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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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XXXX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一、研究水平与贡献1.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XX重要任务情况。

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趋势和XX经济XX需求。

主要研究方向良好,有较强的承担XX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特别是评估期内承担了XX重大科研任务,产生了重大科研成果.集中精力承担和组织XX重要任务,减少一般性竞争项目,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XX经济和XX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XX、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

代表性成果产生国际重要影响,对实验室成为学科建设与学术的创造中心、培育中心和引领中心起到重要作用.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XX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XX决策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应将投入产出比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代表性成果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1)基础研究成果.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

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XX上发表系列高水平学术XX,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在解决XX经济建设、XX和的重大需求和在XX重大工程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XX效益;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XX和**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XX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其科研和创新能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2. 评估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科研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科研团队建设: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团队数量、结构和人才队伍构成等;•科研成果产出:评估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等;•科研设备设施: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设备设施情况和先进性程度等;评估创新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估实验室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等;•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实验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情况等;•创新平台建设能力:评估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2.3 组织管理能力评估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评估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和科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透明和规范;•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评估实验室的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是否积极高效;3. 评估程序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程序如下:3.1 申报材料提交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科研成果和创新服务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3.2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3 现场考察选取一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创新成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

3.4 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实验室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3.5 结果认定最终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实验室公布,评估周期为3年。

4. 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应用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分配。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评估组织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四章现场评估第五章复评第六章评估结果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的是:全⾯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状况进⾏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次,每年评估⼀⾄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章评估组织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持和保障。

第⼗⼀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条每年11⽉1⽇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一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研领域的重要组织,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质量,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决策支持。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战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长期发展和有效运作,评估工作成为必要的环节。

二、内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科研水平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对国家科技发展的贡献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

2.人才队伍评估:评估实验室的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研究团队的协作能力以及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

这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3.管理制度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察实验室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

4.社会影响评估:评估实验室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贡献程度。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以及科技成果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三、作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实验室的科研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1.促进科研创新:评估细则的制定可以推动实验室内部的科研团队进行创新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2.提升绩效管理:评估细则的执行可以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从而提升实验室的绩效管理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评估细则的结果可以为实验室的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使得科研项目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支持。

4.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估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与其他国内外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交流能力。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会)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会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一个月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做法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下一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会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3月1日前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实验室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10名左右专家(包括大同行和小同行)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会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并备案。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2月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有序开展国家质检总局规划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评定验收工作,确保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技术装备、人员水平、质量管理、检测能力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确保评定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努力构建科学高效、反应迅速的检验检疫技术支撑体系,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以及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评定验收工作。

满足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要求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经所在直属局推荐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规划,列入总局规划后方可申请开展评定验收。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评定验收工作,并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和验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基本要求第五条管理水平(一)实验室应按照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且在有效期内;(二)实验室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人员情况(一)实验室技术领衔者应为同类专业系统内知名专家,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全国技术领先水平,在系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实验室有能够承担和指导全国相关领域检验检疫技术执法把关、解决疑难问题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全国技术领先水平和优势。

(三)实验室有熟悉同类产品(专业)国际标准及先进国家标准、规范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人员层次结构合理,满足作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所承担工作和任务的需要。

第七条仪器设备应根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指南》配备满足同类产品(专业)检验检疫要求所必须的仪器及配套设备。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要求一、研究方向和目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首先关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目标相一致,具有明确的科研目标和研究计划,并具备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估实验室的重要指标之一。

实验室应取得一系列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社会化。

三、科研队伍科研队伍是实验室的核心力量。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

实验室应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包括优秀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和青年研究人员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科研条件科研条件是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实验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是否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科研实验能力和条件,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实验环境和技术支持。

五、科研管理科研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环节。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科研项目组织等方面。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和成果的产出。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涵盖了研究方向和目标、科研成果、科研队伍、科研条件和科研管理等方面。

实验室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和运行情况,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说明,包括指标的设计原则、各类指标的选择与定义、指标的权重分配等。

2. 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需要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科学性:指标要具有科学性,即通过合理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数据选取。

指标应基于科学研究的规律和实验室建设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

•全面性:指标要全面覆盖实验室的各个方面,包括科研能力、人才队伍、科研设施、学术影响力等。

评估指标应综合考虑实验室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全面了解实验室的整体状况。

•公正性:指标体系要公正合理,避免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

评估指标的选择应通过广泛的调研和专家讨论,确保指标反映了实验室的真实情况,并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实验室之间的差异。

•可操作性:指标体系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的定义应明确、具体,并能通过实际数据获取。

评估过程要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3. 指标选择与定义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多个类别的指标,每个类别包含若干具体指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指标类别和指标定义的示例:3.1. 科研能力类指标•SCI论文数量: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SCI论文数量,反映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产出能力。

•国际合作论文比例: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发表的SCI论文占总SCI论文数量的比例,反映实验室的国际科研交流水平。

•科研项目承接量:实验室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规模,反映实验室的科研项目承接能力。

3.2. 人才队伍类指标•高级职称人数占比:拥有高级职称(正高级及以上)人员数量占实验室总人数的比例,反映了实验室的人才结构和专业技术水平。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指标权重要点50%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表性研研究水平与贡献究成果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学术队伍建设与人才培30%带头人养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20%理公用平台、学术交流、运行管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 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 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 ) 和基础性工作。

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

鼓励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

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氛围。

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

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1 本规则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1.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创新能力、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设施条件、管理运行等为主要评估指标,全面衡量实验室的总体表现。

二、评估机构2.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由科技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2.2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包括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专家组组成、评估时间安排等。

三、评估周期与频次3.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四年进行。

3.2 对于在评估周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评估。

四、评估程序4.1 自我评估:实验室应当在每个评估周期的第三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向评估机构提交自我评估报告。

4.2 专家组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听取实验室汇报、查看设施条件、审核研究成果、与实验室领导和科研人员交流等。

4.3 综合评价:专家组应当根据评估指标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4.4 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和异议处理。

4.5 结果确认:科技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五、评估结果与处理5.1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优秀和良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5.2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科技部将给予优先支持,提供更多的科研经费和资源保障;对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实验室,将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实验室,将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和资源整合;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视情况进行整顿或撤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5.3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行为,科技部将视情况进行专项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水平科研机构之一。

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实验室能够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国家科技部制定了一系列评估规则,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监督和指导。

首先,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要求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学术影响力等多方面指标。

此外,评估还要
对实验室的绩效管理与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其管理体制是否完善,人员配备是否
合理,工作流程是否优化等。

其次,评估要求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科研成果是实验室最重要的产出之一,评估要求对实验室近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包括论文数量、质量、发表期刊
的影响因子、专利产出等,同时也要考核实验室在研究方向的拓展和进展情况。

评估还要对实验室的人才团队进行评价。

人才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支撑,评估要求对实验室的人员结构、专业水平、组织架构、团队合作等进行评价。

在此基
础上,还要对实验室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实验室是否能够为国家发展培养高
水平的人才。

除此之外,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还要求对实验室的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评估要求实验室使用经费是否规范、明确,是否存在浪费现象等问题。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其目的在于保证实验室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实验室能够顺利实现国家的科技
创新战略。

同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和评估,也有助于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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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说明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说明(2003年8月)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需求,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

鼓励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实验室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

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氛围。

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

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和开发仪器设备。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具体指标说明(一)研究水平与贡献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30%
学术交流 运行管理
依托单位的支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权重 5% 15% 20% 10%
10%
10% 15% 5% 5% 5%
评分
指标体系说明: 本指标体系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为宗旨,淡 化成果数量统计,营造宽松环境。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 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或基础性工作 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3.代表性成果 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 5 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 室为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的国内外合作研究 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 标准评价。提交时注明成果类型、是否需要保密等。 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发明专利、技术或咨询报告、工程或 产品设计、软件或新药、基础性数据库等。各类获奖不得作为代表性成果申报, 但可以作为研究水平和贡献的佐证。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 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文章、出版学术专著、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 邀请报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 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序 课题名称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2•【文号】•【施行日期】1996.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3月24日实施日期:1999年3月24日)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真正办成能够代表我国学术水平的基础科学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使我国的基础性研究迈向世界前沿,在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统一评估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共同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四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各学科的评估次序为物理和化学学科、生命和地学学科、材料工程和信息学科。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外,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果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程度,管理水平等。

2.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

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定性、定量评估指标的内容、计分标准与方法另发。

3.定性指标由评估专家进行评定。

定量指标根据对评估前四年(不含当年)的有关数据统计结果,计算确定。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模板】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模板】

附件8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国家民委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第六条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移交。

第八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担任。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十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

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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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
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
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条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

与实验
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

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评估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初评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初评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

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八条综合评议按领域进行。

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科技部。

第二十条科技部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

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

第二十一条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科技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它类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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