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大学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在国家政策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为规范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励学金的激励作用,将资助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项奖助学金的性质可分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励学金、专项助学金三大类。此项分类以标注的评选类型为准,与奖项名称无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向我校捐赠或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该学生范围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通过评选年度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根据奖项级别分类,我校专项奖助学金分为省部级、校级、院级三类。
第二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省部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并应在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监督工作。
第八条院级奖助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助学金的有关事宜,在上报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原则上校级专项奖助学金应为一年内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金额不低于5万元且设奖范围超过三个学院。
第十条院级奖助学金设立时,须向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奖助学金协议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天津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及专项奖助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其中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硕博连读中的博士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具备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奖助学金的学生须按要求填写专项奖助学金申请表或其他资助方指定表格,同时提交加盖学院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资助的项目,除受助学生成绩不合格、退学、家庭经济情况明显好转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中途放弃该项资助。且受助学生在资助期内必须是每一年度均被认定的天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有关获奖和受助范围的特别说明:
1.助学金和励学金只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可申请。
2. 每年每名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数量有限制,且奖学金与励学金不可兼得(部分奖项除外,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1)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只能获得一项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可以获得一项奖学金(或一项励学金)和一项助学金或者两项助学金;
(3)第(2)条中奖学金特指专项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励学金特指专项励学金和国家励学金。助学金特指专项助学金和国家助学
金,专项奖学金、励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学金不兼得。
2.在评选年度的上一年度出国出境交流一学期以上的本专科学
生返校后只可申请专门划拨名额的面向交流学生的奖项;在评选年度出国出境交流的本专科学生可以其在校上一年度成绩作为基础成绩
参评。
3.转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原学院和转入学院第一年的奖学金、励学金评定。
4.对于存在缓考科目的学生,缓考科目为一项可以参评专项奖
学金和励学金,缓考科目在两项以上(包括两项)没有参评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的资格。
5.上一学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违纪处分和通报批评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连续助学金资助资格的将停止其助学金的继续发放。
6.截止至评奖时间有积欠学分以及大学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为
F的学生不具备申请专项奖学金和励学金的资格。
7.对于2015级及以后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申请奖学金和励学金时需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教育课程、学分制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完成课外实践教育活动。二年级学生评奖评优时,需累计完成至少4学分的课外实践课程(必修或选修学分均可);三、四
年级(包括五年制的五年级)学生评奖评优时,需累计完成至少8学分的课外实践课程(必修或选修学分均可)。
第四章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公布评选范围、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评审过程采用“个人自愿申请——学院评审——学校评审或审核”的评审机制。
第十七条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学金的校级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主管校领导(1名)、
学工部(1名)、北洋基金会(1名)、教务处(1名)、研究生院(1名)代表组成,委员出席人数达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具体评选过程如下:
1、学生根据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申请;
2、各院成立以学院(学部)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负责人的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评,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公示。学院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3、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各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校级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九条院级专项奖助学金由学院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评选办法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为使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所有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均应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本专科生专项奖学金、励学金评选应以综合素质测评为基础,各学院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落实专项奖学金、励学金公开展示评比制度;本专科生的专项励学金、助学金的评选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基础;研究生的专项励学金和助学金评选参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确定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奖励、资助证书,并加盖天津大学公章。院级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学校备案后,由学院负责制作奖励、资助证书,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二十三条根据项目不同采用单独颁奖和表彰大会的形式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校级专项奖助学金颁奖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每年12月份组织颁奖。院级专项奖助学金颁奖工作由学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