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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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撤抵押的授权委托书

房产撤抵押的授权委托书

房产撤抵押的授权委托书
尊敬的XX银行:
本人XXX(以下简称“委托人”),身份证号码:XXX,系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XXX)的产权人。

因近期需要撤销该房产的抵押登记,特此委托我的朋友/亲属/律师/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一、委托内容
1. 受托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撤销上述房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撤销抵押登记的申请、办理相关文件、缴纳撤销抵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等。

2. 受托人代为与贵银行沟通,提供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还款凭证等。

3. 受托人代为办理与撤销抵押登记相关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办理房产证照、办理抵押物保险等。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撤销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权利义务
1.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领取的相关房产资料及支付的款项,我均予以承认。

2. 受托人应尽最大努力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确保撤销抵押登记手续的顺利进行。

3. 受托人不得将委托权转委托给第三方,除非经过我的书面同意。

四、其他
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
签名:年月日受托人:签名:年月日。

某房屋确权一案代理词

某房屋确权一案代理词

周##房屋确权一案代理词〔补充版〕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承受本案原告周##的法定监护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此前,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案情,我调查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士,今天我又参加了法庭的审理,听取了法庭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所争之房系##夫妇出资购置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首先、从原告举出的第1号、2号、3号证据可得知##与何##是夫妻,周X 有工作,有收入,何##在做生意,也有丰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购置住房。

其次、原告方所举的证据中包括有##X、袁X、袁##、王##等的证人证言,都能证实该争议之房系周X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购置的,并且购房款分三次支付。

首付5万打给袁##的,第二次5万元打给##X的,而且这两个五万元都是由袁##经办出具的收据,只有最后一次尾款2万元是由周X通过中国农行渠县支行打给周##,由周##去支付的。

这些款项的支付,证人袁##当庭也证实确系周X支付,并由她开具的发票。

证人王##当庭证实当时周X前往购房,是她做的登记,并出示了书面登记记录,做为书证提交到了人民法院。

第三、从中国农行渠县支行查出的相关汇款凭证上也可以看出尾款2万元与装修的3万元是由周X打给她父亲周##的。

证人袁X当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被告方出示的房屋交接结算清单也完全反映了这些事实。

被告方否认周X2008年7月24日的汇款不是交付的尾款,理由是当时房屋已经交付。

但是,被告方举出的证据中的房屋交接清单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写着的是2008年8月6日交付。

也就是说,正是周X2008年7月24日的这两万元去交的尾款,8月6日才办理的房屋移交。

周X的前两笔五万元做为律师已经到有关银行进展了查询,被告知已经无法查询了,只有从收款人的往来账上可以查询。

这涉与到##X、袁X的私人秘密,我们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但是,收款人袁X、##友进展了收款确认,并由袁X出具收据已经能够完成举证责任了。

第四、从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查出的档案上也可以看出办理一切手续、交费、交税全是周##X的名字,这也足够说明所有款项都是周X在出资。

办理房屋撤押委托书(3篇)

办理房屋撤押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受托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鉴于委托人因[具体原因,如:工作繁忙、身体原因、特殊情况等]无法亲自办理房屋撤押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全权代理办理以下事宜:一、委托事项1. 代理办理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的抵押权注销手续。

2. 代理签署与房屋撤押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注销申请表》、《房屋他项权证》等相关文件。

3. 代理与抵押权人、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保撤押手续的顺利进行。

4. 代理收取与房屋撤押相关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税费等。

5. 代理办理房屋撤押后的产权变更手续,确保房屋产权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抵押权人、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文件。

2.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撤押方案,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房屋撤押后的产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等。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房屋撤押手续办理完毕且产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止。

四、法律责任1.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受托人在办理房屋撤押手续过程中,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委托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

特此委托!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签订日期:[年月日]第2篇委托人:(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址:(详细地址)。

最新-行政撤销的代理词 精品

最新-行政撤销的代理词 精品

行政撤销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万州区**村四组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人民政府等人行政撤销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本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因此,本律师对本案事实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现根据我国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0日向蒲自福签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权属认可书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

首先,根据被告提交的2019年3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与蒲**签订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权益补偿协议书(一)不能证明宅基地181平方米,附属用地1258平方米的使用权属蒲**。

因该协议第一条中土地使用权证号处没有填写内容。

由此,足以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蒲**没有提供任何权属证明。

即使该处填写了内容,该协议书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除此之外,被告也没有提交其他能够证明2019年10月20日向蒲**签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块权属认可书14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蒲**的证据。

其次,加盖重庆市万州区**乡**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万州区***乡2019年农村土地复垦项目情况复核表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

***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复核,再则,该表的日期是2019年10月22日,土地权属认可书的日期却是2019年10月20日,由此足以说明,复核表不具有逻辑性和真实性、合法性。

即使该复核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其三、万州区***乡**村四组向万州区监察局2019年12月6日举报书及相关材料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法律文书)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

(法律文书)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林某委托,指派我担任林某与黄某某、郑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林某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律师在庭前全面调查搜集了有关证据,认真查阅并分析了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对本案有了一定了解,经过庭审调查,对于案件有了进一步认识,现结合事实情况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系争房为被告林某所有,与两原告无关。

对于本案系争房所有权确认,本代理人认为应分三个层次理解:其一,购房的实际出资人及购房合同的订立主体均为被告林某。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以自己的钱款、工龄和公积金购买了系争房;对于房屋的来源及购买过程,原告当庭也表示认可。

至于原告所提交的声明,是黄小某在其与被告离婚后私自出具给原告的,被告根本不知情。

原告代理人称,从原告提交的《售房合同》及《房产登记申请书》都有被告盖章且只有盖章,表明被告对于重大事项的作出均以盖章为准,而声明上也有被告盖章,所以声明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处分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本代理人认为,诚如原告代理人所称,被告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有这样一种习惯,而声明上不仅有盖章,也有签字,与原告代理人声称的此种习惯完全不符,并且原告及其代理人均对于声明上的签字并非被告所为一事表示认可,由此其提交的声明之真实性也无法得到证实。

此外,根据第一次庭审后本代理人的进一步调查及法庭所作的黄小某的谈话笔录所载内容表明,此份声明为黄小某所写,签字也为黄小某私自签写,而盖章则是黄小某让其儿子去被告处拿取由黄小某私自加盖的。

因此,原告提交的声明被告根本不知情,其不具有真实性,并非被告意思表示;系争房乃被告购得,与两原告无关。

其二,本案系争房为福利房、分配房,原告不具有购房主体资格,被告凭借其上海市户籍以其工龄优惠作为计价因素实际购得系争房。

福利房最显著的特征即其福利性、优惠性。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及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一九九五年颁发的《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房管局撤销备案授权委托书

房管局撤销备案授权委托书

房管局撤销备案授权委托书
尊敬的房管局:
我,XXX(授权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XX)撤销备案授权委托书事宜,郑重声明如下:
一、撤销授权委托
1. 我曾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房管局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原授权委托书”),委托我司工作人员(姓名: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办理我司信贷业务权限内所涉及的房产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业务。

2. 现因特殊情况,我决定撤销原授权委托书,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原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授权内容自动失效。

3. 上述被授权人在无特别授权情况下,不得再以我的名义办理与房管局相关的任何事宜。

二、法律责任声明
1. 我对原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授权行为完全认可,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2. 我特此声明,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原授权委托书失效,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再以原授权委托书为由,办理与房管局相关的任何事宜。

3. 如原授权委托书仍被他人使用,导致房管局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损失的,我在此明确表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附则
1. 本声明一式两份,授权人、房管局各执一份。

2. 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授权人(签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日期:
敬请房管局及相关方注意,特此声明。

行政案件代理词范文(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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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

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

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应视为未订入合同。

三、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扣留全额押金。

房屋所有权一般以房产证上的房主来确认,若有纠纷,必须合法举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房屋确权纠纷,律师书写代理词提起诉讼解决。

那么小编为大家推荐一份非常好的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确权纠纷代理词范本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侯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熊XX诉侯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侯XX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相关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诉争房屋所有权。

被告于20XX年X月X日与案外人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诉争房产,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房屋首付款,并如期以被告名义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按揭贷款,被告向国土局交纳相关购房税费后,房产登记部门将该讼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房屋,依法享有合法的、完整的物权的证明”。

同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原告诉称与被告存在“委托购房关系”与事实不符。

首先,所谓存在“委托购房关系”,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委托购房协议》并约定由原告出资通过被告名义购买房产,并由原告享有购买房屋的所有权。

但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并未达成有《委托购房协议》。

其次,证据显示本案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由被告出资。

原告只是协助被告购买该房产时转了一部份资金给被告。

因此原告称其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房屋权属登记二审代理词

房屋权属登记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马秀杰、马秀华、马秀和、马秀琪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上诉人楼宝玉、马俊俊、原审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代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1、2、4所证明的事实认定无误。

具体理由如下:1、马好泉系杜卖契的代笔人,而且也是当时马宅村的调解员。

可以说对本案的事实情况最为了解,所以由其出庭作证,不仅最有资格,其证言也是毋庸置疑的。

尤其是对涉案房屋系由谁出资购买、以及杜卖契的形成过程等事实其是最清楚的。

马好泉作为证人的资格没有任何问题,所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

通过马好泉的证言,可以证明所讼房屋的确由被上诉人的父亲所购这一事实。

2、对于申屠香娥的证言是其对自己知晓的事实的陈述,任何对案件事实知晓的人都有权出庭作证,更何况证人申屠香娥是分家约中分家人陈云英的媳妇、是受分家人马岩仁的妻子,其对本案的所知晓的事实比较清楚当然有权利出庭作证。

3、杜卖契经鉴定虽得出归谁管业存在涂改的鉴定意见,但这仅仅只是一种倾向性意见并非客观情况。

况且证人马好泉在出庭作证时也承认当时有过涂改,但这并不影响杜卖契的效力,也不影响最终由马智仁管业的结果,对涂改过的地方马好泉当时就已经在上面印章确认,马好泉作为该杜卖契的代笔经手人,其出庭作证的证言才是客观事实。

另外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杜卖契上的涂改是被上诉人伪造的。

至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马智仁在世时从未对马中仁居住管业提出异议,应该说马智仁当时买涉案房屋本来就是给陈云英居住的,马中仁作为马智仁的弟弟居住在该房内,马智仁当然不会提出异议。

因马智仁根本想不到自己的好心善举会反而让马中仁申请将涉案房屋登记在马中仁名下,即便是四被上诉人也是在2012年马宅旧村改造时才知道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了马中仁名下,所以马智仁不可能对马中仁提出异议。

房屋纠纷代理词

房屋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房屋登记颁证一案代理人。

本案开庭前我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不能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本案诉争房屋系由××个人全部出资购买,其子××并未出资,并提交于2000年1月8日签订的《订购商品房协议》,由××房产管理局所颁发××号房产证原件,购房票据三张。

2、原告××在离婚诉讼中认可其与××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不是本诉争议房屋的共有人。

××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人民法院中院,××中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书,在二审程序中,原告××上诉请求仅是要求变更抚养权,及要求精神抚慰金和医疗赞助费,对法院查明的婚后无财产一事未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未提供其与本案诉争房屋利益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据,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王诉三亚市房管局撤销抵押登记案代理词

王诉三亚市房管局撤销抵押登记案代理词

王诉三亚市房管局撤销抵押登记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我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在办理本案的抵押登记时,存在程序上的过错。

1、被告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违法了法定的办理抵押登记程序。

在被告的行政答辩状中,代理人看到被告引用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按照这一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人除了提供房产证外,还应当提供抵押合同。

但是事实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从没有签订过《抵押合同》!更没有向被告提交过《抵押合同》!在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的唯一合同依据就是农业发展银行与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效农业开发公司签订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而该份合同上作为抵押人的冯**并没有签名!事实上,冯**也从没有见过这份合同!既然没有抵押人在合同上签名,那这份合同就根本不是抵押合同,而只是《贷款合同》而已!那么,被告在答辩状中所称的已审查了“设定房屋抵押的合同书”的陈述根本就是虚假的!2、被告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也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

从常理来说,被告在审查抵押行为时,应当审查抵押担保的具体内容。

这一具体内容除了抵押物外本身外,至少要审查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抵押人是否愿意抵押,二是抵押人愿意为哪项债务提供抵押。

从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的资料中,虽然有一份冯**签名的委托陈积文办理抵押登记的委托书,但这份委托书中并没有写明是为哪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在《三亚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与《保证书》中填写的内容与冯**的签名明显不是一个人所写,特别是该申请书的“抵押人意见”一栏及《保证书》中在记载“抵押人愿意为哪项债务提供担保”这一关键事项时,但却不是冯**本人书写!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

因此,被告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未尽到“对抵押人为哪项债务提供担保”这一抵押登记最关键事项的谨慎审查义务。

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合集五篇]

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合集五篇]

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合集五篇]第一篇: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发布时间: 2007-8-16 0:16:06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xx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以及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xx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的发证行为是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无任何不当之处1、被告为第三人王xx颁发xxxxxxx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告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是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本案第三人王xx购买原产权人赵xx位于x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 号房产的证件、手续齐全,申请程序合法,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完全符合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被告受理后依照相关规定仔细审查了交易双方个人情况资料、产权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售房契约,并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售房价格进行了审核并重新进行评估定价,确定了国家税费基数。

从各个方面依法履行了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的法定职责,最后进行了核准登记,于200x年xx月xx日依法办理了核准登记手续,并于200x年xx月xx日为王XX颁发了房产证,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2、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应视为对被告举证证明的发证程序合法性无异议,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应予确认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全部证据不予质证,理由是发回重审案件重新举证只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的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发回重审是否应重新举证,但也没有规定不应重新举证。

而在民事诉讼中,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均是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切从头开始,允许重新举证。

本案被告也是在案件发回重审后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的。

而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撤销拆迁协议原告代理词案例

行政诉讼撤销拆迁协议原告代理词案例

行政诉讼撤销拆迁协议原告代理词案例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周###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被告在与原告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存在明显的欺诈与胁迫行为。

一方面,被告为让原告方签订补偿协议,为原告方提出一个较高的补偿金额,而原告方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后,被告却填写的另一个补偿金额。

被告让拆迁户所签的都是空白合同,他们填写盖章后仍不交付给拆近户,说是办好了银行卡后才给他们合同。

原告方是跑了多趟,费了很大的精力才要到自己的合同。

目前绝多数拆迁户没有拿到自己的合同。

原告方拿到合同时,才发现上面填写的补偿款与事先所讲的并不一致。

被告就是以这种很霸道地,欺诈的方式要求包括原告方在内的所有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

另一方面,被告以恐吓、以赖皮的方式胁迫包括原告方在内的拆迁户在空白的补偿协议上签字。

正如在拆迁户的《证明》里所说的那样,他们开口就是:“你如果不签名就要强行扒掉你的。

”要么他们死缠烂打,严重地影响拆迁户的生活起居,和工作学习。

原告的父亲同样遭受这种情况。

经常在深夜还有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在家做工作,当原告父亲提出不对抗,不威胁、不搞暴力时,一位负责人马上就对他说:“不排除暴力!”。

二、被告适用的补偿标准严重滞后,显失公平。

此次被告的补偿依据是岳阳市政府2013年制定,湖南省政府于2014年批准执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从该办法中可以看出,当时岳阳市房屋均价为3200元每平米。

众所周知,目前岳阳市的房价已大幅提升,远高于2013年的房价,在每平米8000元以上。

被告的补偿标准显然严重滞后,对于原告无疑是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撤销的情形,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签订补偿协议,以致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尽可能地得以平衡。

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的代理词

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的代理词

您好!我代表原告(以下简称“我方”)就与被告(以下简称“对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事宜,特向您提交撤销购房合同的代理词。

以下为我方观点及理由:一、事实与理由1. 合同签订背景我方与对方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

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2. 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我方对合同中关于房屋产权、面积、用途等关键信息存在重大误解。

具体如下:(1)房屋产权:合同约定房屋产权归对方所有,但实际房屋产权为对方父母所有,对方并未取得房屋产权。

(2)房屋面积: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面积为90平方米,存在10平方米的误差。

(3)房屋用途: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为住宅,但实际房屋用途为商业,存在误导。

3.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我方认为,本案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4. 撤销合同的必要性(1)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撤销合同可以避免我方在购房过程中遭受损失,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撤销合同有助于消除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代理请求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方特向贵院提出以下代理请求:1. 判决撤销我方与对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2. 判决对方退还我方已支付的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3. 判决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结语我方坚信,贵院会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在此,我方请求贵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还我方一个公道。

敬请贵院依法判决!代理词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产撤押授权委托书

房产撤押授权委托书

房产撤押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银行:您好!我,(姓名),(身份证号码),系(房产地址)的房产所有人,现因(撤押原因),特此委托我的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全权代表我办理上述房产的撤押手续。

一、委托事项1. 代理人可代表我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撤押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贵银行进行沟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相关文件等。

2. 代理人可代表我办理与上述房产撤押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支付相关税费,以及办理与撤押相关的其他手续。

二、委托权限1. 代理人具有处理上述房产撤押事宜的一切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

2. 代理人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处理与上述房产撤押相关的事宜,我对此表示充分授权。

三、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房产撤押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委托人声明1. 我对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表示真实、有效,并无任何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2. 我承诺提供的一切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任何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我同意代理人按上述授权范围和方式处理与上述房产撤押相关的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代理人声明1. 代理人承认接受上述委托,并愿意按照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方式处理与上述房产撤押相关的事宜。

2. 代理人保证在处理委托事宜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存在任何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3. 代理人同意在办理上述房产撤押事宜过程中,如有任何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盖章)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代理人:(签字/盖章)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授权日期:年月日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起草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在起草授权委托书时,请确保详细描述房产地址、撤押原因等具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委托期限和委托权限。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撤销出售房地产授权委托书

撤销出售房地产授权委托书

撤销出售房地产授权委托书
尊敬的受委托人:
我,XXX(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XXX,系位于XXX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XXX),此房共有权人。

因个人原因,曾于X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你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

然而,由于近期我发现了一些重要问题,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撤销对你的上述授权。

因此,我在此正式通知你,自通知之日起,你不再享有代表我办理上述房产买卖及相关手续的权力。

我深知这可能给你带来不便,对此我表示深深的歉意。

请你自收到此通知之日起,停止以我的代理人身份进行的一切与上述房产买卖有关的行为。

同时,我也将尽快与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以确保撤销授权不会对相关事务造成不利影响。

在此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请你及时与我联系。

再次为给你带来的困扰表示歉意,并感谢你过去为我提供的帮助。

此致
敬礼!
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撤销权纠纷代理词该如何书写

撤销权纠纷代理词该如何书写

撤销权纠纷代理词该如何书写对于很多的权利中是会存在⼀定的撤销权,那么对于撤销权纠纷的代理词⼜是该如何进⾏书写,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详细的介绍,希望⼤家对于这⽅⾯的知识可以有所掌握。

以下就来进⾏详细的相关介绍。

撤销权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被告××地产公司的代理⼈,我们提出代理意见如下:⼀、原告不具备⾏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使撤销权的主体必须是到期债权的债权⼈。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被告的⼯程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供法院⽣效判决或双⽅当事⼈签章字据等有效证据,其所谓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确认,根本不能证明其系被告的债权⼈。

原告以深圳市建*⼯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程造价结算书为依据,⾃称被告还应⽀付其⼯程款。

但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已认定深圳市**⼯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对其所出具的结算书给予了否定。

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权要求⾏使撤销权。

⼆、原告⾃称其要求撤销股权转让⾏为,系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

但《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是:“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先,原告并⾮债权⼈,被告也并⾮债务⼈,故适⽤该条的主体不适格;其次,被告与第三⼈的股权转让⾏为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任⼀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销股权转让⾏为,毫⽆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持。

三、被告将所持有的深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1%股权转让给第三⼈,完全是正常的商业⾏为,此股权转让系双⽅真实意思的⼀致体现,业经公证机关公证,得到了政府⼯商部门的确认,已依法办理了变更⼿续,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这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程纠纷案件毫⽆牵涉。

被告因⽋付信*公司、张**款项,故各⽅签订协议,约定第三⼈将本应向被告⽀付的股权转让款直接向信*公司等⽀付,以冲抵被告的债务。

业主撤销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业主撤销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业主撤销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撤销权⼀般依附与很多事务之上,其中合同撤销权就是其中⼀种。

如果需要⾏使这种撤销权,需要向相关单位进⾏申请的,才可以⾏使这种权利。

也可以不⾏使这种权利。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业主撤销权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XX与王X、梁XX、第三⼈王XX撤销权纠纷案的代理⼈,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

现在我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现⾏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七⼗四条规定,对于有偿转让的⾏为,⾏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三个客观条件、⼀个主观条件。

三个客观条件:1、债务⼈实施的危害⾏为发⽣在债权⼈的债权债务成⽴以后,消灭以前。

债权没有成⽴,⽆所谓侵害债权;债权已经消灭,即不存在,更谈不到侵害债权。

因此,必须发⽣在债权成⽴以后消灭之前。

2、债务⼈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为,且债权⼈实施的⾏为已经发⽣法律效⼒。

就是说债务⼈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导致债务⼈财产的减少和偿债能⼒的降低,才会真正危害债权⼈的债权,才有必要⾏使撤销权。

3、债务⼈实施的⾏为是危害债权的⾏为,对债权确实造成了损害。

危害债权和对债权造成危害是指债务⼈确实减弱或由此丧失其清偿债务的能⼒以致于⽆⼒履⾏债务。

主要表现是减少财产或在财产上增加障碍,如放弃到期债权、免除他⼈债务、⽆偿将财产赠与他⼈、低价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

⼀个主观条件:实施撤销权的主观条件是,对于债务⼈来说,债务⼈与第三⼈实施危害⾏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其明知⾃⼰的⾏为会危害债权⼈的债务。

当债务⼈不正当处分财产的⾏为为⽆偿时,具备上述客观条件时,债权⼈即可⾏使撤销权。

⽽当债务⼈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为是有偿的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主观和客观条件,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代理词

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代理词

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颜大、颜二、颜四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颜三诉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诉争房产为原告和三被告父亲颜父的遗产,并非原告的财产。

诉争房产是1981年李庄镇某村为原被告父亲颜父划定宅基地,由原被告父亲颜父于1986年初出资建造而成的,颜父于1999年5月份取得涉案房产郯集用(99)字第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四至为:东邻朱某;西邻颜三;南北均为路。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依法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原被告父亲颜父对诉争房产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颜父去世后该房产应为遗产,并非原告个人的财产。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对诉争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诉争房产为原告所有提供了户口簿、4份村委证明及三位证人的证言。

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只能证实原告和父亲颜父户口在一起,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诉争房产就是原告的。

原告提供的4份村委证明没有证明房产归原告所有的效力。

首先,村委并非土地使用权确权的有权机关,更不能证实房屋为原告所建。

其次,村委负责人并没有出席庭审,接受质证,没有接受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村委证明存在随意性、虚假性以及违法性。

村委为原告出具虚假证明的事实已在(2013)临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中得到体现和证实。

本案中,村委出具的证明也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村委第一、二份证据和(2013)临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中证明的情况相同,但是村委并不是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机关,现在的村委领导根本就不知道诉争房产的宅基地是划给颜父的还是划给原告的,更不清楚房屋是谁建造的,只是村委按照原告的意思出具的证明。

房屋买卖撤案授权书

房屋买卖撤案授权书

授权人(以下简称“本人”)因房屋买卖事宜,特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与房屋买卖撤案相关的全部事宜。

一、授权范围1. 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包括但不限于与买方、卖方、中介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2. 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签署、提交、领取与房屋买卖撤案相关的所有文件、合同、证明等。

3. 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参加与房屋买卖撤案相关的所有会议、谈判、调解等。

4. 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对房屋买卖撤案事宜作出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撤案原因、撤案条件、撤案时间等。

5. 代理人有权代表本人处理与房屋买卖撤案相关的所有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律师、提交法律文件、参加诉讼等。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房屋买卖撤案事宜办理完毕为止。

三、授权撤销1. 本授权书一经签署,本人不得随意撤销。

2. 如本人需要撤销授权,应书面通知代理人,并明确授权撤销的具体事宜。

3. 在授权撤销前,代理人有权继续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权利。

四、授权费用1. 代理人因行使授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本人承担。

2. 代理人有权向本人收取授权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密义务1. 代理人应遵守保密义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房屋买卖撤案相关的任何信息。

2. 代理人不得利用授权所获取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效力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本人与代理人各执一份。

本授权书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以本授权书为准。

授权人(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项:1. 本授权书仅限于房屋买卖撤案事宜,与房屋买卖其他事宜无关。

2. 本授权书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撤案事宜,不代表本人放弃对房屋买卖事宜的任何权利。

3.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由本人与代理人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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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
发布时间: 2007-8-16 0:16:06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xx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以及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xx市
房地产管理局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发证行为是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无任何不当之处
1、被告为第三人王xx颁发xxxxxxx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被告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是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本案第三人王xx购买
原产权人赵xx位于x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的证件、手续齐全,申请程序
合法,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完全符合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被告受理后
依照相关规定仔细审查了交易双方个人情况资料、产权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售房契约,并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售房价格进行了审核并重新进行评估定价,确定了国家税费基数。

从各个方面依法履行了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的法定职责,最后进行了核准登记,于200x年xx月xx日依法办理了核准登记手续,并于200x年xx月xx日为王XX颁发
了房产证,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2、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应视为对被告举证证明的发证程序合法
性无异议,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应予确认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全部证据不予质证,理由是发回重审案件重新
举证只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的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
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发回重审是否应重新举证,但也没有规定不应重新举证。

而在
民事诉讼中,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均是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切从头开始,允许重新举证。

本案被告也是在案件发回重审后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的。

而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因此既然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重新举证司空见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中也应该可以重新举证。

而本案原告在人民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重新举证,包括原告自己也新增加了不少证据的情况下,把学理上尚无定论的争议搬到了法庭上,对被告的全部证据不予质证。

原告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对被告举证证明的发证程序合法性无异议,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明发证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效力应予确认。

3、原告所称的涉案房产评估程序不合法、门牌号码错误、未进行现场踏勘等,均不能成为撤销房产证的理由
原告庭审中宣称不对被告的证据予以质证,却频频发表质证意见,包括认为评估程序不合法、门牌号码错误、未进行现场踏勘等等,但上述“认为”均不能与撤销产权证建立起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首先说评估程序,在房屋价格完全放开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应采取措施避免国家税收流失,同时要考虑尽量减轻买卖双方经济负担,因此被告以及全国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均采用这种“高于基准价不评估,低于基准价按基准价评估交税”的做法,这种做法也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退一步讲,即便这种评估方法有什么不妥,原告也应当是税务局而不是李xx,李xx无权提起诉讼。

更何况,法律也没有规定不采取某种评估方式就应该撤销房屋权属证书。

如果因此就撤销被告发放的权属证书,那全国各地绝大多数存量房交易的产权证都应该撤销!再说门牌号码的问题,原告称涉案房产产权证上的门牌号码与户口本上的门牌号码不一致,因此就应该撤证,这里先不谈房地局和公安局以谁为准以及它们各自职责是什么的问题,即便按照原告代理人当庭宣读的相关法律条文,如果门牌号码错误,当事人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予更正。

而本案中:第一,门牌号码没有错误,所谓错误是指本应该
是甲号错误登记成乙号,而本案涉案房产登记的是原产权证记载的门牌号码,不是登记出错而是门牌号码编排改变了。

第二、原产权人赵xx、现产权人王xx均未提出申请,门牌号码无论登记错误还是重新编排了,均应由产权人提出申请由被告方进行更正或变更,本案中赵xx及王xx均未提出申请,被告方如何更正或变更。

第三、即便门牌号码登记错误被告的职责也只是“更正”,而不是撤销产权证。

因此原告以涉案房产未变更成新的门牌号码为由就主张撤销产权证纯属概念不清。

至于原告主张的每一笔存量房交易被告方工作人员均需到房屋现场进行查看,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撤销被告依法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据。

4、原告拿出的xx法院200x年xx月xx日的民事裁定书是一份没有送达也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原告庭审中拿出(200x)迎民初字xx号民事裁定书,一再声称这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十分可笑,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什么,是被告往出拿,而不是原告往出拿,更何况,被告作出核准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200x年xx月xx日就完成了,而该裁定书最早也应是在200x年xx月xx日作出的,怎么就“提前”成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了。

尤其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这份裁定书是一份没有送达也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当时xx法院法官的确作出裁定来过被告处,但并不是像原告代理人所称的被告拒领该裁定书,而是法院了解到房产已核准登记(依程序法院本应事先调查后再作出裁定的)后就没有送达被告,也未向被告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该裁定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能约束此前就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原告与被告为第三人王xx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无行政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发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本案原告与讼争房产无任何权属关系
通过今天法庭调查已经证实,原告对本案的涉案房产无所有权、使用权(租赁)以及他项权,原告一再声称的所谓租赁关系,纯属子虚乌有。

庭审中,本案第三人出示的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证实,涉案房产与原告李xx没有任何租赁关系,上述证件都是原件、原物,证人证言也均是与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中介人员甚至原告及案外人赵xx的朋友出具的,客观真实,令人信服。

反观原告李xx用以证实其所谓租赁房屋的证据,仅有三份含糊不清的证人证言,以及两份与原告其他证据自相矛盾的所谓“租金”收条。

尤其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原告及其证人都口口声声称2月份原告就租用了涉案房产并看到原告居住,而庭审中,当第三人代理人出示了王xx结清200x年3月煤气费后交给第三人的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单据时,原告代理人称,根据该煤气费单据可以证实房内通有煤气,涉案房产具备居住条件,孰不知,该煤气费单据清清楚楚注明,200x年3月份煤气用量为零,试问如果屋内真有人居住,能整整一个月不吃饭不喝开水?除非里面住的不是人而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
另外,依照《xx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行为无效,并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证,擅自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因此,即便原告所称的租赁关系存在,这种未办理房屋租赁证的租赁行为也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依此来主张所谓的“优先购买权”。

2、原告与案外人xxx只是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依法转移的物权
庭审中原告出示的所谓借据及借款协议,因协议的当事人赵XX未出庭作证无法证实其真实性。

退一步讲,即便借款协议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赵XX与原告是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赵XX有将涉案房产抵押给李XX的意思表示,因为双方不仅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赵XX连房产证原件都没有交给李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屋抵押必须办理他项权登记,否则无效。

因此,原告只是赵XX的一般债权人,对涉案房产不享有任何优先权。

其债权更不能对抗依法转移的物权。

3、第三人王XX购买案外人赵XX的房产不仅不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反而有利于原告债权的实现
法庭调查证实,第三人王XX购买涉案房产共支付原产权人赵XX购房款29.7万元,远远大于赵XX欠原告的欠款数额,因此赵XX通过出卖房屋获得相应对价的售房款,并不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反而有利于原告债权的实现,至于赵XX愿不愿意将售房款支付原告,是原告与赵XX之间的事,赵XX获得售房款后有能力还原告欠款而不愿支付,是其违约,与被告及第三人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意义上的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上述情况表明,本案中李XX与涉案房产没有任何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等权属关系,被告颁发权属证书的行为与原告没有行政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且第三人的购房行为也不妨害原告债权的实现,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请求合议庭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代理人: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
史胜利律师
二0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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