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渝保监发[2012]6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发布日期】2012.07.06【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62号)各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改善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提高诚信、便捷、文明理赔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行《标准》的重要意义,将此作为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举措。
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室要指定专人抓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二、各保险公司在《标准》实施前,要加强和总公司的沟通协调,对照《标准》内容健全理赔制度,完善理赔流程,改造业务系统,建立不低于《标准》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同时做好推进宣导工作,确保《标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各保险公司要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充足配置理赔资源等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并力争在理赔程序改进,理赔流程优化上成为行业先进。
四、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根据《标准》内容,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完善行业服务承诺、理赔自律惩戒等制度,督促保险公司达到《标准》要求。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提高诚信、便捷、文明理赔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礼仪规范标准、告知义务标准、资料收集标准、理赔时效标准、定损标准、回访及投诉处理标准六方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渝保监产险[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渝保监产险〔2010〕71号)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辖区内开展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服务标准化管理一是客户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即在公司办公场所、接听服务专线电话、营业柜面业务处理过程中,首先接受报案、咨询或接待办事的理赔服务人员,要负责给予报案或咨询的客户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或将客户问题提交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主动联系客户,让客户能够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二是各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着整洁、规范的工作装,服务用语规范、热情周到。
二、加强车险理赔环节标准化管理一是报案受理环节。
各公司设立服务专线电话及服务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统一实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接报案、查勘、定损、受理咨询和投诉。
二是查勘定损环节。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应在10分钟内主动联系客户,并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30分钟内到达城区事故现场,远郊区县也应明确告知客户赶赴事故现场的情况和预计到达的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查勘定损人员应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告知客户原因。
现场查勘时,需出示工作证件,查勘车具有公司标识。
查勘完毕,应主动向客户出具索赔须知,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索赔所需资料。
三是赔款支付环节。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加强重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加强重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加强重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银保监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对接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信贷资源供给(一)提供专项信贷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主动收集并对接企业资金需求信息,特别是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中的骨干企业需求。
同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分支机构层层分解,压实责任。
重点支持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投放,细分小微企业客户群体,促进金融服务下沉。
(二)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在财政贴息后低于1.6%。
尽最大限度为疫情防控企业提供低成本信贷资金支持,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运输防疫物资正常进行。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参与疫情防控。
(三)鼓励发放定向封闭贷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需增加流动资金支持抗击肺炎疫情的企业发放抗击肺炎疫情定向封闭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及其上游合作方协商(可按穿透原则,增加协议中实际最终付款人为合作方)一致后,依据合作协议发放封闭信用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额度不超过合作协议金额90%,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单位同期最优利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渝保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3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下发以来,各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加大了收付费环节风险防控工作力度,取得一定成效。
但我局在监管中发现,该领域仍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收付费管理工作,防范资金管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保险资金集中收付(一)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统一由分公司及以上机构账户归集。
由(中心)支公司账户归集的保费,应实现资金及时上划至分公司及以上机构账户。
(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全面实行各项支出由分公司及以上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金收付转账率。
(三)各公司的佣金及手续费应当由分公司及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集中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及手续费,分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及手续费。
(四)各(中心)支公司业务支出仅限于单笔2000元(含)以下小额退保、赔款、给付等以及经分公司以上机构批准的应急事项。
费用支出仅限于单笔1000元(含)以下日常少量零星支出,缴纳税费不设单笔金额限制。
各公司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账户管理模式,严控收付费环节内控风险。
二、加强日常收付费管理环节风险防控(一)各公司应将收付费管理指标纳入日常考核机制。
(二)各公司应加强对柜面现金收费方式风险控制,对于通过现金及现金缴款单缴费的客户,应核实缴款人身份信息,确保缴款人主体合格,并留存缴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签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安诚财产保险、人保控股重庆市分公司:2006年,重庆保险业信访工作稳步推进,扎实开展,不断推动诚信建设,促进合规经营。
全年重庆保险市场没有发生越级访、集体访等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出现新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庆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现将相关情况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公司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落实到位。
一、信访投诉基本情况(一)信访投诉总体数量2006年,重庆保监局共接受238件信访件总量,同比增长25.3%。
其中,接受电话投诉117件;接待来访50批次,共77人次;接受并处理书面投诉71件,同比增长31.5%。
在我局正式处理的71件书面信访件中,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违规类信访31件,占43.7%;内部管理类信访5件,占7%;合同纠纷类信访23件,占32.4%;建议咨询类信访3件,占4.2%;其他问题9件,占12.7%。
2006年接受的信访件中,除建议咨询类信访件和反映非保险机构问题的信访件之外,针对产险机构的信访30件,针对寿险机构的信访34件,针对人保控股的信访2件。
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针对产险机构和寿险机构的信访件在总量中占比基本没有变化(在2005年接受的信访件中,针对产险机构和寿险机构的信访件分别为25件和26件)。
2006年,针对产险机构的投诉相对分散,而针对寿险机构的投诉则主要集中在老三家。
(见附表1)(二)信访投诉主要特点1、弄虚作假行为较多2006年,我局正式处理的信访件中反映保险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共有9件,有的反映保险机构出具鸳鸯单,与运输公司联合侵占客户保费;有的反映保险机构坐扣保费或违规支付手续费;有的反映保险机构通过作假赔案进行商业贿赂。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92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92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渝银保监函〔2021〕180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92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薛方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的建议》(第0927号)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感谢您对我市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人行重庆营管部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在贷款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摒弃“出身成份”歧视银保监会历来重视民营企业融资工作,要求银行机构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不得设置差别化信贷条件。
2019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9号),专门设置“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公平提供金融服务”指标,要求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将所有制性质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别性条件。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工作部署,杜绝在贷款政策的制定或执行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二、关于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比作出强制性规定银行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执行贷款“三查”要求,不宜由监管部门对某种所有制企业贷款占比做出强制性规定,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银保监会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渝保监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97号)各在渝寿险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根据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模式将发生改变。
为防范模式转型期间业务风险,促进我市银保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分公司应高度重视银保业务代理模式转型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与动态监测。
二、各分公司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抓紧制定保险、银行跨行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银保客户服务、信访投诉跨行业协作机制,防止因销售误导、投诉处理不力等原因导致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群访群诉风险。
如出现风险苗头,应立即成立应急小组,做好客户分流、解释、沟通及补偿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如出现紧急重大事件,应按《重庆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准确报送我局。
三、各分公司应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防止局部风险跨地区、跨行业传递。
四、各分公司应加强向总公司请示汇报,争取总公司支持,加快银保产品和经营模式的转型;同时,强化对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的培训管理、销售支持与合规指导。
五、市保险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研究制定规范代理协议签署、从业人员流动的行业自律规定。
六、各分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诋毁同业、销售误导、商业贿赂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发现,我局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持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持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12.18
•【字号】渝保监中介[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
人员持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保监中介〔2013〕18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近期,在我局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持证情况摸底调查和重庆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抽样调查中,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未实现全员持证从业、配证展业。
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明确劳务派遣制人员属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证要求的范围,劳务派遣制人员未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不得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强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非员工制保险销售人员未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不得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未持相应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于
2013年12月31日前组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014年1月1日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持执业证书不得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特此通知
重庆保监局
2013年12月1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2.11
•【字号】渝保监发[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保监发〔2014〕5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及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81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03件(参见附件)。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21件(参见附件)。
三、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件(参见附件)。
重庆保监局
2014年2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筹备组,中国信保重庆营管部,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诚信教育的通知》(保监发〔2006〕29号)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结合重庆保险业诚信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重庆保险工作会议的要求,扎实推进我市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奠定基础,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行业普遍深入地开展诚信教育。
为了使诚信教育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意义今年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指出要“以诚实守信为荣”,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保险业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项目。
保险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业兴衰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定富主席在2006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力。
诚信教育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市保险业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意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渝保监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23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有关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市邮政公司、各有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止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精神,特明确和强调以下监管要求:一、代理资格管理(一)银行、邮政公司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依法向重庆保监局申请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各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获得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授权,并由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按照重庆保监局有关要求统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应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由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统一向重庆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三)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及各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代理保险业务的、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与不具备有效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发生代理业务往来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899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899号建议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渝银保监函〔2020〕217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899号建议的复函张优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建议》(第0899号)收悉。
非常感谢您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打破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进行信贷的旧规,降低对抵押物依赖”的建议您提的建议对缓解融资难问题有重要促进意义,我局也一直致力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不断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等贷款方式,改变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银行丰富贷款方式。
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
”截至2019年末,我市非国有控股类企业信用贷款余额662亿元,同比增长15%。
二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统计制度,联合区县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训,搭建多层次“政银企”交流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地生根、增点扩面。
截至2019年末,我市法人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余额约11.94亿元,帮助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问题。
三是深入推进“银税互动”信用贷款模式。
我局与市税务局建立起紧密型、常态化合作机制,推动“银税互动”发展成为我市启动时间最早、合作最密切、成效最突出的政银项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渝保监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4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对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好辖区内本系统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在保险销售活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与《实施意见》不相符的地方,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向重庆保监局上报整改落实报告。
10月起重庆保监局将指导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展2010年行业治理销售误导专项测评工作。
附件: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分类测评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者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渝保监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4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提升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提升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特点,确定考评指标,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对象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考评的对象。
开业不满半年的暂不列入考评对象,但对其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记录。
第四条考评机构重庆市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考评工作。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重庆保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重庆保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考评领导小组授权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组建考评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评期间按年度进行考评,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期间。
第六条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考评内容分为“销售管理”、“承保、保全及理赔”、“保单回访”、“信息披露”、“柜面服务”、“电话服务”、“投诉处理”、“服务标准与质量监督”8个部分,共30个具体考评指标。
评分标准详见《重庆市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指标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渝保监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74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结合重庆保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李俊松联系电话:************传真:************重庆保监局2012年10月31日重庆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结合重庆保险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机制健全,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保险欺诈犯罪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监管部门反保险欺诈工作水平显著提高,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投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投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渝保监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投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50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身保险公司投标业务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投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投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化解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辖区内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投标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响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保险经纪机构的招标,参加大型商业保险投标、竞争性谈判、议标、报价(以下统称“投标”)的系列活动。
前款所称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指保险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单笔短期保险(意外保险、一年期及以下健康保险),以及单笔保费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人身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要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不得随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不得接受以特别约定方式或批单形式对本公司现有保险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得在帐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招标方及利益相关方正式投标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渝保监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73号)各在渝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规范发展,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暂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重庆保险市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三条重庆保监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导意见对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接受和服从重庆保监局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重庆保监局遵循“强化资格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原则审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强化分类管理,推动兼业代理渠道向管理规范、有业务资源、遵守执行保险法律法规意识强的机构集中。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必须取得重庆保监局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重庆保监局重庆市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重庆保监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
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渝保监办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1.30
【实施日期】2012.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重庆保监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协作
进一步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渝保监办发〔2012〕63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
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打击辖区内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保险关系人合法权益,重庆保监局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重庆保监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渝保监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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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营业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保
险营业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6.18
•【字号】渝保监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营业
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
(渝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营业场所的通知》(渝保监发〔2012〕45号)等文件要求,各公司及时对所辖营业场所进行清理规范并提交了相关报告。
根据各公司清理报告统计,本次共清理出需要规范的营业场所161个。
其中,公司拟申请设立为正式机构的18个,拟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22个,拟申请备案管理营业场所的83个,拟自行撤销的38个。
对于有关公司提出的营业场所备案申请,经审查,有78个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有5个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
(详见附件)
各公司应根据各自上报的整改方案,加大落实力度。
对于纳入正式机构管理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定进一步加强管控。
对于不予备案的营业场所,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
附件: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备案清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风险监测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风险监测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渝保监中介[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风险监测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保监中介〔2013〕16号)各在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加强保险中介市场监管,重庆保监局决定采集辖内中介机构相关经营数据,定期开展中介市场风险防范监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自2014年起,我局将按季开展辖内中介机构风险监测活动,相关指标详见《重庆保险中介机构风险防范监测指标简介》(附件1),该指标体系的运行结果将作为对辖内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评价、开展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需建立完善相关数据采集机制,加强对辖内中介机构经营数据的掌握。
二、报表内容相关统计数据将以季度报表的方式向各中介机构采集。
专业代理公司填报附表2,经纪公司填报附表3,公估公司填报附表4,银行邮政类机构填报附表5。
在渝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由法人机构汇总辖内业务(不含外地分支机构数据)后统一报送;在渝保险中介分支机构(法人在外地)由市级机构汇总辖内业务数据后统一报送;银行邮政类机构由市级机构汇总辖内销售保险产品的分支机构数据后统一报送。
三、报送要求(一)数据补报。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机构按对应的报表,开展2013年4个季度的报表补报工作,于2013年12月13日前向我局报送2013年1、2、3季度共计3张报表,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2013年4季度报表。
(二)正常报送。
数据补报结束后,2014年及以后各年数据报送为正常报送,频度为季报。
各机构于每季结束后15日内报送报表。
如,2014年1季度报表应于4月15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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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渝保监发[2012]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2.17
【实施日期】2012.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
理的通知
(渝保监发〔2012〕23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有关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市邮政公司、各有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止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精神,特明确和强调以下监管要求:
一、代理资格管理
(一)银行、邮政公司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依法向重庆保监局申请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各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获得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授权,并由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按照重庆保监局有关要求统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应在保险兼业代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