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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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办发〔2018〕18号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办发〔2018〕18号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办发〔2018〕18号有关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等制度的通知》(中绿体〔2018〕6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扎实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我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省级认定的工作模式,由湖北省农业厅统一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

2.湖北省农业厅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3.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规范、检测目录及参数。

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式样、证书格式、审核规范、检测机构管理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二、认定职责分工1.省农业厅成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下同)承担。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行分行业审核管理的原则。

3.县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申请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到市级工作机构。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维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志使用、认证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

第二章质量监管第五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采取环境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检测指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地水质和土壤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实地检查指检查组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记录、证书有效性、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检查组由2-3名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组成。

各地每年至少应当对30%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施环境检测或实地检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状况开展抽查。

第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被予以警告的产地逾期未改正;(二)该产地生产的产品在质量抽检中检出禁用药物。

第七条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名录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每半年通过媒体公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失效和撤销的产地名录。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前言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工作的科学、规,确保样品的检验结果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制定本规。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蔬菜;——第3部分:粮油;——第4部分:水果;——第5部分:茶叶。

本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1部分:通则1 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2.1 基本原则2.1.1 抽样的地点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

2.1.2抽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2.1.3抽样应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完成。

2.2 人员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资质。

抽样人员应携带、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单等文件。

2.3 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一般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地。

2.4 工具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3 方法3.1 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按《第2部分:蔬菜》执行。

3.2无公害农产品粮油抽样按《第3部分:粮油》执行。

3.3 无公害农产品水果抽样按《第4部分:水果》执行。

3.4 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按《第5部分:茶叶》执行。

4 记录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

抽样单见附录1。

5 样品封存5.1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5.2 将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字盖章。

5.3 封样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 样品运输6.1 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达检验实验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一、总体要求为保障抽样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实现每个样品的全程可追溯,承担抽样任务的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抽样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抽样工作的纪律教育。

1、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由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承担样品检测工作的农产品质检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组织抽样人员认真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各类农产品抽样方法,确保抽样符合规范要求。

3、抽样机构开展抽样工作应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抽样人员应到抽样现场严格按抽样程序取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送抽样人员。

4、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抽样人员的纪律意识和保密意识。

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并经过专门培训,熟知抽样程序和方法。

5、抽样前,由专人负责准备抽样所需要的物品,包括抽样单和抽样工具、包装容器等。

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6、安排专人打印样品信息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信息.二、抽样要求1、抽样工具:抽样单(盖好公章)、封条(盖好公章)、样品标签、胶带(封样用)、水笔(不能用圆珠笔)、样品袋(有封口功能)或其它塑料袋、塑料瓶(不能侧漏)、蛋托(防破碎)、泡沫箱或保温袋(用于样品运输过程中保温用)、冰袋(用于样品运输过程中降温用)、刀及砧板、牛皮纸(用于样品预处理)、纸巾等。

2、抽样单的填写: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用正楷字详细填写吉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统一制定的抽样单。

填写的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晰,工整.填写的被抽检单位与抽样地点等信息应详细、准确。

在市场抽样时,抽样地点应填写为“**县(市、区)**路**号**市场**摊位”,无摊位号的写摊主姓名,在基地抽样的应写明“**县(市、区)**乡(镇)**村**人”,以确保抽样信息应能追溯到具体单位或人。

如因抽样信息不详或字迹不清楚,至使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则该样品的抽样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规范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件数。小包装产品,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应增加抽样件数。
3.2.3.2 抽样步骤
3.2.3.2.1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后,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250g,混匀所抽的原始样品,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 抽样方法
3.2.1 茶园抽样
3.2.1.1 抽样量
抽样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每一抽样点应能保证取得1kg样品。抽样点数量按下列规定:
<3hm2,设一个抽样点;
3 hm2~7hm2,设两个抽样点;
7hm2~67 hm2,每增加7 hm2(不足7 hm2者按7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从各件的上、中、下部采样,再用四分法或分样器缩分至所需数量。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 组批
3.1.1 原料抽样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茶叶原料为一个抽样单位。
3.1.2 包装产品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的茶叶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1000 kg以上,每增加500 kg(不足500 kg者按500 kg计)增抽1kg。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
3.2.2.2 抽样步骤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5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5.24【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5号)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在审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心所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安排;省级承办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现场检查计划,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下个月拟实施的现场检查计划分专业报部直分中心备案确认。

现场检查计划包括拟现场检查的申请人、现场检查的重点、人员构成、时间安排等内容。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认定审核规范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认定审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认定审核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确保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负责认定审核的人员应为检查员。

第七条认定审核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完成,检查员对所作出的审核结论负责。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认定审核流程表,确保认定审核整个流程可追溯。

认定审核材料及审核记录应保存6年以上。

第九条应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认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认定审核效率。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构成第十条认定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资料等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人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二条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抽样单》。

第十三条检查员现场检查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二)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是确保检测活动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采样的过程应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

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

一、抽样原则1、随机性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产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任何选择的,按随机原则抽取。

2、代表性抽样所得的样品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应是以从整批产品中所取出的全部个别样品(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产品,不应以个别样品(份样)或单株或单个果实来代表整批。

抽取混合样品,不能以单株或单个果实作为抽取样品。

生产地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等非正常植株。

3、可行性抽样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及样品数量应是合理可行、切合实际的,符合样品检验的要求,应在确保随机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做到快速、经济、可操作性强。

4、公正性抽样工作应在承担任务的机构主持下完成,抽样人员应亲自到现场抽样。

受检单位人员可陪同抽样,但不应干扰已定抽样方案的实施。

二、抽样要求1、人员抽样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熟知抽样程序和方法。

抽样人员应携带工作证、抽样通知单(抽样委托单或抽样任务单)和抽样单等。

2、工具抽样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品准备相应的工具。

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3、抽样抽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4、记录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

5、样品封存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条盖章;封样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样品运输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实验室;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被检样品的贮存要求,样品不应与有毒有害和污染物品混装;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对样品可能造成的污染或破损。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及检测技术培训材料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及检测技术培训材料

水产品安全指标和感官检验的抽样量
水产品微生物指标的抽样量
站点设置表
站点设置表
水样的保存方法
注:G-硼硅硬质玻璃容器,P-聚乙烯塑料容器。

水样的保存方法
抽样单
委托检验申请单
记录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无公害食品——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渔业产品检测及抽样方法标准
渔业产品检测及抽样方法标准
无公害食品产品检验规
(NY/T5340—2006)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检验尖别、抽样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检验。

无公害食品产品检验规
(NY/T5340—2006)
规性引用文件
NY/T 5344.1-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第1部分:通则NY/T 5344.1-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第2部分:粮油NY/T 5344.1-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第3部分:蔬菜NY/T 5344.1-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第4部分:水果NY/T 5344.1-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第5部分:茶叶NY/T 5344.1-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第6部分:畜禽产品。

农产品抽样检测制度

农产品抽样检测制度

农产品抽样检测制度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农产品抽样检测制度)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1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2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农质安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农质安发[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农质安发[2005]5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认证审查过程中,对认证申请主体生产管理状况实施的实地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管理和统筹工作,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方法第六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一)申请主体资质及能力。

5.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报告样式

5.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报告样式

5. 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报告样式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进行无公害农产品检验的结果进行准确、全面的记录和说明。

通过对农产品的检验,评估其无公害性能,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提供可靠的依据。

2. 检验对象本次检验的对象是一批来自农场的有机蔬菜,包括青菜、萝卜和黄瓜。

3. 检验项目本次检验的项目包括:农产品的无公害性评估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农产品中重金属的含量检测农产品中微生物的检测4. 检验方法4.1 无公害性评估: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与规定,对农产品的耕作环境、生长过程、农药使用操作等进行评估,评估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要求。

4.2 农药残留检测: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对蔬菜中常见的农药成分进行检测,包括有机磷、有机氯和有机氮农药等。

4.3 重金属含量检测: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法(AAS)对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元素进行检测,包括铅、镉、汞等有害重金属。

4.4 微生物检测:采用菌落计数法、PCR等方法对农产品中的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微生物进行检测。

5. 检验结果5.1 无公害性评估结果:经过评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未使用有害农药和化学物质,无公害性评估合格。

5.2 农药残留检测结果:蔬菜中农药残留结果如下:青菜:无农药残留萝卜:甲草胺残留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黄瓜:多菌灵残留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5.3 重金属含量检测结果: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结果如下:青菜:铅、镉、汞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限值萝卜:铅、镉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限值,汞含量稍高于国家标准限值但仍在安全范围内黄瓜:铅、镉、汞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限值5.4 微生物检测结果:农产品中微生物检测结果如下:青菜: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未检出萝卜: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未检出黄瓜: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未检出6.通过本次检验,对农产品的无公害性能进行了评估,并对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和微生物等进行了检测。

结果显示,这批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要求,能够安全放心地食用。

7. 建议建议农场继续保持良好的生产管理和规范操作,并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无公害性评估和检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或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农产品。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对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允许的农业生产资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受到污染。

第三章加工管理第八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保证加工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九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确保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无公害农产品”字样,并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和发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一、总体要求为保障抽样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实现每个样品的全程可追溯,承担抽样任务的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抽样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抽样工作的纪律教育。

1、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由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承担样品检测工作的农产品质检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组织抽样人员认真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各类农产品抽样方法,确保抽样符合规范要求。

3、抽样机构开展抽样工作应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抽样人员应到抽样现场严格按抽样程序取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送抽样人员。

4、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抽样人员的纪律意识和保密意识。

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并经过专门培训,熟知抽样程序和方法。

5、抽样前,由专人负责准备抽样所需要的物品,包括抽样单和抽样工具、包装容器等。

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6、安排专人打印样品信息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信息。

二、抽样要求1、抽样工具:抽样单(盖好公章)、封条(盖好公章)、样品标签、胶带(封样用)、水笔(不能用圆珠笔)、样品袋(有封口功能)或其它塑料袋、塑料瓶(不能侧漏)、蛋托(防破碎)、泡沫箱或保温袋(用于样品运输过程中保温用)、冰袋(用于样品运输过程中降温用)、刀及砧板、牛皮纸(用于样品预处理)、纸巾等。

2、抽样单的填写: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用正楷字详细填写吉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统一制定的抽样单。

填写的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晰,工整。

填写的被抽检单位与抽样地点等信息应详细、准确。

在市场抽样时,抽样地点应填写为“**县(市、区)**路**号**市场**摊位”,无摊位号的写摊主姓名,在基地抽样的应写明“**县(市、区)**乡(镇)**村**人”,以确保抽样信息应能追溯到具体单位或人。

如因抽样信息不详或字迹不清楚,至使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理工作无法进行,则该样品的抽样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机构管理,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地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核认定,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定点检测机构资质:(一)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监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仲裁检测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制修订、风险预警等工作的。

第四条定点检测机构认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根据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定点检验检测体系。

第五条中心负责定点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内定点检测机构的推荐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跨区域承担任务的定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该定点检测机构所在省级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定点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真实、客观、准确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农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农产品质量检验要求近年来,全球对于农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

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制定一套全面的农产品质量检验要求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生产环节、加工环节和销售环节三个方面阐述农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一、生产环节1. 农产品生产体系规范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体系应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耕地质量评估、农药、农膜和肥料使用的管理技术规范、农产品种植时的安全用药周期、设立合理的农药残留限量等。

2. 植保措施要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植保措施,包括防治病虫害、草害,以及合理的施肥、灌溉和采摘等。

同时,应定期进行喷洒农药和施肥,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和产量质量。

3. 农产品种植者资质要求农产品种植者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证、农民工民主自治组织成员证等。

4.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农民可选择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认证过程中,需符合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农产品健康、安全、环境友好。

二、加工环节1. 农产品收购验收标准农产品进入加工环节前,需进行验收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验收标准应包括农产品种类、产地、规格、外观、内部质量等要求,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2. 加工工艺要求农产品加工工艺应遵循科学、合规的要求,确保加工过程中不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保证加工设备的清洁卫生,避免任何污染。

3. 加工控制措施在加工过程中,应采取控制措施,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这包括对加工环境、原料的监控,对关键环节的操作记录和质量控制,以及成品的抽样检测等。

4. 加工材料安全要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需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级原料,并通过检测合格。

三、销售环节1. 包装标识要求农产品销售前,需对产品进行包装,标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农产品名称、产地、出厂日期、保质期等。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前言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工作的科学、规范,确保样品的检验结果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制定本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蔬菜;——第3部分:粮油;——第4部分:水果;——第5部分:茶叶。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1部分:通则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2.1 基本原则2.1.1 抽样的地点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1.2抽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2.1.3抽样应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完成。

2.2 人员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资质。

抽样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单等文件。

2.3 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一般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地。

2.4 工具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3 方法3.1 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按《第2部分:蔬菜》执行。

3.2无公害农产品粮油抽样按《第3部分:粮油》执行。

3.3 无公害农产品水果抽样按《第4部分:水果》执行。

3.4 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按《第5部分:茶叶》执行。

4 记录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

抽样单见附录1。

5 样品封存5.1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5.2 将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字盖章。

5.3 封样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 样品运输6.1 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达检验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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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前言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工作的科学、规范,确保样品的检验结果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制定本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蔬菜;——第3部分:粮油;——第4部分:水果;——第5部分:茶叶。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1部分:通则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2.1 基本原则2.1.1 抽样的地点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1.2抽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2.1.3抽样应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完成。

2.2 人员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资质。

抽样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单等文件。

2.3 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一般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地。

2.4 工具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3 方法3.1 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按《第2部分:蔬菜》执行。

3.2无公害农产品粮油抽样按《第3部分:粮油》执行。

3.3 无公害农产品水果抽样按《第4部分:水果》执行。

3.4 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按《第5部分:茶叶》执行。

4记录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

抽样单见附录1。

5 样品封存5.1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5.2 将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字盖章。

5.3 封样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 样品运输6.1 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达检验实验室。

6.2 运输工具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不混装有毒有害物品。

6.3 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第2部分:蔬菜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以及样品制备。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蔬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2.1 基本原则2.1.1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2.1.2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随机抽取样品数。

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

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或其他非正常植株。

2.2 人员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2.3 抽样地点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2.4 工具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3方法3.1 抽样时间3.1.1生产地抽样时期要根据作物不同品种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蔬菜抽样应安排在成熟期或即将上市前进行。

抽样时间应选在晴天上午的9时~11时或者下午15时~17时。

雨后不宜抽样。

3.1.2 批发市场一般在批发交易高峰时抽样。

3.1.3 农贸市场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1.4 超市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2抽样量一般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3 kg,单个个体超过500 g的如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和生菜、西葫芦和大白菜等取3个~5个个体。

3.3 抽样单元3.3.1 生产地当蔬菜基地面积小于10 hm2时,每1 hm2~3 hm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当蔬菜基地面积大于10 hm2,每3 hm2~5 hm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

3.3.2 批发市场在同一市场中,应尽量抽取不同地方生产的蔬菜样品。

3.3.3 农贸市场和超市样品应从不同摊位抽取。

3.4 抽样方式3.4.1 生产地每个抽样单元内根据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等方法采取样品,每个抽样单元内抽样点不应少于5点,每个抽样点面积为1㎡左右,随机抽取该范围内的蔬菜作为检验用样品。

3.4.2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随机抽取,如有可能,应从样品的不同位置抽取。

3.5 抽样部位搭架引蔓的蔬菜,均取中段果实;叶菜类蔬菜去掉外帮;根茎类蔬菜和薯类蔬菜取可食部分。

4 记录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5 样品封存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此外,样品应放入冷藏箱或低温冰箱中保存,冷藏箱或低温冰箱应清洁、无化学药品等污染物。

经匀浆处理后的样品短期保存(2d~3d)可放入冷藏箱中,长期保存应放在-20 ℃低温冰箱中。

6 样品运输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7 样品制备7.1 样品制备场所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

7.2 制备工具和容器7.2.1 新鲜样品: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聚乙烯塑料食品加工机、高速组织分散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等。

7.2.2 干样品:不锈钢磨、旋风磨、玛瑙研钵、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白搪瓷盘等。

7.2.3 分装容器用具塞磨口玻璃瓶、旋盖聚乙烯塑料瓶、具塞玻璃瓶等,规格视量而定。

7.3 样品制备7.3.1新鲜样品:取可食部分,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采用对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取样或直接放入食品加工机中捣碎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或将取后的样品用食品粉碎机粉碎(不可太碎,不能制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7.3.2 干样品(一般用于重金属的测定):称取将新鲜样品用四分法取样后剩余部分一定量的样品,放在铺有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的白搪瓷盘中,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在105 ℃加热15 min杀酶,然后在60 ℃~70 ℃条件下干燥24 h~48 h。

干燥后的样品,放入干燥器内,待冷却到室温后,称量,计算样品的含水量。

然后将样品用不锈钢磨、旋风磨或玛瑙研钵进行加工,使全部样品通过40目~60目尼龙筛,混合均匀后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7.3.3 制样工具: 每处理一个样品后制样工具应冲洗或擦洗一次,严防交叉污染。

第3部分:粮油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2.1 基本原则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4 工具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3.1 组批3.1.1 生产基地抽样同一产地、用同一生产流程或技术方式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同期采收的作为一个抽样总体对象的农产品。

3.1.2 流通领域抽样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货位或车船(舱)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3.2.1 生产基地抽样3.2.1.1 抽样时间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3d内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熟度尽量保持一致。

3.2.1.2 抽样量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原则上选用对角线采样法,采样点不少于5个。

每个采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

该抽样量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现场称重,除可食部分外,还包括秸秆、豆荚、皮壳等不可食部分。

表1 生产基地抽样量产量(kg/hm2)抽样量(kg)<7500 1507500~15000 300>15000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3.2.1.3 样品的处理样品的割、运、打、晒、扬等操作过程,应按基地的技术规程进行,干湿程度也要按基地入库时的标准。

样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GB 1351、GB 1352、GB 1353、GB 1354、GB 1532、GB 1533、GB 10459、GB 10462、GB 11761、GB 11762等粮油产品标准的规定(参见表2)。

水分测定方法为GB5497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注:①一类地区指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②.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3.2.2 流通领域抽样3.2.2.1 散装产品散装产品抽样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a)分区:根据抽样单位的面积大小,分若干方块,每块为一个区,每区面积不超过50m 2。

b)设点:每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区数在两个以上时,两区分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

边缘点距墙50cm 。

c)分层:粮堆高度在2m ~3m 时,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在粮面下10cm ~20cm 处,下层在距地面20cm 处,中层在中间。

堆高在3m ~5m 时,应分四层。

堆高在2m 以下或5m 以上时,可视具体情况酌减或酌增抽样层数。

d)抽样:按区按点,先上后下逐点取样。

各点取样数量一致,不得少于2kg 。

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2 包装产品中小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00吨,特大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吨。

小麦粉等粉状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中小粒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5%。

抽样时按样品堆放方式均匀设点,每包取样不少于2kg 。

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3 小包装产品当每包样品重量小于2kg 时,按下式确定取样包数,总取样量不少于2kg 。

2nS (1)S — 取样包数n —样品总包数3.3 样品缩分抽样完成后,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

用标准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混合样缩分至能满足检验需要的量。

将混合样品平均分成3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复验样和备查样,要求每一份样品的量均能满足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kg。

4记录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6.1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6.2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3日内送达检验实验室。

同时要求温度<25℃,相对湿度<60%。

第4部分:水果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2.1 基本原则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抽样人员应预先准备好手套、不锈钢剪(刀)、采果袋、保鲜袋、果箱、标签和封条等抽样工具,并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3.1 组批同一生产企业或基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或同一成熟度的水果产品为一个抽样对象。

3.2 抽样3.2.1 生产基地抽样3.2.1.1 抽样时间抽样时期要根据不同品种水果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一般选择在全面采收的前3d~5d进行,抽样时间应选择在晴天上午的9时~11时或下午的15时~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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