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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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确认备案办事指南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确认备案办事指南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确认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确认备案办事指南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确认、备案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8月青政办字…2010‟149号)第五部分第二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市级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须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上报。

”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青政办发…2011‟17号)第一章第四条:“市、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改项目的管理工作。

”。

二、审批条件1.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项目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除外)实施的技改项目;属于现行有效的•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落实土地、规划等外部建设条件;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并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免税申报指南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免税申报指南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免税申报指南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免税申报指南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和提高生产效益,不可避免地需要开展技术改造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免税申报是企业在执行技术改造项目前后的重要环节,本文将详细介绍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和免税申报的具体步骤和相关政策。

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是指企业计划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具体步骤如下:1. 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目标、计划周期、预算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2. 提交备案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例如科技局、发改委或工信局等。

备案申请一般可以在线上提交或邮寄。

3. 审核并获得备案号: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颁发备案号。

备案号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后的核准和免税申报的必备凭证。

三、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是指在备案通过后,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核准。

具体步骤如下:1. 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的核准材料包括备案号、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投资计划书、融资方式等文件。

2. 提交核准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投资部门。

核准申请一般可以在线上提交或邮寄。

3. 审核并获得核准文件: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颁发核准文件。

核准文件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后的合法凭证,同时也是免税申报的必备材料。

四、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申报是指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后,通过申报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步骤如下:1. 准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的免税申报材料包括备案号、核准文件、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购置设备清单、财务报表等。

2. 提交免税申报: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一般可以在线上提交或邮寄。

3. 审核并获得免税批复:税务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颁发免税批复。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内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系列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二)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三)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四)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五)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进行节能减排改造,促进绿色发展;(六)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优化产业布局;(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

第五条省内各级经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需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六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7]236号各市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防止能源浪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投资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烧碱、玻璃等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三条按照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省和市级经贸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应实行核准的内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方案”篇章。

外资项目和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在上报申请报告或备案表时,必须提报《节能方案》。

节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析项目方案在节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降耗具体措施,并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山东省经贸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网上核准,备案,免税系统用户使用.

山东省经贸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网上核准,备案,免税系统用户使用.

山东省经贸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网上核准、备案、免税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山东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录1.系统使用须知 . ......................................................................................................................................... (4)2.进入项目管理系统 . (9)3. 备案审批 . ......................................................................................................................................... .......... 12 3.1. 功能描述 . ..........................................................................................................................................12 3.2待办事项 . ..........................................................................................................................................12 3.3已办事项 . ..........................................................................................................................................13 3.4.1基本信息:. (15)3.4.2产业政策:. (18)3.4.3审查任务提醒:. ................................................................................................................... 18 3.4.4审查意见:. (18)3.4办结事项 . ..........................................................................................................................................184. 核准审批 . ......................................................................................................................................... .......... 19 4.1. 功能描述 . ..........................................................................................................................................19 4.2待办事项 . ..........................................................................................................................................19 4.3.1回放任务 . (20)4.3.2回退 . .......................................................................................................................................21 4.3已办事项 . ..........................................................................................................................................21 4.3.1基本信息:. (24)4.3.2产业政策:. (26)4.3.3审查任务提醒:. ................................................................................................................... 26 4.3.4审查意见:. (26)4.4办结事项 . ..........................................................................................................................................265. 免税审批 . ......................................................................................................................................... .......... 27 5.1. 功能描述 . ..........................................................................................................................................27 5.2待办事项 . ..........................................................................................................................................27 5.3.1回放任务 . (29)5.3.2回退 . .......................................................................................................................................29 5.3已办事项 . ..........................................................................................................................................305.4办结事项 . ..........................................................................................................................................326. 公众信息 . ......................................................................................................................................... .......... 33 6.1系统通知 . ..........................................................................................................................................33 6.1.1功能描述 . (33)6.1.2 操作说明 . (33)7. 工作流程监控 . ......................................................................................................................................... .. 35 7.1清除流程数据:. (36)7.2终止流程:. ......................................................................................................................................36 7.3复活流程数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会签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工作原则)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为主、政府引导,放宽准入、平等对待,便利高效、监管有力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1项目核准、备案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核准项目)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备案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第七条(核准备案机关)本办法所称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具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要求。

第二章项目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章核准管理权限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规模的投资项目核准。

第七条核准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行业属性和区域规划进行划分,具体权限划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除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备案要求和流程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核准与备案流程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或备案决定。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补助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与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山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

山东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三章技术改造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实施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全面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推进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2号令)、《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根据《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甘政发(2023)58号)规定的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核准。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必须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该项目的代码。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七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流程,促进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该管理办法自2024年起实施,共计1200字以上。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和要求。

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具有投资行为的企业项目。

对于投资额较大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需经过核准程序,其他项目则可直接备案。

这一规定有助于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效率。

其次,办法对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审查、决策等环节;备案程序则包括材料的提交和备案结果的公示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并使投资主体能够明确操作流程,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第三,该办法还强调了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公众对项目信息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该办法还指出了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例如,对于投资项目审查和决策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加以解决。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避免纠纷,保障各方利益。

总的来说,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和管理企业投资,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充分发挥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完整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完整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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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内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系列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改造,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二)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三)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发展先进产能进行升级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四)对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进行信息化改造,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五)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进行节能减排改造,促进绿色发展;(六)为推动产业协作和行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优化产业布局;(七)国家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领域。

第五条 省内各级经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需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上报。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六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的管理权限,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流程,省及以下权限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实行网上办理与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办理通过后,企业再向核准备案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办理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

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网上办理正常运行。

如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网上办理,可以直接书面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第九条 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各级经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条 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购置清单;(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八)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十一条 企业报送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五)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十三条 企业报送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一)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三)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根据管理权限,由权限以下的经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经信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如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核准项目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备案项目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要求企业澄清有关问题、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各级经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内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五)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外资技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经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条 办理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在作出核准、备案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各级经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受理《备案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各级经信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以下统称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从网上说明不予核准或备案的理由;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网上办理而直接书面办理的,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

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权限以下的经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五章 项目延期及调整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

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一)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投资主体发生变化;(2)建设地点发生变化;(3)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4)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5)项目总投资较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上下浮动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较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上下浮动10%及以上;(6)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3)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4)总投资较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上下浮动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较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上下浮动10%及以上;(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备案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

否则,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并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4日。

第三十四条 此前省经信(贸)委发布的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2016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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