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交通肇事罪案轻判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人孙XX亲属的委托,指派咱们负责其第一审辩护人。
依据理想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咱们谨代表自己及原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被告人表示慰劳。
一、原告人孙XX的犯罪情节普通,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以至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形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因此,其犯罪情节普通。
二、原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自首,对犯罪理想供认不讳,具有悔罪体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解决,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原告人孙XX的签字证明原告人停车报警、等候解决的理想。
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通过和破获通过,对原告人孙XX的到案状况阐明存在矛盾,破获通过说孙XX案发后逃离现场显著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通过为准。
归案后又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通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人孙XX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理想,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照实坦白交代本人的案件理想和通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理想,对此作出公正主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当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人的罪状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的规定,原告人孙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原告人踊跃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体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状况下,依然踊跃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体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散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解决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原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踊跃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思考,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原告人,该当思考适用非监禁刑。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在开庭审理之前,我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下几点:1. 事故责任非全归被告事实是证明的基石,而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根据目前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的责任都应当由被告人承担。
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交警的勘验笔录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车辆行驶过程中并未违反交通规则。
相反,被告人操控得当,在事发时保持了适当的车速,并及时采取了刹车措施以减小事故造成的影响。
然而,由于受到对方车辆的突然变道,被告人无法完全避免碰撞。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被告的身上。
2. 被告人无恶意故意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人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他只是在日常的驾驶过程中临时遭遇了一个突发状况,而他能够尽力避免事故发生,减小后果。
被告人是一位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日常生活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习惯。
他对交通规则都有着深入的了解,并积极遵守。
因此,无论是从被告人长期以来的行为表现,还是事故发生时的临机应变,都可以看出其缺乏恶意和故意的意图。
3. 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没有逃逸,而是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了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表示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
被告人具备出色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他绝不是一个逃避责任的人。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他深知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有意愿通过合理的方式来弥补和修复造成的损失。
4. 重罚不适用于被告人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慎重考虑判决时的量刑问题。
虽然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容忽视,但根据被告人的驾驶记录和过往行为表现可以看出,他是一个负责任、合规驾驶的司机。
以往从未有过交通违法行为的他,证明了他的能力和素质。
如果法庭过于严厉地处罚被告人,可能会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成长期影响。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并考虑到被告人的过往表现和对事故的主动承担责任。
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辩护词N市S区人民法院: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夏某的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就夏某在S区某地二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时参考。
一、定罪问题:交通事故参与人被害人存在自杀可能,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指控夏某交通事故犯罪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
1、在交通事故前被害人行为有自杀迹象。
被害人的妻子说,被害人在平时自卑内向,懒散消沉,妻子朱某能干外向,被害人与朱某无法交流沟通,夫妻常为琐事争吵。
事发前几天,朱某去北京做微商,被害人坚决反对,又无可奈何。
当晚被害人给朱某打电话说要寻短见,自杀了事。
侦查人员了解的情况是,当晚,被害人的姐姐一起与被害人在DRF旁边的肯德基饮酒,被害人借酒消愁,喝酒到6月29日凌晨二点左右,被害人才与姐姐分开。
被害人在G区DF租的房子,因朱某没有在家,没有回家。
在公路上乱窜。
2、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有自杀行为。
夏某证实,上午四时,夏某开车从农贸市场行驶向白土坝方向,被害人突然张开双臂扑向汽车,当场死亡。
如果被害人是正常拦车,他不会站在路中间,更不会张开双臂,更不会扑向快速行驶的汽车。
被害人面对死亡危险,没有不是回避,而是自主积极投入危险。
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害人蓄意自杀。
3、被害人尸检伤情符合自杀特征。
载明,被害人尸体的伤势主要集中在头部、胸部、腹部以及四肢(即身体正面),而“背部未受压”;同时,“左侧颞骨、额骨骨折”,“以左侧额颞顶枕部明显”,“左侧颞叶片状脑挫伤,小脑左叶片状挫伤”,“左胸部第5、6、7肋近脊柱骨折,致左胸积1000ml”,“双小腿膝关节下方见胫腓骨骨折”。
伤情表明,被害人是正面受到撞击,夏某在事发时往左向避免。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站在这里,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还原真相,我要向各位展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和理由。
我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是需要确凿的证据和事实基础的。
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我认为被告人应当无罪。
以下是我为此辩护的几个主要理由。
一、事故发生时的特殊情况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面临的是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难以做出完美的决策。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的驾驶行为是无法避免的。
我们不能将被告人的无奈归咎于其过失或者故意。
二、交通环境的复杂性
现代交通环境异常复杂,要求驾驶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并能做出迅速准确的反应。
然而,在我们的城市里,交通规则常常被无视,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行为不规范。
在这种环境下,被告人可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困扰,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
事实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意图,相反,他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四、被告人的良好驾驶记录
被告人过去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记录,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这表明被告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责任心,不太可能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我要求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做出无罪的判决。
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他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谢谢大家!。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以及各位在座的各位亲友: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幸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而我将尽力为被告人辩护,揭示案件的真相,并为他争取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他是一个勤奋、正直的普通人,他热爱生活,热爱家庭。
他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任何交通违法记录。
因此,他并不是一个肇事罪的常犯,而是一次悲剧性的意外。
事故发生的那一天,我的当事人正在驾驶自己的车辆回家。
他并没有任何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然而,不幸的是,他在一个十字路口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
根据调查结果,这起事故导致了对方车辆的严重损坏,并造成对方司机受伤。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要强调的是,这起事故并非完全由我的当事人所造成。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得知,对方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也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他们的车辆在红灯亮起之前就已经闯入了路口,这是一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因此,我们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可能会提出一些证据,试图证明我的当事人的过错。
但我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他的过错。
我们必须看到,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往往涉及多个因素。
单凭一些片段的证据,是无法全面了解事故的真相的。
此外,我还要提醒各位,我们不能因为事故的后果而对被告人进行过度惩罚。
事故导致了对方车辆的损坏和对方司机的受伤,这是无法挽回的损失。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
作为一个有家庭的人,他也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这里,我想要向各位陪审团成员提出一个问题:如果这起事故发生在你们身上,你们是否愿意接受过度的惩罚?如果你们是被告人,你们是否愿意被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我相信,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待。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不能因为事故的严重后果而忽视被告人的权益。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成功范文)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征得阎**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交通肇事一案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通过认真阅卷、庭前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庭审调查,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现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量刑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勘验后,积极配合交警到医院抽血检验等。
并且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态度诚恳、当庭认罪、悔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予处罚。
二、被告人已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就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家属最大程度得到慰藉,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10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交通肇事罪三至七年判缓刑案例
交通肇事罪三至七年判缓刑案例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13年9月24日,王某驾驶轿车行至W 县Y路段时,因王某驾车注意力不集中,紧急处置不当,撞倒了在右前方人行道的行人何某、胡某、梁某及吴某。
造成被害人何某、胡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梁某、吴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系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王某致死两人,并负全部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对判决表示满意,对辩护人表达了感激之情。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主要如下:1、王某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足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
2、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抚慰已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积极救治受伤的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胡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二被害人亲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40824元,赔偿了被害人梁某、吴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交通肇事罪案件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的委托,受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辩护。
我⾸先对受害⼈xx因不慎遇难⾝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及另外两位伤者表⽰慰问。
辩护⼈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被告⼈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被告⼈属于⾃动投案、如实交代⾃⼰的罪⾏,应当按⾃⾸处理。
1、被告⼈在发⽣交通肇事后,在第⼀时间也就是凌晨3点41分45秒借过路⼈的⼿机主动给公安部门和急救中⼼打电话,然后等民警和急救车来到现场,并积极配合急救⼈员抢救伤者将被害⼈送往医院救治,积极防⽌损失扩⼤;2、从被告⼈的笔录和到案经过可知,被告⼈报警后,等待民警到来,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因xx⾝也伤势严重,后乘坐警车直接前往空军总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民警两次前往空军总医院对xx进⾏询问,12⽉28⽇将xx传唤⾄公安机关进⾏羁押,在整个过程,xx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为。
3、从被告⼈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从上述⼏个⽅⾯归纳,辩护⼈认为,被告⼈的⾏为具备⾃⾸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犯论处。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若⼲具体问题的意见》“《解释》第⼀条第(⼀)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投案的主动性和⾃愿性。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动投案,构成⾃⾸的,因上述⾏为同时系犯罪嫌疑⼈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规定:“对以⾃⾸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依法具有的酌定情节。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各位在座的各位尊敬的各位,大家好!首先,我要对今天的庭审表示感谢,也要对法庭给予我辩护的机会表示感激。
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要向大家阐述一下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观点。
交通肇事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不仅对于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造成了威胁。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出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我要对案发现场进行描述。
据事发现场勘查报告显示,当时的天气状况非常恶劣,雨势非常大,视线极差。
这种恶劣的天气条件对于驾驶员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即便是有经验的驾驶员也难以保持完全清晰的视线。
而我的当事人,作为一个普通的司机,对于这种极端天气的驾驶经验并不丰富。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天气条件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关于事故的发生,我要指出,我的当事人并非故意违反交通规则。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当时的路况非常拥堵,交通状况混乱。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试图避让前方的一辆突然停车的车辆,但由于路面湿滑,刹车失灵,导致了与前方车辆的碰撞。
这是一次意外的事故,而非我的当事人有意为之。
此外,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逃逸的行为。
他立即停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协助伤者就医。
这显示了我的当事人对于事故的负责态度和社会责任感。
他并没有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是积极采取行动来挽救伤者的生命。
最后,我要提及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良好的公民,平时生活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他是一个负责任的家庭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这一点也从他在事故发生后的态度中可以看出。
综上所述,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出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他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是积极采取行动来挽救伤者的生命。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___的代表,应___的指派,担任___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
首先,我要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遗憾和悲痛之情,并向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向其家属表示慰问。
作为辩护人,我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辩护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及亲属的理解。
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首先,我承认被告人___犯有交通肇事罪,但也要指出受害人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没有制止___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乘坐超载车辆等,这些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相关。
因此,法庭应该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和被告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交待案情,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
这些事实都表明被告人有悔过自新的意愿,应该得到法庭的认可。
最后,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是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其次,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直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是偶然的意外。
最后,本案过错不完全在于被告人。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次事故发生在被告人行驶道路拐弯处。
突然出现的对向车辆没有开灯,导致被告人无法看清前方道路。
为了避免车辆相撞,被告人急刹车并打方向盘,结果车辆侧翻。
因此,对向车辆的驾驶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为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应该注意在行驶过程中开启车灯,特别是在拐弯处。
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警惕,留意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以便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张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被告人主观恶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二、辩论双方1. 控方(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辩方(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主观恶性较小,且存在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辩论要点(一)关于案件定性1. 控方观点:张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且在事发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救助伤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辩方观点:张某某虽然超速行驶,但事故发生时,由于突发情况导致其无法及时制动,并非故意为之。
且事发后,张某某立即停车并报警,积极救助伤者,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法律适用1. 控方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辩方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某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虽然造成了损害,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1. 控方观点:张某某在事发前,已多次因超速行驶被查处,但仍然我行我素,其主观恶性较大。
2. 辩方观点:张某某在事发后,立即停车并报警,积极救助伤者,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其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
(四)关于自首情节1. 控方观点:张某某在案发后,虽然主动投案,但其投案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为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
2. 辩方观点:张某某在案发后,因担心自身安全,在得知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主动投案,其投案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辩论总结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被告人主观恶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了判决。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分享一篇优秀的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分享一篇优秀的辩护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交通肇事虽然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但其社会的危害性要远远小于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处罚力度是相对较小。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判刑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逃逸的情况下,会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使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的才有可能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面所说的量刑只是基础刑,只要有可以降低刑罚的因素,所判的刑罚都可能要小于基础刑。
二、如何才能被判处缓刑呢?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一般都想要被判处缓刑,这样不用实际服刑,可以边工作边社区矫正,不影响挣钱养家,毕竟现代人的生活压力都不小,家里若真的少了一个劳动力,生活可能会比较困难。
那如何才能被判处缓刑呢?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但如何以最小的代价达成和解,就要考验律师的职业能力水平了。
但被告人毕竟造成了他人人员的死亡,赔偿其亲属精神损失费用是合乎情理的,即使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能够支付死者所以的损失。
三、分享一篇优秀的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合议庭成员:1、河南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单XX律师担任其被指控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庭前细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对本案案情已有了较为客观、全面的了解,现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2、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赵某同时具有以下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建议合议庭予以采信。
3、本案涉嫌罪名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赵某主观恶性小,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2月7日,赵某当时因害怕离开现场,但第二天即2月8日10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对其认定为自首。
4、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医院主动向受害者家属支付相关抢救治疗费用,支付死者宋某住院医疗费用100000元,在伤者住院期间,赵某一直陪伴在受害人家属身边,对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同时,积极对受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补偿。
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词XXX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交通肇事案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认定,但未能从宽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属于自首,并且被告人认罪、悔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中源远流长,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
自首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向善。
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其初衷就是相信法律会给X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
然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判决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制定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其它从轻、减轻情节,未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与法不符。
2、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只能在人行道上通行,严格禁止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在本案中,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深夜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是一个老实的农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周俊锋交通肇事案件辩护意见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周俊锋亲属的委托,指派孟新文律师和陈欲宇实习律师作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庭前阅卷,会见当事人及法庭调查,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周俊锋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定性、基本事实无异议。
二、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当事人周俊锋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具体为:1、周俊锋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该事实已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周俊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自愿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庭审中均认罪悔罪,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周俊峰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20%的量刑;3、本案周俊锋涉嫌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是他所希望和追求的结果。
周俊锋主观上并不希望交通事故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排斥态度,事发时是夜间行车,天气下着雨,视线不好。
因此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尽量予以从轻量刑。
4、案发后,周俊峰认罪悔罪,其本人及亲属积极筹款,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55万,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当事人的行为的谅解。
5、周俊锋此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可改造性较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当事人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但有以下几点请求法庭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客观上实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本案中,周俊锋虽主观上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客观上实施离开现场的行为,但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罪量刑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量刑辩护词一、起诉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起诉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尽管交通事故肇事者制造了交通事故发生,但是,我们还是要为被告人争取正当地利益,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如何为交通肇事罪犯书写从轻辩护词?我们小编马上在下文为大家具体介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受被告人谢**家属的委托,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谢**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想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我诚挚的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深切慰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人的辩护,能够得到受害人家属及亲属的理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重大,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对**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被告人谢**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及可以适用缓刑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的内容
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的内容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希望能够对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提出一些观点和辩护理由。
在审理过程中,我将尽力解释事实真相,为被告人辩护,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并非有意为之,而是不幸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需要有主观故意,而被告人并没有故意造成这起事故。
事实上,他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机,对于安全驾驶有着很高的重视。
这起事故是一个不可预见的意外,被告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有任何恶意行为。
其次,我们可以从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告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虽然事故中有人受伤甚至丧生,但这并非是被告人的过错。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已经尽力避免碰撞,但由于其他车辆的突然变道,导致了不可避免的事故发生。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了救援措施,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展现了他的善意和合作态度。
此外,被告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品质也应该被考虑。
他是一个勤奋工作的人,一直以来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且在家庭和社区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他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也从未有过交通违法行为。
这些事实都证明了他的善良本性和对社会的贡献。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判决应该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未来发展。
被告人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他的家庭需要他的支持和照顾。
如果判决过于严厉,将对他和他的家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相反,如果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善意和过去的表现,给予宽大处理,对他进行教育和改造,相信他将会成为一个更好的公民。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希望您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和辩护,您将会对被告人的情况有一个更全面和客观的了解。
请您在判决时,权衡各种因素,给予公正的判决,让正义得以实现。
谢谢!。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辩护词范文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辩护词范⽂发⽣交通肇事后,不能逃逸,要及时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否则可能会加重处罚,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辩护词范⽂怎么写,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辩护词范⽂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四川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陈某及其家⼈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陈某的辩护⼈,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陈某具有⾃⾸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陈某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处理。
依照《最⾼⼈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本案中,被告⼈陈某出于对法律的⽆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为,主观恶性不⼤。
3、本案使⽤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陈某⾃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并⾃愿接受刑事处罚。
依照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的规定:⼈民法院对⾃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家属的谅解。
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1)被害⼈熊某明知⾃⼰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并搭乘被害⼈熊某某;(2)被害⼈熊某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使,对本案的发⽣被害⼈过错明显。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你院审理崔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为被告人崔某的辩护律师,经崔某本人同意,并在阅卷、调查和会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在裁判时参考舍取。
本辩护人认为:顺义区检察院指控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顺义某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诸多重大错误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本案定罪的唯一证据,顺义某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重大错误,具体如下:1、顺义某交通支队事故处理程序违法:没有依法对王某驾驶车辆的车速进行鉴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也规定:“车辆在道路上不得超速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部门应查明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
”。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是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和陈某的施工机械相碰而发生。
在事故发生时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施工机械又是易看得见的庞然大物,且崔某在离开现场时又在施工机械的后面放置了一定的警告标志,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驾驶人员在正常的速度下都应能看到前面的障碍物并避免事故发生,但王某非但没能避免而且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可见王某所驾车辆车速问题是关系着本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大事项,顺义某交通支队对此重大交通事故不进行车速鉴定,使本案重要的一个证据与数据丢失,并擅自进行责任认定,因此是错误的。
2、顺义某交通支队事故处理事实不清:没有将施工机械所有权人陈某列为事故当事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王某所驾的货车与陈某的施工机械直接相撞,而不是与崔某所驾驶的货车相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机动车的定义为:“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陈某的施工机械应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 [被告人姓名] 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审理。
经过对本案相关证据的仔细审阅和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研究,我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主观上无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本案事实看,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并未存在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主观上并无严重的违法意图。
以下几点可以证明:1. 被告人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前一直遵守交通规则,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证明其平时驾驶行为规范。
2. 事发路段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如路面湿滑、视线不良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些客观因素并非被告人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逃逸,而是立即停车查看伤者情况,并积极拨打急救电话,等待救援人员到场。
同时,被告人全程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责任感。
这充分体现了被告人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高额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赔偿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
鉴于被告人确实无力支付高额赔偿,恳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
四、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较低,具备改过自新的条件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关系,对社会没有明显的危险性。
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和改造。
因此,恳请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五、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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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交通肇事罪案轻判
案情简介
1月份,张某某亲属联系到我方,希望我们能为张某某辩护,涉及交通肇事罪,家属都很激动,认为张某某没有任何错误却被抓入公安局,我方暂时稳定家属的情绪后,马不停蹄到达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以求最快速度帮助当事人。
2008年4月4日17时 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农用车沿国道由河源市往惠州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小金口路段时,在测试其所驾驶的农用车制动性进行紧急刹车时,造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驾驶的无牌号银翔轻便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唐某某受重伤、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惠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为:“张某某驾车
发生事故后逃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唐某某无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方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一、刑事部分。
上诉人主观无过失,应作意外事件处理,事故的发生因为是由于摩托车刹车不住才导致追尾相撞的
后果发生。
本案第2011-17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故上诉人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附带民事部分。
唐某某有借附带民事诉讼欺诈上诉人之嫌,在医药费收据金额中,在市中心医院收据金额为19534.69元,该费用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已纳入第二次补报,不应属于本次计算医疗费用之列,属重复报销;从住院时间看,县人民医院住院54天,市中心医院住院22天,两处合计共住院76天,而所提供的发票收据的时间则为450天,金额同54天中的费用一致,同时唐某某没有提供医院查房记录来证实其住院的证据,由此可证明唐某某住院费用为115414.64元的虚假。
其次,以公安部门的法医鉴
定作为民事部分赔偿的依据不足,对其伤残鉴定在一审中要求作出重新鉴定,请求依法对唐某某的伤情根据原住院诊断作重新鉴定。
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本着“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改判上诉人张某某无罪和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最后,虽然民事上我方当事人张某某需要赔偿损失,但刑事上,张某某成功达到缓刑,并没有实际入狱,家属感到很欣慰。
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