权 的实 现 必 然 是 要 牺 牲 一 部 分 配 偶 隐 私 是 在 合 法 有 效 的 婚 姻 关 系 中 .配 偶 为 了更 好 地 维 护婚 姻 稳 定 和 权 的 。 因为 配 偶 知 情 权 是 否 实 现 完 全 会 影 响 配偶 隐 私 权 被 侵 犯 家 庭 和 睦 .配 偶 一 方 会 尽 可 能 了解 或 收 集 配 偶 另 一 方 的 所 有 信 披 露 多 少 、 露 程度 等等 披 . 二 、 偶 隐 私权 和知 情 权 的 冲 突现 状 配 息 . 个 信 息 自然包 括 对 方 的 个 人 隐私 权 这一 被动 与 主 动 的 关 这 系. 自然 在 现 实 生 活 会 产 生权 利 的 冲 突 比如 配 偶 一 方 想 多一 些 随 着社 会物 质 生 活 的 不 断 发展 . 人们 时 时刻 刻 都 处 于 高压 力 彼 此 的空 间 和 秘 密 . 只要 是 不 涉 及 配 偶 和 家 庭 感 情 或 者 利益 的 . 和 快 节 奏 的 生 活状 态 下 . 在婚 姻 关 系 中 越来 越 重 视 精 神 上 的放 松 当事 人 就 不 想 让 对 方 过 多 的知 悉 自己 的个 人 隐 私 .而 配 偶 一 方 和 自在 。而 在高 科 技 的信 息 网 络无 处 不 在 , 妻 间 个 人 私 密信 息 夫 则 有 比较 强 烈 控 制 欲 望 .觉 得 配 偶 间应 该 是 没 有 任 何 隐 私 空 间 或 夫 妻 间的 共 同隐 私 很 可 能 在 一 瞬 间无 人 不 知 以 及 由于 人 们 的 这 配偶 知 情 权 要 不 断 扩大 自己 的权 利 范 围 . 然 意 味着 配 偶 婚 姻 观 念 的 变化 。 导 致 了配 偶 彼 此 间 的 知情 欲 望 越 来 越 强 。这 并 也 隐 私 权 的权 利 范 围会 减 少 .这 种 权 利 冲 突 必 然 会 导 致 权 利 分 配 系列 的 问题 促 使 配 偶 问 隐私 权 和 知情 权 的 冲 突 日益 激 烈 基 失衡 。 于 配 偶 在 婚 姻 关 系 中特 殊 的身 份 关 系 .配偶 间 的 相 互 依 附 性 远 ( 、 益和 价 值 不 同引 发 冲 突 二 利 远 要 超 过 社 会 上 其 他 的特 殊 关 系 . 同的 生 活 环 境 , 夕 相 处 的 共 朝 个 权 利 范 围 的 变 化 受 利 益 因 素 和 价 值 因 素 的 决 定 和 支 生 活 . 彼 此 的 隐 私都 最 大 化 的 公 开 在 彼 此 面 前 . 就 使 得 夫 或 使 这 配 。当 然利 益 因素 是 导 致 权利 冲突 的最 主 要 因 素 , 价值 因素 却 妻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更 要 求 自我 空 间保 护 : 一 方 面 。 或 妻 又 要 求 而 另 夫 是 权 利 冲 突 的一 个 最 真 实 的反 映 。 由于 不 同 的 社会 角色 . 每个 人 将 彼 此 间 的知 情 权 扩 大 到 最 大 化 .想 最 大 化 的 了 解 对 方 的所 有 承 载 的 利益 和价 值 也 截 然 不 同 . 面 临事 务 抉 择 的 时 候 . 在 每个 当 与婚 姻 和家 庭 的 信 息 。 因而 , 配偶 之 间什 么 该 隐 、 么 不 该 隐 、 什 什 事 人 都 觉得 自己所 承 载 的利 益 和 价 值 要 远 远 高 于 其 他 人 .在 这 么 可 以 知 、 么 不 可 以 知 的 问题 越 来 越 被 现代 人所 关 注 . 如 出 什 比 样 的心 理 主 宰 下 , 然 导 致权 利 再 次 发 生 冲 突 。配 偶 隐 私 权 中 的 现 是 否 有 权 知 晓对 方 婚 前 的性 行 为 史 或 恋 爱 经 历 ? 是 否 可 以查 必 个 人 隐私 更 侧 重 于个 人 的 隐私 . 它 不 配 偶 甚 至 家 庭 利 益 是 无 关 阅对 方 的私 人 日记 ? 方 的通 讯 记 录 、 信 可 以随 意 偷查 翻 阅 吗? 对 短 系 的 ,它 指 希 望 自 己仅 有 的 私 人 空 间 不 要 被 他 人 非 法 打 扰 、 刺 对 方通 电话 时 可 以在 分 机 上偷 听 吗 ? 可 以 随 意 跟 踪 、 视 、 摄 监 拍 探 、 开和传播 , 公 即使 是 最 亲 密 的 配 偶 也 不 可 以 。但 是 配 偶 知 情 对 方 和异 性 的反 常举 动 吗 ? 可 以 偷 偷 打 开 对 方 邮箱 收 发 邮件 或 权 却 侧 重 于 共 享 配 偶 间彼 此 的信 息 . 配 偶 一 方 希 望 尽 可 能 的 多 者 偷 偷 登 录 对 方 聊天 帐户 冒充 对 方 聊 天 吗 ?等 等 一 系列 的 问题 了解 或 获 悉 对 方 的信 息 . 别 是 对 方 的财 产 收 入 情 况 、 情 生 活 “ 是 由于 婚 姻 中 夫 妻 间 的 微 妙 关 系 . 私 权 和 知 情 权 范 围 的 不 特 感 正 隐 状 况 和工 作 发 展 前 景 等 方 方 面 面 .以 满 足 权 利 主 体 的物 质 和 精 确 定 性 使 得 夫 妻 间 的 隐 私 权 与 知 情 权 冲 突 问 题 显 得 尤 为 复 杂 神 需 求 。在 配偶 隐私 权 和 知情 权 中 的利 益 冲 突 , 质 是 配 偶 间 的 并 且这 种 冲 突 的表 现 . 么 是 使 冲 突 显得 极 为 尖 锐 . 么便 是 在 实 要 要 利 益冲突 , 以及 配 偶 一 方 与 婚 外 “ 三 者 ” 的 利 益 冲 突 . 么 这 维 系相 互 关 系 的需 要 中 隐忍 而 淡 化 ” 偶 间 隐 私权 与 知 情 权 的 第 间 那 配 个 利 益 就关 系 到 整个 家庭 和 婚 姻 的 稳 定 和 睦 因此 在 这 些 利 益 冲 突 现 象表 现 在 “ 私房 钱 ” 婚 外 恋 、 前 个 人 隐私 等诸 多 方 面 , 、 婚 并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当前 我 国正 处 于一 个 急速 转型 的时 期 , 的问题不 断涌现 。 2 0 年 “ 新 从 0 3 非典” 时期公布 “ 非典”感染者的情况到 2 0 年 08 “ 照门”事件 中明星的 隐私权保护 问题 , 艳
般 的权利 。这个一般权利就是个体不被打
扰 的权 利。随后 ,他们将这种保护进行 了
编辑肯特 ・ 库珀在 1 4 9 5年 1月的一次 演 讲 中提 出的 ,其基本含义是 :公 民有权知
道他应该知道 的事情 ,国家应最大限度地
在 法学理论 中获得 了独 立的地位 。由于普
通 法并没有规定 隐私权 ,因此沃伦和布兰
代 斯 两位作 者 对隐 私权 的界 定来 自于推 理 。他们首先探讨 了著作权 :对在写作和 艺术作 品中表达 出来 的想法、情感和情绪
推 演 , 为个人通过写作 、 认 行为 、 交谈 、 态 度 和面部表情所 表达 出来 的想法、情感和
情绪应 受到 同样 的保 护。隐私权是个人不
再到 2 0 年35 巨额彩票大奖是否应公 0 9 亿 开获 奖人 信息 以及 2 1 0 0年 乙肝 携带者隐
私权保护等事件来看 ,人们对隐私权与知 情权越来越 关注 。一方面 ,隐私越来越受 到人们 的重视 ,因为人们想在安宁中 自由 自在地生活 ;另一方面 ,对于会 影响到人 们切实利益 的社会事件 ,从社会心 理的角 度 ,人们希望拥有知情权 ,以此来了解很 多信 息 。于 是 隐私权 与 知情 权在 政府 信 息 、医疗信息等许 多领域发生 了冲突 ,因 此亟待研 究与梳理 。
所进行 的保护仅仅是 为了执行一种更为一
确 认和保 障公民知悉 、获取信息 的权利 ,
尤其是政务信息 的权 利 ( 马菊萍 ,1 9 。 9 8) 知 情权 包括 三个 方面:一是知晓政 治信 息 的权利 ,即所谓 的知政权 ;二是知晓社会 信 息的权利 ,即所谓 的社 会信息知情权 ; 三是知晓个 人信 息的权 利 ,即所谓 的个人 信 息知情权 。具体来说 ,知政权涉及公 民 对国家信息 的知晓 ,包括公民知晓 国家活 动 、国家事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 活动等信息 的权 利。它是实现公民参与 管 理 国家事务 的基础 性权 利 ,是公 民享有广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也越来越突出。

在学校教育中,学校有了更多的信息获取手段,为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教育质量,学校知情权也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学生隐私权的受侵犯,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并保障学生和学校的权益是一个重要课题。

一、学校知情权的含义学校知情权在法律上属于学校的管理权限之一。

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过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以便更好地管理学生。

在学校内,学校可以利用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从而对学生的教育、安全管理和纪律执行等方面进行有力的改进和调整。

学校知情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班级、教育等级等;学生的学习成绩、日常行为、日常记录、时钟管理等;学生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亲属和父母的联系方式、学生住宿等。

这些信息是帮助学校管理学生,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帮助学生成长和改进学校管理的必要前提。

二、学生隐私权的含义学生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根据《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保护每个人的隐私。

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思想信仰等权利。

在学校中,学生的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学生的个人隐私:学生的出生地、籍贯、身份证号、家庭状况等隐私信息。

2、学术和教育隐私:学生的成绩、学习计划、课程安排、研究成果、日常记录等。

3、健康隐私:学生的健康状况、医疗情况、用药情况、疾病史等。

4、其他隐私:学生的必要个人关系、兴趣爱好、思想信仰、语言能力等。

三、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冲突。

学校知情权通常被解释为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中所享有的特殊性,而学生隐私权被视为保护个人隐私和权利的必要手段。

因此,它们常常面临着潜在的冲突和矛盾。

学校常常会面临以下问题:学生的家长要求获取学生的学习、行为、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对学生可能是可见的;教师需要知道学生的成绩,但学生也希望这些信息保持私密。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
与数据安全法的衔接
介绍隐私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衔接,如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与隐私保护法的 协同作用。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
探讨隐私保护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衔接,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 息的特殊保护与隐私保护法的共同保障。
05
企业如何遵守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规定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 信息的重要法律
CONTENTS
•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概述 •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与制度 • 知情权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
用 • 隐私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
的实施 • 企业如何遵守知情权与隐私保
护法规定
01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概述
定义与背景
知情权
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 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

正当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 处理必须具有明确的、合 理的目的,并且与该目的
直接相关。
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限于 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原则
告知义务
任何组织、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 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相关信 息。
同意要求
知情权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中的体现
收集阶段的体现
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确保个人充 分知晓并同意。
使用阶段的体现
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收集时的承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使用个人信息。同时, 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处理阶段的体现

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人们对于知情权和隐私保护的关注。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我国于202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本文将深入分析并解读该法,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情权和隐私保护。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背景及重要性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日益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信息等。

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诸多问题,如电话骚扰、诈骗、个人隐私暴露等。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增加了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安全保护的监管力度。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特定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相联系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并明确了个人敏感信息、重要个人数据等概念。

2.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个人信息主体应当明确同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并有权拒绝或撤回同意。

3.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提出了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或丢失。

4. 个人信息的提供和转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个人信息的提供应当基于自愿,个人信息的转移应当受到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对方信息接收者及其使用方式。

5. 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滥用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第一,隐私权的定义及具体表现(引入“郭德纲圈地事件”说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姓名、肖像、地址、电话等),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日记、书信等),个人私事的决定(婚姻、生育、收养等)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1)、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宁静,如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由窗外张望他人卧室等;(2)、宣传他人私生活的秘密,如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等;(3)、使他人处于公众误解的地位;(4)、利用他人特点做商业广告,如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做广告等;(5)、擅自在电脑中输入、储存、占有、使用他人的隐私材料。

链接郭德纲圈地事件郭德纲一栋位于亦庄的别墅被指占用公共绿地,违章扩建了80平方,把小区里的过道、草地全部霸占,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不便。

郭德纲的家属表示,为防“纲丝”扒窗相望,他们才在房后的软绿化带上独建了一排栅栏,并非私圈绿地。

7月31日,郭德纲就此事发表声明,希望得到邻里的谅解。

但8月1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的记者周广甫前往郭德纲别墅采访时遭到郭德纲徒弟的殴打。

事发后,郭德纲在其博客上发表一篇名为《有药也不给你吃》的文章,回应此事,他说:“当初开发商许给我,这里是我的后院;记者也都是浪催的,跟中国人不能讲理,讲理都是驴肉,一个大嘴巴他就全明白了。

尤其有些记者,记者不如妓女。

妓女是红灯区,记者是绿灯区,他们想去哪就去哪。

你真不知道私闯民宅不对吗?你真不知道你偷拍不近人情吗?难道说我的地盘你是地主吗?今儿我徒弟打人了,打就打了呗,过两天给他搞一专场,智斗歹徒民族英雄专场。

”在这个事件中,就涉及到公众的隐私权,郭德纲说记者不该去偷拍、私闯民宅,但是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媒体又承担着其相应的责任,大众媒介具有采访权,所以也没有过错。

这里谈到媒介的采访权,什么是采访权?第二,采访报道权的涵义是指对一切可公开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有权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取材料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真实新闻的权利。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还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公众的知情权,意味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真实情况。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公众的这一需求。

例如,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及时、准确、全面的新闻报道能够让公众了解事态的发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转。

然而,与之相对的隐私权同样不容忽视。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每个人都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自己的私人空间和个人信息,不受外界的无端干涉和曝光。

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因未能妥善处理这两者关系而引发的问题。

有时候,为了追求独家新闻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可能会过度挖掘个人隐私,甚至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信息,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比如,在某些明星绯闻的报道中,媒体可能会跟踪拍摄他们的私人生活,曝光其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敏感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另一方面,也存在因过于保护个人隐私而导致公众知情权受损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如果对相关信息过度隐瞒,可能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猜测,影响社会的公信力。

那么,新闻报道应该如何在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好公众的隐私权呢?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取和使用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有明确的判断和取舍,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无底线地曝光。

其次,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审核机制。

在新闻发布之前,对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既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一辩立论陈词:谢谢主持。

我方的观点是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理由如下:第一.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被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第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

比如,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而言,其个人私事在很多情况下就不能作为隐私对待。

第三.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第四.对大多数人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知情权不能冲击个人隐私权,换句话说,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而尊重他人的的隐私,这是文明人的基本素质。

只有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自己的隐私权才能受到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

我方主张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一辩攻辩小结:谢谢主持。

我先说出对方辩友的几个问题1.2.3.五、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国家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补救,以修复被损害的权利。

民事责任是侵害隐私权主要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隐私权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有以下几方面:一)具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隐私处于权利人希望或一般人认为不宜公开的状态。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

事件简述:
因浙江省台州市部分地块房屋动迁,闵建国(化名)于该市东山镇陶家村的 房子划在拆迁范围内。尽管一直听说这一片的地被市政府进行了新的商业 规划,但是闵建国一直没有看到具体的官方文件。在消息流传一年多后, 2013年拆迁动工突然正式启动了。拆迁公司开出了补偿标准,但是闵建国 并不满意。闵建国认为,相应的补偿标准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补偿,这 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尽管闵建国自认为了解这些基本的法律政策,但依 然不知道这一片地到底是化为什么用途,也不知道到底是谁批准的拆迁项 目。为了深挖到底,闵建国慕名找到了专门办理拆迁纠纷案件的律师。
(2)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了保护。关于财 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 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 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 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关于人身权,《民法 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 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 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5、案例:巧妙行使公民知情权,申请信息公开终维权
前言:对于拆迁工程项目,根据法律规定,在动工之前都需要进行项目公 告。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拆迁项目都未履行公告义务;此外,一些拆迁 项目公告范围和时间非常有限而导致被拆迁人都没有能够看到公告信息。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很多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对于项目的具体信息仅仅限 于口耳相传的零碎片段,对于法律效力相关的关键信息往往并不知道或者 是仅仅知道的是错误信息。对于这类情况,申请信息公开成为拆迁纠纷中 比较常见的法律技术手段,以此获得权威而准确的项目信息。不过,对于 项目的信息公开申请也并非永远顺丰谁,这个时候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予 以解决。下面的一个真实案例就是这个情况。

立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立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开篇立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谢谢主席,对方辨友,大家好!开宗明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的一种自我决定权。

当个人隐私不合法或者是与别人有利益关系的时候,他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

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知晓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信息的权利,其所规定的范围亦不是当事人能知晓一切信息。

简单的说就是:知道你该知道的,隐藏你该隐藏的,所以两者并不矛盾。

再就其重要性而言,隐私权和知情权,保障人们利益的权利,同样重要。

那么,在两者并不矛盾且同等重要的前提下,基于隐私权与知情权何者更容易受到侵害的标准,我方认为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理由如下:首先: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知晓他人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而保护隐私权的手段却越来越少。

现如今,人们可以通过微信,微博随时了解他人和社会的动态,甚至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和人肉搜索来窃取他人隐私,各种层出不穷的手段还在无时无刻地泄露着他人的信息。

07年,“熊猫烧香”事件震惊全国;10年,我们平均每人每天收到12条垃圾短信。

13年,“棱镜门”事件爆出美国政府监控民众的电子邮件和电话记录。

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好转,反而越显捉襟见肘。

我们庆幸自己有315消费者权益日,有各种各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然而,我们却苦恼于自己隐私被侵犯后的无奈,因为我们实在是没有有力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1`30)其次:从个人观念层面来讲,人们的知情意识越来越强,而保护隐私的意识却越来越弱。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之后,人们愤怒于自己的消费知情权受到了侵犯,然而我们却对微软监控我们电脑的事实无动于衷;我们收到过各种推销电话,却从未考虑过是谁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就算有所意识也从未考虑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还每天津津乐道的聊着别人的八卦,很少在意这也是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然而这对当事人来说却是人格上的伤害。

这些都暴露出人们还不够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并忽视了由此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劳动法对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

劳动法对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

劳动法对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演变,劳动法对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愈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劳动法中,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两个重要的保护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劳动法对员工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并探讨相关问题。

一、隐私权的保护1. 定义与范围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家庭、物品、隐私对外人保持秘密等方面的自由选择权与不受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隐私、通信隐私和信息隐私等方面。

2. 保护原则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主有义务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雇主不得擅自打开、阅读员工个人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等私人通信,不得非法搜查、监控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场所。

同时,员工也有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

3. 侵权行为与违法后果如果雇主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

雇主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后果。

二、知情权的保护1. 定义与范围知情权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获得工作相关信息的权利。

员工有权在合理范围内知晓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作安排等相关工作信息。

2. 保护原则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主应当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合同、工作规章制度、工作安排、变动通知等。

雇主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等相关信息。

3. 侵权行为与违法后果如果雇主未按照规定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虚假、不准确,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

雇主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后果。

三、相关问题探讨1. 如何保护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保护员工的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个平衡的过程。

雇主应当尊重员工的隐私权,但也需要合法合理的依据对员工进行工作监督与管理。

在提供工作信息过程中,雇主应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以便员工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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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两大国际人权公约,但知情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仍然处于缺位状态。在公法领域,我国宪法、行政法未直接规定知情权,知情权的宪法依据是从公民言论、出版、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引申出来的。另外,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举证责任及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也可以作为公法领域内知情权的反映。在私法领域,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就知情权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仍是零散的、不系统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其透明度原则对于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确立和完善对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已显得非常迫切:首先,宪法应当对知情权作原则性规定;其次,在民事基本法中规定了隐私权的一般保护原则后,应作例外的规定。把原则上不受保护的隐私信息罗列出来;最后,在具体的法则中规定哪些部分的隐私信息是可以被公开的。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
隐私的意识和观念,在人类始祖以树叶遮体时,就已朦胧形成。但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被提出来,却是距今仅百年的事情。通说认为,隐私的概念最早是美国人萨姆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来的。他们将隐私权界定为生活之私权利和不受干扰的权利,内容为个人对其身事物的公开揭露权,其所保障的是个人思想、情绪、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2)
例: 一些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保护当事人隐私 所以 就算该案件社会影响很大 本来应当对公众有个交代 但是也要保证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宽容协调原则。当权利范围内的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了解权与隐私权相冲突时,则应当兼顾两种利益的平衡,对两种权利进行宽容的协调。当作为私权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相矛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让这两种权利都作出一定的让步,相互以一种宽容态度求得平衡。
4、人格尊严原则。人格尊严原则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处理隐私权和知情的冲突时尤应遵循。新闻报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人的隐私。但是言词方面应当尽量温和。
2、完善其它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
(1)新闻出版法。在未来的新闻立法中,应该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并在公民个人隐私权与新闻出版自由、公众知情权之间划清界限。
(2)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审批,即将出台。该法应当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加以规定。首先,是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其次是明确资料收集人和资料提供人的权利与义务;再次是明确资料收集和处理的程序;最后,不仅从民法的角度来规定侵害隐私权的责任,而且要从其它法律的角度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三、隐私权与知情的法律保护
权利之间的冲突有三个层次的表现:一是权利间本身的矛盾所致,二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差异所致,三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不当行使所致(5)。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隐私权与知情在本质上是冲突的结论,它们冲突的根源在于对同一信息或资源的争夺,是最深层次的冲突。法律面对这种冲突,唯一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以权利代表的价值对资源进行分配。
两者的冲突不仅仅是表面的,在本质上两者也是冲突的,两者不完全是私权与私权的冲突,更多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1、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2、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3、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解决不同类型的冲突,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完善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一个明显的立法空白。立法者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即使是意在弥补立法空白的司法解释,仍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规定(6)。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隐私权地位确立的缺失主要原因是民事立法对人格的不重视:首先,从中国传统道德而言,存在着突出的反对隐私保护的倾向;其次,民法通则当时的立法目的是服务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因此,在立法时必须重新审视民法调整的功能,加强其在调整人身关系、保障人权方面的功能: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者了解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其基本含意是指公民有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4)。知情权是适应现代政治民主而出现的一种权利,属于公法领域的概念,它比隐私权出现得更晚。
(3)关于职业道德的法律。由于与其所所服务的对象或者客户的特殊关系,某些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更容易了解到客户或者服务对象的隐私,这就要求:1、在各相关行业建立必要的职业道德规范;2、其职业道德应当强调对客户或者服务对象隐私的保护;3、规定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4)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格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职务方面的原因更容易接触和掌握公民个的隐私材料,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严格执法和严守法律,正确收集、保存和使用公民的个人资料,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
1、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此原则适用于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矛盾。人个的隐私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度,应该依个人的社会角色而定,当一个公民不具有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身份时,其个人隐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隐私,因为它与公共利益和政治民主无关。当一个公民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时,其原来属于隐私范围的某些因与公共利益或政治民主有关而具有公开的属性。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代表公民行使权利,负有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质、能力水平、学历资力、态度观点甚至家庭背景、婚姻爱情、财产状况等私生活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本身就是社会公共生活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于他们的这些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高于他们的隐私权。
(5)完善证据立法。在证据立法中规定,有关取得证据的合法程序和手段时,要兼顾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当零散和不系统。在未来的修改中,立法者应当对诉讼参加人的人格权给予更多的关注,在询问、搜查、取证、监视居住、人身检查、通信检查等方面,规定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措施。
!!!!!关于知情/隐私权的几个方面:病人的;获奖者的;明星的/公众人物;网络
除外。)
!!!!!关于知情/隐私权的几个方面:病人的;获奖者的;明星的确认为一般性的原则,而不是将人格尊严与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混杂在一起。
其二,在人身权制度中,先作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另外对几种主要的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分别进行列举和规定。
其三,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个人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责任。
隐私要也是一项对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正在逐步被被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即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内容,因此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隐私权立法旨趣在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隐私之保护是为了维护个人在民事社会里的资格和尊严所必须的,因此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3)。同时,涉及到大众的利益,法律必须进行衡平,给人们一个获取信息的渠道和一条维护自己利益的途径。
2、利益衡量原则。此原则可以调整公共人物的隐私以权社会知情权的矛盾。所谓公共人物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有突出成就或身份地位显赫或因罪行重大等原因,而被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含的权利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也即前者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足以将后者所省略。如果能,则承认前者,反之则尊重保护后者。在一定程度和场合下,应当允许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入甚至对公众人物的攻击和侮辱。
二、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与协调
(一)隐私权与知情的冲突
通过上述对两者概念的分析,可见:前者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自己的私人事务,具有消极与被动性;后者给予公民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权利,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具有积极与主动性。
(一)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提出。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其应当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1946年联合国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强调知情权是实现一切自由权利的关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将“人人享有议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宣布为“普遍人民的最高愿望”。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法规在民法通则、宪法、刑法、诉讼法中有所规定,但是零散且不全面。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规范,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这使得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相当脆弱。另外,在隐私权的实践方面,我国除了司法部门在执法所必须的范围内依法采取行动外,不存在对隐私的日常干预。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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