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二)

合集下载

2021年废止、新增和修改的司法解释-20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废止、新增和修改的司法解释-20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本文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的第二部分,继续详细介绍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解读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开发建设用途,保证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而购房人应当按期支付房款,配合交接房屋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变更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变更问题。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捺印,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相关事项。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该司法解释还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方法。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际应用1. 如何明确开发建设用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开发建设用途。

这是保障购房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例如,购房人购买的是居住用房还是商业用房等。

在实际应用中,购房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或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相关建设用途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涉及建设用途的内容,可以要求开发企业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承诺并签字确认。

2. 合同变更如何进行?如果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双方应当注意协商变更内容时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方式和时间等,以免引起进一步的争议。

在实际应用中,建议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在合同中留下变更的余地,以便在未来发生变动时能够简化变更手续,降低变更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全文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接下来的我将为您详细介绍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卖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乙方(买方):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商业企业或个人,依法拥有销售商品房的权利。

2.乙方身份:商业企业或个人,依法拥有购买商品房的权利。

3.甲方权利:依法出售商品房,向乙方收取购房款,保证房屋所有权清晰。

4.乙方权利:依法购买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享有土地使用权。

5.甲方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出售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商品房,并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证交付给乙方。

6.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价格支付购房款;合法使用商品房;维护商品房的完整和安全。

7.履行方式:甲方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乙方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

8.期限:甲方应在指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乙方应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购房款。

9.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因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及相关权证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因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房地产交易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双方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2.本合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约定,以法律法规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应履行如实披露房屋情况、认真验房等义务,乙方应履行如实面积、物业、质量等信息核实义务,以保障交易的诚实、公平。

2.甲方和乙方应就装修、配套设施等与交付有关的约定履行义务,以确保物业交接顺利。

3.甲方应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维修义务,乙方应承担因住房日常使用引起的合理维修义务,以维护商品房的完整性。

4.商业企业或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协商公正原则,拒绝违法违规的营销行为。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及时按照约定履行或交付,确保合同的合法效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成交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____________元,电视天线费每户____________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

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

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

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

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

乙方在___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供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房所必需的合同。

通过买卖合同,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之间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一、合同的解释1. 合同的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就商品房的买卖事项所订立的以财产转让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2. 合同的作用: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确定共同意愿,并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具备法律约束力。

其目的是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权益,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公平和合法性。

二、合同内容和解释1. 货物信息:合同中应包含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如房屋的名称、楼栋号、房号、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共有和独有面积等,以便双方对房屋的基本情况达成一致。

2. 交付时间和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交付房屋的时间和方式。

时间可以是具体日期或者相对时间,如预售楼盘在施工完工后交付。

交付方式有直接交房、按揭交房等。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房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总价款包括购房款、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应明确每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4. 房屋的用途和限制:合同应明确房屋的使用性质,如住宅、商业、写字楼等。

此外,还需说明房屋的限制条件,如不得改建、不能进行违法建筑等。

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购房者如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

开发商或业主如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产权和所有权:合同应明确房屋的产权和所有权归属。

购房者可以在交付后立即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但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时间可能较长。

7.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法律适用的地区和法律条款。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合同的注意事项1. 保留副本: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保留一份合同副本,以备后续查询和维权时使用。

如何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如何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如何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规范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交易行为的重要文件。

本文档旨在帮助您深入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 定义与术语解释- 商品房:指由开发商依法开发建设,并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用于销售的房屋。

- 买受人: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或法人。

- 交付使用:指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2. 商品房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商品房的项目名称。

- 房屋坐落: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包括街道、门牌号等。

- 房屋结构:商品房的建筑结构类型。

- 面积及用途: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以及规划用途。

3. 价格与支付方式- 商品房价格: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机制。

- 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如何支付房款,如全款、按揭等。

- 付款时间:买受人支付房款的具体时间点。

4. 交付与质量- 交付时间: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时间。

- 质量标准:商品房的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 保修责任:商品房交付后,开发商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5. 权属转移与登记- 权属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程序及条件。

- 登记费用:权属转移登记所需支付的费用。

- 过户时间:权属转移登记完成的时限。

6. 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未能按合同履约应承担的责任。

-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未能按合同履约应承担的责任。

7. 争议解决- 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采取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 管辖法院:争议解决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管辖法院。

8. 其他条款-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的生效条件、变更程序及终止情况。

- 附件:合同附件,如商品房平面图、装修标准等。

结语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于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

请您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每一项内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方对于人们来说可以是人生一件大事,所以大家在选择时会十分谨慎。

虽然由于每个人的经济条件不同,选择的房屋也会有差异,但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二手房也不列外,或许很多人不了解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所以在此为大家介绍一些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方对于人们来说可以是人生一件大事,所以大家在选择时会十分谨慎。

虽然由于每个人的经济条件不同,选择的房屋也会有差异,但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二手房也不列外,或许很多人不了解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所以在此为大家介绍一些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二手房买卖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

二手房买卖手续是指买房二手房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办理,包括订立买卖合同、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立契过户,缴纳税费、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等。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1、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03年7号文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03年7号文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

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

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

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

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

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及提示2010-1-23 9:50:3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及提示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公告宣布该解释将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解释》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最终保护商品房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正确理解该《解释》,对于开发商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处理纠纷、购房人防范购房风险,理智对待因购房而产生的纠纷、商品房交易的参与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作者本人的理解,对《解释》作出解读及相关提示:首部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解读或提示:《解释》的首部明确了两个问题:第一,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本解释依据较高阶位的法律制定。

本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制定,其效力高于相关部门或地方的法规、规章。

如果相关部门或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与本解释存在冲突,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将不会适用相关部门或地方的法规或规章。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解读或提示:本条通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定义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中所谓商品房买卖的行为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篇1)出售人(卖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买受方(买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

一、房产基本情况卖方房产(下称该房产)座落于厦门市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详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结构图》。

二、卖方对该房产现状的声明卖方根据国家的规定己依法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对该房产现状负全责,并保证该房产符合国家及所在地房产上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卖方承担(该房产的产权证将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开具出来)。

三、买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1、买方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房产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卖方,在明确卖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自愿签订本合同。

买方已亲自审查过该房产产权相关权属信息资料,了解产权相关信息,愿意购买该房产。

2、买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四、房产成交价买卖双方商定上述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但交易备案价为_____________元)【包括该房产的附属设施、设备等物品】。

五、交易定金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款交付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商定结果,买方给付除定金之外的剩余房款。

买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有关税费1、买卖过户所涉及所有税、费,均由_____方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详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详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详解大同市大约是从2010年4月正式实行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的,同时《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之前的手写小本合同,变为现在使用的网签机打合同,项目只有五证俱全之后房管局才会予以入网,之后才可以进行合同的网上签约(简称“网签”),网签就是房管局的官方网站上,由开发商的操作人员录入买受人信息及房屋相关信息的过程。

网签完成之后,由房管局打印合同并备案.每一套网签合同都有编号,该编号可用于在房管局网上查询合同内容。

《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办理银行按揭必备的手续。

《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除前后封页外一般情况下共有12页,若房屋共有人较多或合同补充协议较长会超过12页,全部纸张都有“合同备案大同市房产管理局监制”水印字样。

在合同前封页右上角处盖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章”,在“大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字样下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盖有“预售合同"章或“现售合同”章。

前封页的中下部为项目名称,封页的下部为开发商全称。

合同第一页主要内容为合同编号、房屋代码、出卖人名称以及买受人姓名。

合同编号分为两种:YS********和XS********,分别为预售以及现售的拼音首字母后跟8位数字编号。

该合同编号可用于在房管局网上查询合同内容,查询时需输入网签时设定的查询密码,一般情况下初始密码都由网签操作人员设定,以防止客户遗忘密码。

(注:当注销或变更合同时需提供该密码,如无密码则不可注销)房屋代码为该房屋在房管局网上备案的编号,每套房屋的编号在当地都是独一无二的。

出卖人即开发商.买受人即购买该房屋的客户。

第二页为合同的说明部分,重点在于第3条,内容为“本合同文本除买卖双方签字外,手写内容无效,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从第三页开始为整本合同的正文部分第三页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主要分为出卖人以及买受人两个部分。

其中出卖人信息主要包括:出卖人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项目,以上内容在房管局备案时便已填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Word文档 1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二)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和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
合同效力影响的解释。

所谓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正确认定合
同的效力,这是正确作出判决的前提。

理解本条解释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必须要区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与该条第2款规定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不同意义。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批准、登记,是对合同成立要件的要求,还是对合同生效要件的要求,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难题。

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批准、登记等都是对生效要件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这些规定,合同虽然成立,但是不能发生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批准、登记等是合同成立的特别形式要件,需
要批准、登记的合同一概被视为要式合同,没有批准、登记的合同,根本就未成立,更谈不上合同能否生效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是属于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性质的合同而作出结论。

对此,人民法院基本上是将批准、登记等作为合同的有效条件,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大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生效实施以后,根据该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这一司法解释是在区分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生效与未生效、有效与无效三对概念的基础上,表明对批准、登记等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方面的态度的。

具体而言,它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批准、登记等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因为合意是构成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合同自由原则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