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宋辽西夏金元的法制

宋辽西夏金元的法制

①辽政权刑法的特点:四种主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 存在法外之刑。
继承了八议、十恶、赎刑等制度。 契丹人与汉人在量刑标准上存在差异。
分区 中国法制史 的第 1 页
继承了八议、十恶、赎刑等制度。 契丹人与汉人在量刑标准上存在差异。 ②金政权刑法的特点: 民族分治,同罪异罚:蒙古人、色目人、汉人 维护僧侣的特权:以藏传佛教为国教。僧侣犯罪不受惩罚。 刑法严酷 民事法制 ○ 宋代民法的发展:①所有权②永佃权③契约制度的发展 ④婚姻继承制度:妇女的离婚权与再婚权有所扩大。禁止州县官与部民交婚。禁止 族际通婚。继承法律更加完善(养子等、妇女、遗嘱继承、死亡客商钱物的继 承。) ○ 元代民法的发展:民事主体的三种划分(民族、良贱、身份) 行政法制 ○ 宋朝的行政法制: ①行政机构:二府三司 二府:中书门下: 脱离三省的独立机构 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又设参知 政事。 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枢密院长官相当于宰相 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中央财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构: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点刑狱使(宪司)、提 举常平使(仓司) 路州县乡,与州同级的机关还有府、军、监。 各县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命,分割知州职权。又设通判(监州),后演变为副长官。 ②官吏管理制度 官员选任:科举取士、恩荫补官、流外出职、从军补授、纳粟摄官。 应试者出身放宽;殿试制度化(乡试、省试、殿试) 重视经义策论,设有明法科。 官吏任用: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脱离的差遣制。→官员过多过滥 特旨擢用法、堂除法、吏部铨选、八路定差法。 官吏的考课:中央审官业、商业立法:扩大了私人的自主权,完善的管理制度。 【牙人】说和买卖成立、从中获利的交易中介人。 加强对商业的管理;加强对商人的保护;市易法。 ④对外贸易制度:禁止民间私自贸易,但禁而不止。 中央设立榷易院,地方市舶司(务)。市舶条法。特殊货物国家专卖。 ○ 元朝的经济法制 ①专卖制度 ②外贸制度:市舶公据制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0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_0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学习重点:1、两宋的法律思想;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3、宋代法律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从敕令”,《宋刑统》仍可被适用。

(三)编例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1.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2.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敕一样,需经编纂的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的“条法事类”的出现。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最早的条法事类是《淳熙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中央:“两府三司”:两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与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掌握财权)2、职官的管理与任用官吏的选拔“糊名考校法”,科举考试仍然是宋人任官的最主要途径。

宋朝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为了防止科场作弊,宋朝创造了“糊名考校法”与“誉录试卷法”。

前者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后者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录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二)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重法地法》:仁宗嘉佑年间,统治者首先出于京城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

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_OK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_OK
8
第二节 辽、金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 一、立法概况 – (一)辽代主要立法 – (二)金国的主要立法
• 二、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 – (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 (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 – (四)刑罚残酷
9
第三节 元朝法律制度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一)以儒治国 – (二)附会汉法 – (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
一立法概况一辽代主要立法二金国的主要立法二法制的主要特点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四刑罚残酷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以儒治国二附会汉法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二立法概况一蒙古汗国的法律二至元新格四大元通制五至正条格六元典章三法制的主要特点一五刑体制的变化流刑和死刑
中国法制史 (第二版)
• 一、宋朝的立法思想 – (一)“强干弱枝” – (二)“通商惠工”
• 二、立法概况 – (一)《宋刑统》 • 1 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 • 2 宋刑统》内容上的发展。 – (二)编敕
4
敕,是指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极强的灵活性 和针对性。编敕,是指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删修,使其具有普遍性法律 效力,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活动。宋代负责编敕的专门工作机构称为 编修敕令所。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 二、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的法律 – (二)《至元新格》 – (三)《风宪宏纲》 – (四)《大元通制》 – (五)《至正条格》
10
– (六)《元典章》 • 三、法制的主要特点
– (一)五刑体制的变化 • 1 笞刑、杖刑和徒刑。 • 2 流刑和死刑。
–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元朝法律形式不以“律”为主,而是以条格、断例为主。

第九章 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 辽金元法律制度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主要立法活动 1、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札撒》(习惯法的汇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 大札撒》 编) 2、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 条画五章》 3、元朝建立后 、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 至元新格》 5)《风宪宏纲》:元朝关于纲纪、吏治性质的监 ) 风宪宏纲》 元朝关于纲纪、 察法规
5、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二)刑法内容的变化 1、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 、加重了对“ 罪的处罚。 2、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3、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三、元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但其内容却发生了一定的变 化。
3、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4、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第二节 辽金元行政法律制度
一、辽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机构 1、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北、南枢密院、北、南大王院 、 南枢密院、 大惕隐司等。 宣徽北院 、大于越府 、大惕隐司等。 大惕隐司等 2、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但已 、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 将唐朝台、 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将唐朝台、省、寺、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二)地方行政机构——头下州县制 地方行政机构 头下州县制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仿照唐朝州县建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这种单位属于皇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一)辽朝法律制度: 1.契丹族建立辽。

2.法制特点:“因俗而治”,汉人和渤海人“断以律令”,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则“治契丹及诸夷之法”。

3.法典:《重熙条例》(《新定条例》)——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二)西夏法律制度: 1.党项族建立西夏。

2.法制特点:借鉴唐宋制度,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律令行用。

学习汉族先进的内容,西夏的统治者信佛教。

3.法典:(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详细程度为古今法令之最。

(2)《贞观玉镜统》:军法典。

注意这个贞观不是唐朝。

(三)金朝法律制度: 1.女真族建立金。

2.法制特点:“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和西夏。

既有本朝的,还要隋朝的。

金(女贞族)朝打败了辽和北宋,还有参辽宋之法。

3.法典:(1)《皇统制》: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2)《泰和律义》:“实唐律也”。

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春秋:1.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1)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选择题备考,注意多选题。

战国: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使秦国一跃成为国力强劲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基础,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前面讲过。

三国两晋南北朝具法改为具律。

但是提到了法经中的具法3.秦简:湖南出土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

都是秦朝的法律。

4.法律形式(1)令:①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

②“前主所是著为律,后者所是疏为令”,律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2)比:①又称决事比,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②由于比的方便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以致于“罪同论异”,奸猾之吏上下其手,“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③有可能从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评价。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辽夏金元法制2020-11-06演讲人目录1辽2金3西夏4元01辽辽立法概况1、契丹人建立的政权2、契丹人立国前,无文字亦无成文法3、辽国最早的法典——《决狱法》,汉人仍适用唐律,契丹由此进入成文法时代4、辽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典——《重熙条制》法律制度1、刑法适用原则:八议、赎刑2、罪名:罪名以“十恶”为首,建国之初仅适用于汉人,后来普遍适用3、刑名:死(绞、斩、凌迟)、流、徒、杖辽司法制度1、袭唐宋制度,立国初对契丹和汉人分而治之2、立国前,契丹设“决狱官”处理纠纷,为一世袭官职3、立国后,中央设专职司法官——夷离毕,太宗时扩大为夷离毕院,负责审理契丹案件;汉人案件由南面官大理寺负责4、仿效汉制,置钟院以达民冤5、地方上,立国初汉人犯罪由州县行政长官审理,契丹人犯罪由各地契丹警巡使审理6、辽圣宗时由分治走向合一辽主要特点1、由同罪异罚到一等科之2、法律实施状况因人而异02金金立法概况1、由女真族建立2、立国前尚无成文法,臣服于辽后一度被迫使用辽法,以习惯法为主3、以汉制逐渐统一国家法律制度,法制混乱4、金国第一部成文法——《皇统制》5、形成了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6、《泰和律义》是金国基本法典,至此,金国法律的汉化过程基本完成金法律制度1、由汉族成文法及女真、契丹人部落习惯法融合而成,以汉族成文法为主2、特色:(1)强化皇权和家长的权威(2)严惩赌博盗贼犯罪(3)用汉制五刑代替传统酷刑(4)保留女真族婚姻习俗金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基本模仿汉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三大法司的官员、令史分别由女真、汉人和契丹人担任,并设有翻译2、地区行政区划设路、府(州、军)、县三级,各路设提刑司,后改为按察使司,为中央派出的司法监察机关,州县两级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3、女真生活地区保持“猛安谋克制”,即军垦合一制4、制定《州县官听讼条约》用以规范地方司法行为主要特点1、分而治之:多民族法制文化并存2、立法与执行脱节03西夏西夏立法概况1、党项族建立2、初无成文法律,立国前开始仿效唐宋法律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西夏法律制度1、刑事法律:(1)量刑原则:重视身份,沿袭“八议”、“官当”(2)罪名:十恶(3)刑名:刑法体系由杖刑、徒刑(分为短期、长期、无期)、死刑构成2、财产法律制度:强调买卖双方以自愿为原则3、开科举取士制度西夏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立国前无固定的司法机关;立国后仿效宋制,在中央设有陈告司、审刑司(相当于宋朝的大理寺)、用刑务等专门司法机关,设中兴府、御史台负责受理京师的诉讼,地方诉讼由州县长官负责2、诉讼制度:程序简单,注重效率西夏主要特点1、法制汉化程度高,但仍不失特色2、法制中有佛教因素3、军事法律发达4、推动了中原儒家文化在西部的传播,有利于多民族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为元朝大一统局面创造了条件04元元立法概况元法律制度元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中央:大宗正府、刑部(中央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特殊司法机关(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享有一定的司法权)2、诉讼审判制度:(1)审判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2)僧侣干涉司法审判活动(3)允许代诉元主要特点感谢聆听。

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讲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主要内容:一、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二、元朝的法律制度一、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历史背景介绍:朝代时间历时民族建立者都城辽朝916-1125 210年契丹人耶律阿宝机上京西夏1038-1227 190年党项人李元昊兴庆金朝1115-1234 120年女真人完颜阿骨打中都请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制度构建上会有怎样的特点?(一)辽国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二)金国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三)西夏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这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1、建国前: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扎撒大全》)。

保留了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刑罚严酷,带有浓厚的迷信禁忌色彩。

2、蒙古建国以后: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包括条格和断例。

前者是行政方面事例,断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判例的汇编,所以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见教材P277)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见教材P278)(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1、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1)刑罚上之变化:笞、杖减数而加等,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

(2)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法制史第八章课件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课件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3
五代十国与宋的建立
4
北宋形势图
1038—1227年
916-1125年
960-1127年
5
南宋形势图
1115-1234年 1038-1227
1127-1276年
6
第二节 宋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三个阶段的变化)
1、强化中央集权: 重刑事、行政立法(宋初—宋仁宗末年) 2、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重视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神宗熙丰变法—北宋末 年) 3、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视民事法律关系的 变通及经济立法(南宋时期)

(二)契约关系的发展
1、买卖契约: 绝卖 活卖(典卖) 赊卖
买卖契约的要件: (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役 (4)离业 2、租赁与租佃契约 租赁契约:对房屋、人畜车马 租佃契约:分成租、定额租
21
(三)继承法规
完善,前所未有 (1)一般财产的继承 诸子均分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养子) 未嫁女(获男子聘财一半) 第二顺序:孙子、守寡妻妾 (2)绝户财产的继承:(案例) 绝户立继承人的方式:立继 、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继子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1/3,继子1/3,1/3为官府 (3)遗嘱继承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9
编敕: (1)概念: 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 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使之 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2)宋代编敕频繁的原因 (3) 敕与律的关系 宋中期以后,出现以敕代律的现象(阿云之狱)

第九章 辽西夏金宋朝

第九章 辽西夏金宋朝

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1.辽的法律制度?答:即处于从奴隶制政权向封建政权过渡的过程中,又处于不断吸收汉族先进文化、不断汉化的过程中,建立了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1)主要立法:辽实行的是因俗而治的政策,对其统治区域中的汉族人采用唐律,对本民族人采用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

A决狱法——辽最早的基本法律,主要根据契丹族的习惯法汇编而成。

B重熙条制——辽重要的成文法典,于1036年编成,参照汉族相关规定下,重点解决原先决狱法背景下契丹人与汉人适用法律不均等矛盾。

C咸雍重修条制——于1070年依重熙条制修定,统一适用于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标志着辽汉化进程完成。

(2)法制的主要内容:刑罚四种:杖、徒、流、死刑。

辽在刑罚上法外用酷刑的情形成为辽法制的一个显著特色。

它的最重要的特点是一方面从形式到内容都大量吸收了唐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另一方面又保留了大量契丹习惯。

(3)司法制度:夷离毕一职专门负责司法,性质相当于刑部,分掌部族法令、刑狱等。

辽圣宗时设大理寺。

尚书刑部等统一管理全国事务,地方上实行行政长官兼司法的做法,下设属官,专管司法审判事务。

2.西夏的法律制度?答:(1)主要立法: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新法、光定年新法。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它是西夏篇幅最长、内容最详,保存最好的一部综合性法典,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还有许多规定涉及到西夏典章制度和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社会历史方面的广泛内容,它是西夏的国家政典,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

(2)法制的主要内容;量刑原则:重刑主义原则和按身份量刑的原则。

刑罚上首次出现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刑罚制度也有五刑:杖刑、短期徒刑、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罪名十恶有:谋逆、失孝德礼、背叛、恶毒、为不道、大不恭、不孝顺、不睦、失义、内乱。

财产制度不承认不动产地邻的先买权,并禁止倚仗强权强行买卖。

借贷制度要求依据自愿原则订立契据为依据,负债不还处罚金和杖刑。

第九章 辽、金、西夏和元朝法律制度分解

第九章 辽、金、西夏和元朝法律制度分解
•时间:1323年颁布(英宗) 内容:
•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
•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 式的汇编
•C、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
•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

三、元朝民事法律 制度的特点
元朝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1、婚姻制度
特殊的婚姻形式
2、土地买卖制度
买卖契约
概 古 西 以 “ 影 百 生 开 平 期 北 李 。 族
灭夏 后 庆响 姓 战 称发 间 宋 继 宋 兴 亡后 , 历。 的 争 帝展 , 发 迁 太 起


。,
断云 集 但 期 地 与 河 灭 金 女 江

打涌团以间的南流辽国真流 (
击, 极 失 , 很 宋 域 朝 , 领 域 女
朝 , 同 其 败 对 多 长 在 和 势 袖 及 真


,,

期 西 和 10 生 西 建 的 接 生 却 宗 于
西 , 夏 议 44 产 夏 立 局 受 长 继 时 西
统与 ” 年和 虽 西 面宋 期 续 , 北 唐
夏 治 宋 , , 生 取 夏 。 中 战 组 党 , 末
衰、 表 西活 得 国 元央 争 织 项 建 、 弱金 面 夏却 很 , 昊统 。 部 首 立 五
历 。 攻 义 , 。 盟 。 建 族 向 原 州 地 导 北 - 势 风 社 辽 ” 辽 立 和 封 先 , 区 下 的 11
史 之 起 会 中 后 朝 了 不 建 进 势 。 于 契 25
后 云 矛 叶 , 先 南 同 化 制 力 耶 91 丹 年 ,涌盾后双与北生过度又律 6 族 )
辽。不,方北面产渡的进德年, 帝当断统长宋官方。影入光建在 国女激治期交制式适响长时国耶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3页]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3页]
(二)金代法制的特点
金代法律在奉行民族压迫政策的同时,对民众的反 抗严加剿捕,对本民族和汉族适用不同的法律。同时, 在司法中留有许多民族传统刑罚手段 。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 制特点
一、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一)辽代法制沿革
辽最早的一部法典,是辽太祖时诏令制定法 律而编成的《决狱法》。兴宗重熙五年(公元 1036年)诏令重修法典,参照唐律同时将太祖 以来历朝法令编定成一部新的法典《新定条 制》,史称《重熙新定条制》。道宗时,进一 步强调契丹、汉人风俗虽不同,但国法不可异 施,诏令在《重熙新定条制》基础上加以修定。 咸雍六年(公元1070年),完成了一部本民族较 成熟的法典《咸雍重修条制》。
(二)辽代法制的特点
辽代法制反映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传统的内容。
二、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一)金代法制沿革
金熙宗皇统五年(公元1145年),在参照唐律和辽、宋 立法,并保留许多女真旧制的基础上,编成了首部成 文法典《皇统新制》。世宗大定十九年(公元1151年), 在已有法律基础上颁行了《大定重修制条》。章宗明 昌五年(公元1194年) 用《宋刑统》中的疏议加以注释, 修订成一部新法《明昌律义》。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 修成了著名的《泰和律义》。与此同时,还颁行有 《泰和令》、《新定敕条》、《六部格式》等法规。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一)辽朝法律制度: 1.契丹族建立辽。

2.法制特点:“因俗而治”,汉人和渤海人“断以律令”,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则“治契丹及诸夷之法”。

3.法典:《重熙条例》(《新定条例》)——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二)西夏法律制度: 1.党项族建立西夏。

2.法制特点:借鉴唐宋制度,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律令行用。

学习汉族先进的内容,西夏的统治者信佛教。

3.法典:(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详细程度为古今法令之最。

(2)《贞观玉镜统》:军法典。

注意这个贞观不是唐朝。

(三)金朝法律制度: 1.女真族建立金。

2.法制特点:“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和西夏。

既有本朝的,还要隋朝的。

金(女贞族)朝打败了辽和北宋,还有参辽宋之法。

3.法典:(1)《皇统制》: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2)《泰和律义》:“实唐律也”。

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春秋:1.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1)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选择题备考,注意多选题。

战国: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使秦国一跃成为国力强劲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基础,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前面讲过。

三国两晋南北朝具法改为具律。

但是提到了法经中的具法3.秦简:湖南出土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

都是秦朝的法律。

4.法律形式(1)令:①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

②“前主所是著为律,后者所是疏为令”,律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2)比:①又称决事比,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②由于比的方便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以致于“罪同论异”,奸猾之吏上下其手,“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③有可能从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评价。

第8章 宋辽金元朝法律制度

第8章  宋辽金元朝法律制度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五代十国形势图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北宋形势图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南宋形势图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二、宋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
(一)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立法严、用法恕” 立法贵乎中”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2、例
断例和事例是另一可以征引的法源。 断例和事例是另一可以征引的法源。宋代断例 起自仁宗赵桢庆历时命“刑部, 起自仁宗赵桢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 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敕之后, 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敕之后,神宗 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 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 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 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 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后又有神宗《 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后又有神宗《元丰 断例》等断例。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 断例》等断例。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 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 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 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宋例 在神宗时就出现了“引例破法”的情况,南宋时更 在神宗时就出现了“引例破法”的情况, 吏一切以例从事,隐例以坏法” 有“吏一切以例从事,隐例以坏法”。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⑴ 考选与任用 ⑵ 考课与奖惩 ⑶ 致仕 5、两宋行政法律的特点 ⑴ 皇帝君权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异论相搅” ⑵ “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了解辽、西夏、⾦和元朝的⽴法概况、主要法律内容和特点;理解各少数民族政权吸收汉民族先进法律⽂化、结合⾃⼰民族习惯建⽴法制体系的必然性。

课程内容 第⼀节 辽、西夏、⾦的法律制度 ⼀、辽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制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西夏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制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三、⾦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制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第⼆节 元朝的⽴法概况 ⼀、法制指导思想 循旧礼,重纲常之教:“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延续蒙古旧制,实⾏民族分描。

⼆、主要⽴法 部落时期;蒙古建国时期;元朝建⽴以后。

第三节 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有民族特⾊的刑罚体系。

⼆、民事法制 等级制度;财产法律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成篇;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诉讼的管辖;审判制度;监狱管理制度。

考试知识点 《咸雍重修条例》、《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皇统制》、《泰和律义》;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扎撒》;《⾄元新格》;《⼤元通制》;《元典章》;《⾄正条格》;以七为尾数的⼗⼀等笞杖刑;流刑;等级制度;财产法律制度;婚书;赘婿;收继婚;继承制度;⼤宗正府;宣政院;⾏省,达鲁花⾚的设置,“诉讼”独⽴成篇。

考核要求 ⼀、辽、西夏、⾦的法律制度 识记:《成雍重修条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皇统制》,《泰和律义》。

⼆、元朝的⽴法概况 1.识记:《⼤扎撒》,《条画五章》,《⾄元新格》,《⼤元通制》,《元典章》。

2.领会: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识记:以七为尾数的⼗⼀等笞杖刑;流刑;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阑遗物;婚书;赘婿;收继婚。

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公元916年,首领耶律阿保机仿照唐政权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机构,取国号为契丹,947年,正式改名辽,1218年,辽被蒙古所灭。

公元1038年-公元1227年,由党项族首领李元昊建立,称“西夏”,被蒙古所灭。

公元1115年-公元1234年,女真族首领完颜阿骨打建立“大金”,也被蒙古所灭。

公元1271年-公元1368年,元朝。

第一节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一、辽的法律制度(一)主要立法辽在建国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因俗而治”的政策,对其统治区域中的汉族人采用《唐律》,对于本民族人采用的是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

《决狱法》——《重熙条例》公元921年,太祖耶律阿保机下令“定律令”,要求立即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开始了辽的法制进程。

不久,编成《决狱法》,这是辽最早的基本法律,主要根据契丹族的习惯法汇编而成。

《咸雍重修条制》标志着辽汉化的完成。

随着辽政权的不断巩固,其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大,圣宗、兴宗两朝,大规模翻译唐、宋法典、制度,改革契丹法律法规,于1036年编成《重熙条制》,共547条。

这是辽重要的成文法典,在参照汉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重点解决原先《决狱法》背景下契丹人与汉人适用法律不均等矛盾。

此后,为了能够进一步统一对契丹和汉族的规定,道宗开始又对《重熙条制》进行大规模修改,提出“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l070年编成《咸雍重修条制》,共789条,统一适用于其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标志着辽汉化进程的完成。

但由于新法典比较复杂、繁琐,使用不便,不久,统治者又下令“复行旧法”,继续使用《重熙条制》。

从第一部法律《决狱法》到《重熙条制》的制定、修改和被重新使用可以看出,辽的立法过程一方面是契丹民族习惯法不断与汉族法律制度融合、不断吸收汉族先进法律传统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民族之间由“因俗而治”直至最后契丹与汉人以及其他民族统一适用《咸雍重修条制》等的过程,法律逐步走向统一。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辽金时期(907年-1234年)的法律制度主要影响自建立以来的辽朝和金朝两个朝代。

辽金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其特点和影响深远。

辽金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尊儒弃法”。

辽朝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制度,但在法律实施上更倚重儒家思想。

因此,辽朝法律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儒家观念,例如重视家族秩序和孝道,而对个人自由和权利采取相对冷漠的态度。

这导致了辽朝法律制度对个人自由的相对束缚和对家族和社会利益的优先考虑。

辽金法律制度的第二个特点是“法律稳定,罪行分类明确”。

辽金时期的法律修订较少,而法律文本也相对稳定。

同时,辽金法律制度对于罪行的分类明确,分为“重罪”、“中罪”和“轻罪”。

根据罪行的不同严重程度,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也不同。

大部分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约束力。

辽金法律制度的第三个特点是“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并重”。

除了刑事法律之外,辽金法律制度还对民事纠纷和合同关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条文,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同时,辽金时期的法院也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扮演了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然而,辽金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辽金法律制度虽然在实践中相对稳定,但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相对不足,个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官培训和规范,导致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质疑。

总体而言,辽金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影响力。

它对后来的元朝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了解和研究辽金法律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轨迹和特点。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重点、难点:1、元朝立法指导思想;2、辽金元法制的特点;3、元朝司法制度的特征。

辽、金、元是中国北方少数民族与宋代对峙的几个团体,他们的法律深受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同时又有自己民族的特色。

一、辽金法制概况辽金两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既保留本民族传统习惯,又受到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仿效唐宋法制的基础上,它们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1、辽代(916—1125)立法概况契丹人源自辽河流域,“渔猎以食,车马为家”,没有成文法律,沿用民族习惯法。

辽太祖执政之初,仍然适用习惯法,对一般犯罪“量轻重决之”,对重大案件则“权宜立法”随着辽政权的不断扩张,渐受宋朝法制影响,开始采用“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分治原则。

在加速汉化的进程中,辽代不断扩大汉法的适用范围。

圣宗即位后,着手改革辽法,组织大臣翻译南京(今北京)所进唐宋律文,作为法律改革的基础。

这次改革的重点,是解决契丹人与汉人发生冲突而适用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

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

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

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大康以后,又对新律续补过两次,分别增加36条和67条。

至大安五年(1089年),道宗以新律繁杂,“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下令恢复行用《重熙条制》。

2、金代(1115—1234)立法概况金代建立之初,主要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

即使皇帝违法或违誓,也要承担罪责,甚至被杖打。

直至太宗即位,仍继续“依本朝旧制”。

自灭掉辽政权,进入黄河流域后,开始依照辽、宋法律进行治理,出现了多元法制并存的局面。

元朝的法律体系

元朝的法律体系

元朝的法律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体系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效率和严密性。

元朝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律法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

本文将对元朝的法律体系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当时的社会制度。

1. 元朝刑法元朝的刑法相对严格,对犯罪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刑法主要由律书、敕书和法令等文书所构成,以确保刑罚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刑罚也有明确的区别,例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罪行都有适用的刑罚。

此外,元朝还设立了监狱,以便管理犯人并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改造。

2. 元朝律法元朝的律法是指对多种类型的案件进行处理时所采取的具体规范和程序。

律法主要分为刑律和民律两大类别。

刑律主要用于处理刑事案件,而民律则用于解决民事争议。

元朝的律法以明确的程序和规则为基础,确保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权利。

3. 元朝司法制度元朝的司法制度包括了官员的选拔和平衡机制。

首先,在元朝的司法系统中,官员的选拔是非常严格和公平的。

官员通过考试选拔,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学识和能力来执行司法职责。

其次,元朝还实行了官员竞争制度,以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不同级别的官员需要相互监督和制衡,以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高效。

总结:元朝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刑法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刑罚的适用,律法则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则。

元朝的司法制度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平衡机制,确保了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元朝的法律体系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
制度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七讲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主要内容:
一、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
历史背景介绍:
朝代时间历时民族建立者都城辽朝916-1125210年契丹人耶律阿宝机上京西夏1038-1227190年党项人李元昊兴庆金朝1115-1234120年女真人完颜阿骨打中都
请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制度构建上会有怎样的特点?
(一)辽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
(二)金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
(三)西夏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这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
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
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1、建国前: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扎撒大全》)。

保留了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刑罚严酷,带有浓厚的迷信禁忌色彩。

2、蒙古建国以后: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5)《大元通制》:包括条格和断例。

前者是行政方面事例,断
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判例的汇编,所以它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见教材P277)
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
书。

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
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
先河。

(见教材P278)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刑罚上之变化:笞、杖减数而加等,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
刑。

(2)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大宗正府管辖;
2)犯盗罪的汉人要附加刺字,而蒙古人则不适用;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处罚不同,蒙古人因争讼或醉酒打死汉人征收
烧埋银了事,同样情况汉人打死蒙古人,立即处死且征收烧
埋银);
3)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2、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契约制度
1)不动产买卖的固定手续:先问亲邻——经官给据——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见教材P283)
2)借贷契约:羊羔息即一本一利
(2)损害赔偿:(民事制裁方式)
1)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
2)对死者征收“烧埋银”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赘婿: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

但有限制独子及军户不得入赘。

特殊赘婿“接脚夫”。

2)收继婚:父死则妻从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为什么会这样做?
3、行政法制的主要变化
(1)科举制在元朝的发展
元朝使科举制度化: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讨论:元朝科举考试的贡献?
2、行政建制的变化:行省、路、府(州)、县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见教材P285)
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

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