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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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者:来源:《作文周刊·高二读写版》2018年第37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轫于西周,确立于秦汉,至隋唐臻于完备,历经变革延续至晚清。

监察制度对我国古代国家治理十分重要,保障了公正、有效的政治法律秩序。

从御史与谏官之间的关系来理解,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体系演变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秦汉时期形成了御史与谏官并存的复合性监察制度体系;隋唐时期御史与谏官相辅相成,复合性监察制度体系臻于完备;宋以后谏官制度逐渐衰微,及至明清时期形成了以御史与谏官制度合一的、以督察院为主体的单一监察制度体系。

监察权本于天道,又以现实法律(惯例)为依据,体现了天下整体性价值,具有最高权力的属性。

监察制度延续了“史官”的历史传统,御史为“史官”之一种,谏官中的给事中也多兼任“起居注”(记事史官)。

秦统一后所建立的监察制度,虽然历经改造,但是监察官仍以天下治道作为最高职务原则,以报效社稷为己任。

监察官对上级负责,对君主负责,更要对天下黎民和国家社稷的整体利益负责;不仅对现实负责,还要对历史负责。

监察官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无所恣意,亦无所屈从,被其监察的高官显贵不能凌驾于其上,纵然君主也不能干涉其对具体事件的处理。

中国古代的盛世善治,大多是监察制度运行最好的时代,例如唐朝初年的“贞观之治”,得益于君主奉法而治,监察官严明职守。

監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使之具有超越于被监察者的权威性,足以震慑权贵。

御史和谏官大多是服务君主的近侍,逐渐发展成为职事官,保留了侍从君主左右或奏章直达君主的特权。

他们在监察朝官、京官或是巡察地方时,均为君主的代表,其官品虽低,却独立行使职权,直接对君主负责。

御史在行使权力时,奏章可以直达君主;对于重大事项,可以晋见君主,面陈奏章。

为避免职务干涉,御史甚至可以绕过御史大夫等御史台长官,直呈君主。

御史台长官都在御史的监察范围内。

御史为保护举报人,避免被纠举人以权势威胁举报人,甚至可以“风闻奏事”,其权威性足以纠察官邪、肃正纲纪。

高考历史考点5 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

高考历史考点5 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1.秦汉:秦朝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主管秘书兼管监察;西汉武帝时开始实行刺史制度,刺史“位卑权重”,可以监督诸侯王和地方高官。

2.隋唐:吏部分管监察事务。

3.宋元:北宋在地方上设通判,用以牵制监督知州;元朝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清:明初在中央设都察院管监察;在地方设提刑按察司,分管监察和司法。

二、中国古代的选官、用官制度1.世官制:世官制是先秦时期在选官用人方面所实行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即世代为官,官吏都具有世袭官职的特权。

2.军功爵制:秦朝按军功授爵,直接触动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参与政权。

3.察举制:两汉实行察举制,包括察举、皇帝征召等内容。

汉武帝令郡国每年举荐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选拔制度,孝廉成为士大夫做官的主要途径。

4.九品中正制:一种由品评官评定人才优劣,然后授官的制度。

九品,指划分人才优劣的九个等级;中正,指品评官,负责评定人才等级,由世家大族担任。

在九品中正制度下,世家大族依靠门第即可步入仕途,所以他们往往不注重提高才能,而真正有才学、但出身低微的人,很难到中央和地方出任高官。

5.科举制(1)形成、发展: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员。

隋炀帝时,政府开始设立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唐朝贞观年间增加了考试科目,其中以进士和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创设武科和殿试制度;唐玄宗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地位;北宋科举考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并成为定制,考试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主要科目,考试实行糊名法;王安石改革科举,废明经,进士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明代开始实行八股取士。

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

1905年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

(2)影响:是封建选官制度的一大进步,有利于打破特权垄断、扩大官吏来源、提高官员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为历朝沿用,影响深远。

考向一: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重点解读】全面理解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1.概况(1)开始于秦朝:御史大夫监理国家监察事务。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行政监察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追溯到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岁月的沉淀,发展出独特的韵味。

本文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其发展特点。

一、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纵观世界千百年来的发展史,中国是最早建立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

追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其起始于先秦时期,在秦汉时期即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正式建立,于汉代时期改革完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经历了隋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几个时期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伴随着改朝换代,不断的更新演进,且各朝代有着各朝代独具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各时期治理国家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具体探讨。

1.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

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演变到秦汉时期,已经被正式建立。

秦始皇赢政统一天下,为避免历代以来的分封之争,维护统一的政治局面,采纳相李斯的提议,确立以三公九卿制度为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以郡县制为地方监察制度的中央集权国家。

御史大夫与中央行政监察制度。

秦始皇根据权力制衡的原则,把中央政权分成政务、军务、监察三个部分,分别交由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位重臣负责管理。

所以,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据古文记载:“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相。

”作为副相,对相的政务处理有着监察权力,除此之外,还要辅助相处理相关事务,从当时的法律角度衡量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对相的权力有着一定的牵制作用。

秦始皇时期,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司辅佐天子,有着“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

在当时看来,朝廷大大小小的政事商议,御史大夫都有权参与,可以说,御史大夫集行政、秘书、监察三大权力于一身,这一官职的出现,体现了秦始皇时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监察制度。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

秦汉时期旳监察制度摘要: 秦汉时期形成和确立旳监察制度, 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尤可称述旳创举, 对后世政治旳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学习秦汉时期旳监察体系使我们更好旳理解我国古代旳政治制度, 并且对当今旳施政治国有着十分重要旳史学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秦汉检查制度一、中国古代旳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旳为监察政府官员, 维护统治秩序, 保证国家机器旳正常运转而设置旳制度。

其重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旳实行, 维护国家法律法令旳统一, 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官员旳施政行为, 并具有弹劾旳权力。

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旳重要构成部分, 是调整封建国家旳制衡器。

二、监察制度伴随封建制度旳产生而萌芽, 伴伴随封建君主旳专制不停强化而发展、完备, 按其发生发展旳历史, 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 萌芽阶段——先秦时期;第二, 形成阶段——秦汉时期;第三, 发展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第四, 成熟阶段——隋唐时期;第五阶段——强化阶段——宋元时期;第六严密阶段——明清时期。

我国古代旳监察制度历史悠久, 沿革清晰, 制度完备, 反应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特有旳国情, 并积累运用监察澄清吏治, 巩固封建统治旳丰富经验。

秦汉时期是监察制度演变过程中旳形成阶段, 研究这一时期旳监察制度有着特殊而重要旳意义。

三、秦汉监察系统旳内部构成、完备及嬗变秦王嬴政完毕统一大业后, 采用了一系列巩固统一和加强中央专制主义旳措施, 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旳政治体制, 作为政治制度重要构成部分旳监察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形成并确立起来。

秦汉时期旳监察制度, 在中央设置了三公九卿制旳中央官僚机构, 在地方设置了郡守、郡尉等官制;按其行使旳职能范围, 可分为三大系统: 一是监督皇帝旳谏官言谏制, 二是察举弹劾百官旳中央御史制, 三是监察地方官员旳州部刺史制。

它们都不受行政系统旳干涉, 独行其职权, 只对皇帝负责, 发挥着名副其实旳监察作用, 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政治。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监察制度是统治剪辑为了巩固起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正常运行,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检举、惩戒的制度。

学习和研究中国监察制度不仅有历史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

在清楚了解和对比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异同点,分析古代和近现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揭示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1、春秋战国:“御史”。

2、秦:设置御史大夫。

3、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5、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6、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7、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8、明清: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

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古代制度反腐的例子

古代制度反腐的例子

古代制度反腐的例子古代制度反腐的例子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除司隶校尉,初步统一了监察机构,监察权也扩大成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至南朝,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体的中书省被建立。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

隋朝设立了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唐在御史台之下设立台院、殿院、察院,各院之间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到了宋朝,设立了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有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除此之外,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取消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地方设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还设立了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至清朝,六科给事中归至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另外,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标志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尽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设计十分精细严密,但是由于皇帝不放心臣下可又无力控制所有臣下,导致监察官系统内部互相勾结,尤其是监察系统与行政和军事系统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官官相护,包庇徇私的事无法杜绝,根本不可能彻底铲除腐败。

这种监察毕竟是为专制君主服务,并为其操纵的,归根结底逃不出人治的范畴。

人治与法治根本性的冲突也因此已经决定了:无论多详尽完善的监察制度都受到最高统治者的好坏影响,权力以外的腐败虽然可以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却无法抑制。

所以,从历史中不难得知:权力是腐败的来源。

现如今,产生腐败的原因虽然来自社会、制度、经济、环境、道德、社会心理等多个方面,但权力滋生腐败已是一个颠簸不破的事实,虽然权力≠腐败,但是腐败必与权力相关。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但在当代,而且在我国古代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地位。

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中国古代就把它概括为“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和“政之理乱”的关键。

在当代,邓小平同志也同样强调了加强党和国家的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它作为我们党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等不良作风的重要措施之一。

当然,由于当前我国的监察制度建设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建设所面临的历史阶段、经济条件、根本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国际条件根本不同,具体情况自然也就有所差别。

这些差别事实上就构成了我们传统的一部分,当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的时候,这些传统将和外来经验一样成为我们必须考察和借鉴的内容。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用较短的时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书籍,通过阅读我对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产生了一些想法。

在本文中,我将把这些认识和想法提出。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后来随着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中国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监察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先秦前的萌芽时期、秦朝至清朝的封建制度时期、清末至民国的半殖民半封建制度时期及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制度时期。

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主要是指第二个时期。

(一)、萌芽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奴隶制时期和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型时期,在这个时期行政监察最显著的特点就在于监察活动的非制度化、非规范化。

不管是从监察机构的设置上、监察人员的选拔任用上、监察法规的配备上看还是从具体的运作效果看,监察活动还处于萌芽状态。

这主要是由当时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在当时的奴隶制度下,实行的是分封制,国家是由一些松散的诸侯国所组成,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还没有出现。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摘要]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在宋元时期得到强化,明清时期充分发展,这一制度在监督官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监察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本文主要探究古今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从监察制度的特点等方面,对比研究古今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关键词] 监察制度[正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的监察制度自秦汉建始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已经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在不断地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萌芽于先秦时期,总地来说,先秦时期出现的监察活动是十分简单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很原始的。

在这个时期,既没有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监察职能主要是由天子或诸侯亲自行使,这一时期只能是中国监察制度形成的准备时期,在这一时期对官吏的监督,只能称为监察活动或监察行为,而并没有正式的行政监察制度。

但是它对后来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属于封建监察制度的开创时期,这个时期开创了监察官员“以卑临尊”的制度,制定了监察法规,加强了监察的中央集权。

但是也产生了一些弊端:比如刺史制度使得刺史与郡太守相互牵制,形成“内耗”,一定程度上使郡级机构行政效率降低。

综观这个时期的监察制度,还是“得”多于“失”。

其弊端后来多被纠正,有的却被后代封建政权所继承,成为封建检查制度的痼疾。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战乱不断的时期,从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来看,魏晋南北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是曲折的,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的监察机构,监察官员的设置都不完备,总地来说,这个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一个衰微时期。

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严格的管理政策,是古代政府有效地控制官吏、惩罚罪犯、保护百姓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历史沿革
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这一时期,君王就任命官吏专职担任监察官以及建立专门的监察署,实施监察制度。

到秦朝,监察制度被进一步完善,并且整合官僚制度,从而形成了一套健全的监察制度。

二、组织机构
古代监察制度的组织机构由监察官、御史、宰相、卿士、内务府、巡检官等组成,各级监察官在中央和地方均有设置,为实施监察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职责
(1)监察官负责把握官吏的行为,审核官府的文书,把现有的
法律以及君王的命令传达给百姓,负责维护政府的正当权益。

(2)御史的职责是负责审核官吏的行为,及时发现官吏的违纪
行为,并将其上报给有关部门处理。

(3)宰相负责设定政策,监督官吏的行为,检查官府的文书,
审查百姓的诉求,以及审核和处理犯罪案件。

(4)卿士负责检查官吏的行为,监督官吏的收入,分发补助,
督查官吏的工作,以及查处官吏的违纪行为。

四、优势
(1)有利于控制官员,避免其贪污腐化,并维护政府的正当权益。

(2)为官吏提供廉洁和公平的工作环境,从而提高官吏的工作效率。

(3)能够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减少犯罪活动,保护百姓的正当权益。

(4)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为古代政府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总之,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严格的管理政策,能够有效地控制官吏、惩罚罪犯、保护百姓,从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

一、历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和职能: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

(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

(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l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位高权重。

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

为了保证监察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l单线垂直,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

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

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

论述汉至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2015年南开、18兰大真题)

论述汉至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2015年南开、18兰大真题)

论述汉至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古代国家机器的制衡器。

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制度完备,在时代的横向坐标上,始终处于曲线的峰值点。

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特有的国情,并积累了运用监察澄清吏治、巩固封建统治的丰富经验。

是中华民族在政治文化方面对世界文明做出的具有特色的贡献之一。

一、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制度的发展概况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

按级别和监察的范围可分为中央监察制度和地方监察制度,而中央监察制度由谏官制度、御史制度及封驳制度三大体系组成。

(一)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第一,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的出现。

汉承秦制,御史大夫既任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

御史大夫下设置御史丞和中丞。

东汉时,御史台成为“专任弹劾,始不居中主章奏之事”的专职中央监察机构,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确立。

此外,秦朝设置谏议大夫和给事中作为言谏官,西汉设置谏大夫。

秦汉的言谏制度尚不完备。

第二,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言谏机构。

三国时期,魏、蜀、吴各自为政,均建立了中央监察制度,尤其是曹魏设侍中寺作为言谏机构,使言谏官有了独立的机构,发展了汉制,奠定了隋唐中央监察制度的基础。

两晋的中央检查制度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提高,东晋设置了门下省,奠定了隋唐时期以门下省主封驳制度的基础。

南朝由于士族门阀势利与朝廷的矛盾尖锐,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地位提高,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朝的统治阶级内部争权斗争激烈,皇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比较重视发挥中央监察官的作用。

第三,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中国行政史第六章监察制度

中国行政史第六章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 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是封建 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 令的统一;纠举不法官员;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 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等。 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 “惧宰官之不 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建 立起一套由君主直接控制的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发 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政治的相对清 明促进了中国古代经济文化的发展。元世祖非常重视御史 台的作用,他曾说:“中书是朕左手,枢密是朕右手,御 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所说: “中国在君权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从前设御史台 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二、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形成




御史最初为史官,至战国时期始有监察职能。 秦汉时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已经建立 秦汉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 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职责是“典正法度,以职相 参,总领百官,以职相监临”,这既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 务,又便于对丞相的监督。 其属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在御 史府中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 “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 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在地方各郡设监郡御史。



监,指监管、监视;察,指督察,调查。 许慎《说文解字》:“监,临下也。”“察,覆 也。” 广义的监察,泛指对各种行为的监督。 狭义的监察,专指由专门国家机关对国家政府机 构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及对违法失职的行为 进行质询、弹劾、检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分为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的两 大系统,二者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形成了一 个自上而下的庞大而又严密的监察体系。 谏官言谏机构: 纠正管理指挥中心的决策失误。 御史监督机构:纠正行政机关的执行违失。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①。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

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

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

中国古代监察官制度的背景、沿革及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官制度的背景、沿革及特点

官以御史为核心,包括中央派出以监察地方为职责的官员。

地方监察官指地方官署中负责监察下级官吏的官吏。

(一)产生背景有管理就有监督,有政府起,就有监察职责。

但是,设立专门监察机关却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权力集中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商代甲骨文和周代铭文显示,商周时已有“御史”一职,但只是君主身边负责记事的文职人员,不是后世的监察官。

御史作为监察官,是在战国时期以郡县制取代世袭分封制的过程中出现的。

当时,列国间战争频繁激烈,军事战争对于集权的客观需要,推进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以及适应专制集权统治需要的监察官制度的产生。

因为各国只有建立监察官队伍,才能更好地督促各级官吏贯彻执行中央政令,统一意志、统一行动,适应以举国之力应对战争的需要。

战国时齐、秦、赵、韩、魏等国都设有掌管文书的御史,因各部门、各郡县的文书都集于其手,他们对全国情况最了解,而且在君主身边容易得到信任,所以逐渐成为君主的耳目而带有监察性质。

御史执行监察任务有的是临时的,有的则常驻地方。

秦统一全国后,将御史监察制度化,监察官制度正式确立。

这与16世纪欧洲各国建立监察官制度的背景基本相同。

中世纪欧洲由几百个小国家组成,这些小国家拥有颁布法律、征收赋税、铸造钱币等权力,大部分是罗马帝国覆亡后分裂成的由贵族统治的诸王国。

法、德、西班牙等,在反对诸僧可对于这些政务,他只能委托其他人去做,于是产“委托—代理”关系的官僚机为了有效驾驭官僚机器,作为君主统治术的监察官制度随之出现。

也就是说,中西监察官制度都是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只是中国比欧洲早了1800多年。

(二)沿革秦汉至明清,我国建立起了大一统的皇权专制中央集权国家,设置了从中央、郡县到乡里的官僚机关。

官僚机关是具有很强因循性和惰性的组织系统,推卸责任和偷懒是官僚的共同特征,在执行国家意志的过程中,各种官样文章的形式主义很容易使国家意志在执行中走形、变样。

这就要求加强对官僚系统的控制。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一、历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和职能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

(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

(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

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一)、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位高权重。

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

为了保证监察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二)、单线垂直,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

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

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

浅析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法治传播Fazhi chuanbo- 179 -浅析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余春枝(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摘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是古代政治制度系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古代服务封建专制皇权、维持封建政体稳定运行、巩固中央专制集权、调制中央和地方官员权力、惩贪反腐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考察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剖析其自身特点和历史局限性,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和廉政建设具有现实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沿革[中图分类号] D6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3X(2019)06-0179-03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出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巩固皇权的目的,创设了一整套蕴藏着智慧和经验的监察制度。

全面学习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监察体系构建,推进反腐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构建廉洁政府,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萌芽——春秋战国时期监察制度在我国起源很早,最早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但一般认为,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处于激烈的社会大变革中,经济、社会急剧变化。

尤其是战国时,各诸侯国争战不休、政权更迭频繁、社会大动荡、阶级大分化。

各国为了巩固中央集权、保护战争的胜利果实,打破了以往的世卿世禄制度,以官僚制度取而代之。

出于对官僚任免考核等的需要,监察思想迅速萌发。

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当时出现了具有明显监察职能的御史官,据《史记》记载:“齐威王置酒后宫,召髡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曰:‘赐酒大王在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由此可见,那时的御史官已经具备监督、监察的职能,但还没有出现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独立的监察法规,所以春秋战国时期只可视为我国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

(二)形成——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整纲饬纪 绳愆纠谬:古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及其启示

整纲饬纪 绳愆纠谬:古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及其启示

整纲饬纪 绳愆纠谬:古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及其启示刘社建(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 200020)摘 要:古代监察制度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完善,基本发挥了整纲饬纪与绳衍纠谬的作用。

中央监察机构从御史府到都察院,监察权逐步独立,功能逐步健全。

言谏系统逐步发展,至唐代趋于成熟,清雍正时并入都察院,言谏系统消失。

地方监察制度屡经演变,西汉刺史制度与明代巡按御史制度是较为成功的地方监察制度安排,清代地方监察体制由双维转为单维,导致监察不力。

历代均极为重视监察官员选拔,并努力构建监察官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监察法规建设从西汉的《六条问事》到清代的《钦定台规》,日臻完备成熟。

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推进中央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地方监察体制,持续提升监察人员总体素质并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及时出台《监察官法》等法律法规,以更充分地发挥监察体制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古代监察;整纲饬纪;绳愆纠谬中图分类号:D691.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9)05-0076-06习近平同志指出,“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1]。

古代监察制度基本发挥了整纲饬纪、绳愆纠谬、维护皇权、巩固统治的作用,对封建制度延续二千余年功不可没。

一、从御史府到都察院: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原始社会后期出现监督制度萌芽,夏商时期君主监督臣下借助神权背景,周天官长官大宰负责监察百官,春秋战国时期御史逐步承担监察职能。

秦统一全国后根据利异而害不同的原则构建以御史体系为核心的监察制度,设置御史大夫负责监察。

御史大夫职掌副丞相,丞相缺位时递补丞相,这种制度安排可有效发挥御史大夫对丞相的监督作用。

[2]西汉监察制度基本承秦制,中央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府或御史大夫寺。

东汉初监察机构从皇宫搬出设置独立衙署,改称御史台。

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名称延续到明初,明初废御史台设都察院,至清末监76收稿日期:2019-08-15作者简介:刘社建(1973- ),男,河南南乐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

建立监察制度

建立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唐代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唐代法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中华法系的代表,这时期的监察制度组织完备、职责明确。

唐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御史台制度,一种是谏官制度。

唐初沿隋朝设肃政台为监察机关,后经过左、右肃政台,左、右御史台的变化,唐睿宗景云年间统一为御史台。

御史台是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

其主要职责:第一,推按狱讼。

包括推问皇帝下达的案件,审理普通百姓的案件,参与三司推事等。

第二,弹劾犯罪。

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进行纠举,弹劾其罪,请求司法机关审判。

第三,巡察内外。

一是分察六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使之合法而有效率;而是巡察州县,以六条为察事内容。

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查。

第四,监督决囚。

如发现司法机关违法及犯人有冤者,予以纠举平冤。

第五,监察录囚。

唐代御史的任免权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行使,不归管理一般官员的吏部掌管。

御史的弹劾行为,不必经御史台长官的审准就可以向皇帝直接提出。

御史台还可以设置监狱来拘禁和讯问罪犯。

另一种监察制度是谏官制度。

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官。

司谏官主要职掌以下几方面:谏议。

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

第二,封驳。

即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

第三,知起居事。

第四,知匦事。

唐代的监察制度的特点是:御史代表皇帝,临制百官,是皇帝自上而下监督、统治百官的一种工具;谏官的监察则是自下而上,以皇帝为监察对象。

这样就形成以上察下,以下督上的双向监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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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

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

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

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

汉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

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

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为严密,分工更为明确,独立的监察体制。

御史台在权力的行使上基本实行直接向皇帝负责的垂直领导制。

唐代谏官系统日趋完善,形成台谏并立的格局,谏官主要负责对皇帝的进谏和监察,使皇帝行使权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此外,唐玄宗开元年间编纂的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行政法典《大唐六典》对监察机构御史台的人员编制、官员品级、地位、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我国封建监察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②。

(四)完善阶段-宋元明清时期宋朝监察机构基本承袭唐制,中央御史台与谏院并设。

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

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

元朝不设谏官,其职能由御史兼任,御史台、中书省、枢密院成为互不统属、地位并重的中央三大机关。

明朝谏官的职能由六科给事中取代,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各置给事中1人,左右给事中各1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是都察院与六科机构分置,地方监察制度仍沿用明制。

都察院统领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分察地方,并分工稽察中央各部、院衙门。

雍正年间,清廷取消了六科给事中执掌的封驳权,至此科道完全合一,都察院的监察职能进一步加强。

清政府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③。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监察机构逐步独立化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合议到逐步走向独立。

秦汉时期,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由位次于丞相的御史大夫一身二任,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

东汉设立了专门的监督建构,但监察机构只具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

至唐代,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更加健全。

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

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

明代建立了只对皇上负责的、不附属于任何机关的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官员。

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

此外,监察机构实行垂直于中央领导,不隶属于地方衙门,排除了同级或者上级长官的干扰,确保其能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监察官员选任严格化为了保证监察官员的素质,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上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历代都非常重视德、才、识三方面的考察。

不仅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敢谏敢言等品格,而且要求监察官员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

此外还要求监察官员有丰富的从政经历和治政能力。

并且在任职制度上实行了科学的回避制度。

汉代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互换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

(三)监察方式多样化有着严密的监察组织,在中央既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在其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

多数朝代设立了系统的互察和反监互察机制。

互察机制则主要是监察系统内部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之间的相互检举纠劾。

反监机制主要是指监察系统以外的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纠举弹劾。

宋代还专门制定了《诸路监司互察法》,反监互察机制使各级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既是监察的主体,亦是被监察的对象。

(四)监察制度法律化。

中国古代重视监察法规的建设,这些监察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监察官吏的职责与纪律等。

汉初制定的《监御史九条》是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的法律依据。

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六条问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监察法规,对我国的监察制度有深远的影响。

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专门的监察法《监察六条》将封建社会的监察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宋朝颁布的《诸路监司互察法》规定监司之间或监司与属官之间,有相互监督、的权力,发现有违纪违法者可以相互举报。

《宪纲事类》对监察官员的地位、选用、职权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清代的《钦定台规》是独立的监察法典,其涉及内容广泛,严密,成为了历代监察法规的集大成之作。

监察活动日益法律化、规范化,有助于监察机构正确、合法地行使职权。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对于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要用辩证的、历史的具体的观点去看待,虽然其中很大部分被打上了"专制"和"人治"的烙印。

但不能忽视的是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悠久,体制完备,其中许多制度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在现阶段依然应当而且能够为我们所借鉴:(一)独立、权威的监察体制为了保证政治稳定和维护皇权,建立中央独立、垂直领导的监督体制,中央监察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

同时我国古代只有在府县以上的层级才设立监察机构,这保证了监督的权威性,使监督免受地方的干扰,从而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

(二)科学的选任制度监察是特殊之任,封建历代均极重视台谏官选拔与考核。

在选拔上,"极清华之选",官僚队伍最优秀的人才才可成为监察官,古代监察制度都规定了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的选任制度。

(三)事前监督机制中国古代谏官封驳和谏诤是在国家政令实施之前进行审查,是对皇帝决策权的监督,在性质上属于事前监督。

从而使监察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决策环节,做到及时纠偏,过程监控。

(四)严密的反监察机制建立上下级互查的监督体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立互督互纠的监督体制,让监督机关及其官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可以保证监督机关及其官吏的纯洁性,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督促其尽职尽责。

中国土地制度沿革史中国从周之后开始进入封建社会,标志就是以西周初期的“王侯分封制”和“井田制”为基础的政治与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基本是封建的国家所有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此鲜明例证。

从鲁国初税亩改革开始,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后来延续2000多年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度,这是战后之后中国封建专制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1、从鲁国初税亩制度、商鞅变法等系列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确立了土地私人占有制度,加上土地的自由买卖制度,新兴地主崛起,开辟了中国封建专制社会的新时代。

2、秦确立土地私有,开始按亩纳税;汉代确立土地私有,由按亩纳租税到按人丁负担赋役,基本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分封王族豪强兼并土地,皇帝打击均分、休养生息;三国的军屯开辟了屯田土地制度国有的新篇章;3、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封建土地国有制,开始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隋唐时期三位一体的土地制度。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

公元780年,唐宰相杨炎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

推动专制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专制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4、北宋王安石变法。

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

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

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5、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

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

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6、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

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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